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处置职工工伤保险争议问题

2020-02-21 18:10
四川劳动保障 2020年3期
关键词:鉴定结论行政部门工伤保险

职工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主要发生在三个方面:第一,职工遭受到意外事故(或职业)伤害,职工或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职工伤害性质认定结论不服,可能引发“行政争议”。第二,工伤职工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因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职工鉴定的等级高、低,可能引发“鉴定争议”。第三,工伤职工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支付有异议,可能引发“劳动争议”或“行政争议”。

关于职工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等法规,从政策规定和处理程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笔者认为应该主要注重以下问题:

一、关于职工伤害性质认定争议问题。职工或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职工伤害性质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其伤害性质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照法规规定向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管辖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直接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关于工伤职工伤残鉴定争议问题。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市、州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就职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文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属于非行政行为,不能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起行政诉讼)。

三、关于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争议问题。职工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就其保险待遇的核定支付有异议,可以依照法规规定向管辖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职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其保险待遇的核定支付有异议,可以依照法规规定向上一级社会保险部门或管辖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直接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

总之,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职工工伤问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自觉履行义务责任,主动参与争议处置,以尽力减少或避免职工工伤保险方面争议发生,切实解决职工工伤保险争议问题,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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