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探讨

2020-02-16 06:57邹建文
建筑施工 2020年7期
关键词:发包人承包人工期

邹建文

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 200127

2020年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性强、潜伏期长,部分患者无症状感染,这些特点给防控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国家为了扼制疫情传播,迅速出台防控方案,围绕防输入、防扩散提出一系列有力措施,呼吁全国范围内在一定时期减少外出、减少人与人互相接触。今年对中国发展来说既是关键之年,也是脱贫攻坚、“十三五”的收官之年,要一手抓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两个工作都不误,两方面都做好。所以,经过一个月的全国努力,防控疫情取得阶段性成果之后,中央提出对疫情分级分类管控,按县域依据风险高低不同,分级防控、精准施策,有条件地加快复工复产。

工程建设领域的复工复产,除常规的复工检查报验等技术安全措施外,增加了疫情防控专项方案的编制与实施,这是第一等重要的事情。疫情之下,项目管理工作者要从项目实施中分析工作重点,做好项目咨询服务管理,梳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合同方履约情况,做好有关利于复工的基础工作。

1 此次疫情事件性质认定与处置

1)此次疫情事件界定为不可抗力。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第二款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由此可见,此次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界定为不可抗力,条件成立。

2)认定疫情为不可抗力,接下来就是按不可抗力实施管理。《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所以,项目管理人员与项目相关方进行沟通,让承包方做好统计与取证工作。在疫情发生后,根据各自情况及时评估本单位受疫情影响程度,影响履行本项目合同程度;如果因疫情影响履约,要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将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通知业主,避免因未及时通知,造成损失扩大。还要证明存在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事实,即证明不可抗力确实存在。

3)启动法定条件的不可抗力事件紧急采购程序。工程相关方用于防疫所需要建设的工程及工程建设服务、药品、物资、设备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不受招标采购法律规定的程序规定限制,属于《招标投标法》第66条、《政府采购法》第85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事件下的紧急采购,不适宜进行招标或者应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

2 疫情事件影响合同履行的责任

根据前述讨论,疫情影响下的工程相关合同的延迟履行以及费用增减而导致合同履行瑕疵或合同争议的,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结果。对于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一般而言,造成的工程本身和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的损失,以及发包人人员和第三方的损失,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因疫情影响导致的工期延误应当顺延,由于工期延后及疫情因素等引起的材料价格、人工费用上涨,按照合同约定的涨价风险分摊原则,以利于承包人的方式协商解决。疫情影响导致的施工设备损坏、施工员工感染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需要界定清楚的是,按合同约定应当在疫情影响之前正常履行完毕的合同,但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迟,从而使得工程受到疫情这个不可抗力影响的,则属于承包人责任,其违约在前,发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给承包人遭受损失的责任可以免除。但是,针对延迟双方又就违约及赔偿、工期延迟等事宜达成了新的协议,在新达成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疫情这样的不可抗力,发包人的责任不可免除。

3 疫情事件引起的工程损失

发包人应当承担的损失。主要有:因疫情带来的工程本身的损坏、已运至工地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机械折旧或租赁等的停工损失,发包人要求赶工而增加的赶工费用,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疫情期间搭建的隔离实施、承包人需额外支出的防疫人员、器材等费用,承包人因克服疫情复工而高于市场人工工资雇佣工人的工日差价损失及必要的交通运输费用,承包人因克服疫情复工高价采购材料、设备的差价损失,因防疫需要,操作工人保持一定间距、加强个人防护等带来的承包人施工降效的损失;以及承包人分担因疫情或工期延迟造成的承包人的其他停工损失。此部分按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来定。

承包人应当承担的损失。因疫情停工期间承包人施工设备损坏的损失、因疫情停工期间承包人自身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承包人因春节与冬季施工期正常停工的损失,以及因疫情或工期延迟造成的承包人的其他停工损失等由承包人承担的部分。

4 疫情事件引起的工期延误

按照前述事件认定原则,此次疫情事件为不可抗力,因此对工程工期的影响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处理原则,耽误的工期应当予以顺延。

此次疫情与春节假期重合,按国务院关于春节假期延长的通知,今年春节法定假期是1月24日至2月2日,2月3日上班,此期间是法定假期,不能顺延。春节后复工根据各地通知复工时间不一,可以分两个时间段分别计算。第一阶段,从2月3日至当地政府允许开复工之间的时间,应当允许计算延误工期。第二阶段,在当地政府允许开复工之后,是否可以计算延误工期,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因交通不畅、供应商难以发货等影响设备、材料的供货,导致工期延迟等,要有充分的证明。例如,研判供货延迟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上,是否有相关证据等,友好协商合理计算,确定后由发包人批准。

复工后人员隔离情况分析。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各地一般都规定从外地返回的人员要自我隔离14天,观察是否有发热、咳嗽等症状,项目地以外的施工工人返回后要实行隔离观察。由于各地交通管控,放开通行的时间不一,工人是陆续返回的,所以因人员隔离14天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其计算应视隔离人员占施工人员比例来确定。

