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新闻报道的规范与影响研究

2020-01-21 09:44王勇
传媒 2020年24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民法典新闻报道

王勇

摘要:《民法典》的实施,将会对新闻媒体乃至整个新闻业态的健康发展,起到更加积极的促进作用。具体来看,这种影响主要表现为对新闻报道主体范围进行了丰富、对合理合法使用舆论监督权利进行了界定、对新闻报道内容的审核义务进行明确、对公民人格权益的保护进行了强化。

关键词:民法典 新闻报道 舆论监督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部法典以其覆盖广泛、内容丰富、条款全面等特点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整体来看,这部《民法典》共有7编1260条,除总则和附则之外,它的主体部分可以说涉及物权、人格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继承等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在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民法典》第1260条内容明确规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后,将会对我国当前的新闻报道活动起到什么样的规范作用和具体影响?笔者将针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丰富了新闻报道的行为主体

《民法典》在涉及新闻报道問题方面,与之前的法律法规相比有一个明显的不同之处,它对开展新闻报道的行为主体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展,同时,又为未来传播技术有可能带来的变化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因此,在整个《民法典》1260条的内容中,尽管出现了三次“新闻报道”字眼,但却没有在任何地方使用“新闻机构”“新闻组织”“新闻媒体”或“新闻记者”等说法,而是使用了“行为人”的概念,《民法典》同时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纳入到了行为人的范畴中,这也就意味着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主体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而是进一步扩展到了实际发生新闻报道行为的所有组织和个人。

众所周知,到目前为止,我国对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依然实行着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在这样的制度框架内,新闻机构主要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出版许可证的报纸和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以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而新闻记者则主要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从这个意义上讲,新闻报道的行为人无疑就是已经取得相应资质的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

但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尚未取得资质的组织和个人也逐渐参与到新闻信息的采集和传播过程中来,形成日益繁荣的网络新闻报道现象和潮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淹没了传统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的声音。但事实上,它们中的绝大多数都不具备进行新闻报道和新闻分发的资质,就连腾讯、新浪、搜狐等新闻门户网站也仅仅限于“经批准后只可以登载前列新闻单位的新闻,而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更遑论那些在各大网络平台或移动应用开通并经营自媒体账号的个人用户了。在这样的语境之下,《民法典》没有沿用之前各类法律法规所惯用的“新闻机构”“新闻媒体”或“新闻记者”等表述,而是采用了“行为人”的说法,在很大程度上把那些在事实上已经产生新闻采集和新闻传播行为的组织和个人都纳入到了法律规范的行为主体中来,这也就意味着哪怕是个人在自己的社交网络上发布的“新闻”,如果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后果,行为人也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合理合法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促进权力规范运行,离不开舆论监督的强化。”新闻报道活动是对某些组织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进行揭露和曝光的重要方式,是进行舆论监督的重要手段,但法律赋予新闻报道行为人的这一舆论监督权利也不是毫无限制的。《民法典》的通过和施行,将会在正反两个层面上促进新闻报道的舆论监督功能趋于完善:《民法典》在第999条和第1025条明确了新闻报道行为人的舆论监督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可以合理地使用公民的姓名、肖像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并且如果影响了公民名誉,可以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而打消了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报道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顾虑,使得他们能够更加放心地行使这一权利。但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也没有绝对不受约束的权利,新闻报道过程中的舆论监督权利也是如此,近年来,随着后真相时代的来临,各种各样的反转新闻层出不穷,这也提醒着广大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要时刻珍惜并谨慎行使自己手中的舆论监督权利,以避免权利的滥用给个人和组织带来不良的后果,甚至造成新闻媒体权威性和公信力的丧失。在这一点上,除了媒体自律之外,《民法典》在第999条和第1025条的条款后半段也予以了明确规定:“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由此可见,《民法典》所赋予新闻报道行为人的舆论监督权利,只有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地行使,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尤其是网络媒体和自媒体相关组织和从业人员,更应该重视《民法典》的施行,这也给他们的内容采编和运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很多自媒体人员认为网络空间是法外之地,于是为了博取眼球吸引流量不惜捏造事件、歪曲事实、虚构人物甚至对新闻当事人进行言语辱骂乃至人身攻击,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且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施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过程中的这一乱象,尤其是在自媒体领域中存在已久的这一沉疴痼疾将有望得到有效治理。

