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量刑问题研究

2020-01-12 07:07崔誉张媛孙宝民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0年12期

崔誉 张媛 孙宝民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对挪用公款罪等职务犯罪案件确定刑量刑建议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挪用公款罪目前尚缺乏明确量刑指引、规范与标准。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贿解释》)实施以来,某市的72件挪用公款案例在该罪量刑起点、基准刑及宣告刑的确定方面,存在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通过提取与梳理上述样本判例相关数据,并就影响挪用公款案件量刑的情节进行理论与实证分析,从而对该罪确定刑量刑建议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挪用公款罪 量刑起点 基准刑 宣告刑

一、问题的提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司法改革举措,赋予了检察机关更为明确和刚性的量刑建议权,也对量刑建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挪用公款罪作为常见犯罪,目前尚缺乏明确量刑指引、规范与标准,司法实践中检法易产生分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确定刑量刑工作的有效开展,有必要对该罪量刑问题进行调查研究。[1]

二、样本基本情况

(一)样本来源

为保证样本案件完整全面,笔者采用了司法实务汇集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检索日期为2020年6月7日)相结合的方式,最终确定了72件样本判例,基本涵盖了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贿解释》)实施以后至2020年5月某市判决的全部挪用公款案件。

(二)样本特点

1.就终审裁判时间而言,样本判例以2016年和2017年居多。根据裁判时间,72件样本判例中,2016年判例为24件26人,2017年判例为21件23人,2018-2020年判例共27件28人。

2.就罪名而言,超四成判例被告人还涉其他罪名。样本判例中,只触犯挪用公款一罪的有44人(占比57.1%),其余33人(占比42.9%)均涉两罪或三罪,所涉其他罪名主要为贪污罪和受贿罪,故在确定最终刑期时往往应平衡数罪。

3.就被告人职务而言,财务人员犯挪用公款罪的比例最高。样本判例中,有28人为财务工作人员,占比近四成,显然,其更易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该罪,故在量刑时亦应根据案情适当考虑犯罪预防因素。

4.就案件类别而言,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比例最高。样本判例中,32件为进行营利活动(占比44.4%),24件为超过3个月未还(占比33.3%),4件为进行非法活动(占比5.6%,均涉赌),另有12件既有进行营利活动又有超过3个月未还(占比16.7%)。

三、挪用公款罪量刑相关问题分析

本文遵循法院系统长期以来形成的“两定三步走” [2]的量刑方法,将挪用公款罪量刑起点、基准刑及宣告刑的确定作为基本构架,并通过对样本判例数据的提取与梳理,着重就影响挪用公款案件量刑的情节进行理论与实证分析。

(一)确定量刑起点

量刑起点应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见表1)。应注意,数额较大量刑档涉及有期徒刑和拘役两个刑种,且此二刑种在性质、期限、执行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故在确定量刑起点时应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区分:若适用拘役,一般可考虑将量刑起点确定为1-2个月,若适用有期徒刑,一般可考虑将量刑起点确定为6-7个月。

(二)确定基准刑

基准刑的确定应根据影响犯罪构成的数额、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予以确定。影响挪用公款罪量刑的因素主要包括犯罪数额及退还情况、特定款物、从犯、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

1.犯罪数额及退还情况[3]。对于犯罪数额的考量应同时注意是否挪用特定款物及是否退还两个要件,并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此外,在具体计算方法上,数额型犯罪一般可使用数学比例将数额换算为以月为单位的刑期,即犯罪数额区间÷刑期区间。

(1)挪用非特定款物且退还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犯罪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非法活动)、5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营利活动或超过3个月未还)的,其对应的刑期为5年(60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由此可估算其量刑参考值分别为(100-3)÷(60-量刑起点)、(200-5)÷(60-量刑起点),则其基准刑=量刑起点+ (犯罪数额-3或5)÷量刑参考值。

经梳理,样本判例中挪用非特定款物且判决前全部退还的有47件,占比65.3%,且类型均为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3个月未还。其中,犯罪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判例有25件,刑期从拘役4个月到有期徒刑2年6个月不等;犯罪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案例有22件,犯罪数额最高达2060万元,处于该量刑档的样本判例刑期最高为6年,而刑期在5年及5年以下的17件,占比达74%,并有1件免予刑事处罚。

通过对样本数据进一步分析可知:一是挪用公款罪整体量刑较低,且受退还、自首等量刑情节影响较大;二是犯罪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0萬元量刑档的25件判例中,适用缓刑判例10件,缓刑适用率达40%,显然该档量刑的缓刑适用率较高。

(2)挪用特定款物且退还的情况。对此种情况,按照上述方法,可计算其量刑参考值如下:

