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产业及交易模式变革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探究

2020-03-02 02:20包增春
法制与社会 2020年4期
关键词:社会经济民商法变化

包增春

摘要 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到来,为世界各国带来了信息技术这一利器,让社会进入到了信息化时代,民商法也受此影响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信息化网络交易平台的大量涌现以及交易方式的不断信息化,要求民商法也需要进一步的变化与发展,以保障可以适用于当前的交易状态。为此,本文首先对信息化产业及交易方式对民商法产生的影响入手,进一步分析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民商法所产生的变化,最后探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民商法将进行怎样的发展,希望为广大民商法研究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 社会经济 信息化 民商法 变化 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008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社会经济发展态势迅猛,尤其是信息时代的到来,更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不竭的动力支持,也使得民商法有了更加广泛的应用。目前,大数据应用技术以及云端技术应用于经济发展之中,国家更需要与之相匹配的民商法对其进行约束、管理。为此,国家以社会经济发展为依据,进行了大量的民商法修订工作,以确保民商法内容可以覆盖到当前经济发展新业态所拓展出的各个新领域。民商法调整对象所涵盖的范围已经更为广、杂,与百姓生活更加息息相关。网络新时代到来之后,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及思想观念都有了极大的改变,民商法若想真正地适应社会生活并满足时代要求,必须将自身融入到信息时代中,并随之进行更新发展,才能保证民商法得到更好的利用,并使之运用效率得以大幅度提升。

一、民商法受信息化发展情况影响的现实状况

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及我国自主研发能力的不断增强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的民商法已经无法完全适应当代社会的实际需求。为了适应当代信息化交易模式的實际需求,必须在民商法内增加有关于安全性的内容,以应对当代社会不断出现的新型支付手段。各国之间经济活动的更加频繁,以及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兴起,为经济生活带来了更多的可能,也带来了更多的研究课题。这一切都要求我国民商法必须相适应,以应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实际问题。现阶段,大家已经习惯了互联网购物,淘宝、京东等购物平台可以让我们足不出户购买所需要的商品;美团、饿了么等外卖软件可以为我们提供上门送餐服务;嘀嘀打车、滴答出行等软件可以为我们提供优质的叫车服务,这些由科技发展所带来的社会福利,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人们的经济活动不再是仅仅使用现实中的货币进行以钱换物,而是可以通过网络银行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例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软件进行操作,这些都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便利条件。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会出现许多风险和安全隐患,人们可能在网络上因为各种原因造成财产损失。这时候就体现出了民商法的重要性,可以说社会经济发展对于民商法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这就要求民商法给予各个新兴领域的法律支持,实时跟进,确保可以适用于当代各类经济活动,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安全。

二、社会信息化发展过程中民商法发生的变化分析

(一)信息化产业及交易模式变革中民商法的变化——保护原则发生变化

传统的民商法保护原则,简单来说可以概括为安全性、平等性和效益性。随着信息化产业及交易模式的不断发展,民商法保护原则也一定有相应的变化和增加。

首先,随着电商经济的不断发展,催生了网络交易的飞速发展,但在电商经济发展伊始,我国民商法安全性原则并没有将网络交易纳入到民商法管理范围内,使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极容易产生财产损失,为此根据信息化产业及交易模式发展的实际需求,民商法安全性原则进行了一定的扩充,增加了对网络交易等新型交易内容的管理,让消费者可以有法律依据,保护自身财产不受侵害。

其次,民商法的平等性原则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在信息化产业及交易模式不断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商品交易信息不平等、买卖双方地位不平等或是跨国交易所产生的信息不平等诸多现象发生,对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有着非常大的影响,民商法平等性原则应当加入更多保证交易双方地位平等的内容,最大限度保证交易过程的平等性,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最后,民商法在进行变化的过程中应当更加倡导交易的效率原则,将线上交易这样极具效率性的交易手段,作为未来法定交易方式的一种重要模式,探索与之相适应的细节并以立法的方式加以固定,以更加彰显民商法的效益性原则。

