小农经营的生产逻辑及其演进
——基于农业社会化的分析视角

2020-01-09 17:47李朋来
关键词:小农社会化马克思

李朋来

(上海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234)

一、引 言

马克思在研究小农经营特征时指出:传统小农作为小资本家的经营界限是获得“扣除实际成本后付给自己的工资”①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10页。,即小农经营的生产逻辑在特定条件下表现为一种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工资逻辑”。所以,马克思对小农的经营界限的阐述实质上提出了小农经营的生产逻辑问题。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理论中的小农经营正处于这样一个历史时期,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在世界部分国家的工业领域取得统治地位,并正在由工业领域向农业领域拓展。这种拓展的实质是资本主义开启的大工业生产的一些原则——特别是分工细化的原则——正在向农业领域渗透,这一渗透过程就是一个基于大工业生产原则的农业社会化过程。当时还是农业主要生产模式的小农农业被深深地卷入其中,并受到巨大冲击。因此,马克思分析的小农经营实际上具有从传统小农农业向现代社会化农业过渡的性质。对马克思关于小农经营生产逻辑的历史前提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在当下中国小农生产逻辑的研究中找到理论的切入点。

基于大工业分工原则的农业社会化是以“结合劳动”②“结合劳动”和“集体力”是马克思描述社会化生产的优势时使用的两个概念,马克思认为,“结合劳动的效果要么是单个人劳动根本不可能达到的,要么只能在长得多的时间内,或者只能在很小的规模上达到。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见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78页。代替“孤立劳动”进行农业生产,以实现农业生产的节约、高效,并在农业生产中有效利用“结合劳动”产生的“集体力”③马克思认为,“一切生产资料因作为结合的、社会的劳动的生产资料使用而日益节省”。见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874页。。虽然实现“结合劳动”进而实现农业社会化的路径并不唯一,但通过商品交换或市场手段实现“结合劳动”的农业社会化路径在学界研究和当代农业实践中都具有首要意义,有时农业社会化被认为就是一个由传统农业生产体系向商品性体系转变的过程①李俏,王建华:《现代化进程中的“农业社会化”:概念、类型与主体辨析》,《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第123页。。我们对当代小农经营的生产逻辑的讨论就是立足于社会普遍商品化的前提,农业社会化就是这一历史前提展开的结果,这也是马克思的分析给我们的启示。

农业社会化已经成为我国农业新的生产形态,在应对农业全球化和实现农业转型的选择中被寄予厚望,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着力培育的重要动能”②孔祥智:《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三大途径》,《经济与管理评论》2018年第5期,第8页。,但在农业社会化进程中,伴随着土地经营权的放活,资本也按照自己的方式塑造着农业,农业生产分工日趋细化,农业生产资料日趋集中于少数人手中,这显然是对原有的小农农业的解构。越来越多的小农放弃了直接的土地经营转而谋求一份土地租金,我们将此称为小农经营的“地租逻辑”。虽然“地租”一词在我国农村耕地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未必完全准确,但它至少还能表达小农依靠土地产权而获得部分收益的特征。小农生产表现出的这一新动向要求我们在理论上揭示出当代小农生产逻辑发生变迁的依据和未来趋势。同时这一新动向预示的直接生产者与土地的相“分离”或农业中的生产集中正在以特殊的方式进行着。随着以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等形式的农业社会化的推进,如何解读其中的经济必然性凸显为农业转型过程中急需回答的重要理论问题。

回答这些问题,既要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基本方法指导和分析理路,也要立足于新时代不同的历史境遇。本文试图在马克思对特定历史时期小农经营生产逻辑分析的基础上,以小农生产条件变化为思考的切入点,结合个案调查来分析和探讨农业社会化背景下当代小农经营的生产逻辑,为认识新时代小农经济规律和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道路提供理论借鉴。

二、传统小农和农业资本家经营界限的异质性

从《资本论》中马克思分析小农经营界限的逻辑结构看,对资本主义大农业经营界限的分析和阐释,在理论上构成了其对小农的经营界限进行分析和阐释的基础,而马克思把资本主义大农业中由租地农场主、土地所有者和农业工人构成的生产关系结构,看作是资本主义农业生产的典型形式。在此基础上,马克思用阐释资本主义大农业的话语——如称呼小农为“小资本家”和“小地主”,还有对小农经营的分析使用了工资、利润、地租等概念——揭示了小农经营生产逻辑的含义。

