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偶关注“三有”背后的“老有所依”诉求

2020-01-19 03:26王景龙
金秋 2019年19期
关键词:赡养人三有工资卡

文/王景龙

某社区服务综合体最近举办了一次老年相亲见面会,因为事先打了广告,来了不少人。有本社区的,也有外社区的,还有周边郊区县、乡的。有企业男女退休工人、有机关事业单位的男女退休干部,也有农村妇女。城市男多数六十周岁以上,农村女则一般五十岁左右。丧偶,子女外出打工、在外地工作,家里一人独居,处境基本相同。身份不同,个人的条件不同,可无论城乡所有求偶女性,择偶标准基本相同:首先是对方有房(住房)、有卡(有工资卡)、有健康的身体,其次是年龄相当、外貌过得去、性格好、没有不良嗜好。最终,因为“房”“卡”“健康身体”中少了某一项,来的人大多没有谈成。“三有”作为老年相亲硬指标,“导致,单身多、匹配难”。

其实,老人择偶关注有房(住房)、有卡(有工资卡)、有健康的身体,是人们常有的务实做法。房屋乃立命之本,有房,有住的地方才能安居,有卡,有钱、有经济来源,生活才能有保障,有健康的身体,日子才能平安……至于年龄、外貌、性格、嗜好,这些都是可以作为参考,予以“将就”的。

透过老人择偶对“三有”的关注,反映出一个现实社会问题:社会保障的欠缺。试想,人人有社保,居者有其屋,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谁还会过多的考虑“三有”问题。

《社会保障法》提出,社会保险制度要坚持广覆盖。《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老年权益保障法》提出,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国家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我们已经进入了老龄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注就是对和谐社会的关注,就是对社会未来发展的关注。老龄化形势严峻的当下,惟有大力发展经济,努力推进老年保险等各项事业的长足发展,才可能满足更多老年人对幸福晚年生活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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