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蕴含能够吗?
——对一个经验性拒斥的回应

2020-02-11 15:10
江西社会科学 2020年10期
关键词:测试者亚当行动者

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如果一个行动者S应当(或者说有义务)做一件事A,那么,S也有能力做A,这就是所谓的“应当蕴含能够”原则。然而,这一原则始终伴随着不少挑战,近年来更有学者从经验上对该原则提出质疑。以杜克大学基础克为代表的学者就试图通过实验科学的数据拒斥该原则。然而,基础克等人的实验设计存在一定的误导因素,这些因素导致被测试者选择的实际上是实验设计者想要他们选择的答案。从理论的角度说,基础克等人试图以经验证据拒斥“应当蕴含能够”原则的做法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直觉性的道德判断本身是不可靠的;另一方面,基础克等人的方法论也是可疑的。因此,基础克等人试图以经验证据拒斥“应当蕴含能够”原则的做法并不成功。

以康德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如果一个行动者S应当做一件事A,那么,S也有能力做A,这就是所谓的“应当蕴含能够”(ought implies can,以下简称OIC)原则。①实际上,OIC原则似乎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判断道德义务时依赖的一个重要原则,例如,如果一个人不会游泳,我们便不会认为他有跳入河中去救落水之人的义务;相反,如果我们认为一位身体健康的人有义务搀扶一位残疾人过马路,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认为前者能够做到这一点,我们不会认为一位腿脚不便的人有这样的义务。[1][2]不过,近年来OIC原则遭受不少挑战,既有学者从理论分析的角度质疑OIC原则的合理性[3][4][5],也有学者以实验科学的证据为基础对OIC原则提出质疑。[6][7][8]

不过,基础克(Vladimir Chitu)等人以经验科学的数据为参照来拒斥OIC原则的做法并不成功,一方面,该实验设计中本身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另一方面,实验的理论依据也有待商榷。因此,本文的目的就是以基础克的实验为例,回应这种从经验角度拒斥OIC原则的做法。具体而言,本文第一部分尝试简要重述基础克的实验及其结论;随后在第二部分中,参考科蒂(Miklos Kurthy)等人对布克沃特(Wesley Buckwalter)所做类似实验的批评②,分析基础克的实验设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文章第三部分试图论证,从理论的角度来看,基础克等人以经验证据拒斥OIC原则的做法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直觉性的道德判断可能存在偏差;另一方面,基础克等人的方法论也是不可靠的。

一、基础克的实验

基础克认为,虽然康德[9](P337)[10](P49)[11](P45,P48,P51)、西季威克(Sidgwick)[12](P78)、帕菲特(Parfit)[13](P15)这些哲学家都赞同OIC原则,甚至认为该原则为分析真理,而且当代也有彼得·维纳斯(Peter Vranas)这样的学者对此给出非常详细的论证[14],但该原则仍然是可疑的。不过,基础克也不认可像阿姆斯特朗这样的当代学者的做法[3],即通过思想实验提供反例的方式质疑OIC原则,基础克的质疑在于,这些思想实验的判断是否反映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相应概念的使用?[8]因此,他认为需要新的经验证据来阐释该原则(实际上当然是反驳该原则),这就是基础克用实验驳斥该原则的原因。

基础克的实验方法论依据在于:如果A分析地或概念地蕴含B,那么,如果B为假,则A也应该为假;反之,如果B为假,但A仍然为真,那么,A就不是分析地蕴含B。以“单身汉分析地蕴含男性”这个命题为例,如果我们认为张三是单身汉,那么,我们就不能否认张三是男性;相反,如果我们既认为张三不是男性,又认为张三是单身汉,那么,在基础克看来,这是表明“单身汉分析地蕴含男性”这个命题为假的一个非常强的证据。同样的,如果我们接受OIC原则,这意味着如果我们认识到行动者S没有能力做一个行动A,那么,我们就应当承认S没有义务去做A;相反,如果我们在认识到S没有能力做一个行动A的情况下,仍然认为S有义务去做A,就表明OIC原则为假。简单地说,基础克的目标就是要证明:许多普通人在认识到S没有能力做一个行动A的情况下,仍然认为S有义务去做A,因此,OIC原则为假;或者说,应当并不是分析地蕴含能够。③

