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录上司工作电话侵犯隐私

2020-03-02 06:54余深
莫愁·智慧女性 2020年1期
关键词:李妍个人空间隐私权

余深

竞争失败,心有不甘

2017年8月19日,江苏省常州市某集团进行华东片区业务经理公开竞选。根据近3年的业绩表现,候选人分别是苏北片区的经理万凌和苏南片区的经理李妍。

李妍33岁,是6岁孩子的母亲,家庭拖累较重,万凌根本没把她当作对手。孰料竞争上岗演讲前的几分钟,苏南片区多个实力公司的老总也到场了,他们与李妍关系很铁。本来准备脱稿演讲的万凌站在台上慌得忘了词,表现不佳。李妍则沉着淡定,条理清晰地讲述了提升华东区域销售业绩的设想。

大区经理的职位毫无悬念地给了李妍,万凌感到十分窝囊。他回到苏北片区的办公驻扎地南京市六合区后,情绪越来越消沉,无心管理销售事务。省内一家小规模同行企业的业务经理找到万凌,请他帮忙分流一些业务,许诺按销售比例给他提成。万凌欣然同意,考虑到独自操作不便,他找到销售员刘骏,面授机宜,后者正在攒买房的首付款,正中下怀。于是,两人配合做“飞单”,捞起了外快。

李妍在研究月报时发现,从2017年12月起,苏北片区连续3个月业绩同比下滑。她赶到六合办公驻地了解情况,意外听到万凌与刘骏做“飞单”的传言。李妍找刘骏质询,刘骏低着头说:“是万经理指使我这么做的。”万凌却拒不承认,指责李妍在故意整他,还威胁道:“你拿证据跟我说话,否则我告你诽谤!”

真相大白,怒火转移

为了对公司负责,李妍立即将苏北片区的问题整理成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讨论。5月22日,集团董事会成立调查组,由李妍带队。当晚,李妍一行与万凌都住进了江淮酒店。李妍与万凌分别入住3015和3016房间。

三天后的晚上,所有的谈话和调查基本结束,李妍接到集团副总金宇打来的电话。李妍如实汇报情况,并提出对苏北片区营销人员“换血”的建议,甚至涉及了具体的人员名单。

不曾想这次通话的音频在第二天傍晚就被上传到集团内网,标题是:“排斥异己!李妍即将对整个华东销售网络大换血!”李妍不停接到华东各片区销售经理、业务人员打来的电话,还有人发出威胁:“让我们失业,你也别想好过!”

李妍與金宇通话时,没有他人在场,怎么会被录制成音频流出呢?在酒店工作人员的配合下,李妍找到了安放在她客房灯座下的窃听器。而监控显示,万凌在入住当天,曾进入李妍客房。此外,李妍与金宇通话时,万凌出现在过道,侧脸对着李妍客房的门。

考虑到对外影响,集团领导决定内部消化处理。但是,万凌拒不承认他在客房内安装过窃听器以及对李妍通话进行录音。

李妍向法院起诉,要求万凌立即删除在江淮酒店录制的有关音频、视频或其他方式储存的信息资料,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副本,并就其侵害自己隐私权的行为赔礼道歉。

两轮裁判,成功维权

李妍诉称,入住酒店期间,万凌通过窃听器录音的方式,偷录了李妍与金宇的通话内容,并进行了扩散传播,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李妍当庭提交了酒店宾客账单、发票、视频、邮件截图等证据。

一审审理认为,李妍出示的酒店监控录像中,相关人员模糊不清,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同时,李妍提供的电子邮件截图为影印件,万凌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即便该证据是真实的,李妍未详细说明邮件附件的具体内容,因此不能说明邮件附件系万凌通过侵权行为获取,更无法依此认定万凌存在侵权行为。

2019年3月1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妍全部的诉讼请求。李妍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时,李妍提交了新证据视频及录音。她主张该证据可以证明万凌实施了窃听及偷录的行为,并将录音进行传播。

二审期间,法院围绕双方的争议焦点逐一进行了分析。首先,万凌对李妍在其酒店房间内的电话交谈内容进行录音,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特定人发送,该行为是否造成李妍的隐私遭受侵害。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李妍通话被录音时正处于酒店房间内。酒店房间与公众空间分隔,属于李妍的个人空间。万凌在李妍的房间外,对李妍在个人空间进行的谈话进行录音,已对李妍的个人空间隐私权造成了侵害。

其次,万凌称录音内容与其切身利益相关,因而进行录音,内容不涉及李妍的个人隐私。对此,法院认为,万凌对李妍个人空间隐私权的侵犯,不以录音内容是否涉及隐私,以及偷录内容是否被传播为要件,万凌在他人房间外的偷录行为,一经发生即构成对他人空间隐私权的侵害。

综合以上,2019年8月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万凌立即删除其在江淮酒店录制的有关李妍的音频,并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副本。同时,万凌还需以书面形式向李妍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万凌不履行,法院将在媒体或网络公开刊登判决书,所需费用由万凌承担。(因涉及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领域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犯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万凌窃听李妍电话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空间隐私权的范畴。

实习编辑 王晨冰

496383157@qq.com

猜你喜欢
李妍个人空间隐私权
让每一口空气都变得清甜无比
随身携带的避风港:个人空间
请远离我的个人空间!
论一颗蛀牙的长成
抬头看看天
基于高职学生个人空间的学习方式变革研究
国内外隐私权的发展与保护
What’s the Future of Paper Books(节选)
The Broken of the American Dream
隐私权若干法律问题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