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正义中的法律

2020-02-14 05:53崔辰
商情 2020年2期
关键词:正义

【摘要】“正义”和“法律”一直都是智者讨论不休的话题。什么是正义?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正义的法律?柏拉图和苏格拉底都對此进行了深刻的探讨。本文是在苏格拉底和智者希皮阿斯的谈话的基础上结合《理想国》,试着分析苏格拉底所认为的正义中的法律。

【关键词】正义  人制法律  神制法律

在色洛芬《回忆苏格拉底》的第四卷第四章中,出现了一个智者希皮阿斯,他与苏格拉底关于正义展开了讨论。在论证过程中,苏格拉底提出:“守法就是正义。”接着,二者对守法和正义展开了论述,苏格拉底认为服从法律是正义的一部分,守法的人是正义的,而违法的人就是不义的。那苏格拉底正义的法律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律呢,本文将在分析文本的基础上对苏格拉底正义中的法律进行论述。

一、人制法律和神制法律

(一)人制法律

苏格拉底在与希皮阿斯讨论中,提出守法就是正义。希皮阿斯对此提出了质疑:“我不懂你所说的守法是什么意思”,苏格拉底在回答他的疑问时,提出了城邦的律法。希皮阿斯认为城邦的律法是指公民们一致制定的协议,规定他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希皮阿斯作为智者派的代表人物,他的观点大多是从政治角度,上层阶级的意志出发,他在对城邦律法进行解读时更多的是统治阶级出发,从“制定这些法律的人们自身就常常废弃或修改法律”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法律本质上来说是由统治者制定的,也即人制的法律,是指在城邦中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者制定的符合本阶级的利益的法律,也即是城邦的律法。

希皮阿斯质疑守法即是正义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并不都是正确的,因为制定这些法律的人自身就常常废弃或修改法律,既然法律需要修改或废弃,那说明这些法律不符合当下的社会情况或者说不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那在这些法律修改或者废弃之前,人们在遵守这些“错误”的法律时就是不正义的。苏格拉底对此进行反驳,“城邦在进行战争之后,也是常常讲和的啊,”对此,笔者认为,城邦在进行战争时,政权发生更迭,当政权发生变化时,法律也会相应的改变,因为法律是政制的一个功能,也是治理城邦的那类人的一个功能。无论是哪个阶级夺取了政权,城邦的法律都会相应的做出改变,因为统治者制定法律,总是正好反映统治者的利益。对比柏拉图《理想国》第一卷中苏格拉底与色拉叙马霍斯关于正义是强者的利益的论证,色拉叙马霍斯认为在任何国家里,所谓正义就是当时政府的利益,那即是当时的政府是强者,也就是当权的统治者。从《理想国》中我们可以看出苏格拉底默认了统治者掌握城邦权力和制定法律,笔者认为他也就是间接的默认了当权的统治者制定法律,只有服从当权的统治者制定的法律才是正义的。

通过以上分析,文本最初提出的城邦的法律,笔者认为是指人制的法律,也即是由当时掌权的城邦的统治者制定的符合本统治阶级利益的各种协议的总和。

(二)神制法律

苏格拉底提出的服从法律是正义的,这里的法律不仅仅指人制的法律,还包括神制的法律。在与希皮阿斯探讨守法即是正义的过程中,苏格拉底提出了不成文法的概念。从文本中我们可以看出所谓不成文法是指神明为人类制定的,人类必须要遵守的律法,违反了必将遭受到惩罚,笔者将此称为神制的法律。

从《理想国》第一卷父亲克法洛斯与苏格拉底的论证中我们可以看出,克法洛斯作为父亲代表了雅典的传统权威,他的正义观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城邦的正义观的。克法洛斯将正义等同于城邦的法律,而这些法律是由神明来保护的,因为有神明保护城邦的法律,所以我们要坚持正义,以免死后遭受惩罚。但在色洛芬的《回忆苏格拉底》中,通过对文本的分析,苏格拉底对克法洛斯的正义观进行了修正,他将城邦的法律进行了分裂,城邦的法律不仅仅包括统治者制定的法律,还包括不成文法,当希皮阿斯提出不成文法是由神明为人类制定时,苏格拉底默认了此说法。从希皮阿斯与苏格拉底的讨论中可以看出,当人们违反不成文法时必将遭受惩罚,而违背了人制定的法律时,却可以利用一些手段逃避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反驳了克法洛斯的正义观,也即城邦的正义观。

二、正义的法律和非正义的法律

当希皮阿斯与苏格拉底探讨违反神明制定的法律必将遭受惩罚的时候,自然引出了人制定的法律和神明制定的法律哪个是正义的,这就把希皮阿斯引入了一个更深层次的讨论—正义的法律和非正义的法律。

