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精神对现代化法治构建的启示

2020-01-17 13:24吴晓名
河北地质大学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长城法治民族

吴晓名,唐 芳

1.河北师范大学 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2.河北地质大学 法政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31

长城是中华民族的珍贵财富,是由无数劳动人民的汗水铸就的史诗奇观,在长城的修筑和保存的过程中所延伸出的长城精神成为了一种民族精神,由此形成的艰苦奋斗、拼搏、和谐共处的理念早已成为了中华民族的共同信念,与勤劳奋斗的中国人民一道在这片广袤而古老的土地相伴相随。秉持长城精神,守护长城文化,成为长城精神薪火相传的传承者,正是所有中华儿女需要肩负的民族责任。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程逐步推进,在经济文化全球化浪潮的共同冲击下,守护好这片“精神家园”,成为兼具时代与历史性的重要课题。中国精神,就是源远流长的中华民族文化传统与人文精神的凝练与整合,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精神自我”[1]。与此同时,应当意识到法律对于现代社会的规范与引导作用,要处理好法治这有形的“手”与民族精神这一无形的“手”的关系,应当在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将以长城精神为代表的中国民族精神作为一种精神内核注入整个立法活动中去。因此,面对这种全新的时空点位,需要用一种更宏观的视角来看待民族精神关于法治体系搭建的思考。

1 长城精神是现代法治理念的精神摇篮

改革开放四十年,是中国市场经济日新月异,发展速度举世皆惊的四十年,也是我国法治建设道路摸索的四十年,在融入世界经济的过程中,如何在全球化的深度融合中坚持自己的文化自信与制度自信就成了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重大问题。1978 年,邓小平同志针对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具有前瞻性地提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2]基于此,我国政府一直将优化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引导与促进治理能力体系现代化建设视为改革开放的重要问题。中国之治需要中国之法,而中国之法需要中华文明作为支撑。长城精神作为中华民族精神的突出代表就成为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主心骨和生力军,为我国打造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理念提供重要思路。

1.1 长城精神对于现代法治社会的塑造提供了文化基础

民族之所以能够屹立不倒的关键就在于拥有历经风霜、屹然挺立的民族精神以及推陈出新、一往无前的时代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中国梦必须弘扬中国精神,这种精神是凝心聚力的兴国之魂,也是富国兴民的强国之魂”。[3]长城精神的积极意义与重要价值主要包括两点:一是批判历史虚无主义,让社会在民族的历史轨道上得以运行;二是推陈出新,为我国治理体系现代化、中华法系的重建和“出海”提供智能支持。

第一个方面:人类进入了21世纪以来,伴随着数字化经济发展和全球文化交流的高度融合,人类不再孤居在地球的各个区域,而是进入了一个历史性的整体。在交通和通信的共同作用下,维系其民族根基的传统民族文明被信息化冲击得七零八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精神力量在新时期条件下是否依然能够发挥其传统观念下的作用,只有认识到历史,重视到精神力量的作用,才能厘清传统与未来的关系。“疑今者,察之古。不知来者,视之往”。深掘历史进而审视现代,审视历史亦可预测未来。民族是否重视历史价值,决定着这个民族是否能够在未来发展中屹立不倒。而作为民族经过历史长河不断凝练、淘汰、筛选后的精华——民族精神,其历史价值亦是不言而喻。让中国人来选择中国的名片,“长城”作为中国的代表是非常高频的。虽然它早已失去了原本防御性的功能,但是它依然能够饱经沧桑而成为一种民族符号。就在于它早已抽象成一种文化现象,其所塑造的精神力量已然凝练成了民族灵魂的一部分。一种文化能够成为一种民族精神,首先说明它是一种积极向上且影响广泛的文化,这种文化可以用其生动的历史内涵来促进社会历史发展。长城精神凝聚着长城文化的精髓,是北方长城地带各民族文化相互融合之后的文化产物,这种精神力量成为了中华民族传统民族价值观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历史的演进与传承的过程中显示出巨大的生命力。长城文化又如同一面旗帜,引导华夏儿女形成心中有白鸽亦可捐躯赴国难的爱国精神;养成困难面前不低头,绝境面前不退缩的勇敢精神;建立和谐共处,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民族精神;掌握继往开来,推陈出新的创新精神。[4]这些精神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相互成就形成了今天广袤的土地上团结多民族的中华民族文化。

