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危险因素的立法及启示

2020-02-21 03:08孙慧娟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0年5期
关键词:公共场所危险犯罪

孙慧娟*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愈演愈烈,已经成为与环境污染、毒品犯罪并列的“世界三大公害”之一。①李崇:《青少年犯罪的危险因素》,载《犯罪研究》2017年第1期。世界范围看,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年龄结构低龄化,犯罪手段暴力化、残忍化的发展趋势,德国亦然,并经历了惨痛的教训。2002年4月27日,在图林根州首府爱尔福特(Erfurt)发生校园枪击事件,一名19岁学生在枪杀了12名教师、1名秘书、2名学生以及1名警察之后,自杀身亡,成为德国历史上伤亡最惨重的枪击案。②朱稳坦:《背景资料:德国近年发生的校园枪击案》,载环球网2009年3月11日,https://world.huanqiu.com/article/9CaKrnJlG7o?w=280,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7月1日。事后调查显示这名杀人凶手是一款第一人称射击游戏(ego-shooter)的狂热爱好者,这是不良网络因素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并付出了沉重代价。这一事件引起了德国高度重视,并成为德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改革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催化剂。在该案发生后不到1年的时间里,德国于2003年4月1日颁布实施两部重要法律,即《青少年保护法》(Jugendschutzgesetz,JuSchG)和《青少年媒体保护州际协议》(Jugendmedienschutz-Staatsvertrag,JMStV)。由于特殊的政体制度,德国立法只能采取州际协议的形式,因此这两部法律的出台充分显示出德国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方面的强力与决心。其中,《青少年保护法》侧重从限制或禁止有害因素进入公共场所的角度来实现未成年人的保护,《青少年媒体保护州际协议》主要从传媒(尤其是互联网)的角度来实现未成年人与社会危险因素的隔离,从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一、德国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危险因素

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危险因素,是指可能或将引起或加剧未成年少年越轨乃至犯罪的生物学因素、社会心理事件或者某些前置性因素。①Farrington, D.P., Childhood risk factors and risk--focused prevention. In M. Maguire, R. Morgan, and R. Reiner, eds.The Oxford Handbook Of Criminolog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402-410.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危险因素包括物品因素和信息因素两大类:其中酒精、尼古丁等物品,以及包含有色情、暴力等信息是引起未成年人辨认控制能力低下、导致未成年冲动、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

德国《青少年保护法》的前身是《关于在公共场所保护青少年法》,②《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在公共场所保护青少年法》,张美英译,载《中外法学》1981年第6期。这一法案涉及的危险因素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危险犯罪物品和未成年人危险犯罪信息两大类:危险物品指的是酒精、尼古丁等致人上瘾的物品,未成年人过早尝试和接触酒精、尼古丁等物品,将会诱发进一步的酒精滥用、抑郁自杀和暴力行为等越轨行为;危险信息指的是包含暴力、色情、煽动民众、死亡等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易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这些危险因素的共同特点是易引发未成年人冲动、冒险、情绪性失控,从而增加消极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由于物品因素比较容易理解,本部分主要阐述危险信息的内容,具体如下:

(一)色情信息:绝对禁止主义

临床医学认为,睾丸素浓度是影响人类情绪、导致认知功能障碍的重要因素。③关承斌:《睾酮对男性抑郁症患者的情绪和认知障碍症状影响的对照研究》,载《中国医药指南》2010年第36期。此外,睾丸素水平与攻击性行为密切相关,也是诱发攻击性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④戴磊、陈巧灵:《精神分裂症患者攻击行为与甲状腺激素、睾酮水平的相关性》,载《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13 年第2期。在犯罪学上,睾丸素水平与侵犯行为之间的关系已经得到证实。⑤Tremblay, Richard E. , et al. Male Physical Aggression, Social Dominance and Testosterone Levels at Puberty. Biosocial bases of violence. Springer US, 1997.这种影响在青春期尤为明显,研究证明色情信息是刺激睾丸素的重要因素,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色情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危害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诱发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接触色情信息之后,会不自觉地进行角色代入,模仿以宣泄欲望,从而诱发强奸、猥亵等性犯罪以及强迫、组织、介绍卖淫等衍生性犯罪。第二,易成为性犯罪的受害对象。未成年人在接触色情信息时,往往已处于危险境地,在这样的环境和背景下,未成年人极易成为很多成年犯罪分子强奸、侮辱的对象。

