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铁附属地军警统治初探

2020-01-27 06:01孙雁
锦绣·中旬刊 2020年10期
关键词:关东宪兵分队

孙雁

1、铁路守备队的“暂住”权

日俄战争之后,在美国的调停下双方签订了《朴次茅斯条约》,结束了战争状态。根据朴次茅斯条约的规定,日本取得俄国在中国东北南部地区特权。其中条约第三条规定:“关东军租借地以及长春以南之南满铁路、南满洲支线,再经由中国同意后,让渡日本。”第六条规定:“不可将各自铁路用于军事战略目的。”1此后,中日两国又于1905年12月22日签署《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其第一条称:“中国政府将俄国按照日俄合约第5条及第6条允让日本国之一切概行允诺。”2基于以上两个条约,将俄国对长春以南中东路权益悉数转让给日本,构成了日本对南满铁路行使行政权的法律基础。

1896年中国清朝再允准俄国修东清路时,曾签《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章程》,其第六条规定:“凡该公司建造、经理、防护铁路所需之地,又于铁路附近开采沙土、石块、石灰等次所需之地,若系官地,由中国政府给予,不付地价;若系民地,将照时价,或一次缴清,或按年向地主纳租,由该公司自行筹款付给。反该公司之地段,一概不纳地税,由该公司一手经理。”3“一手经理”通常被解释为公司对所有征用土地拥有绝对的排他性的行政权。

日本在中国东北取得排他性的行政权的同时,中、日两国在协定中还规定日本在中国东北保有驻扎护路兵的权利,并规定:“ 两订约国可留置守备兵,保护满洲各自之铁路线路,至守备兵人数,每一公里不过十五名之数。”41905 年 12 月 22 日,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中,清政府被迫对日本有权派驻守备兵这一特权给与承认,同时还承认了日俄条约中俄国让与日本的各种特权,同时开设辽阳等16个城市为商埠,在奉天、营口、安东划定租界,在鸭绿江右岸地方设置木植公司和直接经营安奉铁路等路权等等。

通过以上两个条约的签订,使得日本在南满地区的势力逐渐增强,并且拥有驻军权之后,铁道守备队就成为了常态化的存在。条约签订以后,日俄两国根据条约的规定,各自在中东、南满铁路沿线每一公里驻兵15名以内,以保护铁路安全为名,执行“守备防护”的职责。日本的铁道守备队是以保护南满洲铁道及附属地的安全为名组建并驻扎的,但在后來的实际发展中,日本铁道守备队不断扩充人员和编制,完全超出了保护铁路及附属地的职责,策划了一系列事件,成为了日本侵华的急先锋。

1906年9月,为了守卫南满铁路沿线,日俄将参加战争的预备军人编成守备队6个大队,属永驻性质。兵力分配于普兰店至长春之间,沈阳至安东之间铁路沿线各地方,专门负责铁路沿线的警卫工作,并保护铁路周边的电线设施。1909 年4月,南满铁路改筑工程全部完毕,日本又决定设立独立守备队。将司令部设在公主岭,守备兵由预备兵中征召。守备队分为六个大队,分驻公主岭、开原、奉天、连山、大石桥、瓦房店,其中各中队遍布南满安奉铁路各个附属地。1916 年6月,废除了预备役制,改为现役制。1923年3月,因为军备缩小的原因,撤销了守备队的二个大队,此时的铁路守备队缩编为四个大队。1929年4月15日,日本对陆军原有编制做出了变更,南满铁路守备队又增设了两个大队,又恢复了六个大队的编制,司令部仍在公主岭。军队分配于关东租借地外南满铁路沿线各要地,直接担当铁路警卫的任务。独立守备队最初接受关东都督的指挥,关东都督掌管着保护南满铁路的重任,可在必要的时候使用兵力。从1919年4月开始,守备队改由关东军司令官统辖,关东军司令官可以在保护铁路线路的紧急情况下,动用兵力。

