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阀执法问题的思考

2020-02-23 14:49□李
江苏安全生产 2020年12期
关键词:特别法安全阀安全法

□李 忠

安全阀在生产过程中至关重要, 广泛应用于蒸汽锅炉、采油井、蒸汽发电设备高压旁路、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 特种设备安全阀,因其与特种设备本身在物理上可以分离,是属于《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安全设备”,由应急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能?还是视为特种设备,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由市场监督部门履行管理职能?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的是特种设备安全阀到底是安全设备还是特种设备。

安全设备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包括平台、梯子、管道、阀门、矿山使用的自救器、灭火设备以及各种安全检测仪器等。 特种设备安全阀属于安全阀的一种,属于安全设备的范畴。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 专门设置了代码为F000的“安全附件” 种类,其中代码为7310的即为“安全阀”。

综上可知,特种设备安全阀不仅是一种安全设备,也是一种特种设备安全附件。 那么,对于企业涉及特种设备安全阀养护检测违规的问题,该如何处理呢?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该规定清楚界定了特种设备安全问题的适用法律依据为《特种设备安全法》,体现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这一法律适用原则。 因此,对于企业涉及特种设备安全阀养护检测违规的问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若企业逾期未改正的,则责令其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安全阀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首先应当清楚界定安全阀是否属于特种设备或者特种设备的一部分,此为问题的关键所在。 安全阀不一定用于特种设备,如果没有用于特种设备,则不得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 其次,对于安全阀执法问题,应当弄清一般法与特别法的相关规定,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 对于符合特别法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适用特别法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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