(一)资本主义大农业经营的界限表现为平均利润和地租之和

由于农业只是资本主义生产的一个特殊领域,因而资本主义农业生产在遵循资本主义生产一般规律的同时也有其特殊性。首先,作为一般的资本主义生产,资本主义大农业必然以剩余价值生产为其一般目的,其实现的前提是土地产品必须按照生产价格进行出售,即“土地和矿山的产品像一切其他商品一样,是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出售的”③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 卷),第721页。;其次,作为农业这个特殊领域的资本生产,农业资本的剩余价值被分割为平均利润和地租两部分,并按租地农场主取得平均利润以及土地所有者取得地租收入的形式进行分配;最后,资本主义大农业的经营主体是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农业剩余价值的直接榨取也由他来执行。因此,资本主义大农业生产要按照自己的本性进行生产。总而言之,租地农场主要进行农业经营必须克服两方面的限制,一是要能够为自己榨取一个平均利润,二是要能够为土地所有者榨取地租。平均利润和地租构成了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经营的界限,至于农业工人的工资并不构成经营的限制,那本来就是他所拥有的资本的一部分即可变资本部分,而地租和平均利润则需要这个可变资本的增殖来实现。

资本主义大农业的经营界限具有社会强制性的特点。这一特点源于它的实现前提即“生产价格”。“生产价格以一般利润率的存在为前提;而这个一般利润率,又以每个特殊生产部门的利润率已经分别化为同样多的平均率为前提”④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 卷),第176页。。因此,生产价格就其本义而言,一方面,是由资本有机构成各异的社会生产部门共同决定的,从而平均利润和地租作为租地农场主或资本主义大农业经营的界限是社会决定的,而不是租地农场主个人决定的,这个经营的界限具有社会的强制性特征。另一方面,生产价格更一般地是以剩余劳动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它是以一定的社会生产条件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生产效率为前提的。这一点对小农的经营界限的理解具有决定性意义。

(二)小农经营的界限表现为“扣除实际成本后付给自己的工资”

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大农业的经营界限进行分析和阐释的基础上,用描述资本主义大农业经营特征的话语来描述小农经营的典型形式——农民经营自己的小块土地。马克思基于小农的双重身份特征——小资本家和小土地所有者——指出:“对于他作为小资本家来说,只有他扣除实际成本后付给自己的工资才表现为绝对的界限。只要产品的价格足以补偿他的这个工资,他就会耕种他的土地,并且直到工资下降到满足身体需要的最低限度,他往往也这样做”。①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 卷),第910页。同时指出:“要使这种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能够耕种他的土地,或购买土地进行耕种,没有必要像在正常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那样,使土地产品的市场价格提高到足以向他提供平均利润的水平,更没有必要提高到足以提供一个超过平均利润的固定在地租形式上的余额的水平”。②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 卷),第911页。所以,简言之,小农的经营界限是“扣除实际成本后付给自己的工资”。这意味着,小农经营是一种维持生存的简单再生产,它不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准确说,它没有能力生产出足够的剩余价值,当然也不可能像资本主义大农业一样依靠剩余价值的积累进行扩大再生产,因为扩大再生产以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转化为资本为前提。我们可把小农经营的以维持生存为目的的生产逻辑叫做“工资逻辑”。

三、传统小农经营的生产逻辑及其历史前提

如前所述,马克思理论中传统小农的经营界限只是“扣除实际成本后付给自己的工资”,从而小农经营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表现为一种只能谋求“工资”的简单再生产。这是小农的理性选择,也是小农能力所限的必然结局。贫穷的小农决不会拒绝使他富裕起来的一切机会,不能假定他天生是一个节欲狂。所以,“工资逻辑”的产生必有其特殊的社会历史前提。

(一)“工资逻辑”以资本主义“不大发展”和“农村人口在数量上占有巨大优势”为前提

我们从马克思考察的一个反常案例——贫穷的小农却不得不以极低的价格来出售自己的产品——来考察小农“工资逻辑”的历史前提。小农经营遵循“工资逻辑”意味着他的产品没有按照典型资本主义条件下才有的生产价格出售,意味着贫穷的小农放弃了包含在生产价格中的其它部分利益——因为按照资本主义生产的话语说,“生产价格”要以工资之外的地租和平均利润即足够多的剩余劳动为前提。那么,是什么迫使小农以远低于生产价格的市场价格出售产品,从而按照“工资逻辑”经营呢?

马克思指出:“这种较低的价格是生产者贫穷的结果,而决不是他们的劳动生产率的结果”③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 卷),第911页。。马克思的这个论断特别否定了小农产品的低价格是“劳动生产率的结果”——准确说是否定了这是小农“较高”劳动生产率的结果。马克思的这种否定事实上承认了小农经营的特征并不适合于资本主义农业生产规律,因为只有在典型的资本主义生产规律的解释框架内,较高的生产效率才和较低的产品价格相联系——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可以降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而使得商品的价值或价格降低。但这里出现了反常的现象,即马克思看到小块土地所有制或小农经营占统治地位的国家的谷物价格往往低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国家④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 卷),第911页。,但前者的劳动生产率要低于后者。

