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施工质量控制及质量监督管理的开展

2020-02-18 09:22邓磊
建材与装饰 2020年31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建设工程建筑物

邓磊

(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江苏南京 210007)

建筑物防雷是建筑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可靠的防雷系统可避免、减轻建筑物的雷击损害,因此对建筑防雷施工质量进行控制意义重大。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2016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 号),要求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随后,各地按照此文件精神出台细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建筑物防雷施工的质量监管工作。自此,建筑物防雷施工及验收工作的监管,由各地“防雷所”划归“质监站”负责。此项工作开展四年多以来,作者作为安装专业质量监督员,一直在一线参与此项工作。在工作过程当中,对此有一些初步的思考。

1 防雷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要措施

1.1 控制材料质量,把好源头关

对用于防雷施工的材料应严格检查,把好源头关。用于防雷的结构性钢材通常要求热镀锌材料,且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注意不同场景运用不同规格的材料。在某些工程中,曾出现为降低造价而使用淘汰的旧钢材作为防雷施工材料的情况,这种违规做法缩短接闪带(网)、引下线、接地体、均压环的使用寿命,从而导致整个防雷系统的缺陷。

1.2 控制焊接质量

防雷施工的主要工艺为焊接,控制好焊接工艺对于防雷施工意义重大。在工程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焊接质量问题有接闪带(网)等在进行跨接时,搭接长度不够且焊接强度不够,焊接处有夹渣、焊瘤和气孔等。在施工之前应对焊工的焊接工艺进行评定,应避免焊缝不饱满,焊接不规范,连接有缺陷等问题,保持焊接质量的稳定,保证焊接严格规范,连接处没有松动、脱焊、接触不良等问题,接地完整无遗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在施工前应对设计图纸上防雷系统需要焊接的部位进行确认,施工过程当中注意引下线与柱内主筋焊接必须采用油漆做标记,避免错焊致上下不连通。焊接完成后,还应注意,用作防雷的材料比如接闪器、引下线、接地体等表面必须做好防锈防腐处理,特别是焊缝处的补锌处理。

1.3 充分重视接地电阻测试

作为防雷施工质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接地电阻值越小过电压值越低。当接地网焊接完成后,必须及时进行接地电阻值测试,并按规范要求如实做好书面记录。若测试电阻不满足国家标准,必须返工重做,务必保证接地系统的电阻合格。

1.4 按规定进行完整的质量验收程序

建筑物的防雷工程从桩基础施工直至强弱电设备安装完成,几乎贯穿整个建筑施工安装全程,且作业面多,与其他工序穿插,因此,若在整个工程完工再进行验收不仅不现实,而且可能因主体结构无法返工导致防雷工程无法合格。因此,防雷工程的质量检查及验收,必须从每个重要环节,每个防雷用材,每个设备安装开始,逐一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施工,严禁验收不合格就投入正常生产使用,保证防雷系统不“带病”投入使用。

2 防雷工程监管形式改革的政策背景极其意义

在国发〔2016〕39 号决定颁布之前,建筑物防雷作为气象主管部门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各地气象局及其下属防雷所负责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其成果为向建设单位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从法规角度理解,这是一种实质性审查。

在国发〔2016〕39 号决定颁布并实施后,非特殊建筑的此项行政许可已取消,国务院明确规定“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各地出台的细则都遵循这一要求,例如南京市,在《关于建设工程防雷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建科字〔2017〕55 号)明确规定“不新增行政审批事项”,并且进一步明确了“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不再将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作为备案要件之一”。按照上述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将建筑物防雷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当中,不再出具与防雷相关的各种文书,并未新增行政审批事项。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其本质上是一种合规性审查,而非实质性审查。自此,在政策背景之中,建筑物防雷的竣工验收,由实质性审查转变为合规性审查。由此可见,政策导向已经对建筑物防雷的质量监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为作为实质性审查的取消,其结果是质量监督机构已缺乏对建筑物防雷进行专项验收的政策依据,因此必须将工作重点放在日产监管中,而非竣工验收当中。

3 监管形式改革后质量监督工作的方式

建筑物防雷的施工大致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建筑物主体阶段和防雷装置安装阶段。针对不同的施工环境,质量监督工作应有具体的措施。

(1)在建筑物主体施工阶段,防雷的主要工作是接地装置及引下线的施工,其最大的特点是与建筑主体施工融为一体。在利用建筑物钢筋作为引下线的设计思路之中,主体阶段的防雷施工进度与结构施工同步进行。在具体的施工环境中,钢筋绑扎完毕后,防雷接地的焊接工装也必须完成,按照施工工序,检查合格后即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防雷焊接将永久隐蔽。因此质量监督机构的实体检查的时间窗口极为有限,这就对我们监督工作提出更高的时间要求。在此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可与责任主体主动联系,在前期以现场交底的形式,明确监督工作的具体要求,并要求责任主体在完成自检后提前向监督机构告知,由监督机构随机进行现场检查。

(2)在主体施工完毕后的装饰施工阶段,建筑物防雷的施工主要内容有接闪器、等电位、屏蔽、综合布线、电涌保护器等,其特点是作业面较多,且与电气安装、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紧密配合。在此阶段,监督机构应了解工程总体进度,在恰当的时间节点进行现场检查。由于此阶段的建筑物防雷施工较为分散,应当在检查过程当中注意根据设计文件进行抽查,并做到增加抽查的覆盖面。例如在配电箱的安装完毕后,应注意抽查配电箱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配备电涌保护装置,所配备的电涌保护装置的参数是否与设计一致。

4 关于建筑物防雷竣工验收的一些思考

从气象部门的实质性审查,转变成城乡建设部门的日常监管,改革的目的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行政审批,最终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但随着气象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的取消,势必带来一系列实际问题,比如建筑物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是谁?竣工验收应当以何种形式进行?验收的成果以何种形式进行固定和留存?

针对上述问题,在监督工作的实际探索之后,作者有如下的思考:

(1)关于建筑物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从建筑物防雷的作用出发,理解防雷工程是对建筑物进行雷电防护的作用,从而将建筑物防雷作为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将其与整个建设工程进行割裂。因此,充分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思想,特别是《条例》的第三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因此,建筑物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且必须是五方责任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应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方。

(2)关于建筑物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形式,作者的思考是,应当遵循现行规范,即按照《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的规定,在检验批及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监理工程师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应当有具备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和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负责人参与。

结合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应当重视将建筑物防雷工程的检测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建筑物防雷施工的时间跨度大,施工作业面广,且施工成果多为隐蔽形式,存在易被后续施工损坏的隐患。因此,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正式书面检测报告,方可做到验收时有过硬的依据。

(3)关于验收成果的固定,因(国发〔2016〕39 号)明确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竣工验收备案,因此,在工作实践中,应遵循减轻企业负担的思想,不额外增加单独的《建筑物防雷验收记录》之类的书面记录。在监督工作的实践中,我站建议建设单位在编写《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在“验收情况及内容”一栏中同步纳入关于建筑物防雷的施工及验收情况的书面记录,作为永久留存的书面资料。从目前的效果来看,此种形式既简化办事流程,又客观记录实际情况,明确参建各方的工程质量责任,因而受到建设单位等责任主体的欢迎,取得良好的工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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