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控制下交付分析

2020-01-11 05:14杨兆峰
科学咨询 2020年49期
关键词:法律条文明文犯罪分子

杨兆峰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辽宁沈阳 110034)

在一些案件中因为控制下交付立法不明确,不清晰导致错失抓捕机会,还有因为审批流程复杂也会导致这个问题,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用审批流程,怎样去掉漏洞,如何立法明确,下面的文章将会在文案中一一呈现。

一、我国的相关法案

首先我们来说一下控制下交付的概念:即在发现犯罪分子后,不对其抓获,而是让他在监控下继续实施犯罪。当他和其他的犯罪嫌疑人有交集时再将其全部抓获。我国是一个法治还不是特别健全的社会,在一段时间之内我国的法律建设受到多方面的制约,这一原因导致我国的法治建设一度没有进步。我国的法律机构认为重视勘察手段的同时,也要关注企业偷税漏税,甚至有钻法律空子的现象产生。但是也要给予企业足够的空间,所以我国新修订的法案中有了改变。不得诱使其进行犯罪,不得发生重大的危险,国家立法充分保护了人民,也使法律有了温度。

二、我国这一法律规定存在的漏洞

其实我国新的法律规定和以前的相比,只是阐述方式有了不同,但是在实际问题上还是没有做出根本性的变化。法律条文里面有一条:根据侦查需要。对于需要这两个字的解读是我们在执法当中的首要问题。需要在专业领域中是渴求和希望得到的意思。需要这两个字驱使着执法人员去做一些想做的事情。不同的人对这两个字的不同解读其实是有歧义的。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没有对这两个字进行具体的解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的时候怎么才算是真正的需要,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于境外犯罪,那会让执法人员无可奈何。其实在境外犯罪中有很多的机会可以抓住罪犯,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相关法律明文眼看机会从手中流失。国家在立法时更应该考虑这方面的情况,如何在没有危险的情况下还能保护我国的公共财产安全。在不损害国家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紧急处理,不走寻常流程,直接进行抓捕。现在我国的控制下的司法流程不完善是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所在。

三、立法明确化

我国目前的一个重点项目是反腐工程。现在我国的法律应该明确化,而且检查机构要抓捕罪犯需要和公安机构相配合,只有这些机构协同合作,才能让犯罪分子没有可乘之机,没有漏网之鱼。这样才能使权利真正用在要用的地方。才能使个别人不使用权利给犯罪分子逃脱的机会。而且我国的法律在是否是财物还是违禁品上面有不符合社会现象的问题。比如医院的止痛药物在医院看来这个就是财物,而在毒贩或者瘾君子当中这些东西就是违禁物品。所以立法的明确化和条纹的清晰化迫在眉睫。而且很多社会性现象其实钻了法律的空子,我们知道他们违法,但是法律又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就没有可依据的现实条文,会丧失很多的机遇。使抓捕困难,让国家经济遭受很大的损失[1]。

四、立法国际化与改革

其实不能说我国的立法落后,在控制下交付这个很具有我国特色的立法方式,其实已经在打破传统。使立法与国际社会开始互相适应,但是法案界定模糊,使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可应用性变差。有时还会与国际公约有互相冲突的地方。所以现在国家在这个明文中的改革应该是刻不容缓的。改革的地方应在这条明文的申请流程上面。这个法案缺乏监督,和相应的制约。使其被有心人滥用的现象不是个例。那么这个法案的使用权就应该交给检查机关,这个法案具有一些特性比如他具有欺骗性质和诱惑性质。所以如果使用权交给检查机关那么滥用会导致的信用问题将会化解。在公共场合其实大家对隐私的保护相对比较低,所以在这个场合下应用是没有太大问题的。这时候其实对于审批流程就可以相对的简单化。控制下交付其实在与我国的其他法律条文是有冲突的。这种冲突需要去化解。才能保证法律条文的较好履行,才不会去让有心人钻漏洞。在公关机关办案的过程中有时会使用一些较为特殊的手段,比如秘密搜查或者技术性的侦查破案。但是这种方法其实在法律明文中没有相关规定。这就会造成一些人员去滥用职权,或者是一些被关人员冤枉相关负责人员。这个都是现实存在的一些必要的去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立法的明确和一些特殊情况的特殊处理办法[2]。

五、结束语

国家法治的健全不是一撮而就的,需要经过大量的审核还有监督,改革势在必行,但是又要保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立法更明确,控制下交付就能更好的去使用,打击犯罪是非常重要的。相信在不久的未来,我们的法治在监督下实行会更为顺畅,抓捕罪犯会更为便捷。

猜你喜欢
法律条文明文犯罪分子
拜访朋友
与谁接头?
论紧急状态下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奇怪的处罚
关于流窜犯罪案件的分析及侦查措施的运用
论DNA技术在森林刑事案件中的应用
警察滥用枪支案件的实证分析
奇怪的处罚
奇怪的处罚
情景剧教学在高校法律课程实践教学中的应用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