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现代化的中国方案

2020-02-25 23:58公丕祥
江苏社会科学 2020年4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现代化法治

公丕祥

内容提要 中国共产党成立近100年来,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伟大的社会革命,从中国的国情条件出发,努力探索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道路与中国方案。中国共产党人以宝贵的历史主动性,深刻认识法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坚定不移实行法治,深入推进广泛而深刻的社会与法治变革进程,着力推动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传统的创造性转换、创新性发展,历史性地生成了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逻辑。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显示出旺盛的活力与强大的生命力,充分彰显了法治现代化的中国智慧。

一、问题的重要性

法治现代化是人类社会法治文明演进过程中的历史性变革,旨在实现从传统的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法律价值向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法治制度、法治实践、法治价值的历史性转变。回顾世界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现代化与法治内在联结、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习近平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地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1]《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页。近代以来,伴随着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国家现代化与法治化成为国家和社会生活变革与发展的主旋律。这一进程在不同的国度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治现代化道路。

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庞大、国情复杂的发展中的东方大国,法治现代化是在中国的具体国情条件下所展示的法治变革过程。“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具有普遍意义”[1]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北京〕《求是》2015年第1期。。在当代错综复杂的全球化浪潮中,特别是在当代中国“日益走进世界舞台中央”的新时代[2]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9页。,中国正在经历着一个完善和发展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性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法律生活一方面日益同世界范围内的法律生活交融互动,一方面中国的法治发展又必须保持独立自主的法治品格,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道路。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大时代课题。进入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以来,邓小平一再强调,“过去搞民主革命,要适合中国情况,走毛泽东同志开辟的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现在搞建设,也要适合中国的情况,走出一条中国式的现代化道路”[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3页。。他还指出:“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情况,各自的经历也不同,所以要独立思考。不但经济问题如此,政治问题也如此。”“要紧紧抓住合乎自己的实际情况这一条。所有别人的东西都可以参考,但也只是参考。世界上的问题不可能都用一个模式解决。中国有中国自己的模式。”[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61页。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着当代新全球化运动的发展大势及其种种新情况新问题,习近平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新的伟大社会革命的战略方位出发,进一步指出:“独立自主是我们党从中国实际出发、依靠党和人民力量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必然结论。不论过去、现在和将来,我们都要把国家和民族发展放在自己力量的基点上,坚持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坚定不移走自己的道路。”“坚持独立自主,就是要坚持中国的事情必须由中国人民自己作主张、自己来处理。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具体发展模式,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发展道路。历史条件的多样性,决定了各国选择发展道路的多样性。在人类历史上,没有一个民族、没有一个国家可以通过依赖外部力量、跟在他人后面亦步亦趋实现强大和振兴。那样做的结果,不是必然遭遇失败,就是必然成为他人的附庸。”[5]《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29页。新中国成立7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开拓奋进,自主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努力创制具有鲜明中国特质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开辟了自主型的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构筑了“中国之治”的坚实制度基础。本文拟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根本遵循,深入探讨法治现代化的中国方案,藉以展现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道路的蓬勃生机和强大生命力。