(一)正义的法律

那究竟什么是正义的律法呢?希皮阿斯通过回答苏格拉底的提问,说出:“凡是本身就给违反的人带来刑罚的律法,一定是由比人更好的立法者所制定的。”苏格拉底通过对父母与子女是否可以结婚、以德报德的论证使希皮阿斯在不成文法的基础上自然而然的回答出了什么是不成文法,不成文法的内容是什么。守法即是正义,那守什么样的法是正义的。结合当时的政治环境和宗教传统,神明是高于人类的,敬仰神明,尊敬神明是当时的主流,宗教的权威总是对人们有更大的震慑力,违反神明制定的法律必将遭受惩罚,结合《理想国》第一卷克法洛斯的观点,人们在很大的程度上是惧怕死后神明的惩罚而坚持正义的,如果没有神明的震慑,人们可能也就不再坚持正义,不再遵守法律了。神所代表的权威就注定了其制定的律法本事是正义的,是不得违反的,因其律法的本身具有惩罚性。笔者认为,苏格拉底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神的传统,借由希皮阿斯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神在一定程度上对人们是有震慑力的,其所代表的延续的律法是有正义性的。

(二)非正义的法律

“非正义的律法当然不是由神制定的”,这就间接的表明了非正义的法律是由人来制定的。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得知,法律是由统治者制定的,这也就表明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并非都是正义的。从国家层面讲,正义代表的是一种政治现象,它总是体现在法律中。通过《理想国》中色拉叙马霍斯与苏格拉底的论证我们可以看出,作为制定法律的统治者并不都是正确的,他们也会犯错。当他们犯错时,制定的法律是不利于自身统治的,当人们遵守不利于其统治的法律,不能说是正义的。从违反法律受到惩罚的角度来看,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并不能当然的使违反的人受到惩罚,因为人们总是能利用暴力和各种手段来逃避惩罚,在现实中也不乏存在守法的人遭受惩罚,就如文本最初提到的苏格拉底接受审判,当其遵守法律程序接受审判时,其是正义的,程序法也是法律,程序的正义也是正义,当程序本身错误时,不能说是程序法是正义的。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苏格拉底借由希皮阿斯对正义的法律和非正义的法律的论述抨击了当时统治者的法律观念,在他看来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并非都是正义的。

三、结论

通过以上论述,笔者认为,苏格拉底正义中的法律分为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和神明制定的法律,而二者制定的法律又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从国家和宗教传统来看,神的权威注定了其制定的律法本身具有惩罚性,违反了必将遭受懲罚,但也就是其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其是正义的;而统治者制定的法律中也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并非都是正义的,从其修改或者废除方面以及是否有利于统治者的统治角度来看,其制定的法律也存在非正义的法律。

苏格拉底对法律的论述抨击了城邦的正义观。城邦中的统治者具有一个国家最高的权威,统治者认为其制定的法律是正义的,人们必须遵守,违反了其制定的法律应不可避免的接受惩罚,但苏格拉底守法即是正义中法律并不都是指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因为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并非都是正义的,只有遵守正义的法律才是正义,这与城邦的正义观是相左的。

从神的层面来看,通过文本和以上论述,苏格拉底是将神置于统治者之上的,因为正义的法律是由神来制定的。但文本最后,苏格拉底说:“神也喜欢把正义和守法看为是同一回事了。”笔者认为,这里的神并不是指我们传统中的神,它代表的是一种智慧和权威,而通过苏格拉底这句话可以推断出,在一定程度上,他将自己和“神”放在同等的地位。苏格拉底作为哲学家,他的言论思想代表的是哲学的智慧,将自己与“神”等同也就是将哲学的智慧视为权威而凌驾于统治者之上,这在当时的环境中,已然构成了对神的不敬、对统治者的抨击。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苏格拉底正义中的法律,挑战了神的权威和统治者的统治,并且苏格拉底作为哲学家和教育家将他的思想传授于众人,这在当时的统治者来看是毒害了广大青年,这也就不难理解其最终走上了审判台。

参考文献:

[1]色洛芬.回忆苏格拉底[M].台海出版社,2016.

[2]布鲁姆.人应该如何生活:柏拉图<王制>释义[M].华夏出版社,2009.

[3]柏拉图.理想国[M].商务印书馆,1986.

[4]郭俊义. 苏格拉底之审及柏拉图之反思[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8.

[5]蒋长萌. 苏格拉底生之死的法律意义[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

作者信息:崔辰(1989-),女,河南商丘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7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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