顺延工期的计算。计算应当予以顺延的工期,首先计算调整后的工期,因为工期提前或者延后是与计划对比而言的,所以要确定计划工期,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计划工期加非承包人原因顺延工期,减去承包人延误工期即为应当完成的计划工期。其次,对于春节停复工期间的安排,如果有正常的计划并报送发包人或监理审批的,以审批的为准,作为计划工期;如果没有正常施工停复工的审批计划,则按照原施工组织方案中计划的停复工日期计算;既没有审批的计划也没有施工组织设计的,以行业惯例开复工时间为准。

5 结合疫情影响梳理合同条款,给出处理建议

首先,对合同有关费用、工期调整的约定,对不可抗力处理原则性规定等条款重点分析,结合疫情期间各地发布的有关防控费用、材料价格指数、人工单价调整等最新规定,对疫情影响进行评估。其次,对约定不全及无约定的情况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其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等依据,编制项目的疫情影响报告,根据需要适时协调当事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再次,结合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期间或开复工有关计价和工期的规定,给出合同处理建议。

综合全国各省发布的文件精神看,调整范围不一而定,概括起来包括工期及停工损失、疫情防控费、人工机械费补偿、材料价格波动等几个方面。各地的规定其详略程度不一,有的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较为详细,大多提倡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不过大都体现了风险责任分担,公平自愿,友好协商的合同签订原则。

若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允许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合同情势变更处理。广西、吉林两地按照“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设备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基于以上原则,协调双方达成可行的意向协议,既要做好疫情防控,又要及时复工开工,尽量减小疫情对项目正常投入使用的影响。

6 疫情事件影响而调整增加的费用计算

基于对疫情事件的分析,理清合同双方分担的责任,具体对项目修复及疫情控制费用、疫情事件引起工期延误增加的费用、赶工补偿费等按照实事求是、风险分担的原则计算损失及补偿费用。

项目修复及疫情控制费用。项目启动前,应对现场进行打扫、消毒,检查检修设备,查看建筑实体,恢复到可以正常施工的状态。按照当地复工政策要求,制定疫情防控专项方案和措施,扎实做好隔离区域管理措施,配备必要的设施,所需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隔离过程及施工过程中按防控要求,配备包括口罩、手套、防护眼镜、体温检测器等防护用品,酒精、消毒液、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日常预防药品,专门从事防护的人员费,以及用于隔离防护的消毒室、观察室、现场医疗室、食品安全保障、垃圾分类处理和清运等相关费用,作为疫情防控的特殊措施费用按发承包双方签证据实计算。对于具体费用的计算,如果本地政府有发布相关指导文件,针对防疫成本计算、列项、支付的,可以参照执行。如浙江省疫情防控专项费用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河南省建设厅对未开工的按照每人每天40元防控标准计取,隔离人员工资按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计取;陕西省住建厅对申请开工复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造价进行5万~50万元不等的补助,重点项目的建筑按现场施工人员每人每天100元标准进行补助;四川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对省重点项目给予50万元疫情防控专项补助。没有明确依据的,保留凭证及签证资料据实结算,专款专用,认真做好一线人员的防护保障,把防疫工作放到首位,确保人员人身安全。

疫情事件引起工期延误增加的费用。人工费方面,主要考虑建筑工人短缺,工资价格指数变动带来的平均工资上涨,因防疫需要而导致实际生产效率低于正常状态下的生产效率,或计划生产效率的降低损失,以及现场生产工人停工、窝工的损失,防疫需要隔离的人员工资。材料费方面,主要是由于疫情导致工期延长,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机械使用费方面,考虑因机械设备延长在工地时间而引起的折旧摊销、租赁费等固定费用支出的增加。管理费方面,工地现场管理人员工资支出,以及工地补贴、交通费、劳保费、工器具费等,现场临时设施和办公租赁费的增加。对于其他现场日常管理费支出,由于通货膨胀对未完成工程合同价格的调整,保险费、保函和银行的费用的增加,分包商索赔等。

赶工补偿费。疫情可控之后由于建设单位的资金成本及建筑投入使用的时间要求,赶工在所难免,赶工所需人材机等费用将比原合同增加。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赶工指令,承包人编制赶工计划和专项方案,明确采取的赶工措施,增加的人员、设备投入,所需夜间施工增加费用、因赶工产生新增项目的费用、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以及采取的材料代换、新材料使用等的投入。承发包双方应就赶工时间、费用等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补充合同。

7 结语

新冠肺炎疫情,国家按照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措施,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各地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按照《民法总则》、《合同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因疫情事件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分析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应当启动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

项目管理工作要理清疫情事件引起的工程损失、调整增加费用、疫情事件引起的工期延误等,梳理合同条款,明确划分影响合同履行的责任。费用方面有不可抗力引起的索赔或者补偿,还有排除影响进行施工增加的措施方面的费用增加,不可抗力引起的索赔或者补偿属于法定。合理划分费用承担,协调双方达成新协议,有助于既做好疫情防控,又及时复工开工,尽量减小疫情对项目的正常投入使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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