所以,问题的实质是:为什么劳动生产率低下的小农却要以极低价格出售产品?这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生产解释框架下无法解释的问题,问题只能被置于非资本主义的或资本主义在农业中不够发展的历史前提下来解释。这个历史前提在马克思那里就是:“和城市人口相比,农村人口在数量上占有巨大优势,因此,尽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通常已取得统治地位,但相对地说还不大发展,从而在其他生产部门内,资本的积聚也是在狭小界限内进行的,资本的分散仍占优势”⑤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 卷),第909页。。从这个历史前提的具体内容看,它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人口因素,即“和城市人口相比,农村人口在数量上占有巨大优势”;其二是资本因素,即资本“已取得统治地位”但“还不大发展”。而这两个方面又内在统一于后者即资本因素的发展状况,因为资本因素在马克思那里是和大工业生产方式相联系,资本的消长总是决定着农村人口的消长。因此,这一历史前提的两个方面又可归结为一个方面即资本“已取得统治地位”但“还不大发展”。但为了直观起见我们还是以“资本”和“人口”两个因素来描述这一历史前提。这一前提所具有的特征和马克思视为典型的资本主义农业特征——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和农业工人组成的基本农业生产关系结构,大量农业人口转移至工业领域并集中于城市——形成鲜明对比。由此说明,马克思所考察的小农经营只是限于资本主义尚未在农业中占据统治地位的特殊历史时期,但资本生产的发展已经开始对农业施加重大影响。

总之,资本和人口因素①人口因素在这里成为小农经营遵循“工资逻辑”的历史前提之一。这一点在学者黄宗智对近代中国小农经营“内卷化”的分析中也有类似体现。黄宗智认为,在高度人口压力下,伴随商品化,小农经营会“以劳动边际报酬递减的代价换取农业生产的劳动密集化”而得以维持。见黄宗智:《中国农村的过密化与现代化:规范认识危机及出路》,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3页。的特定状况是马克思考察小农经营所以遵循“工资逻辑”的历史前提。这一前提的存在揭示了马克思小农经济理论中具体论断的有限性,也是避免把马克思的小农经济理论教条化的一副灵丹妙药。

(二)资本对传统小农“正常的补充物”的瓦解和过剩人口的就业替代不足是“工资逻辑”形成的直接决定因素

在构成小农经营“工资逻辑”前提的资本和人口因素中,就资本因素而言,这一前提在马克思那里意味着,社会生产正在实现普遍的商品化,即“商品已经成为一切产品和一切生产工具的一般形式”,“生产者对于自己产品的货币价格的依赖性”已经形成②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 卷),第917页。,因此,土地已具有了货币价格并进入流通,土地价格遂成为小农生产的前提性因素之一。简言之,资本生产导致的普遍商品化使小农经营产生了对“货币价格的依赖性”;与此同时,普遍商品化的过程必然也是小农原有自给自足的生产条件的瓦解过程(二者实质上是一回事),作为农业的“正常的补充物”③马克思把农村家庭工业看作是小农经营的“正常的补充物”。见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 卷),第912页。的家庭手工业首当其冲。“正常的补充物”的失去或得不到稳定替代(实质上是“正常的补充物”的恢复)——譬如小农在家庭手工业破产后如果没有外出做佣工的机会——必然使小农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大大加深。而在资本生产“不大发展”和“农村人口在数量上占巨大优势”的前提下,非农领域很难形成对小农失去的“正常的补充物”的充分而稳定的就业替代。因此,占巨大优势的农村人口因家庭手工业的没落而过剩④20 世纪30年代中国农民家庭手工业的破产造成农村人口过剩和大量农民离村就是基于这种逻辑。见薛暮桥:《旧中国的农村经济》,北京:农业出版社1980年版,第85-93页。,他们对土地的依赖和需求竞争必然推高土地价格直至超过小农的承受极限。过高的土地价格或者使小农陷入高利贷的剥削之中,或者夺去了小农本应投入农业的生产资本,更甚者彻底把小农排挤出农业经营成为农业无产者。被夺去了生产资本的小农,其生产条件的简陋和低效加之过剩人口的消费压力,导致小农经营的剩余劳动产品必然极少——即使有一点剩余也被课税、高利贷等把它掠走了。总之,资本在农业外部逐渐推进的商品化最终导致了小农经营所需的生产资本丧失——这种趋势在马克思那里往往体现为生产集中的趋势,而缺少就业替代机会的农村过剩人口消耗了为数不多的农业生产剩余,两种因素共同作用直接决定了小农经营的“工资逻辑”。

小农经营遵循“工资逻辑”决定了小农经营的“回旋余地”是极小的。小农缺少足够多剩余劳动产品的状况决定了小农没有能力参与生产价格的确定,因为生产价格是以足够多的剩余劳动——资本主义条件下体现为平均利润和地租之和——为基础的。这种状况也决定了其生产目的只能是维持生存,小农经营必然局限于其生产耗费和家庭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的补偿,即小农只能要求其满足于其自身需要的“工资”。以此看来,这种经营限度既是小农经营得以维持的最低限度,也是小农经营所能达到的最高限度。因此,小农经营的“回旋余地”是极小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小生产者是保持还是丧失生产条件,取决于无数偶然的事故,而每一次这样的事故或丧失,都意味着贫穷化,是使高利贷寄生虫得以乘虚而入的机会。对小农来说,只要死一头母牛,他就不能按原有的规模来重新开始他的再生产。这样,他就坠入高利贷者的摆布之中,而一旦落到这种地步,他就永远不能翻身”。⑤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 卷),第677-678页。但需要注意的是,小农经营的这种结局只是在资本主义“已经取得统治地位”但还“不大发展”和“农村人口在数量上占有巨大优势”的特定前提下才会发生的。