鉴于色情信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危害性,德国采取绝对禁止主义。不仅禁止达到色情标准的信息传播,还禁止不涉及色情内容、未达到色情门槛,但包含性感内衣或其他具有挑逗性服装、裸体、部分脱衣、性挑逗姿势等具有性诱导嫌疑信息的传播。

(二)暴力信息:最大限度减少

暴力信息指的是包含暴力内容和暴力思想的信息。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发展,暴力信息除了依赖传统纸质传媒进行传播外,还借助互联网等新媒体在社会上广泛、迅速、连续地传播。研究表明,泛滥的暴力信息是当前诱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心理学家认为,如果未成年人经常接受挑衅会获得奖赏的信息,就会不自觉的模仿暴力、挑衅行为,从而增加越轨行为和诱发犯罪的可能性。反之,如果未成年人经常接受挑衅行为必然会受到惩罚的信息,那么他就会自觉地抑制自己挑衅的冲动,在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时自发地抑制犯罪欲望。科学家们经过长时间实验,得出了“持续、过长、过度的接触暴力故事,会在接触后的一段时间里促使敌意行为”的结论。①[美]格兰·斯帕克斯(Glenn Sparks):《媒介效果研究概论(第二版)》,何朝阳、王希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81-82页。在此基础上,法国社会学家、犯罪学家查尔德提出犯罪模仿理论:即所有社会生活的重要行为和现象,都是因模仿而发生的,犯罪行为也是模仿而来的,包含暴力的危险信息为未成年人进行犯罪“模仿”提供了几乎所有可以想象的行为样式。行为科学理论研究表明,人如何行事主要受思想支配,外界信息是影响人思想的重要方面,长期淹没在传媒暴力下的人或多或少地会产生暴力意识和暴力倾向。②吕刚:《传媒暴力:青少年犯罪的重要诱因》,载《当代青年研究》2000年第6期。因此,包含凶杀、暴力、战争等内容的危险信息与未成年人犯罪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暴力信息对青少年犯罪有着明显的诱发效果。如果社会中充斥的暴力信息增加,未成年人内心的不安全感就会增强,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中的青少年在遇到矛盾和纠纷时容易倾向于通过暴力手段解决。这也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明显暴力化趋势的重要原因。暴力化的犯罪手段是未成年人面对反抗和不公的通常反应,并且这种反应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和顽固性。

为最大限度减少暴力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德国法律规定禁止以美化战争、煽动民众为题材的信息向未成年人传播。这里的美化战争不仅意味着积极的、无限制地赞扬战争,也包括消极的、任何对战争残酷性视而不见的陈述、忽视或渲染战争威胁、受害者是平庸者等任何可能引诱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信息。

(三)阴暗、悲观信息:最大限度隔绝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心理机制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建立积极、健康、乐观的心理机制;第二是防止危险犯罪与未成年人接触。其中,建立积极、健康、乐观的心理机制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举措。未成年人,特别是青少年,正处于由儿童向成年人过渡时期,这一时期未成年人身体和心理都在发生巨大变化,被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时期。积极、健康、乐观的信息将引导未成年人健康发展,有利于营造关爱他人、平等、公正及和平解决冲突的社会环境,从而明显降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倾向的可能;消极、悲观的信息将对未成年人性格造成消极影响,是导致未成年人性格缺陷甚至犯罪的重要因素。只要未成年人在这一时期能够通过外界获得必要的支持、积极健康的引导以及正确的发泄途径,就可以实现未成年人危险时期的过渡。

为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积极、乐观的环境,德国规定禁止传播任何表现正在死亡、人类正在遭受严重生理或心理痛苦等悲观、绝望的图像,以及包含大型处决、事故等反映人员痛苦信息的传播。之所以将这些信息纳入危险信息中,是因为这类信息损害了人的尊严,容易让未成年人产生悲观、厌世的心理,未成年人过多接触社会消极面,将会对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产生重大影响,当遇到相似事件或者遇到问题无法解决时,就可能会效仿危险信息中的暴力行为,认为暴力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从而造成未成年人心理扭曲,诱发未成年人犯罪。

此外,德国还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危险信息目录制度:一旦某一产品被认为危害了未成年人健康,这一产品将会被列入名单范围并受到严格的销售限制。这一类产品主要包括音像电影、视频等,如果电影中存在着可能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危险因素,除非电视台获得特别许可,否则这些电影不得播放。如果这些音像视频资料是由互联网提供的,则互联网服务商必须采用封闭用户组等措施来保证未成年人不能访问此项服务。为保证这一名单及时更新和管控,德国联邦电视台负责维护这一名单,青年福利机构和联邦办公室负责更新这一名单。

