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走现金退包回原处,盗窃?侵占?

2020-02-14 07:40
文萃报·周五版 2020年3期
关键词:沈某人财物挎包

两男子从医院的休息椅上拿走别人遗落的装有现金、住院病历等的挎包,把包内现金平分后,又将挎包放回原处。这种行为该如何处理?

2019年6月10日,周某带母亲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新中医院看病。当日12时,周某将随身携带的装有现金、住院病历等财物的挎包放在一楼休息区的座椅子上给母亲当枕头,让她休息。12时50分左右,母亲说胸闷,周某便扶她外出透气,不小心把挎包遗忘在了椅子上。13时40分,两人回来后却发现挎包不见了。

医院的摄像头清晰地记录了挎包被拿走的一幕。当日12时55分左右,在医院干零工的沈某與徐某到一楼休息区休息时,徐某发现座椅上有一挎包,见周围没人,两人便将挎包拿走,并将包内1200余元现金平分,后两人又将挎包放回原处。后来,该挎包被医院保洁员拿回保洁仓库,后归还周某。周某发现钱包里的钱没有了,于是报警。15时左右,沈某与徐某被民警抓获。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沈某与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但涉案财物的价值未达到立案标准,两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对两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虽简单,但本案的定性值得研究。”这是负责审查该案的梁山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办案检察官梁俊华看完案卷材料后的第一感觉。

梁俊华称,侵占罪和盗窃罪均属侵犯财产类犯罪,两罪的犯罪对象都是他人的财物,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又有显著的区别,具体表现在:首先,犯罪故意的内容和产生的时间不同。前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后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其次,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的行为,是对自己已实际持有或控制的他人的托管物、拾得的他人的遗忘物以及发现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从而实现非法占有。盗窃罪的行为是采用秘密手段,将本属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最后,是否退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必须是拒不退还或交出他人财物的,才构成犯罪,而后者即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主动退赃行为只能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来考虑。

梁俊华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无论是盗窃还是侵占的财物,都是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摘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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