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 未按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将受处罚

2020-03-03 09:08陈淋
江淮法治 2020年22期
关键词:责任人危险废物成都市

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将于2021 年3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值得市民注意的是, 如果没有按条例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将受到处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 家庭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 应当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同时, 条例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 河流、 渠道、 水库、 排水管道等地点倾倒生活垃圾。 禁止将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混合进行投放。 禁止将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 建筑垃圾、 园林绿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

条例明确, 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 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书面警告; 再次违反规定的, 处以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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