到1931年之前,驻守在南满铁路沿线的守备队员发展到六千余人,他们美其名曰是“维护南满铁路的安全”,实际上干下了许多不可告人的勾当,严重地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对中国人民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九一八”事变之后,日本的全面占领中国东北,关东军已脱去其护路军的外衣,成为名副其实的成建制军队,满铁附属地的治安权转移到关东宪兵队,之后更是成立了以关东宪兵队掌控下的伪满军警统制委员会,负责整个满洲地区的治安工作,铁路守备大队的“暂住”权变成了“永驻”权。

2、警察机关的扩充和警员增长

日俄战争之后,日本帝国主义从沙俄手中夺得了沙俄在中国东北的特权,日本在旅大地区及满铁附属地区设立关东都督府,进行军政统治。在关东都督府统辖下,关东宪兵队的构成情况如下:

“关东宪兵队本部设在旅顺,队长为大(中)佐,下设旅顺、大连、辽阳、安东、铁岭、长春7个分队。其中大连分队下设柳树屯分遣队;奉天分队下设本西湖、抚顺、营口、大石桥分遣队;长春分队下设公主岭分遣队。其具体人数不详,推测大约有250人左右。关东宪兵队长除指挥宪兵队外,兼任都督府民政部警务总长,掌握旅大地区和满铁沿线附属地的一切警察大权。”5

此时宪兵队以军事警察为主要任务,负责满铁附属地的治安工作,但同时还担负着镇压中国人民反抗和协助满满铁掠夺中国资源的任务。

1919年4月1日,关东都督府废止后,满铁附属地的宪兵队有所增加,在奉天附属地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鞍山宪兵分队,主要用于保护刚刚成立的鞍山制铁所。在增加人员的同时,还在满铁附属地上成了特高警察,相较于之前的宪兵规模,“此次增加的人数约为50人左右,使关东宪兵队的人数达到了250(300)人左右。”6

随着关东都督府的废止,满铁附属地的军政统一也随之废除,此时关东宪兵队的职责虽然在法律上并无变化,但是随着特高警察的成立,宪兵队的主要任务变成了单纯地执行军事警察的任务。此外,为了从中国获取更多的侵略权益出发,关东宪兵队还根据日本军部的命令,有目的的从事搜集情报和协助、参与日本军部在中国的阴谋活动。奉天宪兵队分队长三谷清少佐就全程参与了暗杀张作霖的“皇姑屯”事件,并在铁路炸毁,暗杀成功之后,“还从事收集中国人民对事件的反映,压制对事件的不满活动和进行宣传工作”7。这是关东宪兵队从事思想警察的一个典型事例,也是关东宪兵队协助日本军队实施侵略计划的一个实例。

1931年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之后,对关东宪兵队进行了调整,增加机构和人员。在关东宪兵队长二宫健市少将主持下,成立了关东宪兵队司令部,将原来的7个分队改编为了关东宪兵队司令部直属的奉天宪兵队和长春宪兵队,宪兵司令部设在奉天。随着日本在中国东北占领区的扩大,关东宪兵队的人员也随之得到补充。补充的人员主要是从日本和朝鲜的宪兵队中抽调而来。

改编后的关东宪兵队,组成情况大致如下8

司令官:二宫健市少将。

奉天宪兵队队长是三谷清少佐,下辖奉天、商埠地、城内、辽阳、营口、大连、旅顺、四平街、安东等分队,其中,奉天分队下辖抚顺和本溪湖两个分遣队,辽阳分队下辖鞍山分遣队。

