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下“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

2020-01-18 10:49魏珍李世伟江西师范大学
环球市场 2020年13期
关键词:网络暴力网络平台网民

魏珍 李世伟 江西师范大学

一、何为“网络暴力”?

(一)网络暴力现象

“教师体罚学生致吐血反转案”中网友们对涉事教师和学生家长的激烈言论;当红流量明星的粉丝为了“爱豆”对一切批评的声音进行抵制,甚至恶意中伤不相关的人,诸如此类的事件中网友的行为由该如何定性?是正常行使权利,还是滥用权利滋生的“网络暴力”?这值得我们思考。

(二)网络暴力的概念

在理论研究中,有的学者将网络暴力定义为:一定规模的有组织或者临时组合的网民,在“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撑下,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对象发起的群体性的、非理性的、大规模的、持续性的舆论攻击,以造成对被攻击对象人身、名誉、财产等权益损害的行为。有的学者则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网络失范行为。笔者认为,对于网络暴力的定义应当从主体、特征、行为、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网络暴力是不特定的网民利用网络平台针对特定对象所为的具有匿名性、非理性、低成本性,从而对受侵害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现实和广泛影响的非理性行为。

二、网络暴力出现的原因

(一)网络技术的发展

截止2019 年6 月,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到62.1%,互联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网络技术犹如一张无边际的网,建构起一个与现实社会平行又相互交融的空间,在这个独立的空间里,多样的网络平台供人们选择,信息以最快的速度传播。网络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可能性中蕴含着危险的因素。如网络信息的快速传播,加重了不实信息带来的影响。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网络暴力提供了客观条件。

(二)网民群体结构的变化

CNNIC 统计报告显示,根据学历结构划分网民群体,初中学历占绝大多数为 38.1%,而受过大学本科及以上的仅占9.7%。学历和职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人的素养和见识,网民自身的价值观和素养是当今社会出现网络暴力的因素之一。

(三)网络主体的匿名性

匿名性是网络交流的重要特征,在发挥监督作用的同时,也如同一把伤人的利剑,侵害着他人的权利。匿名使网民滥用权利变得更加容易,在一个完全陌生的空间里,他们可以毫无顾忌地表达不满、发泄情绪而无视后果,权利的极度放大让人们忽视了义务的存在。网络暴力就这样在网民们滥用权利的过程中发生。

三、“网络暴力”的影响

从2006 年的“铜须门”事件,到近期的“教师体罚学生致吐血事件”,在事实尚未调查清楚之前,网民们习惯性地以朴素的正义观评判对错。但行使权利应当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为界限。网民们激烈的语言、“人肉搜索”等行为,对当事人名誉权、人身权和隐私权造成侵害。不仅使当事人心理受到创伤,也给他们的现实生活带来影响。但最终制裁他的应该是法律和国家公权力,而不是某一部分人的暴力。网络暴力具有群体性,群体的观点对于社会价值观的影响巨大,如果任凭网络暴力发展,不对其加以规范,网络终将成为无序混乱的代名词。

四、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

(一)专门制定“反网络暴力法”

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许多法律专门针对某一社会现象或犯罪。一部专门针对反网络暴力的法律的出现,既能起到法律教育的目的或者是惩罚施暴者的目的,又有益于治理网络暴力。通过立法手段实现对网络暴力言论的分级管理,严格事后追惩制度,实现依法治理的目标。

(二)发挥网络平台的作用

网络平台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在网络行为的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网络平台自身具有提供和传播网络信息的功能,也是最先接触到网络信息的主体。网络平台应当及时担负起社会责任,对网上所有信息全方位进行监控,及时通过技术手段删除侵犯个人隐私、危害国家、社会的帖子;推行互联网实名制分析疑问,降低网络暴力发生的概率。

(三)推行互联网实名制

正如上文所说,匿名性是网络暴力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推行互联网实名制能够使网络暴力的施暴者在施暴前考虑到行为的后果,从而达到约束网民行为的目的。

(四)引导网民防备网络暴力,增强法律意识

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网民要具备独立思考的能力,保持理性,将网络暴力消失在萌芽中。同时,网民还应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把握好言论自由和网络暴力的界限,在行使权利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同时保持健康的心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不伤害他人,共同构建和谐文明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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