基础克的具体实验包括三个。在第一个实验中(以下简称实验1),被测试者需要在如下情况中判断行动者S(亚当)在11:45分时是否仍然应当遵守承诺(背景对情形1、2同样适用):

背景:亚当答应他的朋友布朗今天中午一起吃饭,从亚当住的地方开车到吃饭的地方需要半个小时。

情境1.责任(blame)较低的情形:亚当在11:30的时候离开家,但15分钟后他的车意外坏了。因为在那个点他的车开不动了,所以,亚当不能像他之前承诺的那样中午跟他的朋友见面。

情境2.责任较高的情形:亚当最终决定不跟他的朋友布朗一起吃午饭,因此,他一直在家里待到11:45。因为在那个时间点他还在家里,所以他不能像他承诺的那样中午与他朋友见面。[7][8]

阅读上述情形后,被测试者需要回答他们是否同意如下陈述:在11:45时,亚当仍然应当与布朗在中午见面。

实验结果是:68%的被测试者否认在第1中情形下行动者S(亚当)应当遵守承诺;但60%的被测试者认为在第2中情形下行动者S(亚当)应当遵守承诺,尽管他们知道亚当没法做到这一点,也就是说,大部分被测试者断言“应当”不需要“能够”。[8]为了表明被测试者阅读两个场景的顺序对测试结果没有影响,基础克调整了被测试者的阅读顺序,测试结果并未出现太大变化。此外,还有被测试者谈到,亚当有替代性的义务,亦即做其他的事(如打电话通知布朗他无法如期赶到)来弥补他此时无法履行的义务。

基础克认为,支持OIC的学者可能会反驳说:“上述实验结果只表明,在责任较高的情形下,让犯错者承担责任的动机扭曲了(被测试者)本应该做出的判断。”[7]于是,为了厘清“应当”“能够”“责任”三者的关系,也为了回避替代性义务的可能,基础克做了实验2。实验2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去掉了实验1中责任较高的情形,给出了一个新的类似于实验1中责任较低的情形;第二,在这种情形下,类似“亚当打电话通知他的朋友”这样的备选义务也不再可能;第三,被测试者需要回答的问题变成下面这三个:1.在上午11:45,亚当应当遵守他的承诺吗?2.亚当能够遵守他的承诺吗?3.亚当会因为他未能遵守承诺而受责备吗?三个问题呈现的顺序是随机的。

实验2的结果表明,被测试者的“应当”判断与他们的“能够”判断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性,但他们的“应当”判断与“责任”判断之间,而且“能够”判断与“责任”判断之间确实存在显著的相关性。[7][8]此外,部分被测试者在“能够”判断上给出的回答意料之外,即他们认为亚当在11:45时仍然能够遵守承诺,为了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基础克排除了这部分人的数据,但实验结果并未出现多大变化。基础克认为,低责任情境下的实验结果意味着,OIC原则的辩护者对实验1的反驳是无效的,即归责动机影响了实验参与者判断的说法不能成立,因为,即使在实验2这种低责任的情境下,“应当”判断与“责任”判断仍然高度相关。

不过,在基础克看来,实验1和实验2仍然留下两个问题:第一,被测试者是否正确理解“应当”与“能够”这两个概念是在道德意义上使用的;第二,“应当”判断与“责任”判断之间的关联性是否独立于“能力”判断,还是只能在特定的、行动者不可能做到的情形中才存在。[7]就第一个问题而言,OIC原则的辩护者可能据此对两个实验结果提出质疑,因为如果被测试者理解的 “应当”与“能够”并不是在道德意义上使用,那么,他们做出的选择就没有道德含义,显然也就无法用来否定哲学家们在道德意义上持有的OIC原则。而厘清第二个问题则有助于进一步明确 “应当”“能够”与“责任”之间的关系:如果“应当”判断与“责任”判断之间的关联只是在特定的、行动者不可能做到的情形中才存在,那么,OIC原则的辩护者仍然可以说这种关联是人们为了让行动者承担责而强加的。相反,如果二者的关系独立于“能力”判断,那么,基础克就有理由认为,实际上是OIC原则的支持者为了规避责任而肯定“应当”判断与“能够”判断之间的关联。因为如果OIC原则为真,那么,根据逻辑推论,OIC原则的逆否命题也为真,换言之,只要说某些行动是行动者没有能力执行的,他们就不需要为未能执行这些行动而负责,因为根据OIC原则的逆否命题,行动者本没义务去执行这些行动。

