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的“均田均役”与官绅的社会控制
——以嘉善县为例

2020-03-03 07:29
古今农业 2020年1期
关键词:乡绅嘉善改革

邵 婵

(暨南大学中国文化史籍研究所,广东 广州 510632)

学界对“均田均役”一直关注较少,早先进行研究的是日本学者,他们从乡绅和地域社会的角度出发,认为在江南五府包括南直隶地区,以东林派为主体的地方乡绅尽力推动徭役改革,实行限制优免、按田派役,最后彻底否定乡绅优免①。“均田均役”要解决的,是在里甲制未完全解体以及一条鞭法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力役佥派和科则不均等问题,这个过程一直持续到清初。②随后,国内的学者也开始注意这些问题,并将之与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联系起来。如樊树志认为明末江南的“均田均役”照粮派丁、丁从地起,是一条鞭法的展开、摊丁入地的先声。③持此观点的亦不在少数。④

“地域社会论”影响下的均田均役研究不免对乡绅的社会观念产生过高的期待,以至对乡绅的角色和作用过度解读,进而对改革的性质及作用产生超前的认识。近年来,对“均田均役”的研究逐渐跳出制度史、经济史的框架,呈现多学科、细致化发展的趋势。学者将之与基层组织、地方宗族、政区等联系在一起,如侯鹏从均田编审下的里役佥派角度述及嘉兴府里甲体系的改造与重建,进一步了解乡村社会的基本控制体系⑤。

本文拟以嘉善地区为例,从乡村社会控制的角度来细化“均田均役”的过程,梳理明末嘉善“均田均役”改革的过程,试探析“均田均役”的本质;还原嘉善官绅在经济改革中的态度和角色定位,发现官绅控制下明末基层社会的主体特征及经济改革的内涵;对其过程及本质的揭示,或可成为研究明末基层社会的侧影。

一、崇祯四年以前的均甲改革

据现有资料所知,嘉善的经济改革始于万历二十九年(1601),仿自海盐县:

承下问及示号票,良工苦心,利赖匪尠。但小民之望均甲殷于望岁,有不容不为加意者,缘贫富悬殊,丁产迥别,而编役丁了无差等,富者藉羡而日赢,贫者忸积而日缩。势且到骨,不可复派。海盐自蔡令行此例,垂二十年上下帖然。吾邑往岁亦尝议均,而以免数太拘,士夫不免有言。今第仿盐官例而行,当必有欣然响应者。半月之劳,十年之利,惟台下留意焉。[1](p345)

改革迅速得到了生员的响应,“敝邑谢侯新刃发硎,动中窾解,而编里石画特出心裁,诚百年所希遘,可为万世法程者。生等佥谋勒石,而诹诸生、偕父老以闻于上。”[1](p345)公启中的诸生“郭某”、“戈某”、“顾某”和海盐县陈允武、李绹、沈爱泾三人一样[2](p466),属地方中小土地所有者。滨岛敦俊认为他们是粮长级别中小地主,并持论:“均田均役是先由包括生员在内的不持特权的中小地主阶层来推进的。……这些中小地主由于乡绅免役田土的增加,结果过重的徭役负担都集中于该阶层,这一点在生员阶层中是一种普遍现象。纠正里甲间的不均衡,要求限制优免,乃是他们自身阶层厉害的根本所在。”[3](p204)然而改革得以进行,单靠生员的力量是不够的。嘉善学谕为防止民乱,极力约束生员,便导致政府与生员间矛盾激化。在此情形下,浙江右布政使范涞通过处分学谕才使改革得以进行。生员亦同样付出了代价,以顾某为代表的诸生被剥夺了生员资格。范涞,号晞阳。早在江西驿传副使任上,范涞便参劾淮阳御史龚云致“枉道回家,骚择驿递”[4](卷233,万历十九年乙巳条),表达其对乡绅滥用特权的不满,“士绅得夫得马,非是国恩,又复折干,此何说也?徒知为家庭、饱奴仆,不复为朝廷体赤子”[5](卷44)。

