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军民科技成果专利互转壁垒及其突破

2020-01-18 02:22赵丽莉郭纪嘉
关键词:军民融合

赵丽莉 郭纪嘉

[摘 要]促进军民科技成果专利互转旨在促进军民间技术资源的优化配置、转移扩散和合理共享,这是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的重要环节,亦是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军民科技成果转化虽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依旧存在因固有的军民专利研发理念的差异,以及军民专利信息交流不对称、专利安全系数的差异而造成的转化壁垒问题。基于军民融合的背景和特点以及我国目前的国情,认为确立军民科技成果专利两用常态化理念、加强线上线下专利信息交流和提高国防专利解密的及时性和有效评估,可以有效破除军民科技成果转化的壁垒,从而促进我国军民融合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军民融合;专利转化;信息交流;安全系數;解密评估

[中图分类号]G30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20)04-0030-06

On the barriers to patent transfers of military and civilian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its breakthrough countermeasures

ZHAO Li-li,GUO Ji-jia

(Intellectual Property School,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Qingdao 266590,China)

Abstract:The purpose of promoting the patent exchange of military and civilian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s to promote the optimal allocation,transfer and diffusion,and reasonable sharing technology resources between the military and the civilian. This is an important link in the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of military and civilian integration,as well as an important factor to promo the in-depth development of military and civilian integration. Although some achievements have been made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military and civilian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China,there are still barriers to transformation caused by inherent differences in military and civilian patent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ncepts,asymmetry information exchange between military and civilian patents,and differences in patent safety factors. Based on the background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ilitary and civilian integration and Chinas current national conditions,it is believed that establishing the concept of normalizing the dual-used patents of military and civilian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strengthening the online and offline patent information exchange,and improving the timeliness and effective evaluation of national defense patent decryption can effectively break down the barriers to the transformation of military and civilian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promote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Chinas military and civilian integration.

Key words:military and civilian integration; patent transformation; information exchange; safety factor; decryption assessment

一、引言

军民融合发展是我国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提出的重要战略。2015年3月12日习近平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上正式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强化统一领导、顶层设计、改革创新和重大项目落实,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形成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构建一体化的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2017年8月科技部、军委科技委联合印发“十三五”科技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规划,进一步推动我国军民融合事业的发展。

在军民科技融合过程中,囿于军民双方主体性质的差异,科技成果专利通常归属于军、民两个不同主体,制约了军民两用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所以促进军民科技成果专利互相转化、提高技术的应用率成为军民科技成果融合中的重要内容。目前,随着我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不断推进,涉及军民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也在不断丰富。既有研究表明技术转移是推动军民融合深入发展的重要内容[1];技术转移涉及专利转化,科技成果专利化在现实中具有转化的可行性[2]。涉及促进军民科技成果专利转化的研究,大体有两种结论:一种认为应在遵循专利运营基本理念的前提下,契合国防专利运营的特殊性,让军民融合领域的专利价值充分发挥出来[3];另一种认为通过构建军民两用技术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能够促进军民两用科技成果专利的转化[4]。笔者认为由促进军民科技成果专利转化研发理念的不同[5]、信息交流的不对称[6]、国防专利解密难等因素形成的军民科技成果专利互转的壁垒[7],是影响军民科技融合的关键因素。深入分析军民科技成果互转的可行性,探寻其互转的壁垒,寻求军民科技成果专利互转壁垒突破的举措,可以促进军民多领域、高效益深度融合的需要。

二、军民科技成果专利互转具有内在需求性

按照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部署,需构建军民一体化的国家战略体系。在军民融合科技领域,推进军民科技成果专利互转是军民科技融合统筹的重要内容,对于军民双方来说,军民科技成果专利互转有其内在的需求:对军企来说,军民科技成果互转可获得战时资源反哺,辅助国防建设;对民企来说,军民科技成果互转过程中释放的资源要素能够推动民营经济的持续发展。