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基础克进一步做了第三个实验。这里不再详细复述实验3的情形,简而言之,被测试者需要回答的问题与实验2相同,只不过基础克在实验设计中一一区分了行动者S是否有能力执行、是否有义务履行,以及如果没有履行的话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实验结果是,在行动者因不能履行道德义务而应受责备时,即使行动者不能执行该行动,被测试者仍然会断定他应当执行该行动;而在行动者不会受到谴责或没有道德义务的情况下,则被测试者的三种判断之间并不存在这样的关联性。[8]这样的实验结果与基础克的预设是吻合的:“责任”判断对“应当”判断有影响,但对“能够”判断并无影响;而且“责任”判断与“应当”判断之间的关联不适用于非道德的“应当”判断,也不适用于判断行动者何时能够做他应当做的事。[7]

因此,基础克认为,他们的实验表明,“与广泛的哲学论证相反,应当判断并不蕴含能够判断,但应当判断会受到责备判断的影响”[8]。这与布克沃特2015年的实验报告得出的结论类似。[2]此外,基础克与亨纳认为实验还解释了大部分哲学家接受OIC原则的原因,即哲学家把应当与责任混合在一起。在亨纳看来,哲学家是基于如下两个假定推出OIC原则的:“第一,行动者不会因为没有做到他做不到的事而受责备;第二,只有那些行动者没有做到会让他们受到责备的事,才是他们应当做的。”[8]这两个假定是相关的,因为如果第一个假定不能成立,第二个假定显然也无法成立。实际上,这两个假定单独来说都可以推出OIC原则,从这两个假定推出OIC原则的完整步骤应该是这样的:

根据第一个假定而来的论证(以下简称“第一个论证”):

1.一个行动A是行动者S不能做到的,

2.S不会因为没有做到A而受责备,

3.结论:S没有义务(不应当)做A;

根据第二个假定而来的论证(以下简称“第二个论证”):

1.只有行动者S未能做到行动A会受责备,

2.S才有义务(应当)做A,

3.结论:S能够做到A。

显然,第一个论证如果省略掉第2步正是OIC原则的逆否命题,第二个论证如果去掉第1步则是OIC原则的经典表述。因此,如果哲学家认为这两个假定为真,那么,他们的确可以据此推出OIC原则。然而,在亨纳看来,基础克的实验表明人们拒绝第一个假定,即一个行动者S在如下情况下仍然会被责备,即他做不到他应当去做的事。[8]如此一来,上述第一个论证显然不能成立,而第二个论证的第一个前提也不能成立,因此第二个论证也不能成立,所以哲学家不能根据这两个假定推出OIC原则。

总的来说,基础克等人认为,他们的实验表明,“应当”并不是分析地或概念地蕴含“能够”。人们往往会认为行动者应当为一些他们没有能力做到的事情承担责任,而这违背了OIC原则,因为根据OIC原则,行动者只对那些他们有能力做到的事负有义务,因而也只应当在没有做到这些事时承担责任。

二、对基础克实验设计的质疑

前文提过,布克沃特2015年发表一篇类似的实验报告,声称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判断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使意识到行动者S没有能力执行一个行动A,但仍然倾向于认为S应当(或有义务)履行A,他们据此认为“应当并不蕴含能够”[2]。不过,米克洛斯·科蒂(Miklos Kurthy)等人对布克沃特的实验设计提出了非常详尽的批评,而且通过修改布克沃特的实验得出了与之相反的结论,即普通人的道德判断与OIC原则是一致的。[15]虽然基础克认为他们的实验避免了布克沃特实验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不过在我看来,基础克的这一判断有待商榷。本文尝试指出,基础克的实验设计至少存在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在给定的实验场景中,行动者有义务与无能力之间存在时间上的错位,从而客观上造成“行动者有义务但无能力履行义务”成为唯一正确的答案;第二,实验结论依据的是被测试者给出的肯定或否定的答案,而不是被测试者选择答案的理由,但后者才能真正反映他们对待OIC原则的态度。