第二个方面:面对新背景,针对新机遇,长城精神能够为主流价值观形成提供重要导向,亦是中国精神不可缺失的关键构成。长城精神在中华文明历史发展过程中代表着各民族和谐共存、万众一心,是维系中华民族情感互通的纽带,发挥好长城精神在现代法治体系构建中的作用,就是让法律之治成为链接各个阶层的纽带,让法治成为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人民最高福祉,维护社会稳定运行的重要途径。长城精神这一宝贵历史精神财富,亦能够为重塑中华法系提供文化源泉。长城精神的促进各民族团结互助的理念和艰苦奋斗居安思危的时代意指,是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中国故事讲出去、中国理念传出去、中华法系品牌打出去的最好方式。与此同时,“一带一路”的文化基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它的理念也是长城精神在新时期的发展和适用。民族精神与法制文化向来不是闭门造车的产物,长城精神伴随着一带一路中国人的走出去,与世界人民一道,用勤劳勇敢开放创新包容合作共赢内外兼修的理念来建设这个新“轴心”时代[5]。让民族精神融入法治精神内核,并用于构建中国法学话语体系的构建之中。

1.2 长城精神为善治理念的构建提供了本土化的素养

我们所说现代的法治以及所衍生来的善治理念,其核心均源于西方文化。善治(good governance)的概念就是一种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展开的社会管理形式。现代意义上的善治理念在我国的引入可以追溯至俞可平的《治理和善治引论》一文,俞可平先生认为现代我国在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中的善治内核就是:法治、参与、公正、透明、责任、有效、稳定、廉洁。[6]而这些较为空洞的概念性阐述需要一定的本土化背景来作为依托。长城精神所构建的团结互助的崇高责任感与保家卫国居安思危的民族意识,无疑是善治中公正、参与、稳定、责任要素的最好阐释。弘扬长城文化,能够凝聚社会共识,团结民族最大公约数夯实根基。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多次指出:长城是中华民族重要精神符号,其彰显着中华民族不畏艰险敢于实践的民族意志,以及万众一心共抗外敌的爱国精神。所以必须重视文化遗产传承,挖掘文物精神属性,促进民族精神发展,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擂鼓助威。[7]前赴后继的历史英雄所造就的精神长城无不在反复告诫一个事实:没有一个稳定的环境,脱离一个稳定的国家,秩序就无从谈起,善治就更如天方夜谭。长城所代表的文化意指并非孤芳自赏,而是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走出去,在保证自己稳定的情况下来更好地实现内外文化交流。没有一个强大的汉帝国,何来通西域。没有富饶的唐王朝,又有何资本成为亚洲文明中心。善治本来是一个管理学的名词,讲的是一个良性的社会管理过程,这也恰好与长城精神中团结互助,和谐并包的文化理念不谋而合。而法治又何尝不是一种善治呢?我们所要追求的法治其实就是一种在多元共治理念指导下,在民主之治与科学之治的加持下所要达成的一种法律之治,而法律之治的目的还是在于“圆不失规、方不失矩、本不失末。”所以,舶来品在中国文化的改造与加持之下洋为中用,长城精神为善治理念的构建提供了本土化的素养,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理论体系的构造提供本土的智能资源。

2 培育长城精神是我国推进法治化建设的必经之路

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实际上是一体的,民族精神是时代精神的总结和凝练,而时代精神为民族精神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新素材。由此,在民族精神的积淀下,我们的国家才能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姿态成为世界文化之林中屹立不倒、风霜不侵的一棵参天青松。法治精神正是践行现代治理能力体系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抓手与途径。倘若失去民族精神,法治建设必然如同失去养分的稻谷难以为继,倘若失去道德约束,法治建设便成了空中楼阁。所以,基于新时代的环境要求,我们需要大力培养和弘扬长城精神为代表的民族精神,来为我国法治精神的培养提供丰富资源。

