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与秩序:清代道真借贷纠纷解决机制及其现代价值

2020-02-26 02:14吴晓燕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纷争情理委托

吴晓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00)

一、清代道真借贷纠纷分析

据现存道真契约文书显示,发生在清代道真地区的借贷纠纷,总体上属于山村民间借贷引发的纷争,以是否是单纯的借贷纷争为标准,可以将道真借贷纷争分为复合借贷纠纷和单一借贷纠纷。

(一)复合借贷纠纷

道真复合借贷纠纷指的是人们因借贷法律关系以及买卖、租佃等其他非借贷法律关系的综合作用而产生的财产利益冲突,特点有二:一是纠纷主体相互间地位平等,均为道真地区普通山村村民;二是诸多纠纷诱因中必有一个是借贷因素,其余的则为非借贷因素。以“李栋樑与邹裘格经济纠纷调解和议澄清文约”[1]183-184(简称李栋樑案)为例,该纷争是由借贷活动和买卖活动双重因素造成的,在买卖法律关系中,李栋樑是卖方,邹裘格是买方,标的物是李家“分受得买之业”;在借贷法律关系中,李家是借方,邹家是出借方,标的物是铜钱;纷争缘由是:借贷在前,买卖在后,买卖关系成立之后,邹家言及李家所借之账没有还清进而索要,李家借此挑衅说买卖之业界水不清,两个法律关系相互混淆,各有说辞,以致告官,属于典型的复合借贷纠纷。

(二)单一借贷纠纷

道真单一借贷纠纷指的是仅因借贷法律关系而在当事人之间引起的财产利益冲突,特点有二:一是纷争主体为借贷关系的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人;二是纷争诱因只涉及到借贷因素,与买卖、租佃等无关。在道真单一借贷纠纷中,若以纷争中当事人间关系为基准,可以将其细分为承继借贷纠纷和委托借贷纠纷。

承继借贷纠纷是指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亡故且未归还所借之账,出借人向借款人的亲属索要,进而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亲属之间引发的经济纷争。特点有三:一是纠纷前提为借贷关系的债务人已故去;二是纠纷原因为逝去的债务人所借账项未结清;三是纠纷主体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亲属。以“傅洪泰与邹武氏经济纠纷调解合约”[1]241-242(简称傅洪泰案)为例,在原借贷关系中,出借人是傅洪泰,借款人是邹武氏,因邹武氏去世,借款未偿,傅家遂向邹武氏的伯侄邹德高、邹阳生索账,邹姓则认为“案发之不清”,从而产生争执,诉至州官,为承继借贷纠纷之典范。

委托借贷纠纷是指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与出借人经过第三方中间人而为借贷活动,在此过程中因第三方中间人的原因而导致的利益冲突。其特点有二:一是纷争前提为借贷活动依赖于第三方中间人的促成;二是纷争起因为促成借贷关系之第三方中人的因素。该类纠纷的处理多采用普通的诉外调解,故不赘述。

二、清代道真借贷纠纷解决机制

由清代道真契约文书记载可知,其借贷纠纷的解决机制,或经官究治、凭地方理,或州县为理、首等劝和,在官批民调、道真调解之间,始终贯穿着对民事情理的灵活适用、对契约秩序的坚定捍卫,并逐渐构成了一组别样的道真借贷规则,是道真借贷纠纷解决机制的独特性之所在。

(一)经官究治,凭地方理——官批民调

官批民调是官府将案件批予民间力量进行调解,为处理诸如田土、钱债之类简单民间细故最常用的机制,从官府角度考虑,有利于减轻州县官府的审案压力;从两造角度考虑,有助于高效、快速地解决纷争。综观道真借贷纠纷,官方批示、民间调处是道真契约文书中所记载之最常见处置机制,官府受理后,由民间方面具体承担案件的处理,主要是由借贷纠纷薄物细故等情不受州县官府重视的案件性质所决定的,其中,以“王第品王廷谟父子因旧账纠纷与邹姓议和和约”(简称王第品案)[1]233-234所示“立出和约文字人王第品男王廷谟因上年先祖王朝玉存日所借……经官究治以凭地方理自知情虚将事完息……”和傅洪泰案所载“立教义合约人傅洪泰情因上年所放邹武氏亡故之账,至今武氏亡故未还,傅姓往州具控伯侄邹德高邹阳生等情一案,李主批准下摽差原差骆镇辨(办)差何恒……其有贤惠地方首人邀集二家说合……将故□等情了息断根,地方不忍二家生伤破产,以免先人之有爱恤伤……”为代表的承继借贷纠纷体现最为明显。