让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正如科蒂对布克沃特实验设计的批评一样[15],从整体上看,基础克在三个实验中给出的场景都是这样的情形:行动者在最初的情境下被赋予某项义务(承诺在某个时间点赶到某地去做某事),然后再通过修改条件造成行动者没有能力去履行该义务的情形,而被测试者却往往被要求去判断,在后一种情形下,行动者是否仍然有能力去履行义务,以及是否应当去履行义务。

具体来说,在实验1中,无论是在高责任还是低责任的情形下,亚当在最初给出的情境中就向他的朋友承诺,12点会去与他一同吃午饭,这让亚当有履行承诺的义务;而在随后的情境中,或者因为亚当自己改变主意(高责任的情形)或者因为他的车子突然出故障(低责任的情形),他都无法在12点赶到约定地点与朋友见面,这造成他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情形。实验2的情形与此类似,只不过为了避免替代性义务的可能,基础克调整了故事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故事发生的时间设定在20世纪50年代,这样亚当就不能打电话通知对方;亚当要赶去会面的人则坐在火车上,因此只要亚当错过那个时间点,他就不可能与对方见面。实验3由于试图把“应当”“能够”“责任”三个判断区分开来,在行动者仍然处于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时间点要求被测试者回答相关问题,但这个节点的数据并不是基础克等人用以否定OIC原则的数据,用以否定OIC原则的仍然是行动者的能力出现变化之后的数据。因此,我们可以说,基础克在三个实验中给出的场景都是先赋予行动者义务、再取消其履行义务的能力。

这样的实验设计看起来似乎没有什么问题。因为根据本文第一部分的重述,从逻辑上说,基础克的实验依据就是一个否定后件的论证模式,而OIC原则意味着,如果行动者S应当做一个行动A,那么,S有能力做A,因此基础克实验的出发点就是要造成这样一种情形:行动者S没有能力做一个行动A,但又有义务(或者说应当)去做A。只要被测试者认可这个选项,就表明OIC原则为假,或者说“应当”并不是分析地蕴含“能够”。所以,如果基础克的实验设计只是单纯突出行动者“有义务”与“无能力”的对照,看起来似乎没有太大问题。

然而,基础克给出这种对照的时间顺序,即先赋予行动者义务、再取消其履行义务的能力,却可能让这种对照影响被测试者的判断。因为有义务与无能力之间的时间错位会让被测试者对下述问题感到困惑:在义务确定之后出现的“无能”是否足以取消义务?这显然不容易在直觉上达成共识。例如,张三周一向李四借了一大笔钱,并且答应周日还给李四,但在周六时,张三赌博输掉了筹集起来准备还给李四的钱,我们很难说周六输掉钱后的张三就没有还钱的义务。就基础克的实验而言,被测试者的困惑可能最终导致他们一方面肯定亚当有义务,另一方面又承认亚当不能履行此义务,而为了让亚当履行原初被赋予的义务,最终在他失去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回答说“亚当应当去履行该义务”。

三个实验中的场景都涉及这种“有义务”与“无能力”的时间错位,这种错位对被测试者的影响也贯穿整个实验。就实验1而言,被测试者对如何处理亚当一开始因承诺而背负的义务感到困惑,因为如果由于亚当没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我们就认定亚当不再需要承担这项义务,这与张三因输掉钱就无须承担还钱的义务一样,似乎与我们的直觉相冲突。这一点在这种无能是义务的承担者造成的情形下会更明显,这也是为什么在基础克的实验1中,接近三分之二(60%)的被测试者认为在高责任情形下(相反,在低责任的情形下,超过三分之二的人认为亚当不需要履行这样的义务),亚当仍然应当在中午与布朗见面的原因。实验2的改进并不足以避免上述问题。因为即使被测试者分别在“1.亚当应当遵守他的承诺吗”“2.亚当能够遵守他的承诺吗”“3.亚当会因为他未能遵守承诺而受责备吗”这三者中选择,甚至如实验结果呈现的那样,许多被测试者肯定1而否定2,我们同样可以合理地假定,其中一些人是因为对如何处理亚当一开始就应该承担的义务感到困惑而肯定1,否定条件2不足以让被测试者否定1,因为二者之间存在时间差。实验3中那部分用来否定OIC原则的数据在这一点上与实验2并无实质区别。