二、限制和禁止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社会公共场所是青少年接触和获得危险因素的重要场所,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和禁止犯罪危险因素进入公共场所,可以有效降低乃至消除青少年犯罪,从源头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不同类型的危险因素有着不同的传播途径,酒精、尼古丁等危险物质主要从酒吧、赌场、舞厅、游戏厅等公共场所中获得;危险信息主要从游戏厅、网吧等公共场所中获得。①姜闽虹:《德国对青少年的网络聊天管理及保护》,载《北京青年研究》2014年第3期。依据危险因素传播途径的不同,德国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措施,将未成年人与存在危险因素的公共场所相隔离。

(一)限制和禁止危险因素进入公共场所的措施具有综合性

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尼古丁、酒精等物品给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带来的不利影响,防止尼古丁、酒精等易诱发幻觉、冲动等危险物品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危害,德国采取的措施是具有综合性的。②曾见:《德国民法中的未成年人保护》,载《德国研究》,2004年第2期。首先是对限制和禁止危险因素进入公共场所的具体路径作出规定,德国《青少年保护法》旨在通过限制或者禁止危险因素进入公共场所的方式来实现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其次是在销售和宣传方面也作出严格限制。此外,为保证这一机制得以正常运转,法案授予当局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公共场所进行干预的公共事务权力。

(二)限制和禁止措施的具体规定内容

德国《青少年保护法》在继承《关于在公共场所保护青少年法》禁止16岁以下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规定的同时,将范围进一步扩大,即禁止未成年人使用包括尼古丁、雪茄、烟斗、鼻烟、酒精等任何可能导致成瘾的物品;为防止未成年人通过公共途径获取这些物品,《青少年保护法》禁止自动售货机销售这些物品,违反这一规定将被处以罚款。自动售货机是一种在德国广泛使用的销售形式,出于宪法、公共卫生政策以及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之前从未对自动售货机做出过明确法律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禁止自动售货机售卖酒精、烟草等物品只适用于公共场所的自动售货机,而不适用于工厂、食堂等非公共场所内的自动售货机。因此现有法律规定并不能完全杜绝未成年人从这些场所中获得尼古丁、酒精等危险物品。目前关于酒精、尼古丁等有害物质的法律限制也因烟草及酒精销售商的抗拒而遭到严峻挑战:现有规定对烟草及酒精销售影响巨大,因此经销商正在通过改进技术设备,最大限度地减小禁令给销售带来的不良影响。③曹广峰:《国外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载《公民与法:检察版》2012年第12期。经销商正在开发一种带有身份证或信用证双重个人信息识别核对的程序卡(PIN),这种程序卡专门用来购买烟草、酒精等物品,也称尼古丁机、酒精机的专用钥匙,这种专用钥匙只对16岁以上的人发售。尽管这一技术设备从理论上可以满足将未成年人与危险物质相隔离的要求,但在现实生活中专用钥匙易被未成年人获得,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因此如何解决未成年人保护与烟草、酒精等销售商之间利益冲突还是一项尚未解决的难题。

(三)严格关于危险因素的销售宣传

在烟草、酒精等危险因素的销售宣传方面,德国法律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一是不得做出诱导未成年人使用烟草、酒精等危险物品的广告宣传;二要进行预防未成年人使用烟草、酒精等危险物品的宣传。最初,欧洲很多国家在广告宣传立法上持严格禁止的态度,严禁在广告或者电影中向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做烟草和酒精广告,这一禁令在防止未成年人与危险物品接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遗憾的是,这一禁令正因烟草工业的强大抵抗而面临威胁,也就是说烟草行业正在永久性地改变国家立法。德国国家机关和烟草业结成了一个“变通的”联盟,以对抗欧共体第98/43号对烟草制品广告的限制。出于对未成年人健康风险的考虑,德国基于基本法高于行业经济利益考虑,规定此类广告只能在下午6点后在公共影院播放。立法机构与烟草行业达成的这一划时代的协议,遭到德国国内很多有影响的人物以及健康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这一协议对经济利益让步过多,将限制公共权力机构对尼古丁、酒精等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发展因素干预权的行使,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发展,因此呼吁对危险物品的销售、管理和使用采取强硬的立法措施。