支大伦生于嘉善,留心乡梓,希望乡绅能够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同样持此想法的,还有乡居官僚的突出代表丁宾。他们是官绅的双重代表,双重身份使他们在县政互动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遥控”地方权力的运作[6]。这里以丁宾为例考察乡绅的态度。丁宾在与谢应祥信中也提到“均田均役”:“均甲、均役种种善政,通邑沾被,洪慈固足垂为世法矣”[7](p250),证明万历二十九年的改革得以顺利施行。嘉兴府的徭役问题主要体现在白粮北运、南粮、漕兑三个方面。江南实行一条鞭法后,南北运里甲人役的编佥,解运役目的分配,以及徭役人员的规范等问题还在不断地探索和整顿。万历三十五年,时任光禄寺丞的徐必达上疏题请解决北运白粮问题:“合将浙江监兑公费,酌量定数于凡有漕粮县分,通融均派于条鞭内起征,其原额水脚尽给解户。”[8](p406)丁宾表示支持,并为未能落实感到惋惜:“顷白粮民运一事,赖嘉疏条陈甚悉,业已奉旨允行各地方。乃近闻县官扣除如故,痛乎!习俗之移人也。”[7](p233)在南粮徭役上,他同样主张减轻中下层土地所有者的负担:“运头南北糙白京粮、一二三仓饷米,极为烦苦”[7](p250),应行存厫法,成为地方存留粮米以减轻粮长的负担。在北运解头和粮长运粮时的押单皂隶上,由百姓直接参与,以减少中间环节杂费和胥吏科索。[7](p284)以田粮为基准通融合并徭役,地丁合一,一概征银,这是一条鞭法主要精神的延续,也是摊丁入亩的先声。[9]从丁宾的态度可推测,谢应详的均甲应与海盐类似:“佥审里长,以田多者为役头,田少者为甲首,先期刊发议单,令该里区甲人户公议,照田认役,独充、朋充、串充,明注单内,临审的确,即准佥充。”[2](p469)但在人役的编佥上,却因循里甲旧制:

敝省俱以十排年轮当粮长,粮长即是里长,即是办粮。故粮长之外,不必另差里长,不必另差办粮。所谓十年而一差,一当而九空,盖祖宗安养生民之美意。若革除里长,革除办粮,而又于通县田粮内科派夫银以补益之,则不通之论也。[7](p264)

丁宾支持照田派役,但里甲排年的制度则不能变,只是由均户之里变为均田之里。畸轻畸重的役困问题可以采取轻重贴役的方式,“细核一邑现在役色,谁最重,谁最轻,谁次重,谁次轻,役诸轻者贴诸重者”[7](p279)。百姓按地亩排年甲首,将他们固着在土地上,政府再通过严令打击诡寄等现象,这与支大伦希望“贴役太浮,粮额愈重,尤望少裁”[1](p344),以减轻绅民负担的目的一致。按照丁宾的说法,是使“贫富不混,劳逸适均”[7](p279)。

在乡绅看来,改革的贯彻需依赖政府的强令。如万历三十九徐仪世改革:“万历辛亥,值大造,宜兴徐侯初莅任,治甚严明。绅袍田不满免额者,皆不敢受寄。闻其时,除优免外,官图充里长者,仅百名矣,盖民四而官一。”[10](p345)而对官民图以及优免额却不重视,甚至认为均甲也是“非法”之举,如魏大中认为:“盖井田之盛已难再覩,而此法实近古限民名田之意。如云一人充数里之非法,则夫数人攒一里者之亦非法也,此皆所以通其法之穷,而不令偏累者也。若富民止充一里,而田且渐增,则贫民田且渐减,而仍充一里。富者虞其日削,贫者不虞其立尽乎?”因此重申十年里甲排年势在必行,“独十年共事,乐附亲知。里甲催征,艰于窎远,则人地便宜,听民自择,而稍从中量赢缩断决之。……夫民之所以苦于充里者,以役未均也,若就概县之役,而均调剂之,使皆有利而无害,则充里适以趋利”[11](p212)。

万历二十九年到崇祯四年(1631)之间的改革具有突破性,但并不深入。首先,从谢应祥开始,照田均里役原则在官绅中基本达成共识。田多者役重,田少者役轻,对于改善中下层百姓的徭役负担确实是有利的。然受寄、花分等现象无法规避,改革也就渐趋松弛。正如陈龙正所言,从万历三十九年到崇祯四年,二十年过去了,“今册渐及七百名,是民二而官一,此皆明许受寄之浸淫也。官图之中,客宦居三之一,盖邑绅所不肯寄,则奸富之民,又诡托客宦名下,以故民图益少。”[10](p345)官图的免额一直无法确定,均役⑥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其次,从魏大中的态度可以看出,乡绅们大都认为“均田均役”与限制兼并性质略同,说明他们的本意只是在限制不法现象。按田粮均平里甲算是十段法的变种[12],也只是继承旧法,并非真正的均田均役。从陈龙正的改革条议亦可看出,到崇祯四年,他还在为官民图均派徭役奔走,“官图民图均派承役,此不肖夙心。继格于众,乃更议悉承空役,今已备刻成书。此之足据,踰于继议矣”[13](p404),说明百姓并不满足于现阶段的改革,乡绅也认为还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

