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代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创建

2020-02-25 04:45刘晓辉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家庭成员家庭建设

刘晓辉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妇女研究所,北京 100730)

中国自古就十分重视对家族/家庭的管理,追求家庭的和睦。中国共产党人历来重视家庭建设和良好家庭关系的创建。在1961年12月27日《重要的是做好经常工作》的讲话中,邓小平同志强调:“家庭和睦也是经常要做的工作。要处理好的,一是夫妻关系,二是婆媳关系,三是妯娌关系,四是父母子女关系,等等”[1]。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家庭和家庭建设,他多次强调,“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要充分认识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2]。可以说,家庭关系是家庭建设根基性的一环。一个家庭的面貌、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状况会直接影响到国家、民族、社会的发展样态。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新时代,在家庭的形态、结构、功能和观念等发生急剧变迁,女性发展、家庭建设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的情境下,纵观近百年来党和国家带领中国人民、中国妇女在家庭领域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变革,我们必须思考和回答,在继续追寻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不懈追求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诉求下,家庭关系的内涵和本质是什么?新时代中国的家庭建设须创建一种什么样的家庭关系?又如何建设呢?

一、家庭关系的内涵与封建时代家庭关系的本质

家庭是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家庭,从本质上讲,是一个社会关系网。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从家庭关系的角度对家庭的内涵作了界定,指出家庭“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3]。

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恩格斯提出,家庭和私有制、国家一样是一个历史范畴,有其产生和发展过程。家庭自形成之日起,就不是一个静止不变的组织,而是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变迁而不断进行着调适。家庭关系也随家庭形态、家庭规模和家庭结构而动,呈现发展变化和多样化样态。社会学家认为,家庭关系的复杂程度,往往和家庭人口成正比。家庭人口越多,家庭关系越复杂。如美国社会学家波沙特就提出了家庭互动定律,用来表明家庭人口数对家庭关系的影响[4]。

家庭关系,指家庭成员间的人际互动或联系,包括平行关系和垂直关系,前者指同辈人之间的关系,如夫妻、兄弟、姐妹、妯娌、姑嫂等;后者指代际之间的关系,如亲子、婆媳、翁婿、叔侄、祖辈与孙辈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是社会上存在的各种关系在家庭中的反映,是家庭成员间的经济、政治、法律、道德、情感、宗教等关系的集合体。

每一个国家和社会,在不同的发展时期,虽然标准与模式不尽相同,但均主张并推行一系列的家庭伦理道德去规范和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以期求得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国家强调和贯彻的意识形态是仁义道德,礼教纲常,等级森严,尊卑有别,父权家长制家庭是其社会结构的基础。“父为子纲”“夫为妻纲”“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男主女从”为封建社会家庭关系之根本。家长是整个家族/家庭的中心,在家庭中享有绝对的统治权和至高无上的权威。《礼记·丧服传》云,“父,至尊也”。《朱子家礼》云,“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封建社会家庭中的子女,尤其是妇女,挣扎在社会的最底层,处于完全无权利的地位。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一文中指出:“中国的男子,普遍要受三种有系统的权力——政权、族权、神权的支配。至于女子,除受上述三种权力的支配外,还受男子(夫权)的支配。”[5]妇女没有独立的人身权利,没有外出参加经济社会活动的权利,没有家庭的财产权和财产继承权,甚至没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究其根本,封建社会所谓的“父子笃、夫妇和”的家庭关系,是为子、为妻的各安其位以及对父权、夫权绝对服从基础上的所谓的和谐,是一种无视、牺牲、遗弃了家庭中的女性的独立人格、平等权利的“顺从的和睦”。

二、平等、民主、和睦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的意涵

近代以来,随着中华民族危机的加深和中国救亡图存运动的高涨,从资产阶级的维新派到革命派,再到五四时期的先进知识分子都把批判封建的旧道德、旧思想、旧文化和再造新国民、新家庭、新社会作为挽救中国危亡的出路和希望。从康有为的取消夫妇之名的“去家界”思想,到无政府主义的“废婚毁家”主张,再到五四知识分子“家庭要革命,妇女要解放”的疾呼,封建父权家长制家庭制度向新型家庭制度的过渡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潮流和趋势。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共产党人,要打碎一个旧社会,建设一个新中国;要消灭剥削和私有制,解放劳苦大众;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男女平等、妇女解放是党和国家根本主张和奋斗目标的应有之义,而家庭的改造与变革,建设一个新家庭,是其推进妇女解放、男女平等、社会建设的一个基点。在近百年革命、建设、改革的发展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人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家庭理论,结合中国的历史与现实,对延续数千年的整个封建伦理道德和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解构与扬弃,不遗余力地推行以男女平等为基本原则的平等、民主、和睦的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的建设。

(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的第一要义

党和国家始终坚持把妇女发展纳入国家发展总体布局,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教育、舆论等手段不遗余力地推行以男女平等为基本原则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建设,中国的家庭关系从父系父权转变为夫妻平权和亲子平权,家庭成员无论性别、年龄和辈分,人格、权利与责任平等。

