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模式选择

2020-02-25 05:02张光阳
法制与经济 2020年6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使用者许可

张光阳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541000)

一、问题的提出

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应采用自由竞争还是法定垄断,至今为止都尚无定论,从学术界到实务界争议不断。有学者认为,竞争模式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最佳选择,法定垄断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处于市场的优势地位,将导致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竞争下的效率低下,损害著作权人和第三人使用者的利益;[1]竞争情况下,将提高许可效率、增加市场活力,最重要的一点是这将有利于贯彻著作权私法自治的理念原则,尊重著作权人的自主选择权。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垄断模式才能最大限度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作用,自由竞争将导致著作权市场交叉混乱,失去集体管理促进交易的本来目的;垄断可以让集体管理工作更加高效和更具有权威性;使集体管理组织最大限度降低交易成本、捍卫著作权人根本利益,从而促进作品的许可交易和传播。[2]由此可见,就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而言,两种管理模式均有自己的优势与不足,我国应根据设置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根本出发点,衡量两者在我国的可行性。

二、自由竞争下可能违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初衷

(一)市场本身具有逐利性

允许自由竞争的国家一般集体管理组织的形态比较多样,既可以一般团体形态成立,也可以以公司形态存在,无严苛的设置程序,不要求集体管理组织非营利性,允许在著作权的同一作品类型领域内存在多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期形成自由竞争、共同进步的著作权市场格局。但市场的逐利性就意味着自由竞争模式下的管理模式极大可能会违背其设立的初衷。

(二)自由竞争使交易成本提高

当今,存在着大量需要监管其作品的权利人和需要被许可使用作品的使用者,他们借助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以达到获取交易信息、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著作权权利人和使用者的中介机构,在其与权利人之间的权利管理市场和与使用者之间的授权市场都起着核心作用。[3]在市场导向下,设立审核的简易将造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数量的急剧增加,同一作品领域内出现多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的林立会导致权利人和使用者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浪费,特别是对于使用者而言,若想合法取得作品的许可,需要在若干集体管理组织之间辗转搜寻,这将极大地提高交易成本、消耗社会资源。[4]

(三)著作权人利益易受到侵害

对于著作权权利人而言,集体管理可以方便地获取其作品的使用情况,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避免巨大的作品管理花费;对于使用者而言,集体管理可以降低获取作品信息的的成本,简化一一寻找权利人的冗杂工作。而竞争情况下的著作权管理市场完全不能解决交易成本问题,而且可能会出现恶性竞争,比如为争夺市场恶意降价等,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从而违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根本目的。[5]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市场的自然垄断性

倘若单一厂商大规模生产经营某些产品或服务比多个若干厂商同时提供更有效率的,其行业市场就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一般是由于该行业资源稀缺,具有规模经济效益或范围经济效益。[6]从这个角度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市场具有排除自由竞争、天然倾向于垄断的属性。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模经济效益

在市场环境下,一个厂商的生产成本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单位的生产成本会随着生产产品总数量的增加而逐渐减少,原因在于先前的固定成本在被逐渐摊薄。[7]筹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巨大的初始投资,产生高额的固定成本,而与此同时边际成本则会相对较低。越多的会员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则其管理的作品数量也就越大,其固定成本分摊到每个单位的数额也就越来越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边际成本的减少,其规模经济效益就会增加。这样其在不断吸收新会员的同时又对潜在会员造成越来越大的吸引力,从而在长远上减少了固定成本的分摊,其表现为所需支付管理费的减少。

无论是著作权人要求成为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还是使用者向集体管理组织申请作品授权,都取决于当时集体管理组织会员、作品和使用者的数量。[8]加入的著作权人越多,作品就越多,当然申请授权的使用者也就越多;申请作品授权的使用者越多,对潜在著作权人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吸引力也就越大。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范围经济效益

早期经济学一般认为是由于该行业具有规模经济效益,而晚近的经济学家则在早期经济学的基础上发展出“成本次可加性”。该理论认为,单一厂商生产市场全部产品的成本低于若干厂商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总和,其就具有自然垄断行业的特性。依据成本次可加性检验标准,除了需要借助规模经济外,还需要判断其是否拥有范围经济效益。[9]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权利人和使用者的中介机构,是连接两者的纽带。其提供了针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市场服务——吸收会员及其作品、代收许可费和针对使用者的授权市场服务——授予作品使用权等。其目的在于提供一站式服务,从而减少交易成本,增加权利人经济利益,并方便使用人获取作品,如若将这些服务进行拆解,分别由不同的个人或集体进行管理,社会所要支付的总成本远远要大于由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需要花费的成本。

不管是基于规模经济还是范围经济效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天然得倾向于垄断,规模越大、范围越大的集体管理组织运行得就越好。从成本与收益方面来看,大规模垄断式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将高额的初始投资成本分摊到更多的会员身上,由此每个会员承担的集体管理组织运行成本就会降低,相应的收益也会增加。从另一方面来看,大规模垄断式集体管理组织可以集中到更多的作品,使用者就可以花费很少或者不需要花费搜寻时间就可以达到获取授权的目的,可以更快速地促进著作权交易顺利进行。

四、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制度土壤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作为舶来品引入我国,起初的建立便主要借助政府公权力强力运作,由国家大力扶持发展,由此被赋予较多的公益性期待。《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二款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都明确指出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性质:为权利人利益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我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设立作出了严苛的规定,《条例》第九条明确体现了立法者对集体管理组织行政许可的设立原则,进一步反映了行政方面对集体管理的严重干预。《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新设立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已设立组织的业务范围重合,与上述规定形成了严密的闭合,从制度上排除了其他集体管理组织在业务领域的竞争,使得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获得了一种制度上的垄断地位。

就我国情况而言,《条例》第七条规定了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条件,其中第三款要求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的利益。而创立之初就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的只有官方机构,此条规定基本就否认了私人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可能性。所以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是由权利人自发而设立,而是由国家创制前提下供权利人加入。这就导致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缺乏经济利益的驱动,既不会主动提高自身的运作效率,也不会根据市场情况灵活变更许可费用,为作品使用者提供最佳授权方案。[10]

有学者建议引进竞争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欲以竞争压力督促集体管理组织精简管理费用、提高许可效率、改善自身管理水平。但完全实行自由竞争制将导致机构林立,质量参差不齐、社会资源浪费等严重问题。并且基于其自然垄断性,即使允许竞争,官方机构在实际运行中也依旧会出现事实垄断,以竞争压力驱使集体管理组织摆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存在期待可能性。而且自由竞争下著作权管理组织的爆发式增长,将可能导致同一使用者要向多家集体管理组织缴纳费用,而结合我国实际,集中管理可能更容易被广大使用者接受。因此,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不宜大规模引入竞争制管理模式。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选择,我国应根据自身情况,保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同时加强内部监督,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相关制度,以保证全国范围内著作权集体许可的稳步发展。

五、结语

自由竞争式的集体管理模式有极大可能违背集体管理制度设立的初衷,而集体管理组织“减少交易成本、促进作品传播”的设立初衷也自然地使其偏向于垄断。另外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应对引入自由竞争问题持审慎态度,保持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使其能更好地平衡权力管理市场和作品授权市场,克服自由竞争情况下由于单纯的市场调节而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起到促进著作权市场许可交易的根本目的,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国内作品的流通和著作权许可交易的进行。

猜你喜欢
著作权人使用者许可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版权许可声明
版权许可声明
版权许可声明
本期作者介绍
新型拼插休闲椅,让人与人的距离更近
抓拍神器
著作权许可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