三、明确新闻报道活动的审核义务

从《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可以看出,新闻报道过程是一项权利和义务并行的过程,行使好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好义务,而新闻报道最大的义务就是向广大用户提供新闻事实和新闻真相,而事实真相主要是通过采访获得、通过写作形成的,如果采写人员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对新闻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那么就非常容易导致事实扭曲、舆论偏向甚至民意不满。因此,《民法典》既规定了新闻报道的行为人可以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条件,又同时指出了几种情形除外,其中之一就是行为人“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而关于行为人如何履行相应的信息核实义务,《民法典》在第1026条中予以了更加具体的明确:“(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事实上,《民法典》第1026条列出的上述六点要考虑的因素,恰恰是新闻报道行为人在对新闻事实进行采访与核实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的,《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将强化新闻报道尤其是那些并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网络自媒体所应该遵循的报道和传播规范。

首先,内容来源的可信性。这是新闻内容的生命,失去可信性的新闻内容很快就会被所有用户归入谣言、谎言的行列,失去可信性的新闻机构很快就会尝到权威性和影响力丧失的恶果。这就要求新闻报道行为人要高度重视直接信源、权威信源与合法信源的价值,哪怕通过采访事件当事人而获得的信息,都要适当存疑并对之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其次,必要的调查。网络的发达带来了信息流通的加速,但也給新闻报道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媒体机构之间为了争夺新闻的时效性而不断在新技术方面加码,但却屡屡因为有意无意地省略“调查”工作而闹出很多起“被死亡”或者反转新闻的乌龙,就连部分中央级权威媒体也饱受其害。因此,《民法典》要求行为人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查,就显得格外有必要了。最后,核实能力与核实成本。尤其是那些根本就不具备新闻采访资质的网络自媒体,既没有受过专业新闻教育的采编人员,又没有可以支持“小编”进行核实信息真实性的雄厚财力,在这样的前提下,最明智的做法就是采用那些权威媒体已经核实并发布的新闻信息,而非根据自己捕风捉影主观臆想出一个子虚乌有的所谓“真相”,否则就非常容易产生相关的民事纠纷。

四、加强对公民人格权益的保护

在被报道对象方面,《民法典》的施行也将会加大对公民人格权益的保护力度。一方面,是保护了新闻媒体由于正当目的而合理使用公民人格权益的权,比如,第999条提到的新闻报道过程中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这都给新闻报道行为人以很大的自由;另一方面,《民法典》也严格对新闻报道过程中使用公民人格权益进行了非常明确的限制,比如,第1025条提到的新闻报道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和1026条提到的新闻报道要考虑到“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等。

《民法典》对公民人格权益的范畴也进行了一定的扩展。比如,第1017条提到的“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尽管这一条内容并不是专门针对新闻报道活动而提出的,但它却提示新闻报道行为人在报道活动中要规范使用公民姓名、网名、简称等人格符号的行为,以避免造成公众混淆。再比如,第1032条指出了公民享有必要的隐私权,不能随意泄露公民的个人隐私。这一规定对近些年饱受争议的娱乐新闻的跟拍、偷拍、曝光他人隐私等行为提出了直接的否定,也是对公民人格权益保护的一种扩展。

此外,《民法典》在第1028条还提出了新闻报道行为人对失实报道应该履行内容更正和删除的义务。这就意味着,新闻报道行为人,无论是新闻机构还是自媒体账号,都应该对自己采写和发布的内容本身的真实性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在被证实内容失实的情况下,有义务根据公民的要求进行内容的更正或删除。这也在另外一个角度上对新闻报道的信源可靠、要素无误、内容真实、表述规范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结语

总体来看,《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将会对包括新闻报道在内的方方面面的公民行为和社会活动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于新闻报道活动而言,它不但更加具体地明确了新闻报道活动过程中的各类相关利益主体所对应的权利义务,而且强化了对新闻报道行为的规范、加大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民法典》的施行,将会对新闻媒体乃至整个新闻业态的健康发展,起到更加积极的促进作用。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体育部

参考文献

[1]人民日报评论员.加大舆论监督力度——三论持之以恒落实八项规定[N].人民日报,2014-05-02.

[2]王伟亮 .约束与保护——新闻记者关注《民法典》的两个角度[J].青年记者,2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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