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自信视野中的中国法治实践

2020-01-19 13:21
关键词:公民法治法律

姜 璟

(江苏开放大学, 江苏 南京 210000)

作为现代文明的基本标志,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和任务,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从宏观的蓝图描绘演进为具体的方案设计。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法律移植对于建构和完善中国法律体系曾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诚如学者所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主要内容是移植西方法律”[1]。然而,移植于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要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开花,则需要融入独特的中国文化,从中国文化中汲营养,才能走得更远。因此,在当代中国,坚定文化自信,重视文化力量,实践文化创造,是加速推进法治现代化的新路径。

一、法治文化自信的基本内涵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何谓“自信”?《辞海》解释道:“信”被认为是可靠而不怀疑,“自”指的是“信”的主体和对象,是自我本身[2]。“自信”即主体相信并承认其自身在某些方面或某种特性上具备一定的可靠性。“文化”上的自信,是指一个国家的文化共同体对本国在自身文化元素及文化价值上的体认和鉴定,是一种积极理性的心理认知。当法治成为社会顶层设计,文化自信应当首先从法治文化自信开始。法治文化自信可以解读为:社会大众对自身法律制度文明和社会治理理念的价值体认、自觉遵守和坚定实践。

首先,文化认同是法治文化自信的前提。一方面,法治文化自信来源于文化认同。认同是情感上的趋同和心理上的肯定。文化认同是社会主体对自身文化在价值上的体认和心灵上的归属,是个体与集体、民族甚至国家之间最深层最牢固的情感纽带,是生发出文化自信的心理基础,也是社会凝聚力的核心所在。文化自信根源于社会大众达成一致的文化认同。在我国,文化认同来源于对优秀传统文化的认同。社会大众对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对长期积累沉淀的特色法治观念,对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规则及其运作模式,予以承认,达成共识,是生成法治文化自信的前提所在。另一方面,文化认同催生出法治文化自信。文化自信只有建立在社会大众对法治文化的普遍认同之上,才是有根基、更广泛、更浓厚的法治自信。全社会形成统一的文化共同体,使用着同样的文化符号,憧憬着相同的文化理想,追寻着统一的核心价值,印刻着同样的中国烙印,法治文化自信便油然而生。

其次,法治自信是法治文化自觉的基础。文化自觉是社会成员对自身文化的自动接受和理性审视。社会成员在了解自身文化精华与糟粕的同时,也会认识借鉴其他文化,从而实现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良性互动。在文化自觉的氛围下,社会主体以公民的角色和身份,自主参与社会法律生活。而对于法治,则从简单的感性认知进阶为积极主动的理性参与,从而将法治文化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观与精神内核。法治自觉在社会实践中体现为,尊重法律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社会成员主动遵守法律。人们对法律的自觉遵守来源于对法治的自信。法治自信是社会公众形成法治自觉的情感基础。公众信任法治,就会自觉遵守法律,法律的约束则由他律转向自律。因此,只有培养文化自信,才能为法治自觉提供主观基础,真正实现法治。

第三,文化实践是法治文化自信的落脚点。法治文化不能仅停留于人们的意识和观念之中,还要通过社会大众的丰富实践,才能落到实处。法治文化自信的建立,一方面需要以一定的物质形态为载体,例如语言、文字、符号、机构及设施等;另一方面需要通过一套流畅的社会行为方式进行传播。这些传播方式包括科学的立法体系、现代化的政府治理、公民的普遍守法,以及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只有做到了这些,法治文化自信才能落实于国家、政府及公民的日常行为之中,从而夯实中国法治文化的牢固根基。

二、中国法治文化自信的凭借

自信要有自信的底气和理由。那么,中国法治文化自信的底气和理由从何而来呢?我们说,中国法治文化自信来源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的深厚滋养,来源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功实践,来源于对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吸收借鉴。

第一,法治文化自信来源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的深厚滋养。中华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文化精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3],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体现是“礼法结合”。“礼”起源于先秦,从最初的家族祭祀仪式演进为氏族内部的行为准则,规范长幼行为,调节社会关系,最后上升为民众推崇的道德规范。汉代以后,以礼入法逐渐成为一种趋势,礼与法相融合。“礼”中自带的精神要义成为法的价值取向。礼的宗旨与精神成为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所在。而“法”则重视调整一般社会关系,成为一种刚性法则。刚性的“法”和柔性的“礼”刚柔相济,协同处理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中的矛盾和问题,共同维护着中国传统社会的秩序,为当代法治文化建设提供经验与智慧,为法治文化自信提供丰厚的滋养。

第二,法治文化自信来源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功实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成功开辟出一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建设道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激发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运行体系与法律治理文化。深嵌于市场经济之中的关于市场主体、市场习惯、市场规则和价值等要素促成成文法层面的法律规范的变化和法律价值维度的法治理性的调整,从而形成独具个性的法律文化[4]。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的法治建设也迈入了新时代。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展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日益得到彰显,法治文化自信不断得到增强。我们的法治文化自信,不仅来源于作为法治建设根基与底蕴的传统法律文化的自信,更产生于新时期逐渐生成并反复实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自信。

