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当女童监护人

2020-03-02 06:54叶青
莫愁·智慧女性 2020年1期
关键词:救助站家事柳州市

叶青

2019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青少年服务中心的社工接到一通电话,对方说看到一个5岁左右女童经常睡在居民楼楼梯口的过道旁,希望中心能够帮助她。

社工通过走访了解到女童叫阿敏,已经8岁,身体瘦小,母亲下落不明。她还在襁褓时,就被父亲抱送至大姑家生活。2015年年底,大姑父不幸故去,大姑又疾病缠身,于是,便将阿敏送往小姑家。小姑因忙于生计,对阿敏关注不多。但阿敏并不自卑,性格开朗活泼,讨人喜欢。旁边开超市的阿姨见她可怜,便安排她帮忙摆货,给她点零花钱。白天还好应付,可到晚上,阿敏无处安身。经与相关部门商量,翌日,该社工与辖区民警一道将阿敏送往柳州市救助站紧急庇护,先解决她的吃饭和居住问题。

但救助站安排的大多是流浪者,第二个月,救助站将阿敏作为困难儿童转移至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生活。到了福利院,阿敏有了新的住所,也结交到许多小朋友。

可是,阿敏的户口成了问题。阿敏父亲当年怕因超生被取消低保待遇,所以对外宣称阿敏是其抱养的,一直没有给她上户口。此时,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介入帮助,检察官发现“阿敏的父亲已经病逝,母亲下落不明,没有出生证,在无法做亲子鉴定(阿敏与哥哥是同父异母所生),而且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要帮她办理落户手续很难”。

为确保事件得到处理,有关部门密切联系交换意见。柳北区公安分局胜利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无法调取阿敏的出生证明,无法查实到阿敏母亲的身份情况,也无法证实阿敏系被拐儿童。阿敏的大姑、小姑均表示无力抚养阿敏。据此,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于8月14日以书面函件形式,决定支持柳州市儿童福利院起诉。

在受理此案后,柳州市家事少年审理中心的黄焕玲法官与阿敏沟通,了解到她愿意继续留在儿童福利院生活。2019年8月23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对首例检察院支持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法院支持起诉人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可申请人诉称的事实,并表示本案中,应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指定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作为阿敏的监护人……

几天后,柳州市柳南区某小学的大门前,有两位叔叔和两位阿姨一同领着一名9岁女童到该校一年级教室报到。阿敏的脸上露出难得的笑容……

【以案说法】

主审法官黄焕玲表示,在这起案件中,家事少年审理中心根据现有证据查找不到阿敏法定顺位监护人。《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在此情况下,就从充分保护和落实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法律程序指定社会福利机构作为监护人。这是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中,按照改革工作要求,在法律适用上进行的有益尝试和探索。

編辑 王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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