首先,就类型而言,以主体为标准,官批民调有族长调解、乡正、保甲长调解、局绅调解[2]等多种方式,在道真借贷纠纷解决机制中,最常见的是地方首人的调解,地方首人不同于族长,而相当于各姓族内极具威严、名望者组成的联盟,他们一方面在道真区域范围内拥有着崇高威望,且得到了州县官府的信任,另一方面因借贷常常涉及不同姓氏、关系较为复杂,故其是调解山村内借贷纷争的首要人选。每一起借贷纠纷的调处,均有多位地方首人参与其中,从实例看地方首人的参与度,傅洪泰案中是四名,王第品案中是十一名,可以印证“首人联盟”调解借贷纠纷的真实性。除地方首人调解之外,道真官府人员参与地方首翁对借贷纠纷调解的进程,也属于官批民调的一个重要类别,官府人员代表的是州县官方的司法态度、行为,其介入,说明这一过程得到了官府的默示同意或授权,进而达成的调解结果亦是州县司法意志的体现,傅洪泰案中办差何恒加入地方首翁的调解即为例。

其次,就程序运行来讲,官批民调机制主要表现为“官批”、“民调”和“呈禀”三个阶段[3],官批环节是州县官府将借贷纠纷批予民间的族长、保甲长等人,这一步骤决定着案件的后续司法发展走向,在道真借贷纠纷解决契约中,官府是以“凭地方理”的方式将借贷纷争批示给地方首人的;民调环节是民间力量运用情、理、地方风俗、民间习惯等对借贷纠纷和调处理,最终达成一个居中协调处置方案,是整个机制的最关键部分,道真地方首人邀请借贷纠纷当事人商议、议和,傅洪泰案中的“地方首人邀集二家说合”之步骤是最常见的方式,该案的调解成功,也证明了此邀合方式的法律有效性;呈禀环节是由民间力量把调处结果向官府汇报,以便官府做出销案或讯断的决定,是对前两个程序的回复与总结,道真借贷契约中也有“倘若当事人不遵守调解结果,则由地方首翁照约执法禀官”的陈述,以此对官府之批示创建回应、对地方首人之调解进行概括。

再次,就依据来说,民调环节一般会根据纠纷发生地点的村规民约、风俗习惯、道德情理、家法族规等多种要素,在道真借贷纠纷的官批民调中,因承继借贷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债务人的近亲属是否有替已故债务人还债的义务,由于“‘苗疆’(贵州)又在内地,没有边界问题,也就没有制定什么‘苗例’、‘蛮例’单行法规的必要,应统一适用国家《律例》”[4],而清代律例禁止的只是对于国家社会秩序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违禁取利行为,而对故逝借款人债务的偿还问题无明文规定,既然无法定依据,则地方首人调处依照的是情理,即人的常情、事物的一般道理,是普通民众比较容易接受的人情、事理,一是先祖友爱之情理,调解之初,地方首翁率先以原被告先祖相互间关系融洽、和睦共处、友善襄助之情之理对双方予以警戒,让其在心理上自动产生对先祖的尊敬之感及对自己借贷争讼行为的愧疚之情,在此情感推动下,两造自然会效法先祖友爱互助的模式,以承祖德。二是后辈担当之情理,国人自古讲求担当,担当不仅是一种思政美德,也可看作是司法方面的情理内容,在王第品案中,出借人邹裘格以借约为证向已故借贷人王朝玉的后辈王第品追索欠款,因原借贷者王朝玉已去世,出借人所提供的借约之真假性很难辨别,王家一直纠结于此问题认为案发缘由不清,而致使纷争停滞不前,迨案件进入官批民调阶段后,在地方首人的说和劝议下,王姓实际上意识到了作为先祖王朝玉的后辈、近亲属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因为借款人先祖王朝玉亡故后,自己是他最近的亲属,一人之债亦是一姓之责,从而选择了相信借约是真实的,“自知情虚将事完息”,基于对债权人出示的借约真实性的信任,与对亲情关系延续性的维护,王姓替先祖偿还了生前债务,承担起了这一额外责任,结束了此借贷纠纷。三是地方首人“维和”之情理,道真地方首人参与借贷纠纷的民调阶段,既是官府批示的结果,也是首人联盟仁爱、贤明、善良的品格推动他们坚持维护村民间和谐的借贷关系,乡土社会中,邻里、村民间的良好人际关系是法律行为的润滑剂,融洽的借贷关系亦如是,傅洪泰案中“地方不忍二家生伤破产”即是地方为维持良好、和谐借贷关系所做的努力,进而纠纷得以解决,借贷双方关系得以修复;借贷纠纷的当事人之所以接受地方首人的调解且通常会达成较为妥当的协议,一方面是惧于首翁们的威严、威望,另一方面是尊于首翁们有理有据的劝和、议说,敬于首翁们对借贷关系祥和的竭力维护,二者综合作用使当事人在心理上产生认同、让步,达成调解。