第三,法治文化自信来源于对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吸收借鉴。自信不等同于自大,而应该是一种兼收并包、吐故纳新的自信。虽然中西方法治文明的历史进程不同,但是我们不难发现,两者也有共通之处,即用常态化的理性规则约束替代了恣意的非理性统治,从而使人类社会有序发展,不断进步。不论是柏拉图所构想的哲学王统治,还是中国古代所崇尚的圣人之治,都只是人类社会的美好愿景,唯有法治可以做到有序、公正、理性,排除一切激情和兽性因素[5]。可见,在承认中外法治文化差异的基础之上,自觉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并将其转化为中国法治文化的一部分,也是增强法治文化自信的一条重要路径。

三、法治文化自信的价值

法治文化自信承载着一个国家的法治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法治理念,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精神内核,具有重要的价值。

首先,法治文化自信是增强公民主体意识,塑造公民人格的重要力量。公民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元素。只有拥有成熟公民主体意识的社会,才能生发出充分发育的公民社会。这是现代国家实现法治的重要社会根基。公民主体意识是公民对自己社会主体地位的认同,是公民自主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反映。作为社会共同体成员的公民,只有真正确立了主体意识,拥有了公民人格,才能够以国家主人的心态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才会对国家治理持有认同、信念和情感。基于特殊的历史背景,我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型来自于外部压力:一方面漫长的封建专制文化不断强化了社会大众的“臣民”意识;另一方面长期的内外交困,阻断了社会大众“公民”意识的启蒙。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权力开始划出范围界限,逐步退出社会公共领域,以个体利益为中心的社会诉求越来越得到重视,这都有利于公民角色的塑造和公民意识的觉醒。因此,需要通过增强法治文化自信,让公民拥有自主独立、主动参与的人格特征,进而理性自觉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来;需要增强法治文化自信,在社会运行中践行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将法律约束与道德规制相统一;需要增强法治文化自信,让公民在长期的法治实践中,将公民人格外化为自觉的行为习惯,实现人的现代化,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重要的主体支持。

其次,法治文化自信是保持民族精神独立,形成自身话语体系的关键支撑。在全球经济、政治秩序形成的过程中,世界格局不断变化,各种力量的角逐也带来了全球文化秩序的重构。近代以来,西方文明给中国传统文化带来了强烈冲击,体现在法律文化领域中,表现为一些人忽视中国本土资源与文化特点,主张适用西方的法治模式与路径,从而导致我国的法律文化,长期被笼罩在西方法律文化的阴影之下。西方社会在将其民主、自由与平等的法治成果推向中国的同时,其他隐藏的法律文化也在侵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根基,对我们的民族自信心产生严重损害,阻碍了中国人形成自己独特的法治话语体系。因此,要实现中国的法治,要发出中国的声音,就离不开法治文化自信。法治文化自信,是稳固法治建设的深沉基础、形成自身话语体系的前提。只有建立在中国经济和政治改革基础上的法律规则体系、运行方式和治理模式,才能拥有中国品格,才能使中华民族精神在社会思潮的激荡碰撞中屹立不倒,才能有效应对西方价值观渗透所带来的各种陷阱和困局。

最后,法治文化自信是孕育人们法治情感,凸显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任何一种制度的存在,都必须从人的内心情感中寻找依据;而任何制度要得以维持,也必须从人的情感中得到解释[6]。人类的基本情感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关键要素之一。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调整机制,也有着自身的局限性:其一,没有尽善尽美的法律制度,总有人利用法律漏洞来规避法律制裁;其二,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一些无法用法律规则来规制的领域。因此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司法官在审判中格外注重“法中情”的适用。当“法”与“情”产生冲突时,如果单单依靠法律规则无法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时,就将“情”参与到判决之中,以维护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其实,情理本身就是法律的精神,情感因素运用于司法实践,恰恰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法律赋予了地方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他们依据法律,却不拘泥于条文与字句;明于是非,但也不是呆板不近人情。他们的裁判常常是变通的,但是都建立在人情之上,这正是对于法律精神的最深刻的理解。”[7]在徐州市铜山区法院近期判决的一则案例中,哺乳期妇女王某因车祸受伤,按照医嘱不能哺乳婴儿,需要用奶粉代替母乳。为此,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求,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奶粉费用以及王某因无法哺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这一判决极大地体现出我国司法的人文关怀。因此,我们要重拾传统法治文化自信,将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追求纳入司法实践,恰当而正确地处理民众的普遍情感需求,让民众接纳法律规则,信任司法判决,主动遵循法治秩序,有效维护公序良俗。

四、文化自信视野下中国法治的实现路径

通过“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我们发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存在着某些共通之处,表现在,传统法律制度孕育着现代法治赖以生发的某些先进文化,而现代法治又对传统法律制度在一定意义上给予了肯定和保留。因此,深度开发法治本土资源,从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养分,找寻其与现代法治的契合点,并在现代法治情境下赋予其新生命,无疑是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经之路。