我们之所以有理由推测说,这种行动者有义务与没有能力之间的时间差影响了被测试者的判断,让他们选择基础克等人希望他们选择的答案,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基础克等人的实验结论源于肯定或否定的答案,而忽略被测试者给出的理由,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推测被测试者作出选择的理由才是合理的。而且,基础克等人忽略被测试者选择答案的理由,这一做法也让实验的结论更可疑,因为尽管被测试者在承认行动者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仍然肯定行动者应当去履行该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被测试者本身不认可OIC原则。我们至少可以给出三种解释,表明被测试者并不拒绝OIC原则:第一,行动者有替代义务;第二,行动者的义务所对应的能力与被测试者在这里否定的能力不一致;第三,对行动者没有能力去履行义务的判断表示怀疑。

被测试者虽然承认行动者没有能力履行先前的义务,但他们仍然坚持认为行动者有替代性义务。以实验1为例,在11:45时,无论是由于亚当的车出了故障,还是由于他这时才出门,都无法在12点时赶到与布朗约定的地点见面,但这并不妨碍亚当可以打电话通知布朗,所以被测试者当然有理由认为亚当此时仍然有义务履行他的承诺,这并不违背OIC原则,因为亚当可以打电话通知布朗,所以他应当打电话通知布朗。科蒂的实验数据支持我们这里的看法,在科蒂的实验中,她修改了布克沃特等人的实验模式,使被测试者正确地理解了OIC测试的问题,因而在她修改后的实验中,绝大部分被测试者的答案都符合OIC原则,但仍有少数测试者的答案与OIC原则相冲突,而在这少数被测试者解释他们的选择时,便有不少人认为,行动者有替代性义务。[15]

当然,基础克可以反驳说,实验2避免了这种替代性义务的可能。然而,即便我们承认这一点,被测试者仍然能够给出新的解释,譬如说行动者的义务所对应的能力与被测试者在这里否定的能力并不一致。就实验2而言,在11:45这个时间点上,被测试者的确可以确定亚当无法在12点赶到火车站与他的老板见面,他也没办法通过打电话的方式通知老板,但亚当仍然有可能去与他老板见面,即便时间肯定晚于12点。所以,被测试者在这里认为亚当仍然有义务去与老板见面,或许并不是认为亚当应当在12点与他的老板见面,而只是认为亚当应当与他的老板见面。而这种理解显然符合我们的日常直觉,例如,我们本该9点赶到教室上课,但由于路上堵车,9点钟还没到教学楼,这时我们显然不会认为自己没有义务赶到教室去上课了,即使我们肯定会迟到。如果是这样,那么,被测试者的答案仍然是与OIC原则一致的,因为他认为亚当仍然有义务跟老板见面,而亚当也的确能够与老板见面。换言之,这里的问题可能是,被测试者理解的义务与基础克等人预设的义务并不相同,而被测试者否定的只是履行基础克等人预设的义务对应的那种能力。

不过,基础克仍然可以回应说,上述解释曲解了实验2的问题,因为虽然实验2要求被测试者回答的第一个问题没有明确提到12点这个时间节点,但“在上午11:45,亚当应当遵守他的承诺吗?”这个问题中,“承诺”一词显然对时间节点做出了明确限定。对此,我们可以反驳说,被测试者可以给出这样的解释,即上述限定不够明显,以至于他们误解了基础克等人的意思,所以才会回答说“在上午11:45,亚当应当遵守他的承诺”。