最后,就效用而论,妥善解纷,修复借贷关系,订立文约,渐成借贷纠纷官批民调契约秩序。官批民调具有相当程度的时效性[5],道真承继类借贷纷争,如王第品案、傅洪泰案,均得以妥当解决。第一,息事解纷,修复了纠纷当事人的借贷关系。传统社会受“息讼”观念的影响,重视息事宁人,地方首人以解决纠纷、维护关系为主要目的,纠纷当事人关注的是平息争端,合约中“将事完息”、“了息断根”皆为实证;在民调阶段,当事人基于先祖友爱、后辈担当、地方首人“维和”之情理内容稍作妥协,才易达成纷争双方均可接受的调解结果,此时,双方之间紧张的借贷关系在首翁们的调和下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第二,缔结和约,凭清据楚,形成借贷纠纷官批民调契约秩序。“钱债之案,必以券约为凭”[6],官批民调阶段完成后,纠纷的控告方会出具一份调解合约为名的借贷解纷契约文书,目的是防止人心不古,特立和约为据,且议和合约也是地方首人“照约执法禀官”的文书凭证,道真借贷关系中,每一借贷纠纷解决后皆立和约为据,渐成习惯,构成道真借贷纠纷官批民调契约秩序,反映了道真对契约文化的追寻和践行。

(二)州县为理,首等劝和——道真调解

道真调解是指纠纷已状告于官府,后没有官方批准,民间力量自行对纠纷进行调解,也未将调解结果呈报给官府的解纷方式,是不同于诉内调解、诉外调解、官批民调的一种道真特色的借贷纠纷调解制度。与诉内调解相比,相同之处是官府均已受理纷争;不同之处是在后续阶段中,诉内调解为官方主导下的调解,道真调解为民间首人支配下的调解。与诉外调解相比,相同点是调解由官府以外的力量主持;不同点为诉外调解是在诉讼阶段外进行的,道真调解是在诉讼环节内而为之。与官批民调相比,共同点为由民间力量实行调解;相异点为官批民调经过了官府的批准,道真调解未取得官方批示。李栋樑案所记“立出和议澄清文字人李栋樑仝男李天球/荣情因……因邹姓云及李姓前借之账不清向李姓取讨……俱认两造经州呈按彭主案下俱以差提蒙悬赏讯今有地方首等不忍两造久按不休苦劝两造和议澄清了息……外有邹姓借约李姓原契后日两造揭出以为故纸无用……”是为例。

其一,就依据而言,道真调解中民间力量的自行参与,是首等不忍之情理、以和为贵之情理的呈现。首等不忍之情理是道真地方首等参与调解的缘由,而以和为贵之情理是其参与调解的目的,不愿借贷纷争当事人长期争执而无果,于是在官府受理案件后且官方没有批准之际,首等们自主调解借贷纠纷,听取两造主张、查辨借约原契,以威严和行动劝解当事人促成和议、澄清纷争,尽早回归平和的生活状态,和议之“和”亦是以和为贵之“和”,不仅是传统法理的要素之一,且是道真首等处理借贷纠纷的目标,竭力挽救被伤害的借贷关系,谋求和睦的乡邻情义,彰显以和为贵之意蕴。

