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开采矿井水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分析

2020-02-17 19:16任自选
山西化工 2020年5期
关键词:处理工艺环境影响建设项目

任自选

(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 太原 030024)

引 言

山西省是我国重点建设的能源重化工基地,也是世界上少有的几个特大型煤炭基地之一。根据2019年山西省煤矿安检监察局公布的信息显示,全省辖区共有各类煤矿(井)988座,其中:省属和中央企业煤矿(井)571座,市地属煤矿(井)147座,其它煤矿(井)270座。其中包括新建矿井49座、改建扩建矿井273座,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占总矿井数32.59%。煤炭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利用,对山西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同时,对环境也产生了重大的破坏影响,如地表沉陷裂缝、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诸多生态环境破坏与环境污染问题。如何处理和解决好煤炭开采的环境问题,是关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之一。矿井水作为煤矿井工开采的必然产物,其具有悬浮物含量高(每升几百至上千毫克,主要成分是煤粉和岩粉)、矿化度高、涌水量大等特点。如果不按照相关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处理处置、运营管理或直接外排、超标排放或不加以综合利用,不仅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对水资源造成巨大浪费,同时也会因环境污染问题给煤炭企业造成被相关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处罚等。

因此,矿井水满足相关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是每个煤炭企业需要关心的问题。本文将着重根据现行国家和山西省地方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分析我省煤矿矿井水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为煤炭项目在建设过程和运营阶段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1 煤矿项目涉及矿井水环境保护管理的阶段及要求

根据煤矿项目建设程序,主要在前期审批手续、建设阶段、运营阶段均涉及矿井水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要求。

前期审批手续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等有关要求,煤矿项目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影响评价阶段涉及矿井水处理站的处理能力、综合利用途径等要求。

建设阶段,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及矿井水处理站专项设计做好矿井水处理站的建设,同时在煤矿项目建成和投入运营前,需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中需按照相关要求载入关于矿井水处理站相关信息和水质自行监测方案等内容。

运营阶段,包括试运营和正式运营两个阶段。其中,在试运营阶段,煤矿项目需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方可进入正式运营阶段。正式运营阶段,煤矿企业在做好矿井水处理站运维的同时,需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做好台账记录和自行监测等相关工作[1]。

2 各阶段矿井水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2.1 前期审批手续的矿井水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该阶段主要是环境影响评价阶段。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或委托技术单位在煤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需要对矿井水处理站的处理能力、处理工艺、处理后水质执行标准、综合利用途径和回用率等内容进行分析[2]。

2.1.1 矿井水处理站处理能力要求

新建煤矿,环评阶段矿井水处理站处理能力主要依据煤矿最新地质报告给出的煤矿达产时各煤层最大涌水量确定。针对改扩建煤矿,一般现有工程已建有矿井水处理站,针对改扩建工程需要考虑现有矿井水处理站处理能力是否达到地质报告给出的改扩建后各煤层最大涌水量,如不满足,需要对现有矿井水处理站进行扩能改造,提升处理能力以满足大涌水量时的处理需求。

由此确定的矿井水处理站处理能力,可以保证矿井水全部处理。

2.1.2 处理工艺、执行标准、综合利用途径等要求

一般情况,矿井水经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不外排的综合利用途径主要包括井下洒水、选煤厂补充水、场地洒水和绿化用水等,针对以上利用途径,一般采用处理工艺为:调节→混凝、沉淀→过滤→消毒,针对污泥采用压滤,处理后水质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标准,同时根据不同的回用去向,需对应满足《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 50383-2016)、《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 50359-201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等。除生产用水外,矿井水回用途径也包括用于生活饮用水等,如同煤集团晋华宫矿矿井水处理站采用调节→混凝、沉淀→锰砂过滤→超滤→反渗透→消毒处理工艺,部分矿井水经深度处理后供纯净水生产线桶装或瓶装水,供井下员工饮用,深度处理后水质经检测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如矿井水经处理后不能全部回用,需外排,根据《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要求在2017年底前,煤矿矿井水排放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Ⅲ类标准,所有的矿井水必须达标才能排放利用,否则将面临巨额罚款或矿井停产。根据矿井水外排达地表水Ⅲ类标准要求,调节→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处理工艺不能满足要求,一般需要增加超滤、反渗透处理工艺。矿井水仅处理后排放,需设置规范的排污口,并要求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装置。同时,根据山西省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14/1928-2019),2020年1月1日起,我省煤矿矿井水排放需执行该地表中表1排放限值。