首先,人格平等。在家庭中,无论男女,无论哪个家庭成员,都不是家庭的私有物,女子亦不是男子的私有财产和附属品。在生命的尊严与人格上男女两性是平等的,每一个家庭成员都是独立、自主、创造的主体,都是自己命运的主宰者。男女两性先天的生理差异并不能成为判断男女人格尊卑的标准,更不应成为性别歧视或性别限制的理由和依据。

其次,权利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6]。1980年颁布、1981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对家庭中女性与男性平等的婚姻自主权、人身权、职业发展权、财产权、继承权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7]。家庭成员共享家庭的教育、健康(营养)等基础性资源和房产、宅基地、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性资源;子女有要求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对于父母的财产,子女拥有平等的继承权。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专门法的形式确认了女性的婚姻家庭权益、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六项基本权益,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8]。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家庭成员的平等权利在现实生活中逐步得以实现。

再次,责任平等。家庭是一个生产生活的单位,更是一个充满着爱和情感、奉献和责任的港湾。没有脱离义务的权利,也没有脱离权利的义务。在家庭中,每个家庭成员作为家庭的一分子,责任与义务平等,在家庭生活中平等地承担责任、扮演角色、发挥作用。一方面,男女两性共同承担挣钱养家之责,尽自己所能为家庭的经济来源作出贡献。中国传统的家庭大多是丈夫工作养活妻子儿女,成为一家之主。在当代中国,男女都是家庭的主人,广大女性同男性一起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生态、军事、体育等各领域各方面建设的火热实践,与男性一起承担起养家的责任,成为家庭经济的支持者与贡献者。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女性个人年总收入占夫妻年总收入的比例平均为40%,有近35%的女性对家庭的经济贡献已经与丈夫相当甚至超过了丈夫[9]。另一方面,男女两性共同承担持家之责,尽自己所能担负家庭的养老、育幼、家务劳动等责任。中国传统的家庭要求“男主外、女主内”,当代中国,女性已走出家庭广泛参与社会实践,与男性一起承担社会建设之责。相应地,越来越多的男性认识到自身肩负的神圣的家庭责任,并积极主动地投身家庭建设,和女性共担家庭职责。目前,中国已经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性陪护假/护理假。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10]。可以说,国家以立法形式明确男性对家庭养老、育儿、家庭教育、家风传承、家务劳动等责任的分担已越来越成为必然趋势。

(二)民主是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的关键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词根demos(人民)和kratos(统治),意味着人民的统治,指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和本质特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追求的是人民当家作主。现代社会,民主更多地从政治学角度被认为是一种政治体制,一种政府组织形式,然而,民主实质上还意味着一种生活方式,一种价值理念,一种人际交往规则,一种利益的协调机制[11]。不仅在政治生活领域,而且在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中,在一切人类组织中,民主都应作为人与人之间交往的一种方式而存在。

家庭民主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民主互动和家庭事务的民主管理,意味着在一个家庭中无论性别、辈分、年龄,每一个家庭成员都是家庭建设和家庭事务的参与者、决策者和执行者,大家同参与,共商量,同决策,共执行。不是谁是家长就听谁的,也不是谁年龄大、辈分高就听谁的,而是谁的意见科学就听谁的。孩子的成长是自己的成长,父母无法代替,更不能打着“爱”的名义包办一切。总之,家庭民主意味着夫妻、代际之间的尊重、沟通与宽容。要尊重每一个家庭成员,找到合适的方式,如家庭民主会议,让每一个家人畅所欲言,自由交流,以达成共识和公意,并为此而携手奋斗。给予每个家庭成员充分的生活、心理空间,让每一位家庭成员愉快、健康、幸福地成长。

(三)和睦是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的旨归

其一,夫妻和睦是家庭和睦的核心。夫妻关系由封建社会占有与依附的关系,变为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关系。周恩来同志与邓颖超同志的爱情与婚姻,成为世人传颂的佳话。在他们的婚姻生活中,始终践行“互爱、互敬、互勉、互慰、互让、互谅、互助、互学”的“八互”原则,为世人树立起夫妻平等、恩爱、和睦的典范。夫妻之间所谓的“夫唱妇随”“夫贵妻荣”“二保一”都不是真正的和睦。

其二,老少共融,代际和睦。尊老爱幼、扶老携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家庭的基本准则。朱德指出,“每个人都有一个家庭,每个人在家庭中都负有一种不可推卸的光荣的养老养小的责任”[12]136。作为父母或祖辈父母对下一代子女/孙子女无论男孩女孩都应该同等呵护关爱;做子女的也应同样关心、孝敬、照顾父母,克尽赡养之责和人子之孝。古人云,“爱之以德”。父母和家长应担负起以德育人、为国教子的责任,父母对子女的爱不仅仅是给予其生活、物质上的照顾与满足,更要重视和做好子女的品行、人格、价值观的教育和培养,做到爱幼有责,育幼有方,引导和帮助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