其二,就效果来说,道真调解不仅妥当理纷、立约示信,且旧契揭出为故纸,创制道真调解契约秩序。除了与官批民调措施相似的解纷、订约为凭外,道真调解还在外批中详细列明借约证据,批明纠纷已解、原借约随之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将原契作为新的凭据另行提起借贷诉讼,此种揭出旧契为故纸的行为是道真调解合约中独有的,对借贷契约失效时间的独特认定,创建的是道真调解契约效力规则之秩序。

三、清代道真借贷纠纷解决机制的现代价值

经过对道真特色的借贷纠纷解决机制——官批民调、道真调解的详细剖释可知,道真对民事情理的适用与遵循、对契约秩序的构建与坚守,是道真解纷法律文化的精髓所在。与道真借贷纷争相比,现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具有发生在特定区域范围内的相似性,虽时代不同,但解纷法律文化的精神长存,况且随着经济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民间借贷纠纷呈现出了井喷式增长态势,司法实践中又存在诸多不足,故不妨借道真经验,为当代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提供借鉴,发挥调解劝谕性[7],注重对民事情理、契约秩序的追寻与维护,完善线下委托调解、深化线上智能调解。

(一)完善民间借贷纠纷线下委托调解

民间借贷纠纷,经过当事人的同意,法院可以选择适用委托调解制度,将案件委托给与当事人或案件有一定关系且有利于促成调解的组织或人员予以调解,若调解成功,达成的协议,法院予以确认;若调解无效,法院则继续审理。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纠纷数量的增加,适用委托调解的频率也越来越高,随之,司法实践中涌现的各种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故取法于道真解纷法律文化精神,加强对民事情理的灵活运用、增强对契约秩序的探寻,将有助于完善民间借贷纠纷的线下委托调解机制。

第一,在调解方式方面,优化调解人员的构成,平衡情理与法的允协。其一,在调解人员的构成上,法院应着重吸纳村长、村党支部书记等基层干部作为特邀调解员进行委托调解,推进基层干部调解。这些基层干部在村民中有一定的信誉,对村庄内的人员、事物、人际关系较为熟悉,可以有效地带领本村的稳定运转,将这些力量汲取进入特邀调解员队伍,基于其对村庄的天然优势,对于发生于民间的借贷纠纷的解决大有裨益。由他们开展的借贷纠纷案情调查,调查细节会更全面、进度会更快,更利于委托调解的施行。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的委托调解多由特邀调解组织参与,但有时候,纠纷当事人碍于“面子”,希望更少的人知道该纠纷,这时,特邀调解员便是当事人的最佳选择。当然,基层干部的日常工作较繁杂,要想他们真正成为民间借贷委托调解的中坚力量,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保障基本的工资待遇,每调解成功一个案件额外奖励一定资金,且该案需完全解决,若以后当事人翻案,则追回资金奖励,以此明确委托调解的目的,提高特邀调解员的积极性和调解效果。其二,调解依据上,以法律为基础,以情理相辅助。委托调解是对官批民调的现代传承[8],因此可以在民间借贷纠纷委托调解方面学习道真官批民调机制对民事情理的遵循,虽时代改变,情理的内容不再相同,但对情理的援用精神不应改变,所以民间借贷纠纷委托调解的依据是以法律为基础,灵活适用情理,即要在法律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愈加重视情理的作用,调解不能仅仅依据法律条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利于调解方案的商洽;也不能仅仅依照民事情理,情理内容有时会与法律规则相冲突;而应以法律为大前提,在法律许可的界线内,最大限度运用村民情谊、邻里关系、亲戚伦理、出借人出借之情义、借贷人应该还债之责任等现代情理内容对当事人进行劝解、协商,从纷争的实际情况出发,酌情采取减少利息、延长还款期限等措施,以寻找最合理、最易接受、最有效的调解计划,尽可能推进借贷纠纷的解决、促进调解的成功。