综上所述,马克思考察的传统小农经营的生产逻辑限于资本尚未统治农业的特殊历史时期,但资本和人口因素的特殊状况却共同构成其特定历史前提。其中资本因素使小农卷入商品化而丧失生产条件及其“正常的补充物”,加之过剩人口不能在非农领域找到稳定的就业替代物,最终只能导致小农对小块土地的依赖程度大大加深,不得不维持着“工资逻辑”的简单再生产。

四、当代小农经营的生产逻辑及其历史前提

马克思对传统小农经营生产逻辑的分析虽然限于资本尚未统治农业领域的特殊历史时期——因此其具体结论很难应用于今天的我国小农分析,但马克思对资本和人口两个因素对小农经营生产逻辑影响的分析思路和方法论仍然具有现实启发意义,这两个因素仍然是我们今天分析小农经营规律的突破口和逻辑主线。

在今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自不待言,就资本和人口两个因素而言,一方面,资本因素——在我国又有公有资本和私有资本之分——较之马克思所分析的传统小农时代,不仅在非农领域而且在农业中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并正在逐渐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导因素。它一如既往地推进了社会范围内普遍的商品化,造成了生产者对产品货币价格的依赖,它在农业之外一如既往地消灭着小农经营的“正常的补充物”,但不同以往的是资本生产已深入农业之中,而且它在非农领域的发展还为农业过剩人口提供了相对稳定的就业替代机会,即从表面上看,它似乎使小农经营“正常的补充物”得到了恢复——它使小农依靠“打工”维持着“半工半耕”的生产形态。另一方面,人口因素也已发生重大转变,农村人口目前在我国并不占巨大优势,但农村人口对土地的压力仍然存在,农村人口仍然存在间歇性过剩①截止2017年底,中国农村人口5.7 亿人,有3.5 亿人仍在农村就业,人均耕地不足3.5 亩。见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编:《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8),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9年版,第31页。——非农领域偶尔不稳定的波动可能促使部分农村务工人员返农造成短时期过剩——的同时却又呈现出常态化的“弱质化”特征②邓蒙芝:《粮食核心产区农业劳动力“弱质化”特征调查研究》,《经济纵横》2017年第5期,第86页。,而且农村人口过剩的产生不仅由于农业正常补充物的被消灭,而且由于农业自身中资本生产对当地劳动力的排挤。

因此,研究我国当代小农经营生产逻辑的历史前提是社会主义制度、资本因素的相对发展以及农村人口的依然庞大却又呈现出“弱质化”。除了社会主义的制度前提外,资本和人口两大因素仍然在影响和重塑着农业的生产形态,农业社会化是它的结果或表现。受此新历史前提的制约,小农经营的生产逻辑正在发生新的变化,当代小农生产条件尤其是生产资料的变化是观察小农生产逻辑变迁的指示器。

随着农业社会化的发展,加之国家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当代小农生产条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除了学界常提的农村青壮劳动力大量流入城镇而导致的农业劳动力“弱质化”——农业优质劳动力丧失后形成“老人农业”和“妇女农业”——之外,小农生产条件中最突出的变化当属土地和小农的“分离”,即小农已经或正在“放弃”土地的直接经营转而谋取一份土地租金③按农业部网站公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底,全国土地流转比例超过耕地总面积的35%。见韩长赋:《韩长赋部长在全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703/t20170303_5503207.htm,2020年4月7日访问。,土地与直接生产者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人地关系出现这种变化是值得深思的。土地作为农业生产最基本的、首要的生产条件,农民的领悟最深。如同一个人不得已要放弃某些东西时,最重要的肯定是留在了最后。所以,土地这一最重要的生产条件的“放弃”,只能意味着小农已失去土地之外的其它所有生产条件了——当代小农家中普遍存在的生产工具废弃现象便是证明。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普通农户不再是农村改革之初的小农,就生产关系而言,他们已经陷入‘半无产者’的境地”④陈航英:《新型农业主体的兴起与“小农经济”处境的再思考——以皖南河镇为例》,《开放时代》2015年第5期,第85页。。与传统小农相比,至少他正在失去他的双重身份——“小资本家”和“小地主”(马克思语)——中“小资本家”的身份了,当然另一个“小地主”身份也要以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度为前提。

