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如何赔偿?

2020-03-02 06:54轻扬
莫愁·智慧女性 2020年1期
关键词:航拍旅行社公众

轻扬

作品被盗用

家住四川省阆中市的赵竞是四川省摄影家协会会员,热衷于航拍摄影。2014年9月下旬,他休假去冰岛旅游,并进行环岛航拍。

历时12天的冰岛自驾游,赵竞共拍摄了30多幅作品。回国后,他陆续晒在微信朋友圈里,获得大量点赞。尤其通过航拍方式拍摄的《大地之心》等3幅作品,从立意、构图到明线与暗线的处理,拿捏得当,匠心独运,获得摄影界同行的好评。

2016年10月到2017年7月,赵竞将冰岛航拍的摄影作品分批上传到图虫网和POCO网发表,同时他还上传了拍摄于南美洲巴塔哥尼亚地区的百内国家公园,以及国内风景名胜的作品。

2017年11月下旬,赵竞为筹划次年元旦假期的旅游行程,关注了“周游客”微信公众号,进入往期文章页面时,赫然看见推荐境外游的文章,配图用了《百川汇流》等摄影作品。仔细比照,这就是他在冰岛拍摄的原创作品,却没有标注他的名字。上网查询后,他了解到,公众号主办方是位于杭州市的一家旅行社,颇具经营规模,拥有组织境外旅游的资质,且在互联网设有同名网站。

赵竞登录了旅行社网站,发现该网站也使用了他的作品。除《大地之心》《蓝色火山湖》标注了赵竞是原创作者,其他均未署名。更让他恼火的是,题为《女神之冠》的图片,还进行了局部修改,在该图片上加标了“蜀山传奇摄影”和“因为山在那里”字样以及两条棒状物,在图片下方则拼凑了行程示意图。

经过赵竞统计,“周游客”公众号及其旅行社网站共使用了他的6幅原创作品,其中包括他在冰岛的航拍作品3幅,拍摄于南美洲巴塔哥尼亚地区百内国家公园的作品1幅,国内拍摄的作品2幅。

享有著作权

耗费了财力和精力的原创作品,被旅行社擅自使用不说,还大多没有署名,赵竞越想越不甘心。2017年11月28日,经阆中市公证处公证,证实“周游客”公众号及其旅行社网站发布《大地之心》等6幅摄影作品。赵竞为此支付公证费3000元,公证资料打印费103元。

因旅行社在杭州市,赵竞打电话向对方讨要说法。旅行社拒不承认己方行为侵权。赵竞再次打电话交涉时,对方或直接挂断,或无人接听。2017年12月,他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以“周游客”公众号及其网站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要求旅行社立即停止使用《大地之心》等6幅摄影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55万元,支付其因制止侵权产生的交通费、律师费、公证费9000元,在旅行社网站首页、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摄影报》首版刊登致歉申明1个月。

针对赵竞的诉讼请求,旅行社答辩称,公众号仅使用了赵竞的《大地之心》《蓝色火山湖》两幅作品,赵竞却提出平均每幅近28万元的“天价”,闻所未闻。

一审开庭时,旅行社辩解,署名赵竞的图片来源是2017年年初旅行社面向摄影爱好者开展的征集活动,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赵竞向法院提交了存于相机内的案涉摄影图片,上传至图虫网、POCO网的日期及图片等证据,均早于“周游客”公众号及网站登载的日期。赵竞还提供了他去冰岛共和国和南美洲巴塔哥尼亚地区往返机票费用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害著作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涉案6幅图片为摄影作品,依法应受保护,并认定赵竞系6幅摄影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由于赵竞未能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也未能证明旅行社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则根据涉案著作权的类型、拍摄照片的难度、实施的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2018年11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旅行社立即停止使用赵竞享有著作权的《大地之心》等6幅摄影作品,赔偿赵竞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并在其网站首页及微信公众号上刊登致歉声明。

赔偿需有度

仅判决旅行社赔偿8万元,大大出乎赵竞的预料,2018年12月10日,他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围绕旅行社是否侵权,以及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展开激烈交锋。

法院审理认为,赵竞将6幅摄影作品上传至互联网,旅行社存在接触到图片的可能性。旅行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使用且用于商业用途,侵害了赵竞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传播权。

因署名权属于人身权范畴,旅行社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其余的侵权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对于赵竞关于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主张予以支持。因旅行社在其侵权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刊登致歉申明,向赵竞赔礼道歉足以起到消除影响的作用,故对赵竞要求旅行社在《中国摄影报》首版刊登致歉申明的主张不予支持。

赵竞在二审中主张,旅行社通过涉案图片吸引游客报名参团,仅一张图片跳转的旅行线路就可营收数百万元,因使用涉案图片产生巨大收益,一审判決给予赔偿8万元的数额明显过低。对此,法院认为,旅行社将涉案图片用于广告宣传和旅游线路营销,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吸引游客关注其推出的旅游产品。然而,其经营的与涉案图片相关的旅游线路所取得的收益更多取决于其旅游产品的设计、营销、服务等,涉案图片在其旅游产品收益中的作用有限。因此,赵竞关于旅行社使用涉案图片获得巨大收益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该旅行社就其侵权行为承担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赔偿数额8万元恰当,予以维持。

2019年2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驳回赵竞的上诉,维持原判。(因涉及隐私,文中人物为化名)

【以案说法】

法官提醒,针对实际损失不明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法院判决可酌情确定赔偿金额。《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编辑 吴忞忞 mwumin@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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