三、新时代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建设路径之思考

习近平同志强调:“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2]家庭作为个人生于斯长于斯归于斯的物质之所和精神家园,家庭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单元,为实现个体的成长成才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提供着强大的源动力。当前,在经济迅猛发展和社会急剧变迁的态势下,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和导向、人口流动以及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多元并存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中国的家庭关系发生着诸多的变化,也呈现出诸多问题。一些人的家庭观念极其淡薄,一些家庭的家庭成员情感淡漠、婚外恋/情、离婚率上升,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啃老等社会现象时有发生,农村的留守儿童、夫妻长期分居、农村老人养老等问题日益突出,家庭中的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与代际关系处于紧张与不和谐当中。这不仅深深伤害到家庭中的每一个人,也深深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家庭,从来不是独立的堡垒。新时代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建设,不是一己私事,而是事关人类社会、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重大问题。平等、民主与和睦的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需要国家、社会和家庭成员携手共建。须国家为之创设和夯实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基础;须女性与男性持续不懈的主体自觉性和主体责任感;亦须每一个家庭成员共同的悉心呵护与经营。

(一)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夯实家庭关系建设的物质基础

“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13]人类社会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决定着家庭形式,也决定着家庭关系的状况。

家庭关系的本质是一种物质关系,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经济建设的巨大成就,广大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为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的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经济条件。但同时,众多家庭在就业、教育、医疗、居住、养老、托幼等方面面临不少难题。党和国家须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不断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为每一个家庭的“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夯实物质基础,不断满足每一个家庭和家庭成员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二)不断建立和完善“家庭”视角的法律、政策和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家庭关系建设的制度保障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变迁,家庭功能或多或少地发生着变化,家庭本身变得越来越脆弱和充满风险,不少家庭面临着独立应对经济、育儿、教育、养老、疾病等不同方面的压力或困扰,极易陷入困境,也影响家庭成员之间良好关系的建立。家庭的巩固和能力提升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必须依靠党和国家的力量,重视家庭、支持家庭、投资家庭,给予家庭人文关怀和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和保障。

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建设亟须党和国家在立法、决策和社会管理中纳入“家庭”视角,高度关注多元家庭的多元需求和回应家庭的关切,不断建立和完善提升家庭长期发展能力,支持、投资家庭成员全面发展的社会支持制度体系。包括建立和完善保护关爱家庭成员特别是儿童、老人、妇女的法律法规体系,帮助职工、父母平衡工作和家庭的“家庭友好”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家庭提供机会和培训扶持;大力完善及提供以政府为主导、以社区为依托的多种形式的可持续、价廉质优的托幼、养老等家庭照料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家庭特别是承担养老和育幼责任者提供福利津贴,降低家庭扶老育幼的成本等。

(三)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时代家庭观,创设家庭关系建设的良好社会文化环境

文化是一种力量,环境是一种氛围。个体总是生活在特定的文化环境之中,文化环境凭借其强大的感染熏陶和整合教化功能潜移默化地塑造着生活于其中的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习惯等,个体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都是在与社会文化环境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产生和形成的[1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发生着深刻而巨大的变迁,在经济全球化和新科技革命的影响下,多种西方思想文化和社会思潮的涌入使社会文化环境日益开放,更加多元。当前,需要我们通过创造性实践不断优化社会文化环境,整合各种资源,形成有效合力,充分发挥文化环境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须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方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旗帜鲜明地弘扬新时代家庭观和男女平等价值观,坚决摒弃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家庭关系建设理念。大力选树、表彰爱国爱家、男女平等、孝老爱亲、勤劳创业、教子有方、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最美家庭”“五好家庭”“绿色家庭”等先进典型,激发广大家庭的创建热情,营造尊重女性、关爱家人、人人文明、家家和谐、社会进步的良好文化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主体自觉与主体责任

家庭以爱为根,生活以和为贵。每一个家庭成员都是家庭建设的主体,良好家庭关系的建设离不开每一个人持续不懈的爱、参与和贡献。在《论“贤妻良母”与“母职”》一文中,周恩来同志提出:“无论在任何社会,做母亲的当然要良,做妻子的当然要贤,这犹之做父亲的当然要良,做丈夫的当然要贤,一样成为天经地义不可变易的真理。”[12]78男女两性、父亲母亲在家庭中都应尽好父职母职,共担家庭责任。

男性应积极转变落后性别观念,提高认识,摒弃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和性别分工观念,拿出实际的行动,和女性一起,共享家庭建设的权利和共担家庭的养老育幼、家风传承、家庭美德建设的责任。父母应注重良好家庭关系的培育,共同营造家人平等尊重、民主和睦、相亲相爱的家庭环境。父母应注重自身道德修养和行为举止,切实承担起子女第一任老师的责任,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在日常点滴生活中教育引导子女养成好思想、好品德、好习惯、好人格。父母应注重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美德的传承,用好家风好家训滋养家庭成员的精神,约束家庭成员的行为,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每个家庭成员的思想自觉与行为自觉。

家庭是个人成长的摇篮,家庭是国家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的始基。新时代,让我们爱我们共同的家,让我们的家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康庄大道上,远离不平等、专制和暴力,让我们的家走向平等、民主和和睦,走向温馨、宁静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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