总之,劳动力、土地及其他农业生产资料与直接生产者的关系的重大变化必将引发农村生产关系的一场革命。

我们以一个案例来看当代小农生产条件变化与小农放弃直接经营土地之间的关系,进而探求当代小农的生产逻辑。从笔者走访的河南LWJ 村看,全村112 户,人口458 人,人均土地1.1 亩,户均4.5 亩。这与“中国现阶段粮食生产的劳均适度规模为12.81 公顷至17.91 公顷,户均适度规模为35.88 公顷至50.16 公顷”的标准①沈琼,苏丹:《劳动同酬、最大利润与中国粮食生产的适度规模》,《河南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第33页。相差甚远,人口对土地压力甚大,所以土地经营以兼业形式为主,属于典型的“半工半耕”形态。该村原是当地非常有名的“豆酱”村,家家都曾在农业耕作之外经营着作为农业“副业”的豆酱制作手工业,因此种植黄豆是每户农民的必然选择。这一历史已近百年。但在近些年的市场竞争中,准确说是在现代资本经营的豆酱制作工业的竞争下衰败了,目前仅剩3 户在经营,而耕地基本上全部改种小麦和玉米以便统一利用农业社会化服务,小农家庭也因此落入所谓的“半工半耕”形态中。在此过程中,我们看到了资本曾经在马克思分析的传统小农时代所扮演的角色——它消灭了小农经营的“正常的补充物”,但不同以往的是,资本在非农领域也创造了巨量的就业替代机会,使得该村“解放”出来的劳动力面对户均4.5 亩地的现实——人口因素的制约在这里仍然是决定性因素之一——可以选择“打工”维持生活,小农经营也因此屹立不倒。

与此同时,由于该村土地平整度好,除田间管理需要人工外,耕、种、收、运、储等主要生产环节完全依靠农业社会化服务。这种状况不仅表明农业内部分工细化的现状,更表明了农业中已经发生除土地之外的生产资料向少数人手中集中的状况,而部分小农已经丧失了劳动资料,但这种生产资料的集中往往被掩盖在生产专业化分工的分析框架之下。此外,农业生产资料向少数人手中的集中是土地经营权集中或土地流转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该村的调查也支持了这一论断。2016年以来至今该村土地经营权实现流转的有89 户。土地流转的农户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农户选择土地流转的原因是自己经营“不划算”。农民所说的“不划算”,不仅是基于经济上的计算,而且是由于自身生产条件不足而导致的经营困难。

从经济上看,小农自己经营小麦和玉米这两种粮食作物实际上是亏本的——“利润”要么可以忽略不计,要么为负值②谢童伟,吴方卫:《粮食利润及补贴估算与最佳补贴方式分析——基于动态最优化视角》,《农业技术经济》2011年第1期,第43页。。这在理论界几乎已成共识。但在这里因为太过依赖于社会化服务却又不得不如此。不管怎样,从效益上很难说当代小农的经营遵循“资本逻辑”。农民自己算过一笔账。如果自己经营(按农民的话,种两季的粮食自己得一季。一季小麦平均亩产在1 000 斤左右,价格在1.12 元/斤,一季玉米平均亩产1 200 斤左右,价格在0.9 元/斤左右),两季算下来,毛收入2 200 元/亩,“纯”收入(包含农民自雇工资在内)是1 100 元/亩,而目前每亩耕地流转“租金”为800 元。每亩地自己经营和流转给别人经营收入相差大概在300 元。如果每户按4.5 亩土地计算,那么一年自己经营可得4 950 元,比土地流转多得1 350 元。一方面,这一经营收入水平不仅与当地务工收入水平相差甚远(当地务工主要在建筑业,以体力劳动为主,青壮年男劳力平均是大工220 元/天,小工150 元/天),即使用于维持家庭成员(按每户4 个人)基本生活支出也显得拮据,至于让小农用它来改善生产条件就更不够了。另一方面,从自己经营的“纯”收入1 100 元/亩和800元/亩的租金相比较,即租金相对小农自营“纯”收入的占比达到72.7%。这让小农感觉自己的劳动在创造价值方面显得“微不足道”和不划算。而且,相比租金,农户自营4.5 亩土地多得的1 350 元是农户在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基础上至少投入1~2 个家庭的辅助劳动力(老人或妇女)并须外加简单的村民生产互助才能实现的。如果这些前提条件不具备或丧失,那么只靠投入辅助劳动力经营4.5 亩土地是非常困难的。

从该村的实际生产中,我们不难看到这种源自生产条件不足的困难早已出现。在调查中我们得知,各农户自有的现已过时的生产工具或者由于近些年农业社会化专业服务——譬如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而日显落后,如简易收割机等,或者由于主劳力外出务工,老人妇女操作困难等原因而近乎废弃。农民指出,这些生产工具因为效率低下即使是自己经营时也极少使用,如农用三轮车、小型拖拉机等。农户家原有仓储设施也几乎消失了(无论是土地流转户还是自营户都是如此),收获之际农民选择直接卖给或储存到附近加工厂中——农村商品化的发展和对货币的依赖是重要原因,农民已经把产品看作是价值的特殊形式。这也反映出农户对自有生产条件的投入几乎陷入停滞状态。