(一)军民科技成果在军民双方领域具有可适用性

从最终价值归属来看,军民科技成果专利的互转可消除军事科技工业与民用科技工业的体制界限,把军事(国防)科技工业和民用科技工业融合成一体化的科技工业。

科技信息作为记载科技知识、活动、成果的重要载体,服务于军、民两个领域的科研活动,表现出越来越强的共用性和趋同性,也使得军民技术及其专利的互相转化在实践中切实可行。在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长远改革和建设思想下构建的以科技信息需求为导向的价值创造体系,也是一个集长远性、整体性、发展性为一体的进程,其最终目的在于同步增加军民双方资源的利用效率[8]。譬如,在武器装备研发活动中,无论是坦克、火炮、飞机、军舰等常规武器,还是利用电、电磁、声、光等技术制造的新概念武器,近80%的军事高科技技术具有军、民两用性质。再如,GPS前身是美国研制的一种定位系统,用于军事上的情报收集、检测等,如今在民事导航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互联网的前身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研发的“阿帕网”,其最初目的是为了确保在战争导致部分网络失去工作能力时,其余部分可以正常工作,如今在全球搜索领域得到运用。军民技术的这种趋同性、共用性,说明军民科技成果专利转化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作为长期性国家战略,军民融合能够有效解决军民分割产生的国防投入与国民经济发展此消彼长、难以双赢的难题,实现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有机结合。从军民科技融合“战果”来看,军民科技成果专利互相转化切实可行。

(二)科技成果专利互转可反哺国防建设

国防专利投入民用,能在转化中结合新要素产生新技术,引发反哺机制,进一步加强军事装备生产[9]。2015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指出,应建立有效对接、分工合作、运转高效的军民协调机制,引导社会资源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2017年12月國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中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军工企业的开放力度,打破军企和民企界限进行军品生产结构调整,扩大军工单位的外部协作。至此,国家政策所赋予军工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外部协作能力,一方面,给军工企业带来了除国防价值之外的经济价值,即军工企业在其研发产出的非国防专利或解密国防专利投入到民营企业后,可获得经济利益,进而能间接降低研发国防专利的成本;另一方面,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建设领域,其核心技术也可支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反哺军工企业技术,为战时军工领域扩大生产武器装备打下坚实基础。因此国防科技成果专利转为民用专利不但能产生经济价值,而且能增加军工企业生产能力的战略性储备,反哺军工企业。

(三)科技成果专利互转可释放推动民营经济持续发展的资源

近年来,我国军民融合发展的大环境为民营企业参加军工生产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在国家政策支持下,科技成果专利转化将会释放更多资源造福民营企业,促进民营经济的持续发展。一方面,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开发军民两用技术所获得的研发支持、专利成果转化收入,可以减少自身研发专利的成本,同时,在科技成果专利转化过程中所获得的科技信息资源要素,可扩大其业务经营范围,推动实现资源的军民互利共享,进而服务企业再生产;另一方面,军用技术具有的不同于民用技术的专业诉求,可促使民营企业在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的同时,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技术研发和服务能力、核心技术应用层次,增加民营企业的综合实力。

三、军民科技成果专利互转的壁垒

军民科技成果专利互转是实现科技成果双向利用的重要内容,但基于军民双方的研发理念、研发目的、应用领域、安全系数要求等因素的差异性,军民科技成果专利互转面临诸多壁垒。

(一)军民科技成果专利研发理念差异降低了互转积极性

科技成果专利在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研发理念。军工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出不以市场盈利为考量标准,其科研成果的研发目的往往是为了国家建设的需要,侧重于国防安全理念,所以没有政策推动就没有转化到民营企业的动力。对持有国防专利的军工企业来说,无论国防专利最终用到何处,其专利转化都无法忽视对国家安全的保护。因此国防专利市场性弱,开放性差。然而,普通专利与市场密切相关,侧重的是经济理念,开放性强,市场性也强。民营企业科技成果专利主要是适用于市场的普通专利,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其研发理念更侧重于市场的可利用性和自身盈利的增加,因而缺少对科技成果服务于国防安全性的思量。

因此,军用科技成果专利转为民用专利可能面临因科技成果公开而影响国家安全的风险;而民用科技成果专利转为军用专利则可能面临因遵从国防安全要求和涉密而收益小于本身市场收益的风险。虽然军民融合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同步增加军民双方的资源利用效率,获得双赢的最优解,但军民科技成果专利研发因理念差异产生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使军民双方融合的积极性被降低。