长春宪兵队下辖长春、公主岭、吉林分队,其中长春在宽城子设置了分遣队。

各队的队长、人数均不详,但记得总共增加了500人左右。

日本占领整个中国东北之后,出于维护侵略权益的考虑,对新改编的宪兵队又做了调整,在奉山、奉吉铁路沿线的主要城市中,也新设了相应的宪兵分队或分遣队,其人员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从日本直接调拨,一是从侵华军队中划归。1932年5月,在哈尔滨新设立了哈尔滨宪兵队,并设置了三个分队。此后,随着占领地区面积的扩大,又先后在齐齐哈尔、阿城设立了分遣宪兵队。随后,出于时局的考虑,又成立了齐齐哈尔宪兵队,下辖齐齐哈尔、昂昂溪等几个分队和分遣队。

此时,关东宪兵队的人数增长到了1500人左右9,由于人数增长过快,导致关东宪兵队的军官人数不足,随即从关东军的其他兵种中抽调,以健全关东宪兵队的组织结构。

根据当时局势的发展和宪兵队改编之后力量的壮大,关东宪兵队的主要职责也随之产生变化,此时关东宪兵队的军事警察职能已经下降到次要位置,其承担的主要任务为以下职责:“宪兵被配置在侵华日军中,搜集中国抗日武装部队的情报,逮捕、迫害抗日爱国团体和爱国人民,协助军(关东军)的侵略活动;逮捕、镇压、杀害中国共产党、国民党及其他抗日人员,破坏其组织;监禁就东北政权的主要人物,并进行诱降工作;指挥关东厅警察、日本领事馆警察,以及后来的伪满警察进行上述工作。”10

1933年,由于日本军部调整部署,将间岛地区划归关东军管辖,随之,延吉宪兵队也自然划归到关东宪兵队管辖。延吉宪兵队下辖延吉、珲春、图们3个分队,其中延吉分队下辖龙井、汪清、明月沟分遣队。

随着日本军对中国华北地区的侵略扩张,在1934年又新设置承德宪兵队。承德宪兵队下辖承德、古北口、赤峰、凌源、山海关分队,同时又把锦州分队由奉天宪兵队划归承德分队管辖。其中,承德分队下设平泉分遣队;赤峰分队下设林西分遣队;凌源分队下设朝阳分遣队,锦州分队下设阜新、北票、大虎山分遣队。

随着宪兵队的不断增加和宪兵人数的大规模增长,1934年关东宪兵队做了如下改编11

司令官为东条英机中将,下设总务、警务二部,总务部长为腾江惠辅少将,警务部长为荻根丈之助大佐。总务部下设庶务、经理、第一3个课,医务、兽医2個室。庶务课设课长1名,为高级副官(中佐),另设1名尉官副官;庶务课还设有庶务系,尉官1名,准尉3名,军士10名。经理课设课长1名,为主计佐官,下设主计尉官1名,主计军士1名。第一课设佐官课长1名,尉官1名,准尉、军士3名。医务室设军医尉官1名,军士1名。兽医室设尉官1名,军士1名。

警务部下设第二、第三2个课。第二课设佐官课长1名,佐(尉)官3名,准尉、军士11名。第三课设佐官课长1名,佐(尉)官2名,准尉、军士11名。

具体分工为庶务课负责庶务、人事;经理课负责会计、经理;第一课负责教育、企划、编制;第二课负责防谍和谍报;第三课负责思想工作、军事警察。除此之外,宪兵司令部还设有教习队。

根据分工的调整,各队本部和分遣队也充实了人员,加强了思想对策和防谍对策业务。特别是在奉天、新京、哈尔滨、大连宪兵队本部的特高课就补充了30—40名宪兵。

在此后,为了更好地维护日本的既得侵略利益,强化关东宪兵队的职能,加之宪兵队数量增加、宪兵人数的大量增加,关东宪兵队在1935年又对宪兵队司令部做了扩充,其具体扩充情况为12

司令官为少(中)将,下设庶务、经理、警务三课及教习队。

庶务课设课长1名,为高级副官(大、中佐),副官1名(尉官),佐(尉)官3名,准尉、军士15名。医务室设军医上尉1名,军士2名。分担庶务、编制、动员、企划、教育、人事业务。