第一,适度弘扬“以民为本”思想,培养社会大众法治自信。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无论是一部分封建帝王,还是一些进步思想家,都能从朝代更迭中得知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是“民”。从孟子的著名论断“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到唐太宗李世民的领悟“君依于国,国依于民,刻民以奉君,犹割肉以充腹,腹饱而身毙,君富而国亡”,再到明末清初王夫之“君以民为基,……无民而君不立”[8],“民本”思想得以从萌芽到丰富、发展,再到进一步强化。而“民主”一词来自希腊文“demos”,意为人民。“民主”是群体决策的产物,有群体才需要“民主”。民主是一种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决策的方式,也是一种一定阶级范围内依据平等原则来管理国家的方式。民主的核心在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虽然与现代的“民主”观念不能混为一谈,但两者在一定意义上也存在相通之处。民本思想虽然缺乏对国家权力归属于人民的认知,但在君民关系上,也充分肯定并强调了民众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民本与民主虽不完全等同,但也不截然对立。通过对传统民本思想内涵的现代扩充,可以将民本思想中的“民为邦本”向“人民主权”有效转化,从而培养公民的法治自信。

第二,批判继承“法比权大”理念,推动公职人员率先守法。尽管传统中国是典型的君主专制国家,但还是有一些思想家大胆提出了“法律高于权力”的论断,并要求执政者应当同民众一样遵守法律。《管子·任法》说:“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管子·君臣上》还说:“有道之君者,善明设法而不以私妨者也。而无道之君,既已设法,则舍法而行私者也”;宋代叶适说:“人主之所恃者法出,固不任己而任法,以法御天下”[9]。这些思想家心中的大治社会是无论君民都应遵从法律的社会。这是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珍宝,是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推崇法律至上的重要思想萌芽。现代法治强调法律高于权力。因此,培育守法主体,首先要求国家公职人员率先守法。这是因为,公职人员的守法程度直接关系着公民对法律的认同和信心,乃至辐射整个社会对法律的推崇与信仰。因此,应将国家公职人员守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工程,为全民守法做好示范,树立榜样。

第三,赋予“民告官”以时代新意,促进法治政府早日建成。中国传统社会虽然没有西方的三权分立与制衡,但是在民众私权利受到政府公权力侵犯的时候依然能得到一定的救济。中国传统的“行政”受“为民父母行政”法律文化的影响,强调君主和地方行政长官应以父母教育子女的方式,哺育百姓,推行政令。隋文帝曾下诏:“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挞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唐六典》规定:“凡有冤滞不伸,欲诉理者,先由本司本贯;或路远而踬碍者,随近官司断决之。即不伏,当请给不理状,至尚书省左右丞为申详之。又不伏,复给不理状,经三司陈诉。又不伏者,上表。”[10]不管这种“行政”的出发点为何,至少它保证了民众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为其提供申诉冤屈、控诉贪腐的方式和途径。“民告官”虽然不同于现代的行政诉讼,但它也对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变迁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因此,在现代法治建设中,要赋予“民告官”以新的时代意义。一方面,政府不仅仅是纠纷的裁决者,也是问题的参与者,因此,要畅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通道;另一方面,政府要鼓励民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实现与民众的良性互动。

第四,协同推进“德法共治”实践,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转离不开社会道德的价值体认。因此,既要强调法律的他律规范,又要发挥道德的自律教化,两者共同发力,协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要弘扬“诚信”价值,建立诚信政府。中国人自古坚持“诚信是金”“一言九鼎,言出必行”“人无信不立”等道德价值。千百年来,中国社会虽经历了沧桑巨变,但是支撑中国人的“诚信”价值却始终未变。在法治政府建设中,要将诚信价值转化为制度安排,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建立诚信政府。其次,用道德“软约束”助推制度“硬保障”。道德对社会行为的调整,一直被认为是基于人们内心的自愿自觉,因而是社会治理中的“软约束”。这种“软约束”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需的。过去,道德的“软约束”很难进入政府的决策体系。今后,道德的“软约束”应当介入政府的决策过程。政府在决策之前,应先行考察自身行为是否违背社会道德,并通过建立配套的制度,来保障决策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用道德“软约束”助推制度“硬保障”。最后,汲取“中性智慧”,实现德治与法治的平衡。“法治”与“德治”并不是彼此对立的,而是相互支撑的。一方面,法治需要道德支撑,越是与社会基本道德观念契合的法律制度,越能得到民众的认同和信任;另一方面,与现代社会匹配的道德,可以有效助推法治的实现。因此,在国家治理中,既要重视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又要发挥道德对法治建设的滋养功能,通过汲取“中性智慧”,有效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总之,已经走上新时代法治道路的中国人民,应该有着发自内心的法治自信,并将现代法治与传统文化在共同价值点上进行有效衔接和转化,聚合起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磅礴力量,开创出更加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现代化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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