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政府引导基金投后管理浅析

2020-02-28 06:00文元昊
经济视野 2020年24期
关键词:投后管理机构股权

□ 文| 文元昊

2005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创投业。政府的角色由此发生转变,不再直接投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而是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的资金进入股权投资领域,进而试图影响所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

政府引导基金概述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直接定义“政府引导基金”,但从《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文件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相关概念的定义和政策背景的说明来看,虽然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范围逐步扩大,但政府引导基金的内涵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即由政府出资,通过引导社会资本,扶持相关领域发展,且形式为创业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

投后管理概述

投后管理不仅仅包括股权投资机构或投资股权投资后对被投企业的运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必要的风险监控,还包括通过股权投资机构的自身优势,为被投企业提供战略规划支持、专业人员及高管的引荐、后续融资支持、完善被投企业治理结构、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及实施等方面的增值服务,以期将其投资收益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投后管理是整个股权投资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主要包括投后监管和提供增值服务两部分。随着股权投资市场竞争白热化,项目获取时越来越比拼品牌、资金实力、成功案例、资源等要素,其核心在于带给项目公司的增值服务能力。不少业内有识之士提出未来股权投资行业竞争的重点将在于投后管理业务。基于价值提升理念的投后管理及服务,更容易打造创投企业的管理特色,进而增强投资环节的项目获得能力。

强化政府引导基金投后管理的建议

1.建立健全子基金和被投企业运营情况报告制度。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督促子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合伙协议定期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本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按规定时间和规范要求提交基金管理情况报告和财务报表,包括年中报告和年度报告;对影响合伙企业净值的重大事项的发生向其他合伙人及时做出书面报告。根据季度报告工作机制,督促各基金管理公司按时上报季度运营情况报告及投资企业财务报表。

2.充分落实投资决策机制约定的权责。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往往会向各基金投委会委派特别委员,甚至要求具有一票否决权,以确保在基金投资项目投委会决策过程中按照政府出资人的统一部署,切实服务当地产业发展大局。要求子基金管理企业及时向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及投委会特别委员上报项目投资计划等相关材料,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向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上报项目投资计划和初审意见,为投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通过洽谈协商,要求各项目企业承诺落户并出具入驻承诺书,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督促子管理企业落实企业项目入驻承诺。对于所投项目和参与成立的基金项目,严格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投资决策,充分行使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权利,保障政府利益不受损害。

3.不断完善投资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在健全各项内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内部可考虑成立投资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各项投资业务风险防控工作,进一步强化投后管理和风险防控,定期开展实地调查分析,召开风险防控工作分析会,对各投资项目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形成投资项目风险防控专题分析报告及时上报相关政府部门。

4.坚持定期走访调研被投资企业。通过定期收集各被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实地走访项目企业,深入了解企业发展现状和资金状况,特别是关注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确保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资金用途符合要求,杜绝项目企业挪用资金现象的发生,防范资金风险。

5.促进子基金管理企业提升投后管理水平。切实要求子基金管理企业加强投后管理工作力度,多措并举,全面详实掌握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企业重大事项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成效、企业落户承诺落实情况和项目风险防控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形成专题调研分析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人员对现有投资项目的前期考察评价环节、中期审批与出资环节、投后管理环节等方面进行梳理,认真查缺补漏,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投资项目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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