二、崇祯四年后的均役改革

崇祯四年之前,嘉善的改革以均甲的形式展开,但均甲只能短暂实现社会控制的目的。百姓尚且无法避免诡寄的现象,更难让大户按所有田粮承充里役。而且,按照田亩均派粮役势必因粮丁多寡,以及土地过割、推收而产生新的赋役不均。正如清人邵嗣宗所说:“若行均甲之法,必割彼补此,不惟滋扰反生弊端,且民间交易无常。数年过割,依旧参差,求其画一,必费周旋。”[14](卷上《纪事》)

崇祯二年(1629),蔡鹏霄任嘉善知县,委托乡绅陈龙正主持改革。陈龙正趁四年大造黄册之机进行均役,“辛未轮值大造,议变均甲为均役,万口称便”[13](p209)。陈龙正辛未、辛巳两次改革的内容主要集中于两方面:一是按田亩重新编审里役和均派粮役;二是对乡绅优免问题的讨论。

为解决嘉善役困问题,重新调整里役,陈龙正首创了“品搭法”。从字意理解,“品,众庶也”[15](p48),有等级之意,“搭”则有搭配之意。品搭则为按等级搭配。品搭常与经济活动相联系,如万历五年南京户部尚书毕锵奏:“将支给米麦本折酌量品搭,定为画一之法以示均平。”[4](卷60,万历五年三月庚子条)而作为徭役品搭法以缓解役困问题,确属陈龙正首创。有的学者将品搭法简单地理解为南北品搭法,其实是不确切的。因南北品搭指的是南北白粮解运的徭役搭配问题[16],品搭法则不仅包含南北白粮徭役品搭问题,还包含按田亩均派徭役、田则分等以及漕兑等问题。如陈龙正反对南粮散派时指出:“详嘉兴县条议,原为细民独当北运之苦,不忍偏枯,故将南糙仓粮散派合县,稍均甘苦,正略倣嘉善均役之法。嘉善轻重既均,使复代空役并兑漕粮,反起偏枯之叹”[13](p420),便是明证。

首先,按照田粮户等品搭均役。起初,陈龙正主张限制优免,“绅袍优免之外,例充官图,其里长满四名以上,应同民间殷户佥点重运,而以中役、轻役品搭均授,官与民均也,是为大均”[10](p337)。但在送给蔡鹏霄的方案中却有所保留,“初议官图优免之外,照民图牵派重运。今审度情事,良属未易,惟悉坐空役,庶得其中。既以优免蒙恩,亦以输将明义,而官户之役均”[10](p338)。官图还是纳空役。

其后对殷户、中户、中下户、下户,分别按照田亩进行品搭,如有田二百亩以上者的殷户,“凡坐北运一名者,随派南运一名,以接其力”。其外如北绢、斗级、南糙批首、南白、徐州解户等,“如南运裁照旧额……则当年所费虽多,次年稍或接济,而殷户之役均。”[10](p338)由一年并充改为两年品搭轮充,互相搭配以减轻压力。对于田产二百亩上下的中户,“则坐南绢监收、一仓、龟丁麂皮解户、鱼牙柞刺解户等役”[10](p338)。因北运烦重,中人之家难以承充,让中户搭配以较轻徭役,比之北运,已是轻了许多。对于田产百亩上下的中下户,悉照官图坐以空役。空役是一种银差,因为他们不需亲身应役,对于田产和人丁较少的中下户来说是十分有利的。最后,对于田产十五亩上下的下户,悉编成甲户,轮值现年,每亩再出帮贴银若干。

前后两个方案,初议明显对中下户有利,对官图打击更大,正议无疑缓和许多。一方面,为了减少反对的声音,改革方案并没有那么激进。更重要的是,作为乡绅的陈龙正本意也是为了社会的稳定而保证相对的公平,“是望官图民户之心各平,则役真平矣”[10](p339)。

其次,在白粮徭役的问题上,同样采取品搭均役的原则。北运粮长之所以当者无不破家,主要在于沿途“抽扣”、“房科”积弊,“埠头”以及“船户”勒索诈害。即使南运银米帮贴,百姓穷于应付,负担徒增一倍。“若欲将南运贴米扣帮北运,总此邑民,今岁充北而受南帮,他年充南而复帮北,递出递还,有何实益?”[10](p336)他起初主张北运不必贴人贴米,旋即认为难以实现,遂改为南北品搭。借此原则,充分利用民力,南北役法由原来数年一充改为较为平均的挨年轮充,使每一徭役项目分散,将原先由每户专门负责而畸轻畸重的徭役项目变为分摊共充、轮充。同时在一家之内,轻重均平,前期佥派轻,后期就要加重,保证总量上均等。“北批首较之散蓬,其费一倍以外,恐非增贴一人所能支。合照原额,仍裁为二名朋充,而倍益其田。假如千亩之家,以田二百五十亩,派一北白,更以五百亩派一批首,余田二百五十亩,则拨甲户田二百五十亩益之。派以南漕二名,大抵重运则独用本名下里长之田,南运则取足于甲户,而仍不损其二百五十亩之数。”[10](p340)再通过延长服役年限以及共同应役的办法,使得百姓获得喘息。实在难以抽身应役的项目,允许雇役,但要按每亩二钱的方式令甲户出帮役银帮贴,均按轻重役互相搭配,出力役或银若干。