(四)在未成年人电子游戏赌博方面的立法

在未成年人电子游戏赌博方面,德国立法也在发生着重大变化:之前法律绝对禁止未成年人接触公共场所内的电子游戏赌博。目前新立法较之前明显放宽,从绝对禁止转向相对限制:在父母、监护人或者其他照顾人陪同下,未成年人可以进入公共电子游戏场所。不同于父母,其他照顾人应当证明与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订有授权协议,这一协议主要用来消除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

三、限制或禁止危险信息与未成年人接触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未成年人越来越容易接触到不良信息,并受其直接影响。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危险信息成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为解决这一难题,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努力,试图最大限度地消解信息社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德国《青少年媒体保护州际协议》正是在信息社会中催生的一部新法律。这一立法致力于从技术方面实现未成年人与危险因素的隔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根据信息所依附的传播方式,德国将媒体传输设备分为三大类型:①德国《电信媒体法》(2017年文本),颜晶晶译,载《澳门法学》2018年第3期。一是便携式媒体(Trägermedien),如DVD或CD-Rom,借助这种便携式数据存储设备信息得以传播。第二大类是广播媒体(Tele-und Rundfunkmedien),利用广播媒体进行信息传播。三是远程媒体,即通过互联网形式实现信息传播、信息交流,获取商品或服务。鉴于信息传输方式的不同,德国制定了不同的立法方式。

(一)有形媒体传播的相对禁止

便携式媒体是一种必须借助有形载体才能进行信息传播的方式。《青少年媒体保护州际协议》颁布之前,法律在未成年人使用视频租赁机方面采用绝对禁止态度。由于这一规定引发了诸多争议,德国参照《澳大利亚联邦法规》对这一规定进行修改,即采取技术保障措施确保未成年人不能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与他们年龄阶段不相符的音像视频以及不允许未成年人使用DVD等视频租赁机。

对具有有形载体的音像制品,德国法律通过限制销售方式的形式来实现危险信息载体与未成年人之间的隔离。《青少年媒体保护州际协议》颁布之前,德国绝对禁止音像制品通过邮购方式进行销售,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杜绝未成年人获得未经认证的网络游戏。这类不能通过邮购交易的产品主要指的是含有有害或威胁性信息的视频、DVD、CD-ROM等音像制品。之所以采用限制邮购这种交易方式,主要是因为邮购交易的匿名性将逃避通过年龄把危险产品与未成年人相隔离的机制。目前这一政策已从绝对禁止转为限制禁止:即在采取面对面交易方式时,只要保证收货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受众,在可以通过技术或其他保障措施保证未成年人不接触有害商品或服务的前提下,这种交易是被允许的。

(二)网络游戏与未成年人的有限接触

随着互联网发展,网络游戏成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并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②王鹏飞:《论网络暴力游戏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7年第4期。网络媒体游戏对情绪及人际交往影响的实验结果证明,网络游戏特别是暴力网络游戏将会导致未成年人情绪波动及愤怒、敌意的产生。电子游戏尤其是暴力性的网络游戏会影响未成年人情绪并强化未成年人的攻击性,沉迷于网络游戏,会增加青少年以暴力解决冲突的可能性。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如何在互联网环境下实现对未成年人保护。

对网络游戏,德国并不持完全否定的态度,而是以年龄为标准,实现网络游戏与未成年人有限度的接触。这一机制运行的基本原理是对网络游戏进行适用年龄段评估,在经过评估之后,制定一个以未成年人年龄为基础的认证程序,通过这一认证程序实现未成年人与互联网的有限接触。未成年人网络游戏通常按年龄分为“无年龄限制”“六岁以上”“十二岁以上”“十六岁以上”四个阶段。关于网络游戏认证年龄的划分标准,目前由行业协会制定,由娱乐软件行业自律机构进行评估。在未来发展中,关于网络游戏年龄的认证权将交由私人社团掌握,此外未成年人还会被吸纳到认证评估机制的制定过程,从而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除利用认证系统来实现未成年人与网络游戏的有限接触外,德国还建立了严厉的惩罚机制:如果有证据证明游戏或视频被分发到不符合年龄要求的未成年人,最高将会被处以50000欧元的罚款。此外,新法规还强调建立互联网自愿控制机制的重要性:鼓励互联网企业积极探索将未成年人与危险信息相隔离的机制,并且承诺这些措施不仅仅是立法建议,而且也可能会成为法律文本,具有法律约束力;①燕道成:《国外网络游戏管理及启示》,载《中国青年研究》2009年第8期。其次自律行业的决定将得到官方认可,以防止过多行政干预带来的误判,这种依靠行业协会进行评估的机制,可以提供具有一定指引性的规范。