2.1 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

拥有一套系统化的法律体系对于现代社会运行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共识。那么身为“天平”“保险绳”的法律就更应该契合民族个性,让民族精神的血液流淌在以法律秩序为基础的现代统治秩序中。事实已经证明,单纯的法律移植,从先进一方国家向受输入方输出法律制度往往会摧毁原有的基础秩序。单纯的“搬运”和“照抄”虽然在现代世界中可以让后发国家在法律制度中形式上赶上先进国家,但是强行植入的法律常常会导致“水土不服”,嫁接来的外来文化既没有本土的文化资源做支持,又没有群众的智力和思想准备,从而滋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所以立法的过程应当也是个本土化的过程,离开了民族的土壤,要么成为殿堂文学,要么暗藏隐患。由于我国现阶段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制度亦是刚刚形成大致框架。“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本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所以,立法基于中国国情,立法突出中国特色,立法展现中国胸襟,立法显示中国力量,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做到这几点是十分重要的。民族精神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集大成者和中华民族的精神血脉,则更是应该被纳入法律论证的全过程。

对于将民族精神嵌入法治理念,我们可以借鉴西方民族精神的法律创设运用过程。《荷马史诗》作为古希腊智慧的结晶,散发着浓郁的英雄主义色彩,指出:真正的英雄应当兼具勇敢与智慧,心怀正义,深谙节制。在此之后,在《新约全书》中,西方民族精神在前人发展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指出圣人美德即具备信仰、心怀希望、博爱世人。步入近代之后,西方哲学进一步发展,卢梭等思想家继往开来,指出公民即自由人,应该具备自由、平等、博爱的美德。不同时代哲学家与思想家的智慧的延续与总结,最终形成了西方民族现有的民族精神,这种抽象化民族精神贯穿于欧美法律立法理念的始终,也正是因为延续千年不断发展延续的民族精神做支撑,才能够使西方法律思想在近代思想解放运动中可以迅速从中世纪的泥淖中脱离开来,并达到世界领先地位。也正因为民族精神与法律思想的作用下,自由经济的发展得以保障,亦使得欧美国家愈发繁荣兴盛。如今我国历经初期的艰难摸索,已然进入决定国家命运的结构转型期,应当重视法律规范作用与引导作用,确保法律能够成为社会发展的推动力。

由上述分析可知,法律是民族个性表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的存在基础就是民族精神。所以我们在民族立法过程中,只有法律表达符合民族特质,在法律本土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不忘法律的民族表达,这样的法律才会顺利落地并良好地为人民所接受。萨维尼曾指出:“民族自身具备具有独特性与稳固性的取向,正是民族秉持的信念,亦是民族群体达成的共识。”[8]秉持民族精神不动摇,传承民族精神,宣传民族精神,发扬民族精神,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地位,能够为长城精神传承夯实根基。同时将民族精神融入法律体系建设之中,才能让现代法治观念与人民的情感家园一脉相承,让法治充分融入到现代社会的运行过程中去。

2.2 民族精神与立法价值观

明法善治是立法的初衷,也是不背离法治的底线。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需要什么样的社会,其实以长城精神为代表的民族精神早就对这个问题给出了回答。维护统一、互助交融、包容共赢等这些长城精神的符号无一不充盈着我们这个民族所需要的法律理念。中华民族的勤劳、勇敢、开放、创新、民族团结的品行,这些优良传统无一不证明了我们民族文化的内在需求和凝聚力量的强大动力。以长城精神为代表的民族精神自然应当成为立法不可缺失的精神源泉。对于当代中国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长城精神的维护统一、互助交融、包容共赢等理念,正是国家追求的价值目标,具有强烈的国家意志性。那么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者,也应当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等价值观和民族精神列为自己的价值目标,并将民族精神贯穿于立法指导思想中。