二、在伟大社会革命中探索中国特色法治现代化道路

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91-292页。法治变革首先是社会革命的历史产物,同时也是社会革命的法治表达。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坚定推进伟大的社会革命,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进行了改革开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7]《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2页。。这一历史进程表明,中国的三次前后相继的法治革命,首先都是一场社会革命。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占人类总数四分之一的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8]《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91页。这也标志着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及其国家制度体系的建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创建崭新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实现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历史性变革,便作为一个重大的课题摆在中国共产党人面前。在《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6月30日)这篇著名文章中,毛泽东深刻论述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以后建立人民民主国家政权的历史必然性:“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1]《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87页。在上述理论的指导下,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对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新民主主义国家制度及其政权组织系统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立了一个全新的国家制度。1954年9月召开的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制度,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创设了社会主义中国的国体与政体的宪制基础,为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全面确立奠定了根本法基础,进而为当代中国的一切发展与进步确立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与此同时,这一时期先后开展的土地改革运动、镇压反革命运动、贯彻婚姻法运动、“三反”“五反”运动、司法改革运动以及“一化三改造”运动等等以群众运动方式推进的一系列重大社会变革运动,对于在逐步实现国家制度根本性变革的基础上重建社会与法律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人民民主与法制建设亦渐次展开。“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2]《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8页。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复杂社会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人注重运用法律与政策相结合的方式治理国家与社会,以适应新的社会经济政治情况不断变化的客观要求,加快国家立法进程,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基础,由此形成了当代中国第一次法治革命。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以此为标志,当代中国开启了改革开放新的伟大征程,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1949年之后中国的第二次社会革命。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的不懈奋斗,国家综合国力显著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实现了从温饱到小康的巨大变化,中国人民踏上了“富起来”的康庄大道。作为一场新的伟大社会革命,当代中国的改革开放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历史性变革。在当代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具有划时代伟大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讨论了民主和法制问题,确立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方针,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三中全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2页。。1979年7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部法律。鉴于“文化大革命”中非法司法的沉痛教训,为了确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得到有效贯彻实施,中共中央于1979年9月专门向全党发出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第一次明确提出“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并把这两部法律能否严格执行上升到“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信誉”的高度来加以强调[4]参见《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汇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57页。,这其中的意义重大而深远。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学界称为“八二宪法”),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推进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宪法规范,确立了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82年1月—12月),〔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6页。,从而有力推动了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时代进程。在“八二宪法”的指引下,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大踏步地前进。“八二宪法”及其四个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构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法基础,进而形成了当代中国第二次法治革命。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1]《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29页。,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需求。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第一次郑重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2]《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6页。。这无疑是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法治事件。进入新世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进程日益向纵深发展。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基于对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考量,提出依法执政的重大命题,强调“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3]参见《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81页。;并且根据社会转型时期国家与社会治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作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提出要加强和谐社会的法律制度建设[4]《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710页。。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持续不断的努力,2011年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年第三号,第333页。。对此,习近平指出:“这是一个了不起的重大成就”[6]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83页。。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生活领域发生了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迈上了“强起来”的新征程。习近平强调,“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成果,也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继续,必须一以贯之进行下去”[7]〔北京〕《人民日报》2018年1月6日第1版。。面对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适应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加强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战略谋划[8]张文显:《治国理政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北京〕《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我们党第一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命题,“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系统整体设计推进改革的新时代,开创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局面”[9]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47、48页。。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战略抉择的基础上[10]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1-32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专门系统的战略部署[11]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这在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从而开启了当代中国第三次法治革命。党的十九大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有机构成要素,提出了从2020年到本世纪中叶两个15年发展阶段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现代化的战略安排,并且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了具体部署[12]参见《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16、20-21、27-28页。。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这是中国共产党对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做出的又一次重大战略谋划,旨在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的宪法保障。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充实完善了现行宪法有关制度规定。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致力于从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上,着力解决事关长远的体制机制问题,“为形成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造有利条件”[1]《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9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战略部署,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2]《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31页。。这体现了新时代中国国家发展及其现代化的内在需要,表达了新时代伟大社会革命的法治逻辑,也展示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时代价值。

很显然,20世纪以来中国国家发展及其现代化进程中发生的三次伟大社会革命,反映了“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3]《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8页。。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三次法治革命,就是这一伟大飞跃及其三次伟大社会革命的历史产物,印证了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的运动轨迹。

三、注重从本国法律文化传统中汲取丰厚的历史资源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4]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0、23页。在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推进过程中,传统与现代性是水乳交融在一起的。尽管传统法律文化的理念与制度和现代化法治文化的理念与制度的价值取向是截然分别的,固有法律文化传统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断受到挑战,但是,作为一个历史的延续过程来说,传统法律文化的理念与制度并不因其是历史上的东西而发生断裂。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以一种新的形式出现,并在新的法律文化系统中发挥新的功用。由于社会生活发展的客观需要,加之法律文化传统存在的巨大惯性力量,它依然潜移默化地通过各种方式对当下社会继续发挥着作用。一个社会无论其发展变化是多么迅速,也不可能与过去的历史完全断裂,它总是无法摆脱与过去的纽带关系。总而言之,法律文化传统本身确实存在许多有待人们去开掘的历史遗产。因此,法律文化传统作为一种文化的力量深深地嵌入国家法治发展进程之中,并且对这一进程产生持续久远的深刻影响,铸就着国家法治发展的独特的民族禀赋。

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法律文化传统。在几千年的中华文明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体现特有的民族法律品格的博大精深的法律文化。作为一种独具特质的把握法律世界的方式,中华法律文化传统是一个构建在“天人合一”的深厚道德基础上的关于规则、制度和秩序安排之集合体的法律价值系统,承载着调整行为与制度安排的国家与社会治理的丰富历史经验。习近平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5]《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2页。这种以伦理和秩序追求为本体的法典化体系及其固有法律文化传统,锻造着具有特殊意味的中华民族的法律精神品格,长久以来深深地影响着生活在这一历史条件和地域空间范围的广大中国人的法律心理与行为,形成具有独特价值取向的国家治理活动的法律调整准则系统。