(二)军民双方信息交流不对称加大了互转信息获取的难度

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的研发理念不同,对专利的保护程度不同,各方科技成果专利进入对方视野的机会也不同,所以军民科技成果专利信息交流会出现不对称的现象。信息是进行包括技术转化在内的一切交流的保障,信息不对称会使军民融合缺乏先决条件。

在推动军民科技成果专利互转中,军民双方需要探求适合己方的科技成果专利信息。在这一进程中,军方因涉及国防,在主体上拥有绝对的优势,可以根据自己的发展和保密需求进行选择与取舍,避免国防秘密的泄露;民营企业在探寻可供专利的过程中,尽管民方已有与军方科技融合的倾向,但亦面临基于国防科技成果专利保密性而信息获取难的壁垒。虽然我国已经开发和使用了“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但是国防专利“重定密、难解密”的事实,一些能用于民事的科技成果专利信息并不能在平台上被展示。一些军用科技成果专利的形成过程亦不能向大众公开,所以民方不能通过普通的专利查询机制找到可能用于民事领域的军方专利。此种信息不对称可能造成民方重复进行专利研发,消耗双重精力,增加成本输入[11]。

(三)军民科技成果专利安全系数的差异致使互转壁垒的形成

在我国科技成果专利领域,专利安全系数的高低与专利自身转化的实践率成反比。国防专利保护有密级限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国防专利局进行管理,除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之外,还受到国家秘密法的制约,安全系数较高。普通专利较少涉及国家秘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安全系数相对较低。因为安全系数不同,军民专利转化的程序也不同,互相转化便存在安全壁垒。究其壁垒产生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安全系数过高,国防专利自身转化的实践率低;二是安全系数较高的国防专利问世要面临复杂的解密程序。

1.国防专利转化率低

国防专利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考虑,安全系数高,被保护在高大的保密城墙之內,致使我国的国防专利转化的实践转化率偏低。有数据显示,我国科研成果专利中的国防专利大概占5%,其中转化到生产实践的仅为10%~20%,远低于发达国家转化率50%~60%的水平[12]。国防与军工是我国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转化率低不仅仅是财力的浪费也是技术的浪费:一方面,我国每年从国外购买引进高科技核心技术等专利耗资巨大,时常面临被国外压制的风险;另一方面,大量的国防专利技术因被沉睡而没能面世,如国家主席习近平所言我们有九万国防专利“睡美人”没有被唤醒[13-14]。

国防专利之所以转化率低与我国的解密环境存在联系。从改革开放到2016年的30多年中仅仅解密了数十件国防专利,但是在2017年却解密国防专利3000余件,2018年又集中解密4038余件。这说明,我国的国防专利并非不具备解密的条件,而是存在解密不及时的现象[15-16]。我国国防专利向来有“重定密,轻解密”的特色,集中性的解密虽然带来了解密的结果,但是会丧失国防专利的最佳效益,造成部分国防专利错过最佳转化期,致使利益打折。为避免解密不及时所造成的国防专利转化的困难,可按照一定的解密程序,即在进行国防专利评估后调整密级,实施解密程序。对于达到解密要求的国防专利,应及时解密投入市场,转为普通专利,服务民用领域建设的需求。

2.国防专利解密评估制度亟待完善

对国防专利进行解密是增加军民之间信息交流和进行后续转化利用的先决条件。解密国防专利是评估专利安全性的必然程序。我国《国防专利条例》第6条规定,国防专利权人申请解密需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解密申请,然后再由国防专利机构组织实施解密。即在程序上需通过专家评估和行政审核,然后由国防专利行政部门确定对此项国防专利进行解密还是降密抑或是维持原密级。如果国防专利是属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军队单位的,申请解密时还应当附送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的意见。目前,我国没有一个固定的解密机构和安全评估机构,解密需层层上报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并非是固定的机关,而是随着专利权利人或保密单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这便增加了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评估水平较低的机关为了绝对的安全,可能会选择不支持解密,以避免一旦解密损害国家利益的风险。这种解密程序,无疑增加了国防专利解密的难度,进而可能阻碍后续的专利互相转化进程。