3 多维度培育长城精神,加快推进法治现代化

以长城精神为代表的一系列优秀中华民族传统精神需要在新时代不断地予以强化和发扬,真正为中国复兴之路以及中国梦的实现铺垫坚实的精神基石。古人云:“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中华民族之所以在世界有地位、有影响,不是靠穷兵黩武,不是靠对外扩张,而是靠中华文化的强大感召力和吸引力。我们现阶段所要做的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加快民族精神的发掘与培养和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3.1 加快长城精神的发掘与培养

加快民族精神的发掘与培养要缕清长城精神、民族精神、中国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互之间的关联,认识到长城精神隶属于民族精神范畴。民族精神是中国精神的核心部分,而中国精神同样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核心组成,核心价值体系又能够为社会主义发展指明方向。所以加快长城精神的发掘与培养就是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第一个方面是要科学对待传统文化和传统精神。第二个方面是要构建好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一个方面,在这个世界高度融合的21世纪,注重内外部文化的整合,打造专属于本民族、具备本民族特色的文化环境,有利于我们所要打造的法治的民族精神的形成。正如上文所提到的内容,我国因为长期处于一种相对封闭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导致其所配属的传统法律思想难以接纳新时代我们所要打造的市场经济所配属的现代法律思想。所以在当前这个重要的历史发展时期,传统思想和现代法律思想的碰撞是不可避免的。我们的古代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缺乏对法律文化的抽象能力以及对个人权益保护,我们在历史的土壤上是有一定先天不足的,但在现代有很多国家其所配属的法律是可以引入到国内,为我们所用的。在这新与旧的碰撞中,时代交给我们的答案就是:守得初心,继承未来。守得初心,就是坚持本民族的立场和方向,全盘否定大搞历史虚无主义是不可取的。历史文化之所以会被一代又一代的继承直到今天,那是因为他活的灵魂是具有生命力的,只有具备着强盛的生命力的文化才能在几千年来的时代长河中没有散失。当你试图去磨灭它的价值,去全盘否定它,那么就会进入一个呆滞的迷惘,在茫茫的“文化之海”中失去自己的坐标。所以,作为民族文化传承的一个负责的参与者,就要保护好这一份来之不易的精神财富,守护好我们民族共同的精神家园,并让他在纷繁复杂的历史中走向未来。继承未来,决定着我们作为中华儿女的一份子就必须深掘历史,传承文化,秉持民族精神思想,树立民族文明旗帜,真正在世界文化相互交流影响的背景下保持文化自信,坚持文化自觉。让传统自然法和现代制度法能够充分交融。让传统习惯法也能够走向现代,批判继承传统文化并为其优秀的文化增添新的具有时代性的内容,让这些曾经的优秀传统文化面对新时代和新情况也具有活跃的生命力。

第二个方面,构建和践行好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想让民族精神在法治实践中充分涌动,必须进一步明确民族精神核心价值,夯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导地位。民族精神代表着民族生命力,体现着民族创造力,彰显着民族凝聚力,是民族立身之根,发展之基,亦是弥足共同生活的灵活所在。核心价值观意义在于真正为民族团结与民族发展提供重要的思想基础。[9]二者相互发力、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真正表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时代精神,凝练了中华民族的共同理想。这就要求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号召全国各地各行业积极开展民族精神学习,掌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用于实践之中的方法与技巧,确保各行业从业者能够以身作则,践行民族精神,发扬时代精神。在树立正确价值观的同时,将民族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融合至社会实践与社会发展之中,将这种观念转化为对于我国的情感认同和价值追求。

最后,在立法实践中强化对公民平等、公正、法治、自由等价值观思想的贯彻。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在第23条规定中也明确了对于公民平等的重视,承接和继续了民族精神的灵魂和社会主义价值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这也为更多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行使作出了模板和示范,也表明了各级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对公民平等、公正、法治、自由权益的保障。离开了人民的力量,脱离了民族精神的指导,万丈高楼瞬时倾倒也是非常轻松的事情。这也就要求了我们在立法活动中始终将民族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的底线,在立法活动中树立底线思维。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我国立法的全过程。这个底线思维不单单是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需要,更是我国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民主政治,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共同要求。