退一步说,即便承认基础克这里的解释是合理的,我们仍然可以给出新的理由,即被测试者对行动者没有能力去履行义务的判断表示怀疑。乍看起来,似乎被测试者在“行动者是否有能力履行义务”这个问题上给出了肯定答案,那么,我们就没理由再谈这种怀疑了,但或许并非如此。因为被测试者否定能力判断是因为在实验给定的情境中,亚当看起来的确不能履行自己的承诺,但在判断行动者是否有义务履行承诺时,被测试者因为先已认定行动者应当履行承诺,所以,他被这一信念驱使着为行动者寻找新的能力或可能性。回到实验2,由于我们先已认定亚当应当在12点赶去与老板见面,因此,尽管我们承认中途的变故导致亚当没法做到这一点,但为了肯定亚当仍然有义务守诺,我们可能会设想在11:45到12点这个时间段可能会出现新的转机(例如,老板的火车晚点),以至于亚当最后仍然能赶在12点与老板见面。实际上这里的直觉与我们对基础克实验设计的第一个质疑是类似的,即我们并不会由于后来出现的“无能”而轻易否定先前已经肯定的义务,这时候我们可能为了让行动者能够履行先前的义务为他们寻找新的能力④,即便这里似乎自相矛盾。在这点上,中国古人说的“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或许就包含这层意思,哪怕一件看起来我们没有能力做到的事情,我们也会竭尽全力尝试去做,因为我们只有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去做了,我们才会接受我们的确没有能力做到。⑤

简而言之,一方面,在基础克的实验设计中,行动者的“有义务”与“无能力”之间存在时间上的错位,可能影响被测试者的判断,因为这挑战了我们的直觉:在义务确定之后出现的无能是否足以取消义务;另一方面,基础克设计的那种让被测试者简单地选择答案而忽略他们选择答案的理由的模式,很难准确、全面地反映被测试者对OIC原则的真正态度。更为重要的是,就算我们撇开基础克实验设计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该实验本身是否足以拒斥OIC原则也是可疑的,下一部分将详细讨论这一点。

三、对基础克实验方法论的质疑

针对基础克与布克沃特等人以经验证据拒斥OIC原则的做法,基辛格-诺克斯(Alicia Kissinger-Knox)在2017年发表的文章中给出系统的批评,他认为这种做法既缺乏经验根据,在方法论上也是成问题的(empirically unwarranted and methodologically problematic)。[16]不过,诺克斯并不是为OIC原则辩护,而是认为,实验表明,即便行动者没有能力履行他们的义务,人们仍然把道德责任加到他们身上,基于这样的事实我们能推出的结论应该是OIC原则并不是直觉性的(intuitive),而非OIC原则被驳倒了。既然OIC原则并不是直觉性的,那些不愿意放弃OIC原则的哲学家就不能再把它视为公理(axiom)。[16]大体上赞同诺克斯对基础克等人的批评,但在具体的理由方面存在一些差异,更重要的是,笔者并不十分认可诺克斯最后的结论。

诺克斯对基础克等人的第一个批评是,经验证据本身作为证据的地位是可疑的。他的理由是,基础克等人所谓的经验证据就是他们实验中被测试者给出的直觉性道德判断,但这些直觉性的道德判断受到与道德本身之真假无关的偏见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因此这些直觉性的道德判断并不可靠,自然也就不足以作为证据来支持或否定一个哲学命题,如OIC原则。诺克斯之所以认为直觉性的道德判断受偏见及其他因素影响,一方面是基于“道德心理学与实验哲学的证据”⑥,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诺克斯自己的实验结果呈现一个“行动者-旁观者”⑦(actor-observer)的偏见[16]。因此,诺克斯认为,即便基础克等人实验中的被测试者的确赞同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行动者仍然应当履行该义务,基础克也不能据此得出结论说,他们以经验证据拒斥了OIC原则,因为被测试者的直觉判断不足以作为证据。

结合本文第二部分对基础克实验设计的质疑,我们有理由认为,诺克斯这里的批评至少对基础克的实验来说是合理的。因为就像我们指出过的那样,基础克实验设计中存在诸多误导因素,无论是“应当”与“无能”的对照,还是二者时间上的错位,都会对被测试者的道德判断造成影响。当然,正如诺克斯正确指出的那样,这里的偏见不仅包括实验设计者有意制造出的误导性因素,同样也包括被测试者本人的道德信念、认知能力等因素。此外,科蒂的实验结论也从侧面佐证了我们这里的分析。她在2017年发表的实验报告中声称,修改布克沃特等人的实验设计,得出与布克沃特等人截然相反的结论,亦即大部分被测试者作出的道德判断都是符合OIC原则的。[15]无论科蒂的实验结论是否可靠,都表明在有关OIC原则的测试中,被测试者作出的道德判断受实验设计中的诸多因素的影响,如问题呈现的顺序、连接不同问题的关联词等。