四、破除军民科技成果专利互转壁垒的举措

科技成果专利互相转化是我国军民科技融合的重要环节,但科技成果专利转化中的壁垒会制约军民融合发展的进程。故此,应基于军民科技成果专利互转常态化理念推动突破制约壁垒的举措。

(一)确立军民两用技术互转常态化理念

军民科技成果专利不同的研发理念形成了军事民事两元化发展的局面,造成了军民科技专利互相转化的壁垒。在我国军民分离发展的阶段,不同的研发理念不会相互影响,但是基于目前的发展要求,避免专利大跨度的转化或者不能转化,需要军民双方建立常态化的发展理念。常态化理念涉及两部分的内容:一是对于现有专利,要建立军民协同创新互相转化的思想,减少后续互相转化的障碍;二是在新专利的研发方面,要有军民融合发展的长远眼光,专利设计者应尽可能地考虑未来军民合作的可能性。

1.推进军民科技成果专利互转的理念建设

理念建设是一项整体工程,推进军民科技成果专利互转的理念建设应打破军民双方对于既有专利转化的观念桎梏。对于既有专利而言,当科技成果专利性质已经确定时,需要促进其互相转化,这就需要军民双方摆脱各自为主的思想,形成科技成果专利相互转化利用的常态化理念。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所以意识理念是军民科技融合顺利与否的一个关键因素。为了推动军民对于现有专利的转化融合,要求军民科技成果主体把融合看作发展的正向结果。当然,国家的举措(领导人会议、发言等)会潜移默化地影响融合主体。此外,围绕“促进军民两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要求”“未来大趋势”“利军利民”等主题开展活动,也可把融合理念贯穿军民两用技术的研发和转化的各个环节,在军民技术活动中营造军民科技融合的氛围。

2.推进军民两用科技成果专利研发常态化

发展是以既有科技成果专利为导向的,但新专利也会不断诞生。在军民融合发展环境下,除了关注既有专利的融合转化,对新专利技术的研发建立军民两用常态化理念同等重要。

既有科技成果专利需要相互转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同一专利基于各种各样的因素不能够直接被对方所利用。所以若在专利研发之初就考虑到融合的发展趋势,将会大大降低互相转化所需的物资损耗。因此在新科技成果专利的研发时,应推进以军民融合发展为导向的常态化研发。对于国防专利而言,首先应考虑的是安全因素;其次是在安全因素具备的情况下,尽可能地考虑投入经济生产中所遇到的经济状况,如专利成果的受众、适用环境、外观等因素。对于普通科技成果专利而言,已经有合作方的民营企业应以合同为依据进行目标研发和转化;没有合作方的民营企业在科技成果专利研发过程中,应尽可能地考虑专利适用于军工企业的情况,如研发标准、研发用途、适用环境等因素能否满足未来国防相关领域研发生产的要求。总而言之,确立军民两用科技成果专利研发常态化,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基础上推进经济效益的增长,不仅可以降低未来专利转化的成本损耗,还会在专利研发中形成军民包容并进、稳步提升的状态。

(二)完善和利用科技成果专利信息交流平台

军民科技成果信息两元化处境由来已久,国防专利不可能像普通专利一样“公开化”,两元化的格局阻碍着军民专利的交流,所以应打通专利信息通道,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建立信息交流的纽带以增加专利转化的机会。

1.完善线上交流平台

在云发展时代,线上平台不可或缺。我国建立了“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等服务军民融合线上交流的云平台,这些平台用来公布科技成果专利期限内的资源、技术需求、技术转化等共享消息。为促进军民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首先,可充分利用好当下的线上平台,公开已解密的国防专利,构建军民融合体系下的国防专利数据库。其次,应继续丰富已有平台的数据纳入。基于“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仍有相关融合数据更新不够及时,甚至有些栏目还只是框架,内容不够丰富的现状,应进一步丰富现有平台的内容,以形成良性的信息共享渠道。只有建立了良性的信息共享渠道才能使军民双方获得有效信息,促进专利的研发和完善,推进资源整合。再次,应突破现有的平台结构,增加科技成果专利评估框架,深化专利转化的评估工作;依据评估结论,对相关科技成果专利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归纳和总结,找到项目融合可能的转化方向和应用场合,在平台同步推送。