调查还发现,各农户土地流转时间不一致,致使原来相邻农户土地耕作所需必要的生产互助条件也逐渐丧失,譬如在灌溉等原本需要两家简单协作的生产环节中,由于其中一家退出(因土地流转)而出现操作困难或强度大大增加。还有一些本来两家共同购买的农用设备由于一家的退出而使资金压力转嫁到另一家身上等。对绝大多数农户而言,这些困难显得不可克服。

所以,经济上的不划算、小农自有生产工具的废弃和生产互助条件的丧失成为该村小农放弃直接土地经营的直接原因。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小农自有生产条件的日渐没落状况是在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普遍商品化为背景的农业社会化进程中发生的。一方面,正是由于农业社会化,小农在自有生产条件日渐落后的情况下还能依靠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形式进行着名义上的经营并获得一份收入。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农业社会化,小农因生产条件落后而被排挤出越来越多的生产环节,直至完全放弃直接土地经营,最终不得不把土地经营收入(自己经营)转变为财产性收入(土地租金)。就后一方面看,农业社会化在这里特别地表现为农业已经发生的生产集中的特征,即生产资料除土地外已经集中于少数所谓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人手中。而在今天土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整体下降的趋势下,这一点对当代小农的分析就显得更加有意义。

更进一步说,农业社会化进程中小农自有生产条件的丧失意味着小农丧失了利用自有生产条件把劳动投入到产品中的机会,小农因此不仅失去了自己的“工资”,也失去了他作为马克思所说的“小资本家”即拥有自己的生产条件时能够要求的资本的利息和利润了。小农经营正在趋向谋求一份土地租金,即小农经营开始遵循“地租逻辑”了——虽然在这里因为土地并非小农所有,土地租金可以看做是国家和农村集体对小农的利益让渡。基于农民承包权的经营权成为小农还能获得一份租金的最后保障,也是他与土地的最后一丝联系。虽然农民承包权的保留还预留了未来再次进入生产的可能,但更大的可能性是脱离土地的小农逐渐丧失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并因而导致实质上永久退出直接农业生产。因此,在这种意义上,小农经营的“地租逻辑”既是小农经营的可以实现的最低限度,也正在成为其经营的最高限度。这也是小农在农业社会化进程中丧失了自有劳动手段的必然结果。

随着改革之初小农作为“小资本家”的黄金时代①20 世纪80年代兴起的“专业户”“个体户”等就是小农作为“小资本家”依靠自有生产条件实现了资本积累的典型。这个以“自有的生产条件”为前提实现资本积累的时期可看作是当代小农作为“小资本家”的黄金时代。的逝去,小农正在过渡到他的黑铁时代,他不得不依靠仅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来保持他与农业的名义上的联系了,或者说,这种名义上的联系一旦确立也意味着他与农业实质上的联系的终结。因为当小农放弃直接的土地经营后,土地租金对于小农的意义当然不会超出他作为“小资本家”时所能达到的限度,更不会对小农自有生产条件的改善起到任何作用,反之,小农的土地租金收入是以“放弃”土地这一基本生产条件为前提的。这些租金至多投入到小农的生活中被消费掉。虽然“地租逻辑”并不意味着小农家庭总收入的立即减少,但就农业经营而言,距离小农生产条件的改善乃至扩大再生产的目标却是越发遥远了。因此,小农生产逻辑趋向“地租逻辑”的过程不过是当代小农趋于消亡的一个征兆。

总之,依赖于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帮助,丧失自有生产条件的小农,其生产逻辑正向着“地租逻辑”演变。“地租逻辑”表明小农经营和社会化生产的不相容,也暗含着一个包括土地在内的农业生产资料正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的趋势——这往往被解读为生产专业化或农业生产社会化的表现——因此也意味着正在发生的农民分化过程,但这种分化过程受到农民承包经营权的抑制,即后者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障因此得到彰显。因此,“地租逻辑”表明当代中国农业正在发生的农业生产资料实现社会化应用的同时,也预示了农业生产社会化“公益性”的实现路径——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和放活土地经营权。

五、土地公有制下“地租逻辑”形成的必然性和曲折性

小农自有生产条件的丧失,导致其生产逻辑向着“地租逻辑”演进,这一过程以农业社会化为前提和基础,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社会化主要以商品交换——实质是以价值规律的强制——为实现路径,因此,我们的分析以小农已经被卷入普遍的商品化过程为前提。在价值规律支配的农业社会化进程中,“地租逻辑”的形成表现为生产条件相对落后的小农从被限制于土地经营的某一特定环节到完全被排挤出农业生产的过程。但在农民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这一排挤过程又受到抑制。因此,“地租逻辑”的形成既有内在的必然性又体现出一定的曲折性。