在当代中国,加快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传统有机传承的过程,是本土法治资源的价值意义得以充分展示的过程[1]参见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因此,我们要深入推动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传统的创造性转换、创新性发展。习近平强调,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2]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北京〕《求是》2015年第1期。。对于正在推进法治现代化的当代中国来说,外部世界所提供的法治模式是不可能找到大国治理的现成答案的。在中国的具体国情条件下推动法治发展的历史性变革,只能凭借着基于社会需要和条件的创造性行动,协调好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传统性因素与现代性因素,努力实现固有法律文化传统的创造性转换和发展,推动民族法制的现代化改造,使之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相融相通,共同服务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使命。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代中国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场极其深刻的社会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深深植根于中国社会的土壤之中,“植根于中华民族5000多年文明史所积淀的深厚历史文化传统”,是中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深化的结果”[3]习近平:《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北京〕《求是》2019年第23期;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6页。,体现了中国政治法律文化传统与中国政治和法治现实要求的有机统一,因而具有蓬勃的生机和旺盛的活力。加强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无疑要深入总结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国家治理和法制建设的经验与规律。中华民族5000多年文明史的不间断的持续演进历程,积淀下来丰厚的国家制度文化与法律文化,形成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和制度系统。诚如习近平所阐发的,从思想层面来看,诸如,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大一统传统,德主刑辅、以德化人的德治主张,民贵君轻、政在养民的民本思想,等贵贱均贫富、损有余补不足的平等观念,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正义追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道德操守,任人唯贤、选贤与能的用人标准,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改革精神,亲仁善邻、协同万邦的外交之道,以和为贵、好战必亡的和平理念,等等。再从制度层面来看,中国自古以来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朝廷制度、郡县制度、土地制度、税赋制度、科举制度、监察制度、军事制度等各方面制度在内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为周边国家和民族所学习和模仿[4]参见习近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北京〕《求是》2020年第1期。。因此,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推进法治变革及其现代化,就要深入发掘我国古代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的历史教益,深刻把握古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特质与内在机理,以期服务于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方略。

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法治与德治作为两种不同的治国理政方式,尽管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它们之间联系密切,往往起到相辅相成的社会功用。从历史的角度看,传统中国的儒家“德治”及其实践,对古代生活世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随着社会的进化与转型发展,儒家的“德治”及其伦理理性精神,逐渐成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发挥着国家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并深深地融入社会主流价值观念体系之中。因此,必须认真对待“德治”在国家治理进程中的价值意义。历史和现实充分表明,“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时代,“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5]《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34页。。党的十九大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藉以整合法治与德治这两种治国方式,使之起到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国家治理效用。这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对传统中国伦理法律精神的辩证扬弃,集中体现了对于法治发展进程的历史联系的深刻把握,反映了保持中国法治发展的浓郁民族风格的内在必然性。

四、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贡献中国方案

从全球视野看,文明社会法治现代化的演进与发展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具有世界化的趋向,而不只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孤立现象。这一法治变革进程在不同的民族、国家和地区,往往有着不同的动因、表征和后果。在不同民族国家法治现代化进程多样性的背后,凝结着各个国家法治现代化的固有逻辑,愈是民族的,愈具有世界性。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伟大社会革命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走出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指出:“各国国情不同,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独特的”[1]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6页。。“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2]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北京〕《求是》2015年第1期。。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与地理环境诸方面的条件和因素,决定或制约着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运动方向。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探索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的艰辛实践,生成了法治现代化的中国方案的总体性特征。这主要是:

第一,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在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这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根本政治保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最大制度优势。“中国最大的国情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什么是中国特色?这就是中国特色。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是我们自己的,不是从哪里克隆来的,也不是亦步亦趋效仿别人的。”[3]《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28页。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中国,加强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目的,是要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其中最核心的是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因此,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的工作,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4]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2018年8月24日),〔北京〕《求是》2019年第4期。,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断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全面依法治国的每一步新进展,都伴随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理论成果的新飞跃。坚持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这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理论指南。20世纪以来,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大地上广泛传播、深入发展。“马克思主义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使中国这个古老的东方大国创造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发展奇迹。”[5]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8年5月4日),〔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4页。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伟大进程波澜壮阔,极大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新发展,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三次历史性飞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具体法治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基本法治观念,反映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因而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理论准则。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内容丰富,博大精深,逻辑严密,体系完整,深刻回答了在中国这样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为什么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具有原创意义的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逻辑系统,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进程的最新重大理论成果。它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因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行动指南。推进新时代的中国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把握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面临的历史性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着力解决影响法治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为“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奠定坚实的法治制度和机制基础。

第三,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切实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基本价值取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就是法治的人民性。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中,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恪守人民性这一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不断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公平正义”[1]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2018年8月24日),〔北京〕《求是》2019年第4期。,将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贯彻落实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社会公平正义代表了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同时也构成了整个社会价值系统的终极依托。法治制度是公平正义的载体。“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2]《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01页。,充分发挥法治的利益调整功能,合理平衡与调节不同社会群体的不同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发展权益。“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3]《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96页。因此,要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基本价值准则,坚持以人民是否满意、是否有“获得感”来检验法治发展的成败得失,着力把握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认可程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尤其重要的是,要处理好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关系,坚持实质正义对于形式正义的优先地位,在此基础上谋求二者的平衡协调,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4]参见顾培东:《人民法院改革取向的审视与思考》,〔北京〕《法学研究》2020年第1期;公丕祥:《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新时代人民司法的高质量发展》,〔杭州〕《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9年第1期。。

