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有关规则对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影响

2020-02-25 22:55柯芯湄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8期
关键词:市场准入金融服务服务业

柯芯湄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福建 厦门 361008)

一、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及其规制

(一)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现状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经济中心逐渐地从货物贸易转向服务贸易,数据显示,金融服务贸易已成为各国经济体系的重心,并且已经占据了当今国际经济贸易总份额的90%,可以看出,金融服务贸易已经在国际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明显加快,加入WTO更是促进了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自由化和开放。但是,我国的金融服务业虽然发展快速,仍处于一种竞争力整体较弱的状态。

从法制角度上看,我国金融服务业的法律发展也是较晚,在新中国成立之初,金融法制的进步并不显著。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指导,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发展并不乐观,但是这种状态在1995年五部金融基本法律的制定宣布结束。这套金融法律体系层次分明,适应中国国情,为中国金融服务业的稳健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自此,为了适应中国入市和自身的经济建设,中国逐渐出台了许多金融业的法律法规,截止2014年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套以人大立法为框架的较为清晰的法律体系。但是,与发达国家的金融服务法律体系相比较,这套体系仍然不成熟、不完善,比如,金融服务业相关法律过于笼统,某些条文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因此使得某些金融活动面临缺乏法律规范指导的窘境,而且,金融活动的参与者也难以明确自己的行为是否被法律所“容忍”。

从金融服务开放角度上看,我国虽然在服务业方面的开放程度已经逐渐扩大,但是在金融服务方面仍然有较大的管制。就法规现状而言,可以看到,我国对外资金融服务机构的在限制主要表现在市场准入的条件上,偏向于对准入的限制;从立法角度而言,我国过于注重通过法律来限制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我国市场,但是忽略了在监管方面的立法,因此,许多外国金融业服务提供者被允许进入后,又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

(二)我国金融服务有关立法与WTO有关规则的比较分析

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包括GATS中的《金融服务附件》、《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协议》、《全球金融服务协定》。《金融服务附件》又包括《金融服务的附件一》和《金融服务的附件二》两个附件①。这两个附件的重要意义表现在,首先,将金融服务贸易纳入到了GATS的调成范围;其次,确定了WTO框架下金融服务贸易的范围;第三,允许各成员方为维护本国金融安全而采取审慎措施。因此,各成员方除了遵守GATS项下的原则以外,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还应当遵守以上三项规则。

我国在成为WTO的成员后,WTO中涉及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定也就成为了我国法律体系的正式渊源,我国在金融服务贸易上所做的具体承诺都应当体现在金融法体系中,但是正如上文所述,我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起步偏晚,不少立法对外国金融服务贸易提供者所赋予的权利以及施加的义务与GATS原则相矛盾,即法律体系内外不一致,这样的缺陷容易招致“市场准入”以及“国民待遇”方面的质疑。

当然,为了适应入市的要求,我国已对相关的金融法规做了必要的修订。首先,我国对银行服务业的相关法律做出了修订。根据中国所做出的入世承诺以及银行业监管的相关国际惯例,国务院在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总结国内在银行业监管的经验后,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做出了修订。其次,由于我国并无专门的针对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银行市场的规定,导致“市场准入”的效率一直偏低,为解决此问题,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2005年,《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外资入股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这也有利于我国金融政策透明度的提高。②

中国入世后,同样也对保险服务业相关法规做出了修订,在2002年,中国保监会为清理与WTO规则或者我国入世承诺不相符的内容,出台了《关于修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规定》,中国为进一步的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还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一步将保险业市场开放,与国际接轨。另外,保监会根据GATS的透明度要求,在制定和修缮重要的法规、政策时都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到公众基本利益的政策的制定,例如基本险种以及费率的规定时都允许公众参与其中。入世后,为履行所做出的承诺,我国不断修缮保险服务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从而促进中国保险业市场的稳健、持续的发展。

尽管我国在入世后对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做了修改,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以银行业为例,尽管我国已经在市场准入方面形成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但是由于有关的外资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未在《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体现,反而规定了外资银行不适用《商业银行法》,主要是用一些行政法规来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做出规定;而且,我国银行服务业的市场准入采取“双轨制”。实际上导致了中资、外资银行的区别待遇。

