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中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及正确适用

2020-01-19 14:01季林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
环球市场 2020年26期
关键词:诉讼请求诉讼时效人民法院

季林 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

一、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概念

(一)驳回起诉的概念

驳回起诉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二)驳回诉讼请求的概念

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依据实体法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正当理由或认为无法律依据而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支持的司法行为。

二、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的区别

1.适用的条件不同。驳回起诉适用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人民法院立案庭错误受理的民事案件。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充足的证据证明,或者没有法律依据的民事案件。

2.适用的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3.适用的当事人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当事人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当事人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4.二审适用的裁判方式不同。对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二审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但对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的,二审不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以免造成一次实体审查既是终审,变相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

5.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必须采用书面判决。具体法律文书分别是民事裁定书与民事判决书。

6.法律后果不同。对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如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应予受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当事人如无新的证据,不能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否则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对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一律退还;而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则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计收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7.上诉期限不同,不服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均可以提起上诉,但上诉期限前者为10日,后者为15日。

三、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主要情形

(一)适用驳回起诉的主要情形

1.原告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予以审查。如审理发现原告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予裁定驳回起诉。

2.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没有诉权。“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在其诉称事实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反之则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立案之后经过审理,如果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主体资格,经审理查明即应适用驳回起诉处理。

3.诉状中没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时必须提供被告的身份资料,如被告自然人,则需提供其身份证或相应的户籍证明资料,如法人等组织的,则需提供工商登记资料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另一种意见认为“明确的被告”是指能够确定被告的身份,能够将特定的被告予以特定化,即有明确的住所等,能够与他人区分即可。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4.超出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已受理,经审查后发现属此种情况,应予驳回起诉。

5.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如受理后发现属于此种情形的,即予裁定驳回起诉。

6.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经审查发现即予裁定驳回起诉。

7.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构成重复起诉,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予以驳回起诉。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起诉的案件除外。

8.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或者约定了仲裁条款的,既然签订了仲裁协议或者约定了仲裁条款,就意味着排除法院的管辖,除非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除外。

9.违反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规定的,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并且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也不能受理。如果已经错误受理应裁定驳回起诉。

10.二审程序审理中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一审错误受理并审理判决,二审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二)适用驳回诉讼请求的主要情形

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案件事实需要由证据进行证明,否则就是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导致无案件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而败诉。

2.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各民事实体法。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法律关系定性错误。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有些是原告故意而为之,有些是认识错误。比如本来是民间借贷,因为证据问题,而故意当作不当得利起诉。由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在法官明释后如果还是坚持错误的法律关系,败诉就在所难免。

4.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超出诉讼时效的案件,人民法院仍然受理,但不主动审查,如果被告以超出诉讼时效进行抗辩,人民法院查明无确已超出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届满后,原告丧失的仅为胜诉权,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因还拥有自然债权。

四、结束语

笔者认为,律师在代理当事人诉讼过程中要从程序与实体两方面对案件进行审查,要严格审查当事人是否拥有诉权,要精准确定诉讼类型及受案法院,要准确定性法律关系,要严格审查证据及法律适用,努力做到精准、高效诉讼,以免剑走偏锋浪费精力与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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