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HR影视财务造假问题及建议

2020-02-25 06:22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5期
关键词:借壳上市坏账账款

(兰州财经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20)

一、引言

近日,HRSJ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一是改编权的问题,更大的丑闻是为了达到上市目的而连续四年财务造假。财务造假并不是陌生的字眼,虽然各种措施各种法律法规也在明令禁止,但是总还是在出现,那么我们有没有什么适当的措施进一步加强监管呢?本文就HRSJ借壳上市中出现的财务造假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对加强监管有一定的作用。

二、借壳上市的基本概念

借壳上市是一部分公司为了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将资本注入一些已经上市但是市值较低的公司,得到这些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借着已经上市的公司的“壳”达到上市的目的。通常上市后,公司就会改名。壳公司通常是仅仅保留着上市公司的资格,但是经营状况比较差,只是没有被强制退市的公司。根据负债情况、法律纠纷、业绩等指标,壳公司可以分为三类:实壳公司、空壳公司及净壳公司。

三、HR影视财务造假

(一)HR影视简介。HR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R影视)注册成立于2006年9月,主营业务是影视剧的投资、制作、发行以及艺人经纪等业务。XM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M联合)1997年11月成立,1998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经营范围是通信产业投资,通信设备制造,通信工程及技术咨询等业务。在HR影视投资XM联合之前,XM联合已经完成了破产重组计划,主要资产和负债被割离,公司的生产经营已经暂停,无主营业务收入,公司成为“净壳”。HR影视早在2011年下半年就有上市的计划,几经周折寻找到了XM联合,尽管借壳过程不是很顺利,但是最终于2016年11月获得证监会批准。2017年2月,XM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HRSJ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简称HRSJ)。资产重组后的HR影视成为HRSJ全资子公司。

(二)财务造假动因。HR影视财务造假的动因主要是借壳上市。文化建设作为五位一体的重要一环,文化产业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文化产业的发展也越来越活跃。在这样的背景下,诸多文化传媒企业试图借助政策红利,把企业发展壮大,而发展就需要资金。企业上市过程中,普遍的融资方式是银行贷款,贷款需要资产抵押,而文化传媒企业的资产大多为无形资产,其价值难以估计,企业从银行能够贷到的款项有限,许多企业就把目光投向了资本市场。我国资本市场上市主要有IPO和借壳上市两种方式,相比于IPO,借壳上市的标准更低,审批程序更简单,审核期也较短,所以一些文化传媒公司就选择了后者。

(三)财务造假事实。11月4日,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公布的[2019]3号、[2019]4号、[2019]5号文件指出,HRSJ旗下公司HR影视连续几个年度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数据,导致HRSJ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HR影视存在的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虚构收入。据证监会公布的情况,HR影视多部电视剧的版权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按照证监会的纠正,电视剧的版权收入费应当在版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时候确认,而HR影视在协议生效前一年底就已经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母带交接甚至更晚。HR影视提前确认收入的行为构成了虚构营业收入。2.虚构收回应收账款。HR影视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多笔收回汇款最终实际来源于陈某和钟某。陈某和钟某是夫妻关系,早在借助XM联合上市之前已经通过购买XM联合14%的股份成为HRSJ的第一大股东。应收账款从实控人手中转到应付一方,又由应付方将该笔款项转入公司账户,以达到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虚增利润总额的目的。3.推迟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2012年3月HR影视与浙江TG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签订的一部电视剧合同约定了实际支付投资款的时间,2013年12月,HR影视应该将2012年12月支付的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但HR影视直到2014年12月才由会计师将相关款项进行调整并计提坏账准备。推迟计提坏账准备,使每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最终也是虚增了每年利润。4.未充分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陈钟夫妇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与母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经查,HR影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利用电视剧项目等方式占用HR影视资金,造成HR世纪2016年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800万元和占用资金余额3800万元的关联交易。

四、后果与反思

HR影视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也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要求,证监会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毫无疑问,财务造假侵犯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但是这种行为屡禁不止,值得我们反思。首先,国家目前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伴随着发展的是逐渐暴露的诸多问题。出现的这些问题不仅不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反而成为发展的绊脚石,那么在发展过程中就不能忽略这些问题的存在。就影视传媒行业的上市来说,发展的不能只是文化产业,还要有相关法律的出台,商业道德的提升,资本市场的监管政策更新等措施。其次,在已有的法律条文基础上,要考虑是否跟得上时代的脚步,是否符合现实情况和要去。可以看出HR影视的造假问题上,数目巨大而且连续四年,影响恶劣,但是在《证券法》的要求中已经是顶格处罚,相比之下,造假成本是非常低的。最后,为了上市或者其他目的而连续造假的性质比较恶劣,对于为了上市而造假的行为,上市之后的行为是否能够遵守资本市场秩序和法律法规,是否强制退市是值得思考的。

五、建议

相比西方国家,我国的资本市场的秩序和环境还不够完善,这不仅仅需要国家在法律层面的维护,还需要企业的自觉遵守和社会相关行业的尽职尽责。

(一)企业方面。企业上市不仅仅意味着融资渠道更多,也意味着企业担当的社会责任更大。企业利益不仅关系到大股东,更多的关系到诸多的中小股东。大股东应当发挥更好的作用,减少“隧道挖掘”,守住商业道德底线。

(二)社会方面。法律方面,证监会在2014年发布了应当借壳上市强制退市制度,但是实行并不理想,应当加强执行力度。为了上市而造假的行为,上市之后的隐患很大,对于这类企业,应当采取强硬措施。

审计方面,对于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更加坚定独立性,应当更好的承担社会责任,应当加强胜任能力,由于造假已经发展到整个业务层面的造假,所以应当促进审计方法创新,更好的发挥审计的作用。

此外,我国可以适当建立举报制度,对知情人士进行合理保护和激励,给大股东施加适当压力,完善代理投票权,建立有效的股东民事赔偿制度,让中小股东也能有更多的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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