2.开发线下交流平台,加强融合园区的建设

在线上工作之外,可配合线下方式刺激潜在的融合主体,支持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园区,使由此开展的融合业务成为一种选择。2018年4月湖南省政府在《加快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提出要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园区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军民融合产业园区。2018年12月中关村也发布了《关于推动中关村科技军民融合特色园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提出推动建立军民融合线下产业园区。在军民科技成果专利互转方面亦可通过依托建立区域性专利信息园区的形式开展信息交流。我国的科技成果专利开发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如深圳是科技产业中心,东北三省注重重工业,山东等沿海城市侧重发展海洋产业等。故而,在建立融合园区时可充分考虑各区域科技成果专利的地域性,体现同类型科技成果专利的聚集性,以此方便相关企业寻找目标专利,增加专利互转融合的机会。

在建立区域性专利融合园区之后,可在遵守国家相关军民融合政策的基础上,就近开展线下专利科普、政策宣传、讲座、讨论、考察、调研等一般性活动,亦可举行促进军民两用技术转化的科技论坛、全国性的行业间展览会、技术交流会、技术比赛等活动,扩大军民双方主体对科技专利信息的接触面。

(三)优化国防专利解密评估制度

国防专利解密是国防专利面世的前提,亦是进行专利转化的先决条件。鉴于军民科技成果专利系数间的差异,安全优化已有的国防专利解密评估制度成为攻克的突破点。

1.推进国防专利“及时解密”的进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19条规定,国家秘密到期限将自动解密,未到保密期限但是解密已经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应该及时解密。国防专利亦应如此,虽然2017年我国首次解密国防专利3000余件,2018年又集中解密4038余件,但国防专利解密不及时依然成为军用技术转为民用的障碍。为此,在优化国防专利解密制度时,可考虑在《保密法》的规定下强调解密的及时性。首先对于保密到期的国防专利而言,到期即解密,应转换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次,对其他解密专利而言,应根据《保密法》形成适时专利评估制度,由专业评估人员进行专利价值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后不损害国家安全的国防专利,以年为单位按时逐量输出。再次,持续推进解密国防专利公共信息服务工作,在解密顺利进行的前提下,逐步建立国防领域高新技术与地方产业对口关联渠道,开展国防专利转化为民用服务的相关工作。

2.降低国防专利评估的差异性

根据《国防专利条例》的规定,解密对象为仍在保护期的专利,专利权利人在向国防专利机构申请解密时,需进行安全评估。国防专利涉及国家安全,不能轻易解密,但等待期限到达自动解密却可能会丧失最好的国防专利效益。因此建立良好的评估制度对国防专利开展解密尤为重要。一项完善的评估体系能夠缩短专利到期自动解密的时间,推进国防专利解密进程,缓和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持续较高安全系数差的局面。鉴于我国目前由各部门进行评估再逐级上报的解密评估模式,为降低评估机构水平不一致可能导致评估时间、评估结果的差异性,避免错过国防专利的最佳转化期,应建立新的适应国防专利解密的评估体系。首先,建立新的专利评估体系时,依然需要保留由国防专利权属涉密机构进行评估的特点。因为此类责任部门对所涉国防专利特点最为熟悉,更为了解专利解密后带来的优势和劣势,若由其他部门进行评估,或许会出现为了本部门的利益而肆意解密的现象,产生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其次,为了加强国防专利评估的水平,应注重培养专业的高素质评估人才,在责任部门设立独立的评估部门,由专业人员进行国防专利评估。对于评估人才的选择和培养,除了要注重其技术能力,还应进行军民融合市场前景的培训。再次,为配合国防专利解密的顺利开展,评估环节应加入监督惩戒机制,即将责任人具体化。如在解密主导环节的决定性文件中标明解密主体的姓名、职务及所属部门,做到权责统一、定点到人,确保解密工作的专业化;对于不按规定程序解密,进而造成国家安全风险的行为进行惩戒,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缓解了国防专利到期解密用时过长的局面,又避免了解密权的滥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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