72件样本案例中,由于挪用特定款物且退还的案件仅1件,不具代表性,因而在此不作具体分析,仅对该量刑情节作出提示。

(3)挪用公款不退还的情况。挪用特定款物不退还与非特定款物不退还的量刑档相同,在此一并予以分析。按照前述方法,可计算其量刑参考值(见表4)。

样本判例中,挪用公款且完全不退还的案件有12件14人,其中,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案件4件4人(均涉赌),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3个月未还案件8件10人。

通过对样本数据进一步分析可知:①样本判例中所有涉赌案件均为不退还案件,仅部分案件因其他情节从轻处罚,均未减轻处罚;②挪用公款不退还案件整体刑期普遍重于退还或者部分退还案件,尤其是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案件和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均适用了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③所有不退还案件均未适用缓刑。

2.特定款物。对于挪用公款罪而言,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且达到情节严重量刑档的追诉金额较非特定款物减半。因此,若案件中涉及特定款物的挪用,则在量刑时应从重从严把握。

在样本案例中,挪用特定款物的案件仅1例,不具代表性,因而在此不作具体分析,仅对该量刑情节作出提示。

3.主从犯。据相关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样本判例中,涉及从犯的判例共4件4人,在相同的案情下,可通过主从犯刑期的对比来研究从犯的量刑。

由表5可明显看出,相较于主犯,从犯的量刑有大幅度的减轻或从轻,且缓刑适用率较高。

4.自首与坦白。自首与坦白是所有案件中最常见的量刑情节,挪用公款案件更是如此。自首与坦白的考量,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对样本判例进行梳理可知,在挪用公款刑事实务中,自首和坦白情节的适用具有如下特点:

(1)认定比例高。经统计,自首情节适用判例31件32人,人数占比41.6%,坦白情节适用判例19件19人,人数占比24.7%。亦即,样本判例中近七成被告人适用了自首或坦白。

(2)自首判例缓刑适用率远高于坦白判例。经统计,认定为自首的32人中,12人适用了缓刑,占比37.5%,而认定为坦白的19人中,只有2人适用了缓刑,占比仅10.5%。

(3)均得到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经统计,认定为自首的32人中,14人减轻处罚,25人从轻处罚,认定为坦白的19人均从轻处罚。

(4)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数额属于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不退还量刑档的被告人中,减轻处罚人数是从轻处罚人数的2倍。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具有多个量刑幅度的,应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故对于减轻处罚适用情况的研究应限定在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不退还量刑档。经统计,样本判例中具有自首情节且在上述两个量刑档的共计20件21人,其中,适用减轻处罚的为14人,适用从轻处罚的为7人,人数对比明显。

5.立功。对立功情节的把握,应区分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综合考量立功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获案件的罪行轻重、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时机等具体情节,并结合其犯罪行为及行为人本身的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性,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涉及立功情节的样本判例有2件,不具代表性,因而在此不作具体分析,仅对该量刑情节作出提示。

6.认罪认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幅度的把握应准确理解2019年“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尤其注意以下几点:(1)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也包括程序上从简;(2)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3)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4)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5)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72件样本判例的判决中,明确提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为8件8人。具体如下:

由上表可知:(1)多数判例适用了速裁或简易程序,共计5件5人;(2)认罪认罚判例在量刑時从宽幅度更大,数额较低判例均适用了缓刑;(3)情节严重量刑档判例3件3人,其中仅1件因有自首情节而减轻处罚。

(三)确定宣告刑

挪用公款罪宣告刑的确定,应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做到罪刑法定且罪责刑相适应。

1.要注意挪用公款罪不同于其他罪名的定罪量刑特点,统筹考量不同量刑情节对宣告刑的影响比重。作为挪用型犯罪,挪用公款罪并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故其退还情况(如挪用后何时退还、是否全部退还等)、公款使用情况(如使用用途、时长等)等情节对于量刑的确定具有重要影响,应对各量刑情节进行统筹考量,共同准确地反映被告人的主客观犯罪行为。

2.宣告刑的具体确定应该依照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中关于宣告刑确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并特别注意从轻、减轻情节与法定最高刑、法定最低刑之间的关系。

3.结合全案的犯罪事实和全部的量刑情节,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依照法律准确适用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缓刑、免刑、附加刑等。此外,部分案件因涉他罪,故还应平衡数罪以确定最终量刑。

注释:

[1]关于本文分析方法的说明:最终宣告刑的确定是多个不同量刑情节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不同判例的案情千差万别,故不应得出“相同数额、不同判决”的结论。本文将具有某一量刑情节的判例汇总进行分析,是为了探究该情节对量刑的总体影响趋势,进而在个案量刑时给予合理关注。

[2]即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3]本文所有犯罪数额均以万元为单位。另,本文对样本判例犯罪数额计算方式不作评判,仅关注其最终数额及量刑情况。

本文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检察理论课题“挪用公款罪量刑建议精准化”(BJ2020B8)阶段性成果。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二检察部主任[10004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10004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10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