我国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的通知》(晋环发〔2014〕151号),达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及以上水质标准的矿井地下水不需要申请化学需氧量、氨氮污染物排放总量,因此,针对我省煤矿矿井水外排水质达地表水Ⅲ类标准要求,现阶段不需要申请矿井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针对矿井水回用率指标,2018年6月22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发布了《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5-2018),作为绿色矿山标准,矿井水利用率应符合《清洁生产标准煤炭采选业》(HJ 446-2008)的一级清洁生产指标等级[3]。

另外,在环评审批阶段,需要考虑区域限批的问题。例如,根据生态环境部通报,2019年1-3月全国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全国倒数30个城市中,吕梁市排名倒数第1;全国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变化情况排名后30位城市中,吕梁市排名倒数第1,朔州市排名倒数第3,两市面临的水环境形势严峻。为此,2019年5月9日,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决定对水环境质量差的吕梁市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缓慢的朔州市进行区域限批并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期间,吕梁市、朔州市全域暂停受理、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

2.2 建设阶段的矿井水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该阶段主要是依据环评及其批复、矿井水处理站专项设计进行矿井水处理站建设。

建设阶段,需要做好施工期环境管理、环境监理工作,以保证环评及其批复提出的矿井水处理设施的落实,同时,处理站调节池等池体需要按照环评及其环保要求做好防渗,使得污废水池防渗结构层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避免污废水下渗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2.3 运营阶段的矿井水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2.3.1 试运营阶段的矿井水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2.3.1.1 排污许可证申领

煤矿项目一般涉及锅炉烟气、筛分破碎粉尘等污染物排放,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属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情形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因此,煤矿企业在项目建成和实际排污前,需要按照相关程序和规范申领排污许可证,许可证应按照相关规定及规范载明矿井水处理设施及排放等相关内容,同时自行监测要求、台账记录要求、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等要求涉及矿井水处理站相关内容要求[4]。

因此,在试运营阶段,除应做好矿井水处理站调试外,应在煤矿申领排污许可证阶段,针对矿井水处理相关内容应详细填报。

2.3.1.2 矿井水处理站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在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正式运营,因此,验收阶段需要对矿井水处理站设施进行验收。验收阶段,调查报告需要调查矿井水处理站的实际建设情况,核实处理能力、处理工艺、综合利用途径、是否外排,同时需开展验收监测分析出水水质,分析上述等内容与环评的符合性。

2.3.2 正式运营阶段的矿井水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正式运营阶段的矿井水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主要是在做好矿井水处理站运营维护保证出水水质、按批准要求达标排放的同时,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申领阶段要求的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编制执行报告等要求,做好矿井水处理的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编制及信息公开包含纳矿井水处理相关信息。

在做好上述各阶段矿井水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时候,根据我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因此,在各阶段,应分别落实矿井水处理站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制度要求,并在运营阶段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避免矿井水直接排放对环境造成影响。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法律法规等,明确了未持证排防矿井水、超标排污、未开展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矿井水处理设施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等情形的处罚等,煤矿企业在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应高度重视,加强环境保护管理,避免因矿井水处理不符合规定造成被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结语

煤炭作为山西省重要的能源资源,在大规模开发利用促进山西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会对环境也产生重大的破坏影响。矿井水作为煤矿废水之一,其处理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极其重要。煤炭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应该充分了解项目建设各阶段矿井水处理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保证矿井水管理满足国家及山西省法律法规等要求,提升煤炭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水平,保护环境,免于被处罚或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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