经理课设课长1名,(主计中、少佐),尉官1名,准尉、军士2名,分担会计、经理等业务。

警务课设课长1名(大、中佐),部员3名(中、少佐)。尉官4名,准尉、军士30名,分担治安肃正、思想对策、防谍对策和军事警察、宣传业务。

教习队设队长1名(佐官),尉官3名,准尉、军士13名,分担教育宪兵士兵业务。同时为警戒各队本部和分队,加强特高业务,各队又增加了一些人员。

随着日本对中国东北控制范围的扩大以及从苏联手中取得了中东铁路北段的控制权,于1936年又新设了如下宪兵队13

海拉尔宪兵队,下辖海拉尔、满洲里2个分队,其中海拉尔分队下设三河、牙克石2个分遣队;满洲里分队下设扎赉诺尔分遣队,另外尚有1-2个分遣队,但不详。

北安宪兵队,下辖北安、孙吴、黑河三个分队,其中黑和分队下设逊克、瑷珲2个分遣队。

东安宪兵队,下辖东安、佳木斯、鸡宁、宝清、勃利分队,其中东安分队下设虎头、饶河2个分遣队,勃利分队下设林口分遣队。

牡丹江宪兵队,下辖牡丹江、一面坡、穆棱、绥芬河分队,其中牡丹江分队下设掖河、杏树、宁安分遣队。

东宁宪兵队,下辖东宁,大肚子川、老黑山3个分队。

出于加强控制力的需要,关东宪兵队在1937年又在局部做出调整,表现为将佳木斯宪兵队进行改编,下辖佳木斯、汤原、宝清、富锦4个分队,其中佳木斯分队下设鹤岗分队;汤原分队下设依兰分遣队;宝清分队下设同江分遣队。并且,出于防谍需要,针对苏联无线谍报员的活动,在新京组建了特设宪兵队,通称为八六部队。

新京特设宪兵队下辖电气第一、第二、第三3个中队,电气第一、第二2个中队负责搜查无线电台及逮捕、镇压谍报员,电气三队负责研究摄影、指纹、化学药品,供警察使用。

由于新机构的设置,在此时,关东宪兵队的人数增加1000余名官兵,同时宪兵教习队也加强了新宪兵的培养工作,每年培养新宪兵的人数大约为400名左右14

此后,随着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和发动太平战争,又对关东宪兵队有所调整,从整体上看,都是在增加宪兵队个数和宪兵队总人数,到1945年7月,日本即将战败时,关东宪兵队的总人数已经达到3200人15,在此虽然宪兵人数有所减少,但由于增加了特别警备队,在事实上总人数还是在不断地增加之中,直到日本战败投降为止。

日本关东宪兵队随着日本在中国势力范围的扩大,在组织结构上不断细化和健全,在人数上不断增长,从最初的大约250人左右发展到大约3200人,司令官为中(少)将的旁大机构,成为了日本侵略者镇压中国东北地区人民反抗的主要军警力量,为日本掠夺中国东北资源“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渡边龙策:《近代日中政治经济史》,雄山阁,1978年,第97页。

[2]王铁崖编:《中外旧约条汇编》,第1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1年,第331页。

[3]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1年,第627页。

[4]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记编》,第1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聯书店,1981年,第628页。

[5]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合编:《伪满宪警察统治》,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3页。

[6]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合编:《伪满宪警察统治》,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4页。

[7]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合编:《伪满宪警察统治》,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5页。

[8]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合编:《伪满宪警察统治》,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5页。

[9]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合编:《伪满宪警察统治》,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6页。

[10]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合编:《伪满宪警察统治》,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6页。

[11]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合编:《伪满宪警察统治》,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9页。

[12]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合编:《伪满宪警察统治》,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7页。

[13]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合编:《伪满宪警察统治》,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8页。

[14]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合编:《伪满宪警察统治》,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8页。

[15]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合编:《伪满宪警察统治》,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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