诺克斯对基础克等人的第二个批评是,即便撇开直觉性道德判断是否足以作为可靠的证据这点不谈,经验证据本身也不足以否定哲学命题。在这一点上,诺克斯诉诸迪昂—蒯因(Duhem-Quine)命题或者说整体论思想。该命题的大意是说,我们对外部世界的描述并不是单独面对经验的检验或挑战,而是作为整体来面对经验的检验或挑战。例如,在T→P这个命题中,如果我们的经验证据表明P为假,那么,我们并不能简单地就否定T,因为从T到P的推论中实际上还预设了许多附加因素(A1,A2,A3,…,An),因此,如果P为假,那么T为假当然是可能情形中的一种,但也仅仅是一种罢了,因为出错(或者说我们可以修改的)的也可以是从A1到An中的任何一个或多个附加因素。[16]

本文第一部分提到,基础克实验设计的方法论依据就是“否定后件”式规则,因为根据OIC原则,如果行动者S有义务去做一个行动A,那么,S也有能力去做A,因此只要实验被测试者同意“S没有能力去做A,但S仍然有义务去做A”,那么,OIC原则就不是分析地为真。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诺克斯这里挑战的就是基础克实验设计的方法论依据,也就是说,诺克斯并不认为“否定后件”的逻辑规则在这里可以让基础克直接推出他想要的结论。不过,就像我们前面谈到的那样,我并不打算否定“否定后件”规则在这里的有效性,尤其是不太接受整体论思想为基础否定这一规则。我的理由有两点:第一,在我看来,诺克斯给出的第一条理由(即,这种做法缺乏经验根据)已足够驳倒“以经验证据拒斥OIC原则的做法”;第二,诺克斯第二条理由的论证负担太重,证明迪昂—蒯因命题或整体论思想的难度或许远远超过证明OIC原则。

此外,本文并不接受诺克斯最后的结论,即我并不认为基础克等人的实验(连同诺克斯本人自己的实验)表明了“OIC不是直觉性”的这一点,因此,我也不认为我们不能再把OIC原则作为公理来看待。因为正如马库斯·科尔(Markus Kohl)谈到的那样,“个人对OIC原则的接受程度可能受到他对道德领域内相关根本的、有争议的问题的信念的影响。因此从这些信念中抽离出来单纯地讨论OIC问题是否合理本身就是一个问题。或者说接受或拒绝OIC原则本身就是由某些未阐明的道德假设或直觉决定的”[17]。简单地说,在我看来,当我们以实验去测试人们接受或拒绝OIC原则时,实际上测试的是人们隐藏在个人对OIC原则的态度之下的道德信念或直觉,例如,动机论者与后果论者对OIC原则中的核心概念(“应当”“能够”)的理解就不尽相同。以科尔解释的康德为例,在康德界定的弱意义上的OIC原则中⑧,只要行动者能够独立于物理事件制定行动准则就可以了,这样一来,我们甚至可以认为,在基础克设计的实验1中,亚当仍然有能力去履行义务,但后果论者显然不会接受这样的界定,因而也不会接受这样的看法。

简而言之,即便实验数据表明,部分人在认识到行动者S无法做到A的情况下,仍然认定他们有做A的义务,我也不认为这意味着“OIC原则不是直觉性”的,它至多表明OIC原则不符合某些人或某一部分人的直觉。并且,即便绝大部分人都否定OIC原则,这也不意味着OIC原则为假,它至多只能表明,OIC原则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一条原则是否普遍适用与一条原则本身的真假显然不是同一回事。所以,基础克等人试图以经验证据来拒斥OIC原则的做法,在方法论上就是成问题的。