农业社会化以价值规律强制为主要实现路径,既要求产品以商品形式呈现——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统一决定,即超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耗费将作为无效劳动计算,又要求生产效率的均衡化——各个生产者在生产效率上协调一致,这是包括农业在内社会各生产部门再生产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一个生产单位的产品构成另一个生产单位的原料,没有生产效率的均衡是不可能实现顺利再生产的。因此,这要求各生产者生产条件状况相当,而且这种相当在今天已经不限于某一地域而是全世界范围内的生产条件相当——正是基于这种生产条件均衡化的必要性,众多国家把农业技术在全球的传播和引进看作是增强农业技术活力和支撑现代农业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①魏锴,杨礼胜等:《对我国农业技术引进问题的政策思考——兼论农业技术进步的路径选择》,《农业经济问题》2013年第4期,第36页。。

在当下我国,资本——无论是公有资本还是私有资本——是农业社会化的重要参与者②陈义媛认为,在我国“从20 世纪80年代的市场化开始,农业化资本就开始以各种潜在的形式渗透到农业中,今天的资本下乡,在一定程度上是这一进程的一个结果”。见陈义媛:《中国农资市场变迁与农业资本化的隐性路径》,《开放时代》2018年第3期,第108页。。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随着农业社会化中农业分工的细化,资本凭借生产条件的优势在农业社会化进程中逐渐把小农经营限制在资本暂时不便进入的生产环节中,如直接的土地经营或其中的某些环节如田间管理等。但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这种限制或资本进入农业的路径又区别于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进入农业的路径。

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资本进入和主导农业的前提往往是农业劳动者被剥夺土地,并从属于一个为利润而经营土地的农业资本家为前提,简言之,对土地的剥夺是资本主义农业的重要前提。同时,资本进入和占领农业又是“以一种完全的商品化(土地的商品化和农业生产者之劳动力的商品化)为先决条件”③张新光:《资本农业引领中国农业现代化走向光明前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小农制趋于衰亡”的回顾性阐释》,《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2期,第8页。。

在今天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享有承包经营权,排除了资本对农民土地进行直接剥夺的可能性,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的商品化为资本“曲线”进入农业创造了条件。由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制约,资本进入农业表现出一定的曲折性,但农业资本化,小农对资本体系的隶属性在增加却是事实④严海蓉:《“中国农业的发展道路”专题导言》,《开放时代》2015年第5期,第16页。,而且这种隶属关系的表现形式已经不仅仅限于直接的剥削形式。换言之,在我国当下,资本进入农业并排挤小农的趋势在农业社会化即农业生产分工细化的过程中显现出来。由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下农民直接经营土地的“优先权”被确定为法定的“死条件”,资本暂时无法在这一环节打开缺口,但随着农业社会化的进行,农业生产的产业链逐渐拉长,农业分工也逐渐细化,生产环节被细分为产前、产中、产后众多的环节,资本也就有机会进入这些细分出来的生产环节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⑤严海蓉,陈义媛认为,在中国,资本进入农业有两种动力和方向,一是“自上而下”即工商资本下乡,二是“自下而上”即通过市场和农民分化实现农业资本积累,如早期的“专业大户”。见严海蓉,陈义媛:《中国农业资本化的特征和方向: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资本化动力》,《开放时代》2015年第5期,第49页。。以小麦种植业为例,在众多的生产环节中,小农户目前只能维持在产中的田间管理等少数环节上,而资本除了通过机器和技术把小农排挤出耕、种、收基本环节外,还在产前环节的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产后的仓储、物流、销售、加工等环节施以控制。而且,农业社会化发展到今天已经出现了各个生产环节甚至全部生产环节的托管服务,这些服务也多是资本提供和控制。从粮食生产价格的形成机制看,经济学界的研究表明,流通领域形成的市场粮价已经显现出对生产领域粮食生产价格形成的单向主导作用⑥星焱,李雪:《粮食生产价格的决定因素:市场粮价还是种粮成本利润》,《当代经济科学》2013年第4期,第122页。,这也从侧面反映了资本控制的流通环节对小农所在的生产环节的主导作用开始显现。

从今天我国农产品产业链上利益分配的实际情况看,虽然由于土地经营权的限制,资本对农业的作用还多是体现在直接的土地经营之外的环节,但资本早已是农业生产中的主要获利者⑦秦富等对河南小麦产业链成本收益的研究表明:小农占主体的小麦生产环节收益最小,而商业资本控制的销售环节收益最大。见秦富,李先德等:《河南小麦产业链各环节成本收益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08年第5期,第19页。牛婷婷等对甘肃小米产业链的研究表明:小农户在整个产业链条中获利最少,而资本主导的企业获利最多。见牛婷婷,窦学诚等:《小米产业链各环节发展现状及成本收益分析——以甘肃会宁县为例》,《湖南农业科学》2010年第13期,第135页。。小农作为农产品的生产者主体在农产品的价值链中承担了较多成本,却分享了较少利润,而资本作为相关零售或者是加工营销环节的主体却是承担了较少成本,分享了较多利润⑧张晓林:《农产品价值链管理问题与对策——从农产品价格“过山车”行情谈起》,《农业经济》2012年第2期,第119页。。资本已经在直接的土地经营环节之外取得了胜利,而小农在与大资本的竞争中被限制于资本暂时不便控制或者风险较大的环节,如直接的土地经营。