(三)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与适当保护原则

实现未成年人与危险因素的相隔离,离不开互联网技术的支持:只有通过关闭互联网用户组,才能保证未成年人不能访问存在危险因素的网站。目前德国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年龄验证系统(AVS),这一系统要求登录者填写个人信息,通过验证身份证或信用卡号码的形式登陆。这一系统设置的基本原理是只要进入者诚实地提供个人信息,在浏览器分级过滤器被激活的前提下,是可以有效实现对用户访问权的限制。这一技术措施采取的是适当保护原则,遵循的是根据不同年龄组采取差别化的原则,在满足未成年人正常上网需求的同时,又可以有效地提取危险信息,并将其过滤掉,从而实现将未成年人与危险信息相隔离的效果。

然而,目前这一技术支持还存在着很多问题:第一,网络运营商可以利用欺骗站点修改域名,从而逃避审查。第二,准入信息太容易被篡改,未成年人可以使用成年人身份证或信用卡来逃避技术上对未成年人的屏蔽。鉴于以上问题,现有的技术安全系统远远不能实现未成年人与网络不良信息的完全隔离。

四、德国立法对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借鉴意义

从以上分析可知,德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是一个动态、长期、发展的过程。这一立法充满了不同利益的冲突,同时也遭遇到各种势力的阻挠,但是不变的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宗旨。与其他国家相比,德国立法的特别之处在于,不仅鉴别出了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系列危险因素,还在此基础上进行立法,突破了传统预防模型的局限—缺陷取向(deficit-oriented),不仅强调社会危险因素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而且非常关注如何促进大多数未成年人健康发展。为实现这一目标,德国在立法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危险因素,采取了完全不同的立法态度和立法手段。在暴力、血腥等危险因素方面采取绝对禁止的强硬手段,在网络立法方面,则展现出相对宽容的态度。之所以呈现出不同的立法态度,是基于更好满足未成年人发展的考量。这种立法方式既展现出了德国立法者高超的立法技术,也展现出了德国社会在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一)控制危险因素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机制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步入新时代,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总体趋好的同时,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下降趋于平稳后又有所回升,2019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同比上升7.51%,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上升5.12%;②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2020年6月1日,http://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006/t20200601_463698.shtml#2,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6月29日。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事)件经常成为舆论焦点、社会痛点、治理难点。针对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这一全球性社会治理难题研究提出中国方案,既是人心所向、时代之需,也是推进“中国之治”的应有之义、应尽之责。

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增强未成年人心理韧性和建立未成年人健康积极发展机制是主要的解决办法,将未成年人与犯罪危险因素相隔离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项重要途径。它从消极视角来观察未成年人犯罪与社会危险因素之间的关系,在对诱发未成年人犯罪危险因素科学认识的基础上,通过采用“危险—保护模型”(risk-protective model)研发出一系列针对危险因素的干预措施,①Zimmerman M A , Jesus Ramírez-Valles & Maton K I., Resilience Among Urban African American Male Adolescents:A Study of the Protective Effects of Sociopolitical Control on Their Mental Health, American Journal of Community Psychology 27, 733-751(1999).从而最大限度地缓冲或消除危险因素对未成年人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危险因素的难点在于:未成年人犯罪实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理论上讲,任何一项不良因素的消解都可能导致整个犯罪不会发生或终止。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所处环境具有多样性、异变性和复杂性的特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的、系统的工程,任何一项危险因素的失控,都可能会极大地提高未成年人犯罪的概率。这两项因素使我们很难通过单一、标准化的干预措施对各种危险因素进行有效控制。

(二)我国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危险因素举措的现状与不足

研究犯罪预防的科学家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是对危险因素进行干预,从而建立完善的隔离机制,避免未成年人暴露于危险,这是降低危险的传统方法。构建这一机制的关键是,区别哪些资源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犯罪;当存在危险因素时,建立怎样的机制才能起到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只有建立在严密实验调查数据分析基础上、采用合理的方法才能从更广阔的视角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危险因素的有效控制。