二、对我国金融服务业的相关立法建议

(一)健全金融服务法律体系

1.转变立法理念

传统的金融法立法理念主要是以金融业的纵向规划,分为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但是,如今金融行业间的界限逐渐被淡化,传统的对单个行业进行监管的形式难以适应当今的金融环境,尤其是容易造成监管效率低下、权责推诿的现象,甚至可能对金融安全造成威胁。我国应当分步走、分阶段地走向混业经营过度,通过推行各项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进行创新,加强广泛业务合作,促进业务范围之间的适当交叉和渗透,在这个过程中加强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监管的能力。

其次,传统的金融法立法观念强调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却忽略对金融服务消费者的保护,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不成体系,散见于各个法规之中,金融消费者难以通过现存的法规维权,而且所涉及的相关制度出现各种问题。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建立相关的措施,加强对金融消费的保护,结合本国实际,并且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建立一套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并且加强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2.确定基本原则

首先,我国的立法应当要与WTO规则相衔接。具体而言,即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入世时所做出的具体承诺,在金融服务业制度的设计上应当不违背GATS所要求的原则,根据中国承诺的时间表以及中国金融服务贸易的体制进程进行改革。

其次,我国的金融立法还应当立足自身,合理借鉴他国优秀成果。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较发达国家落后,因此吸收他国优秀经验是必要的,但是这并非实行“拿来主义”,而要求立足在自身实际上,逐步向发达国家靠拢,促进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金融市场是否稳定对于一国社会安全运作起着重大作用,因此,我国有必要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防范,防患于未然,而不是在风险已经扩撒,造成金融动荡以后才采取措施,英国的金融防范风险的制度是较为发达的,英国在制定其相关政策时,将“金融稳定”纳入到金融服务局的监管目标之一,这就扩大了金融服务局的监管权力,从而保证其在金融风险出现以前能采取最恰当的措施,尽可能减小甚至避免金融危机的危害。③在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当一国的国内遭受金融安危时,还可能会影响到区域甚至是全球的金融稳定,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制定相关制度。

3.加强基本立法

法律体系的完备主要从纵向立法、横向立法两方面进行。从横向上看,我国的上位法存在空白。除了缺少基础性法律以外,还出现了上位法覆盖范围过窄的问题,特别是在金融不断深化,范围不断扩大的时代,这一问题越来越突出。从纵向而言,法律层次不清。例如,《信托法》、《保险法》等,都偏重于行业立法而忽视了对于交易活动的立法,而在国外,大多数业务和机构都是分别立法,这种立法模式有利于监管分工清晰,解决监管空白的问题。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中,还出现配套下位法欠缺的情况。例如,在保险领域中只有一部《保险法》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整,缺乏相关配套的下位法相辅,如在保险产品费率厘定、互助保险、机动车财产赔偿、投保人保障基金等重要事项方面均缺乏相关立法。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1.加强对金融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行为

一直以来,我国更倾向于通过立法来限制外资进入中国市场,而忽略了监管在金融服务业市场的积极作用。因此,我国应当注重对以前不规范的监管行为进行改正,加快与WTO接轨,向国际化标准的规范靠拢。但是,仅有相关的立法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只有严格的执法才能提高中国金融法制的权威,保证国内的经济安全。同时,在加强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立法工作时,还应当要扩大相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将制定的相关的金融服务贸易法规等及时对外发布,严格遵守GATS所要求的透明度原则,保证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能依据国内的金融法规从事金融活动,这不仅有益于国内金融市场的完善,也利于增强国际间金融合作。

对金融服务提供者行为的规范,可以防止金融服务消费者在参与金融活动时受到欺诈以及不公正的待遇。金融参与者以及银行存款人的利益的保护就是保护社会群众金融利益的安全。在金融市场中,金融服务消费者作为劣势的一方,难以了解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因此,许多国家均通过采取有效的金融监管的方式对金融服务提供者加以监管,以此加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还应当建立相应的审慎监管机制,从而加强风险监管,保证国外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合法活动,这也是确保外国金融机构能稳健经营、增加盈利,我国金融体系高效运作的保障。我国的金融服务发展正处于重要阶段,金融市场的崩溃可能对我国的金融市场造成重大冲击,因此,审慎监管机制的建立必然可以使我国免受不必要的金融危机。以银行业的审慎监管为例,在1994年后,美国将银行业审慎监管的任务放在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这是为了保证其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尽管我国的银行业发展较美国落后,但是仍可借鉴其发展的经验,逐步开展银行业审慎监管的活动,逐步实现“防患于未然”的目标。

【注释】

①刘文华著.WTO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

②温源.银监会调整银行市场准入方式和程序.光明日报,2003

③邢文曾.经济金融化必将加剧资本主义经济社会动荡.红旗文稿,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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