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研究

2020-01-19 13:19徐文哲
消费电子 2020年12期
关键词:股东大会公司法通讯

徐文哲

【关键词】科技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保护;累积投票制度;分类表决制度;通讯投票制度

一、引言

经过几十年来证券市场的稳步发展,中国科技上市公司的规模陆续发展壮大,股权结构日趋合理化,核心竞争力日益增强,科技上市公司的发展已成为推动国民经济的中坚力量。然而,仍有不少企业上市仅仅为了满足其融资的需求,没有很好地建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治理结构,使得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维护问题成为难题。中小股东保护可以细分为自我保护和法律制度的外部保护。自我保护通常指在投资者已经对公司董事或大股东失去信心的前提下,为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投资者将自己的股权转让出公司的行为。在法律制度方面,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作出了许多法律制度规定,本文主要研究的是表决权的制度安排问题。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而设立的三种股东大会制度分别是:累积投票制度、分类表决制度和通讯投票制度。

二、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度是指当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股东通过投票选举两个及以上的董事,无论大小股东,他们所拥有的投票权益数与他们持有的股份数相同。因此,股东可以自由选择集中对一个人或分散向几个人进行投票,最后根据投票数确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在每个股东持有一定数量股份的情况下,大小股东均有权投票并实施其最佳的累积投票计划。并且一旦确认选举结果,就没有人可以更改选举结果。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采用累积投票制也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效手段。中国新的《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时,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施累积投票制。

目前,大多数学者都同意累积投票制。他们认为累积投票制遵循公司民主理论的基本思想,并且类似于国会议员的选举,累积投票制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利,让他们有更多机会选举心仪的候选人进入董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改变了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现状,防止大股东独裁事件的发生。然而,一些学者认为累积投票制并不乐观。有学者指出,一旦选举出廉正度较低的董事,他可能会出卖中小股东以谋取私利,甚至可能利用其个人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无论公司的长远发展如何,都有一些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们在中小股东利益的旗帜下为自己谋取私利。这对其他股东也极为不公平。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市场中的某些反对派利益团体可能会使用累积投票权作为他们争取控制权的工具。这样,每个董事会都变成了一场看不见的战斗。如果这样下去,董事之间的冲突可能会越来越激烈,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分类表决制度

目前实行的分类投票制度意味着,科技上市公司在可能损害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事项上进行表决时,流通股股东有权单独投票。如果流通股的表决达到一定比例,其效力将高于非流通股股东投票。该政策的背景是,在非流通股的情况下,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通常缺乏相同的利益目标,流通股股东的声音较弱,其利益往往没有得到有效地保护。所以,有必要给予可流通股股东更多的发言权。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对类别股制度作出了规定。据此,国务院确立了优先股制度。分类表决制度作为类别股制度的重要内容也被我国法律所保护。

分类表决制度可以帮助恢复平等原则的真实含义,并从经济实力,持股比例,投票权和信息拥有等方面提高处于弱势群体的可交易股东的地位。该系统可以有效地防止由于传统公司法规定的多数股权决定原则和“一股独占”股权的实际结构而导致的多数股权滥用,从而防止了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大会”。这不仅充分体现了对公众股东共同利益的关心,也反映了公众股东自身利益的维护。但是,还应该注意的是,实施分类投票制度后,由于公众股东不了解公司的战略,经营方式和技术,仅对公司的经营成果承担较小责任,因此可能会做出错误的决定或滥用他们的投票权。导致所谓的“族群分类”现象或更无法控制的紧急情况。如日本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的一团糟现象。

四、通讯投票制度

通讯表决是股东通过各种通讯手段行使表决权的行为。可以将其视为对技术系统的补充,以使股东投票制度得以有效实施。如今,当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证券市场时,股东主要通过信件,传真和互联网来行使其投票权。与信件、传真、电话等相比,网络在线投票是最便捷和广泛使用的通信投票方法。尽管新的《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通讯投票,但早在2004年,深沪证券交易所就正式启动实施了通讯投票制度。相关政策文件包括《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上市公司股東大会网上投票工作指引(试行)》等。这是我国通讯投票制度走向完善的重要一步。

实现了通讯投票制度后,股东可以通过Internet浏览相关信息,并在在线聊天室中与其他股东讨论相关建议,权衡利弊,然后以最有利于他们的方式进行投票。这种基于Internet的投票有利于节省投票成本,并最大限度地提高股东利益和公司价值。互联网上信息传输的最大特点是低成本。公司以低成本的方式将信息传递给股东,股东几乎可以免费获得信息并根据信息进行投票。但是,与线下股东大会相比,由于网络中断和信号延迟等不可控因素,在线投票可能会影响股东会议的进行,并且由于在线交流的局限性,在线投票还会影响股东对投票表决的判断情况。

五、结论

本文的研究发现,我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证券立法相对完善。相关法律包括新的《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这些制度的颁布实施,为科技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产权保护,维护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但是,在更完善的制度背后,仍然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领域,例如实现平等原则的困难,执法效率低下以及诉讼机制不完善等。

就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而言,完善法律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关键是营造有利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律环境。这就要求证券市场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是,我国强调政府监管和轻工业自律的市场特征导致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监管缺乏统一性,独立性和艺术性。要改善我国的证券监管,必须重建监管的“灵魂”,即监管观念,形成有效但不过分的监管模式,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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