四、结语

总的来说,本文首先简要重述基础克的实验过程,随后分析基础克实验设计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行动者有义务与无能力之间存在时间上的错位,从而客观上造成“行动者有义务但无能力履行义务”成为唯一正确的答案;选择答案的模式使实验结果不能如实反映被测试者对待OIC原则的态度。最后,本文借助诺克斯的分析,驳斥了基础克的观点,总之,在我看来,经验证据并不足以驳倒OIC原则,因为OIC原则本质上与个人的道德信念和态度相关,实验能够测试的只是这种态度与证据,而非OIC原则本身的真假。

注释:

①杨松甚至认为康德是第一个明确提出OIC原则的哲学家,布克沃特对此持有不同看法,后者认为OIC原则可以追溯到西塞罗。二者的观点参看:杨松《“应该”蕴含“能够”(OIC)原则与义务》,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第102页;W.Buckwalter,J.Turri.Inability and obligation in moral judgment.PloS One,2015,(8),P8。

②基础克认为他的实验是对布克沃特实验的改进,他对后者的批评主要在于,后者的实验并未考察OIC判断的认知基础,也未考察这些概念(责任、能力、责备)之间的关系。但本文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论证,基础克的实验未能避免布克沃特实验中存在的一些根本问题,详细批评参看本文第二部分。基础克的批评参见V.Chituc,P.Henne,W.Sinnott-Armstrong and F.De Brigard.Blame,Not Ability,Impacts Moral ‘Ought’ Judgments for Impossible Actions:Toward an empirical refutation of ‘Ought’ implies ‘Can’.Cognition,2016,(150),P20。

③本文的总结参考了亨纳在另一篇论文中的概括,依据在于,基础克与亨纳共同参与了该实验,而且在同一年共同发表以该实验结果为基础的两篇论文(这两篇论文的共同作者还包括Felipe De Brigard、Walter Sinnott-Armstrong,当然,署名顺序亦有不同),因此,在下文中,如果亨纳论文中提供的数据更直观更清晰,笔者将直接引用亨纳论文中的数据。

④实验2中有15%的被测试者认为亚当仍然能够履行承诺,这或许从侧面印证了我们这里的分析,因为我们有理由认为,这部分测试者是因为不知道如何处理先前已肯定的义务而不得不在能力判断上给出肯定答案。V.Chituc,P.Henne,W.Sinnott-Armstrong and F.De Brigard.Blame,Not Ability,Impacts Moral ‘Ought’ Judgments for Impossible Actions:Toward an empirical refutation of‘Ought’ implies ‘Can’.Cognition,2016,(150),P22。

⑤科蒂的实验也为我们这里的分析提供了佐证。在科蒂的第5个实验中,个别被测试者甚至认为救生员应该尽可能尝试去做他们看起来无法完成的事,即营救两个相距极远又同时溺水的人。而在科蒂的第6个实验中,个别测试者更是认为,突然全身瘫痪的主人公仍然应当设法去营救附近池塘里那个落水的女孩。参看:M.Kurthy,H.Lawford-Smith,P.Sousa.Does ought imply can?.PloS one,2017,(4),P15-19。

⑥根据诺克斯的论述,阿姆斯特朗、库什曼(Cushman)等人的研究表明,“框架效应”“道德场景呈现的顺序”都会影响人们的道德判断,库什曼等人甚至认为,在被这些因素影响道德判断这件事上,即使道德专家也不能幸免。诺克斯的转述见A.Kissinger-Knox,P.Aragon,M.Mizrahi.‘Ought Implies Can’,Framing Effects,and ‘Empirical Refutations’.Philosophia,2018,(1),P173。

⑦“行动者-旁观者”偏见是指,在行动涉及他人与行动涉及判断者自身的时候,人们对于道德行动者应当做什么的判断存在重大差异。参见:A Kissinger-Knox,P.Aragon,M.Mizrahi.‘Ought Implies Can’,Framing Effects,and ‘Empirical Refutations’.Philosophia,2018,46,(1),P172。此外,布克沃特在实验中也测试了这一点,结果表明,作为旁观者和作为行动者对被测试者的判断存在重要影响,参看W.Buckwalter,J.Turri.Inability and obligation in moral judgment.PloS One,2015,(8),P7。

⑧有关康德理解的强意义上的OIC原则与弱意义上的OIC原则,参看:M.Kohl.Kant and ‘ought implies can’.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2015,(261),P6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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