学校、家庭、社会中的危险因素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目前在控制危险因素方面,我国已建立了以家庭、学校、社区为中心的危险因素控制体系,通过采用家庭积极教养措施、切断与不良同伴的联系以及为未成年人提升发展资源等措施来实现未成年人与危险因素的隔离。在社会危险因素控制方面,我国已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存在一些缺陷,不能实现社会危险因素与未成年人的有效隔离。在诱发未成年人犯罪危险物品控制方面,我国已先后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1.在酒精、尼古丁等危险物品控制方面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并且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但在实际操作中,销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无法依靠销售人员自律实现危险物品与未成年人隔离;再加上我国人口众多且分布不集中,烟酒供销系统管理制度不健全,现有行政执法力量无法实现有效监管。特别是随着网络购物的流行,由于我国网络购物尚未实行实名认证,邮购这种销售方式并未受到任何限制,因此未成年人可以非常便捷地通过网络购物的方式获得危险物品,受到管控很少。

2.在危险信息控制方面

目前我国在影视作品方面采用审查机制,只要经过审查通过的影视作品都可以进入公众视野,受众可以方便、快捷不受限制地接触到影视作品。而很多作品并不适合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观看;在网络游戏管理方面,国家虽然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限制未成年人游戏时间,采取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措施。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网吧特别是小城市乡村的网吧监管并不严格,再加上部分网络经营者过度追求利益,网吧仍是很多未成年人堕落、走向越轨行为的重要场所。随着电脑、智能手机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家轻松上网,在网络端口准入方面并未受到任何限制。由于我国目前互联网管理尚不健全,网络信息、网络游戏尚未实行分级制度,网络空间充斥大量不良信息,青少年在上网时很容易接触到这些不良信息。而目前的监管机制只能依靠家长管教和未成年人自我约束,根本无法从源头上防止未成年人沉溺于网络游戏,更无法避免网络游戏中暴力信息等危险信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导。

(三)未来我国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危险因素的发展方向

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危险因素的控制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对危险因素的界定,建立科学性、针对性、系统性的危险因素目录,分门类别对危险系数进行评级。第二个在此基础上,综合社会机制内部的各种力量,针对不同的危险因素采取不同的干预措施,从而科学、全面地减少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危险因素,加强青少年健康发展的资源建设,从而实现长期有效的预防和控制青少年暴力犯罪。

从我国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危险因素现状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因素的控制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中国在社会危险因素控制方面,主要强调的是自律,即通过家庭、社区的管教和商家的自律将社会危险因素与未成年人隔离,这种措施不仅无法从根源上杜绝未成年人与危险因素的接触,而且给市场监管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西方在社会危险因素方面,更强调的是他律,通过制度和技术手段对危险因素提供商的销售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使危险因素不可能或者无法通过正常的销售途径与未成年人接触,这种做法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未成年人与社会危险因素的隔离,而且有利于行政机关对危险因素提供方的监管。鉴于我国在社会危险因素控制方面的短板,可以通过学习借鉴西方尤其是德国在控制社会危险因素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国实际需要和具体国情,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未成年人与社会危险因素的隔离,从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

第一,在未成年人与犯罪社会危险物品、危险公共场所隔离方面,要改变以往依靠消费者和商家自律的思路,将监管的重点放在危险物品的提供商和公共场所的经营方,通过严格限制和控制提供商和经营方的销售行为和宣传行为,从源头上实现未成年人与危险因素的隔离。

第二,在危险信息控制上,由于危险信息主要依靠影视、网络等途径传播,应从传播途径上进行严格把控,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小危险信息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不良影响。由于影视、网络传播在进入公众视野前要受到国家机关严格把关,因此需要国家机关加强传媒立法与管理机构建设。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可参考借鉴德国的网络认证进入制度和对影视作品采取的分区、加标签、建立“内容分级”制度,通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内容分级制”,在危险信息与未成年人之间建立防护墙,在保证未成年人适应网络时代发展的同时避免未成年人受到网络中危险信息的影响。

第三,处理和解决好利益冲突的问题:即出版自由与未成年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商业利益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利益之间的矛盾。在处理这些矛盾时,要始终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放在首位。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任何经济利益都比不上他们的健康发展更重要。国家应建构健康、积极的文化格局, 发展高雅的媒介文化抵制低俗的媒介文化,通过文化对未成年人的塑造和引导,防止不良危险因素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危险因素除了要依靠法律制度外,最重要的是利用技术手段,在源头上将未成年人与危险因素相隔离,在这方面,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对网络信息进行过滤和分级,或者采取在电脑、游戏机中嵌入程序装置的方式,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上的计算机中加装具有过滤功能的绿色软件,通过建立认证准入制度,实现不同年龄段的人获取不同级别的网络资源,实现危险信息与未成年人的隔离。①李守良:《论网络色情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和治理对策》,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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