随着新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经营权的放活为资本进入它原来不能进入的生产环节提供了可能。就直接的土地经营这一生产环节而言,土地是农业经营的基本条件,地力的利用水平是农业生产条件水平高低的标志。而关于地力的利用即肥力,早在150 多年前马克思就指出:“肥力虽然是土地的客体属性,但从经济方面说,总是同农业中化学和机械的发展水平有关系,因而也随着这种发展水平的变化而变化”。①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 卷),第733页。这一判断的价值在今天农业的实践中更加凸显,只不过农业科学技术涉及的领域更加广泛。不管今天农业社会化如何发展,农业产业链如何拓展,地力的利用水平始终是决定性的。

在今天,地力的利用更加依赖于资本及其控制的机器、技术和智力劳动投入。有实证研究表明,影响地力利用的因素中,非土地因素对粮食增长的贡献要比纯土地因素即自然因素对粮食增长的贡献大得多,而在非土地因素即乡村劳动力(主要是体力劳动)、化肥的使用量和有效灌溉面积中,乡村劳动力的贡献是最小的②尹希果,周庆行等:《农业资源利用与粮食安全的实证研究——以重庆市为例》,《农业经济问题》2004年第4期,第31页。。小农作为小块土地的实际占有者,他的“工资”收入和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劳动力已经不足以使他在提高地力方面有所作为了,加上农业劳动人口老人化和女人化的趋势,小农自有生产条件在改善地力方面的劣势更加凸显,最终在与大资本的竞争中逐渐丧失经济合理性进而退出竞争。

所以,那些已经被排挤出直接的土地经营环节的小农只能限于谋求一份土地租金,并把这看作是一件“划算”的事情,至少他被“解放”了。但在农业经营普遍“老人化”和“女人化”的前提下,这些被“解放”出来的小农绝大多数在劳动力市场上毫无竞争力,在理论上他们可能在获取土地租金的基础上受雇于别处而取得另外一份工资,可惜他们毫无竞争力的老弱的劳动力往往会使这个愿望落空,土地已经是他们抵御资本排挤的最后武器,如今也被迫交出去了。

对那些继续留在直接的土地经营环节的小农而言,他们在今天也已经不具备商品生产的条件。他们落后的生产条件导致的低效率与其它生产环节的效率已经不再相当,他只有借助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与来自别人的劳动交换——进行着名义上的经营。他的生产在形式上都表现为商品生产,如产前生产资料如种子、化肥的采购,产中的技术咨询和耕种、收割等环节的机械服务都采用了商品的形式,这种生产方式除了大大加深了小农对货币的依赖之外,自有生产条件的丧失或落后使小农已经很难参与其中。因为就价值生产而言,劳动手段始终是劳动者在产品中加入他的新劳动的前提。当然,那些购买来的生产资料即小农的生产耗费都会进入到他的最终产品的价值中,但用资本生产的话语说,这些只是不变资本,小农真正能够加到产品中去的新价值有时甚至连他的工资都不够支付。不是小农不想努力,而是留给他能把自己的劳动加入产品中去的生产环节实在是太少了。这已是很明显的趋势,也可以部分解释为何农户只安排辅助劳动力维持农业生产。正如马克思所说:“农民变成了商人和产业家,但没有具备那些让他能够把自己的产品当做商品来进行生产的条件”。③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 卷),第917页。

所以,基于市场竞争或价值规律的强制作用,小农相对落后甚至废弃的生产条件导致其最终被排挤出价值生产,只能在他的承包经营权的帮助下获得一份“救济”——土地租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小农卷入商品化生产即受价值规律支配而丧失自有生产条件是“地租逻辑”发生的内在必然性,但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避免了资本直接对农民土地的剥夺,资本只能通过不断挤入细分出来的农业生产环节来渐进地压缩小农的生产范围,因此,“地租逻辑”的形成在此过程中表现出一定的曲折性。

六、结 语

马克思对小农经营的分析限于资本尚未统治农业但又对农业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定历史时期,资本和人口两大因素是马克思分析传统小农经营的生产逻辑即“工资逻辑”的历史前提。在当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稳定、市场经济的相对发展以及农村人口的依然庞大却又“弱质化”构成小农经营的历史前提。在此前提下,当代小农在价值规律作用下的农业社会化进程中受资本排挤逐渐丧失生产条件,一部分小农甚至放弃了直接的土地经营,只能谋求部分土地租金。这表明,小农经营的生产逻辑正向着“地租逻辑”的方向演进。“地租逻辑”的形成既有价值规律作用下的内在必然性,也有社会主义土地制度制约性的曲折性。“地租逻辑”也是小农农业遭受社会化农业排挤的一种表现,但这一排挤过程同时也证明了我国现有土地制度在保障农业社会化“公益性”方面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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