第四,全面依法治国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推进法治发展,从国家治理层面说,就是要实现从人治型的国家治理体系向法治型的国家治理体系的历史性转变,牢牢把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目标,推进当代中国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现代化。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涵盖了传统国家治理体系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之间分野的一切特性,也构成了区别这两类不同的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尺度。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现代化内在地结合在一起。“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5]《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6页。。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必须紧紧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战略目标,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将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体制机制、程序方法等转化为国家治理主体的实际行动,从中国国情条件出发,“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制度”[1]习近平:《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北京〕《求是》2019年第23期。。这无疑是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第五,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深刻的革命,也是一个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这个过程中,要处理好政治与法治、改革与法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之间的辩证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是一个前无古人的开创性的事业,涉及到党的建设、国家发展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需要统筹协调,整体谋划,合力推进。习近平强调,要“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2]《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88页。。这充分表达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整体观。在这里,重要的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几个重大辩证关系。习近平将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构成要素,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政治与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3]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2018年8月24日),〔北京〕《求是》2019年第4期。因此,坚持和运用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法,就必须注重运用普遍联系的观点观察和认识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面临的中国和世界发展大势,着眼于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深入思考和研究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战略全局及其目标选择;就必须注重和运用发展的观点深入分析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基础、客观现实和未来走向,从中把握具有根本性、全局性、战略性的若干重大法治关系问题,藉以引领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进程;就必须注重运用对立统一的基本规律和方法深入系统地分析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各种矛盾关系,尤其要深刻认识政治与法治、改革与法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等方面的辩证统一关系,从而坚持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正确方向,展示法治现代化的中国方案。

第六,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超大型国家,东中西部各个区域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明显的差异性,这必然影响和制约着各个区域法治发展的进展状况与实际效果,我们必须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性的前提下精心谋划、扎实推进区域法治发展。这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路径选择。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客观事物的发展都是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有机统一。“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统一实施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离不开地方的具体实践。”[4]习近平:《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推进浙江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 年版,第361-362页。因此,要在遵循国家法治发展的总体方向的前提下,探寻适应区域发展与区域社会治理的法治需求和规律,运用法治方式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一方面,要深入推进以行政区域为基本空间单元的法治建设,尤其是要切实加强县域治理和县域法治建设,“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5]《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6页。,夯实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法治发展的根基;另一方面,推动以跨行政区划为基本空间单元的法治发展,是贯彻党和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要通过法治化的途径建立健全保障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有效实施的区域性制度安排,把区域协调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因此,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区域法治发展和以跨行政区域为基础的区域法治发展的有机结合、相互作用,构成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崭新形态。

五、结语

自20 世纪以来在伟大社会革命进程中逐渐形成的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道路,有着自己独特的历史个性和鲜明的中国制度特质。根植于法律文化传统创造性转换基础上的中华法治文明价值体系,并不是脱离世界法治文明发展大道的孤立的法治现象,而是基于对本国法治国情特点的悉心把握,“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充分汲取世界法治发展的有益经验,“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1]《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2页。。因此,法治现代化的中国方案,不仅记载深厚的中国经验,融入丰富的中国元素,体现鲜明的中国精神,而且注重把握世界法治文明发展大势,积极参与世界法治经验对话交流,辩证吸收世界法治发展的有益成果,与世界法治文明的普遍准则沟通协调,因而具有普遍性的世界意义。

当代中国正处在从大国走向强国的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实现中华民族“强起来”的宏伟愿景,离不开法治的坚强保障。法治现代化的中国方案,有力地体现了新时代从大国走向强国的法治使命和责任,充分展示了“中国奇迹”“中国之治”的法治密码。诚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保障我国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也为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提供了全新选择,为人类探索建设更好社会制度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2]习近平:《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2019年9月24日),〔北京〕《求是》2019年第23期。。“我国的实践向世界说明了一个道理:治理一个国家,推动一个国家实现现代化,并不只有西方制度模式这一条道,各国完全可以走出自己的道路来。可以说,我们用事实宣告了‘历史终结论’的破产,宣告了各国最终都要以西方制度模式为归宿的单线式历史观的破产。”[3]《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7页。进入新时代的中国法治现代化,以其富有逻辑力量的法治理念、理性的法治制度和坚实的法治实践,鲜明地展现了法治现代化的中国经验、中国方案的独特魅力。随着当代中国社会大变革的深入推进和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一个既与人类法治文明的普遍准则相沟通、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质的法治现代化道路,必将愈走愈宽广,全面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宏伟愿景一定会成为生动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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