3.2 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法治凝聚着一代又一代人的思想精华,亦是治理国家的关键基础,近代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历经磨难,但是当阴霾散去,光照四海的东方红必将泽被苍生,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中提到:“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10]。因此,应对依法治国这场深度的国家治理体系变革,应当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尝试:一是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速度,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经济支持和物质保障;二是构建中国法治话语体系。

第一个方面: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必须重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重要价值,通过各方努力,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与有序提升,确保拥有扎实稳定的经济基础,为文化政治发展筑牢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理论之一是提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放眼中国历史变迁与文化传承,这一规律的科学性与正确性亦是不言而喻。在千年前我国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这种自成一体的体系被控制于一个较小的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小农经济主体缺乏教育机会,因此重视经验至上的观念,排斥甚至反对科学,更重视个体得失,忽视整体发展,同时过分迷信人治,对于法治嗤之以鼻,这一观念亦使得市场发展受其困扰。使我们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内,对决策民主化、科学化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决策上个人随心所欲、一锤定音的现象屡见不鲜。缺乏一种推动以公平、公正、法治的政治改革原动力。但是到了近代以后,自改革开放来我国开始逐步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在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指引下,改变了长期以来国家统制经济和大一统的计划经济命令控制市场的行为,而是更多地由价值规律去管理经济活动,而这种经济环境下只有建立在有一个现代法律制度相对公正,平等,自由的市场环境下,才能使人才资本的实力充分涌流。也就在此时,我们的社会市场经济对公平法治的呼吁也就成为了必然要求。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伴随着我国民族经济的软硬实力的迅速崛起,在社会主义市场的力量下公众的合同意识,权利观念在经济发展中逐步的加强。在市场经济的自由、平等、竞争的大环境下,人民也开始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法律也由于市场环境的影响下成为民众心中的规范标准与精神支撑,真正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具有中国特色,凝聚中华精神的民族法治精神。

第二个方面:构建中国法治话语体系,我国的法律构建经历了从生搬硬套,到开始独立思考的螺旋上升过程。这个法治体系过程充斥着移植的矛盾和非本土化套用的不适,舒国滢将我国法理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1)受维辛斯基法系及其影响的苏联版国家与法的理论时期(1949-1979)(2)学科重建与思想争鸣的法学基础理论时期(1979-1993)(3)多元建构理论下的成长时期[11]。之所以在短短的七十年内就发生如此巨大的变化,还是因为我国的现代法学建立起来并不是一个自发的产物,而是一个由于世界外部环境和内部因子发酵下“刺激—传导”的一种介入下的产物,这个产物由于受制于内外部综合因素的影响,产生和发展是不自然的,但是,在改革开放以后,也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型的需要,大批学者开始反思“以洋为师”的经验教训,开始在独立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面对西方法律体系制度的强势和成熟的“诱惑”,如何确立一个中国话语体系和研究范式,如何在法治现代化拥抱世界的过程中守护“本心”,成为现阶段学界所讨论的主要问题之一。在一个传统历史文化非常悠久的中国如何进行法律移植和嫁接宛然成为了一个学科的主流思考。所以新时期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理念就应当根植于中国传统和社会主流思考的这块沃土之上,在学习西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下,逐步摸索并建立起中国的独立的法治话语体系,这个法治话语体系应当是开放的、包容的、带有高度民族自觉和民族情感的话语体系,只有这样才能贯彻坚持对既有法治思想和知识资源选择的自主性。

4 总 结

要重视民族精神同法治观念的有机集合,法治精神的优劣决定着法律战略的成败。纵观世界文明史,任何法治国家均重视对于法律精神的宣传与弘扬,确保人民感同身受,自内至外接受法律,肯定法律和崇尚法律。因此,在法治实践过程中,亦需要寻求挖掘民族法律优质文化,继承与发扬传统法制精神与民族精神,让传统的民间法和国家法产生一种和谐的良性互动,这有利于我们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使法治精神植根于人民心中,成为一种民族意识和民族高尚的信念。继而推动民族精神融入现代法治体系,将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逐步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构建当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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