(二)信息化产业及交易模式变革中民商法的变化——内涵发生变化

信息化产业及交易模式的变革,为民商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民商法内涵已经无法完全涵盖现实交易的全部领域,民商法在其影响下,必然发生其内涵的变化。传统的民商活动局限于线下,基本上就是钱物互换的原则,民商法的内涵也主要体现在规范线下交易,而互联网以及第三方支付方式兴起后,各大银行也顺应时代潮流推出了各大网上银行,支付变得更为简单,也更加地便捷、自由。网络银行的兴起减少了人们到银行营业点排队办理业务的麻烦,最大限度地节约了人们的时间,公民对网络支付已经广泛接受。但是,网络环境较为复杂,如果交易及支付软件出现问题,人们的财产可能受到损失,这就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增加相应的保护内容,将以往民商法主要规范线下交易,解决线下交易纠纷的情况进行变革,扩展法律调整的覆盖范围。同时,信息化产业及交易模式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交易活动也更为自由,更加频繁,交易过程在获得了更大的自主权的同时,也增加了交易的随意性和恶意交易的风险,如何维护交易的安全、稳定、如何固定和取得交易的证据,快速、公正、合法的解决交易纠纷,如何界定交易平台的垄断地位,甄别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的合法性、合理性,如何对交易平台交易规则进行法律干预,以及干预的方式应当是主动式还是被动式,等等,都是民商法内涵应当扩充的范畴,只有随着信息化产业及交易模式发展的不断丰富和发展,不断丰富现有民商法的内容,才能实现及时全面保障经济活动安全、合法、公平的作用,为社会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三、信息化产业及交易模式变革过程中民商法未来发展前景预判

社会经济要得到更好的发展,必须由民商法给予法律支持,民商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因此,民商法法律地位未来必将得到更大的提升,内涵必将得到进一步的扩充,民商法应用范围也必将进一步拓展。

(一)信息化产业及交易模式发展过程中民商法未來发展前景——拓展民商法覆盖范围

经济全球化以及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为民商法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尤其在大数据背景下,未来民商法的覆盖范围也将有更大的拓展。信息时代,可以说信息就是金钱,在民商交易过程中得到更多的有价值信息,就是拥有了更多的交易主动权,并在民商贸易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为此,在未来民商法发展过程中,应当强化对民商信息收集的知识产权成果及相关权利主体的保护,给予权利主体相应的民商事权利,让民商事信息收集权利主体可以享有合法的经济利益,激发其工作积极性,为信息化产业及交易模式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另外,我国未来网络经济将得到更大的发展后,网络交易活动将更加频繁,为了保障网络环境的健康,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民商法应当加强网络域名进行管理,对域名专用权进行更加明确的定义和规范,确保整个网络交易环境更加安全、健康,即使出现了网络经济犯罪,也可以进行及时的追踪,让用户在网络的使用过程中既可以更加方便地进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也可以对个人经济活动进行一定的保护,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的网络运行环境。

(二)信息化产业及交易模式发展过程中民商法未来发展前景——拓展民商法管理对象

互联网经济的广泛发展,民商法的管理对象也不再仅限于有形资产的保护,在互联网范围内,电商经济的兴起以及海淘活动的火热,都使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更加活跃,经营内容以及经营对象也更加复杂。为此,民商法未来管理对象将有一定的拓展,将无形资产,虚拟资产,网络个人信息价值、民商贸易信息价值纳入到民商法管理对象内,保障整个交易过程更加安全可靠的同时,也应当肯定网络信息、虚拟资产所具有的真实价值。民商法管理对象的拓展,将使民商法得到更加系统化的发展。

(三)信息化产业及交易模式发展过程中民商法未来发展前景——拓展民商法发展方向

信息化产业及交易模式的变革使得跨国交易变得更为便捷,这一现象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更多的可能,有利于我国经济进行结构性改革,保证整体经济可以长期持续性发展。由于世界各地经济环境、文化传统、社会制度的巨大差异,使得各国固有的民商法内容差异较大,且无法统一。信息化产业及交易模式的产生,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从产生的第一刻起就具有跨界域特征,较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确立起统一的交易规则并上升为一种跨界域法律规范,如果各国之间借助信息化产业及交易模式的国际间合作与升级,将有可能产生一条未来民商法将走向世界的新模式,为我国社会经济全球化发展提供可能,也为民商法全球化发展拓展出一个崭新的发展方向。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研究了信息化产业及交易模式变革中民商法所产生的变化,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民商法应用范围十分广泛,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有着极为深刻的影响。时代前进和社会发展催生着社会结构的不断调整和完善,促进了经济的进一步繁荣,也倒逼未来社会经济出现转型和升级,而且这一变化还将不断加速。在这一过程之中,一定会不断产生更多的问题与冲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和冲突,民商法也必将随之变化和发展,使之可以调整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产生的新问题、新矛盾。未来,社会对于民商法的重视将进一步的提升,对民商法的改革进程也应当更加迅捷,以确保民商法可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为经济发展提供不竭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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