第二,在调解文书方面,增强契约意识,规范委托调解函,加强诉调书面交流,构建民间借贷纠纷委托调解契约秩序。其一,注重委托调解函的规范性。委托调解函是法院发送给受委托调解主体的书面文件,应该包括委托法院名称、文书号、受委托组织或人员名称、民间借贷案件原被告和案由等纠纷情况、适用委托调解的法律依据、委托调解期限、发函日期、相关法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目前司法实践中并无统一的民间借贷纠纷委托调解函格式要求,各法院所制委托调解函的内容也不相同,为了民间借贷纠纷委托调解制度的长远发展,应该统一固定委托调解函的内容与格式,至少包含上述基础委托调解信息,明确委托调解目的。同时,应随函移送相应案卷资料并附清单。其二,加强书面沟通交流,切实完善诉调对接机制[9]。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委托调解,一旦委托调解函上确定的期限到期,无论调解成功与否,受委托组织或人员皆应把调解结果函复法院,避免耽误案件后续处理,这是对契约内容的尊重,是具有契约意识的表现;倘如达成调解协议,即应将调解协议内容告知法院,由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若是调解不成功,也理当把调解结果呈送法院,法院视情况决定继续审理与否。从“委托调解函”到“回复函”展现的契约秩序,促进了诉讼与委托调解有序衔接。

(二)深化民间借贷纠纷线上智能调解

当今社会发展越来越呈现出网络化、智能化的趋势,民间借贷纠纷因具有案件不断激增的特点,法院为了落实司法便民服务、缓解案件压力、提高办案效率,基于实际案情考虑,当事人无法到达法庭现场或选取线上智能调解更高效便民时,经过纠纷当事人达成合意,愿意采用线上智能调解机制的,法官可以充分利用云上法庭等互联网资源在线对民间借贷纠纷予以调解,当事人通过微信智能小程序“出庭”等即可参与智能调解过程。

第一,在调解方式上,讲求技巧方法,做到合情合理合法。诉至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标的额至少是几千元,当事人多为朋友、乡邻、亲戚等较为亲近的关系,法官在线调解,应特别注意情理关系的运用,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从当事人相互间感情方面入手,安抚情绪、缓和紧张氛围,诠述债权人的借钱之义、债务人的还款之责,当事人心态稍微平和时,则释法明理,解释法律、分析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阐明情理、摆明各种解决方案的得失;且应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掌握该案与其他案件的内在联系,为调解结果的切实执行做准备。整个线上调解过程与法庭现场调解相比,理当更侧重情理劝化,因当事人为远程连线,法官更应照顾到当事人的心理舒适度,预防调解程序的不正常中止、中断。准情酌理据法,尽可能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解决民间借贷纷争矛盾,维护民间借贷情理关系的和谐。

第二,在调解文书上,强化契约意识,注重电子签名、电子笔录的核对与确认,积极建立线上电子契约秩序。在民间借贷的线上智能调解中,因远程性、距离性的特质,比法庭现场调解愈当正视契约文书,其一,在电子笔录方面,当事人要认真、详细校对笔录内容,与调解过程中所述内容是否吻合,笔误、错记、漏记之处需即时指正。由于线上调解中形成的是电子笔录,比纸质笔录具有更多的易混淆因素,故当事人要以更严谨的态度核实内容,明白电子笔录文书的法律意义所在。其二,在电子签名方面,当事人该仔细聆听法官的问题或要求,明白电子签名的证据意义,文书信息确认无误后再签。总之,要具有契约意识,从态度与行动上重视每一份电子契约文书的法律意义,为电子契约秩序的建构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四、结语

清代道真山区借贷契约的特色解决机制,或官批民调——经官究治、凭地方理,或道真调解——州县为理、首等劝和,其中皆蕴含着对民事情理的遵循、对契约秩序的捍卫,构成了独特的道真借贷纷争处置规则,同时,也可以为现代民间借贷纠纷提供解决经验,完善线下委托调解——优化调解人员构成、平衡情理与法的允协、规范委托调解函、加强诉调书面交流,深化线上智能调解——调解方式讲技巧、准情酌理又据法、注重电子文书核对与确认,重视情理效用、增强契约意识,构建现代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机制契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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