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汽车差异化市场准入制度论析

2020-02-25 22:55窦恩卡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8期
关键词:市场准入无人驾驶汽车

窦恩卡

(湖南工商大学 湖南 长沙 410205)

一、无人驾驶汽车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一)为无人驾驶汽车市场化提供合法性支撑是政府的责任。“推动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是党的十九大为建设美好中国而提出的宏伟目标,也是我国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方向。我国《宪法》第20条明确规定了政府在发展科技方面的责任,为政府承担责任提供了最高法律规范依据。因此,在当前交通事故发生率高、城市交通拥堵的前提下,政府应有序引导和支持无人驾驶汽车的市场准入,最大限度的发挥无人驾驶汽车的技术性优势,以便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无人驾驶汽车的负外部性影响。在单纯市场机制下,外部负效应是经济运行中的常态[1]。虽然无人驾驶汽车的应用会带来高度的外部正效应,但是科技发展并非能带来完全确定的积极结果[2],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同时存在着一定的外部负效应。在运行过程中,无人驾驶汽车的负外部性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智能驾驶系统决策判断过程的不确定性;二是存在过度收集数据导致公众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风险;三是智能驾驶系统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攻击和篡改。

无人驾驶汽车的负外部性背离了造福社会公众的初衷,因此,政府有必要对无人驾驶汽车的市场准入适当干预,通过规范其准入行为来保证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三)现行法律法规对无人驾驶汽车缺乏可适用性。人类社会经过长期探索实践形成的针对传统机动车辆的法律法规正在因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而产生适用上的适用困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汽车产品要想获得进入市场流通并上路行驶,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但是无人驾驶汽车的非人类驾驶这一最大卖点却与现行的国家标准完全相悖。参照中国目前的国家标准,无人驾驶汽车并不具备市场准入的可能性。

二、无人驾驶汽车差异化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建议

我国无人驾驶汽车市场准入制度的首要目标是确保公众出行安全与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持续改善人们的出行体验。这就要求明确无人驾驶汽车市场准入的范围和条件,合理规定准入方式,规范市场准入程序,完善市场准入体制。

(一)无人驾驶汽车市场准入范围。目前,国际上的通用方法是依据对人类驾驶员介入的要求来进行无人驾驶汽车的分类,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的五级划分[3]。出于研究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目的,采用经济学的方法将无人驾驶汽车分为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两大类。城市交通发展应该以公共交通为优先选项,人类必将进入智慧出行和智能共享服务的新时代,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无人驾驶公交车、出租车和共享汽车理应得到政府更多的支持和更为严格的干预,不能完全市场化,尽可能的保障社会公众的出行安全和出行体验。

(二)无人驾驶汽车市场准入条件。无人驾驶汽车市场准入条件是无人驾驶汽车市场准入的一个核心要件。无人驾驶汽车要想进入消费市场,必须满足一系列的条件,以此来表明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这就需要政府制定强制性的技术性要求。在技术层面,确立的首要原则就是立足于中国无人驾驶汽车产业发展的实际,在保障社会安全的同时为未来产业发展预留出足够的创新空间。对无人驾驶汽车设定市场准入条件时可以采用相对标准。在设定内容上,分为产品技术条件和场景应用条件,前者是对无人驾驶汽车的硬件设备和智能驾驶系统的规制[4],后者是对无人驾驶汽车应对突发问题和复杂环境的处理能力进行审查。

(三)无人驾驶汽车市场准入方式。放眼世界,无人驾驶汽车发展比较靠前的美国已经规定了无人驾驶汽车投放市场前的前置审批程序[5]。鉴于无人驾驶汽车的特殊性,为了更好地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建议依据无人驾驶汽车市场准入的范围来确定其准入方式。

首先,对于为公共交通服务的无人驾驶公交车、出租车和共享汽车,由于这一领域的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涉及到的社会人群较广,采用行政许可加登记制的方式比较适宜,即必须经过相关行政部门严格的许可然后再前往登记部门登记的方式准入。其次,对于进入具有私人产品性质的无人驾驶汽车,可以采用灵活性较高的准入方式,即企业自我认证加加政府核准模式。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厂商可以根据相应的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自我认证,然后由相关的监管部门核准通过,就能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进行准入。这种做法可以促进无人驾驶汽车市场竞争机制的真正形成,防止监管过度。

(四)无人驾驶汽车市场准入体制。无人驾驶汽车具有高技术性和复杂性,而我国传统的行政监管模式又存在一定的弊端。本文采用经济法的思维模式,秉持政府干预最小化的行政治理模式,构造一种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参与的综合式规制模式[6],即在社会公众充分参与的前提下,通过政府加行业组织的双重规制模式,最终实现“市场调节——行业组织自治——国家干预”三步走的市场准入体制。这种综合式规制模式同时具备了政府部门的权威性、生产企业的专业性、社会公众的民主性,能够有效提升治理的效率。

(五)无人驾驶汽车市场准入程序。市场准入程序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了无人驾驶汽车进去市场的成本、难易和时间,复杂的市场准入程序不仅会增加市场准入的成本、影响企业发展新技术的积极性,更可能会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政府应简化并优化无人驾驶汽车市场准入审批程序,严格按照三步走的市场准入体制进行,减少不必要、不合理的审批环节。对不予准入的,要书面说明拒绝的理由,预留有效的救济途径。为了限制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空间,对做出不予准入的情形必须明确,以防止企业承担过重的不可测风险而影响无人驾驶汽车产业发展的积极性[7]。同时,为了保证监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有必要设立后续的持续监管机制和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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