此外,陈龙正还呼吁乡绅大户主动承担重役。乡绅利用政治与经济地位,佥充重役,可以“省搜剔群奸之力,船户自然不敢勒索。况官户可自造船只,不必逐年雇写。又沿途少阻,可以遄行。至京之日,收粮衙门员役既知缙绅自充,勤掯自减。则虽当重役,赔费几何,而可以造邑民无穷之福。”[10](p346)乡绅充斗级亦同。通过这种“损上益下”行为,免去官家的敲朴。

自崇祯四年后,轻重品搭虽在嘉善得以落实,但情况并无改观。崇祯八年,因漕兑、白粮北运重役多归于民图下户,嘉兴府下令南粮散派,按田粮佥议,先令解户先行兑军,再纳空役。这一举措迅速激起民变,钱士升亲历:“秀水官户加二,民户倍之。又因故宦米多,旗卒蜂拥入城,当开钉橛文司李,为尽改民户以杀其势。海盐则殴击县官,几于殒命。湖州则剽劫公行……松江亦然,城外居民持械击柝,每夜辄六七惊。”[17](p577)受打击最大的还是官户,因此陈龙正颇为担忧,致信李陈玉,表示各县民情不同,不应效仿邻县实行全县佥议,并劝慰官户主动承担漕兑空役以打消知县顾虑。[13](p420—421)李陈玉采纳了他的建议,并向上司详述了嘉善南北品搭法,“他邑南运便利,全为有力所得;北运烦苦,独遗无援之民。嘉善则南北品搭,寅充北运,卯方南漕,盖以南漕为其息肩也。今已十年轮编矣,仓解虽属群趋,近亦搭解饷银,劳逸适中,利害平取。若使南解复兑,则是息肩者仍充二役,若使仓解复充,则今兵充二饷。”[18](卷2《为均派糙仓粮事》)

在改革中,地方政府趋向于向乡绅妥协,但意图甚为暧昧。李陈玉能在嘉善取得成功在于交好乡绅,守常不生事[19],“漕事幸竣,皆仗贵邑诸大老维持夹辅之力,输纳首倡,且完数比民间倍之”[18](卷5《复陈几亭年兄》《上内阁钱大老师》)。他坚持旧法,不触犯乡绅的利益。值得玩味的是李陈玉对乡绅的态度,如在乡兵问题上,李陈玉起初不愿违抗上命,直至钱士升致信李陈玉,李陈玉才决意罢除乡兵,改由民壮充任。[18](卷5《复陈几亭年兄》《复座师吴磊斋先生》)钱士升官拜礼部尚书兼内阁大学士,陈龙正不过是与李陈玉同年的候补进士,不可同日而语,由此可见地方官绅关系。

品搭法在编审上打破了十年里甲旧制,但其成功与否取决于乡绅的道德约束、配合程度以及政府的执行力,所以很难不出现混乱局面。崇祯末,陈龙正致信知县詹承怘提倡“挨区挨甲,逐日编审”[13](p516)办法,这种方法与庞尚鹏普及一条鞭法时提出的“挨顺编里”[20](p128)相同,目的是在役归中下民图的旧态复燃后,在不改变轻重品搭的精神下实行全县佥役。轻重品搭业已失效,而“略倣嘉、秀两邑访殷实户充役之法”,使得“赀产两少之人代大户当挨,则不平弥甚”[13](p516),其真实目的还是为保证乡绅的利益。嘉善地区一直无法确定官户免额及承役标准,知县对乡绅的顾忌,对粮里按田编审也无太大帮助。且均田编审不以丈田为依托,改变的只是嘉善徭役的催征和编审方式。

三、官绅控制与社会秩序的强化

从地方社会来看,官绅所主导的徭役改革是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嘉善在万历二十九年之前没有进行“均田均役”,是因“士夫不免有言”,乡绅反对过大。那么,为什么到了万历二十九年,官绅们认为时机成熟了呢?我们知道,嘉善的改革模仿海盐县,从海盐县可以看出,改革无疑是受到了万历九年清丈的刺激,“又适奉明例通丈田土,机会重重凑合,可以有为。前令蔡公方能成就此大功德于盐民也。”[2](p465)然而,“清丈带有土地关系局部调整的意味,如果在旧的土地关系遭到很大程度的破坏,到处呈现地旷人稀的状态下,此种清丈进行起来就比较顺利。反之,在没有经过社会大动乱的情况下,进行土地清丈,使税粮负担相对合理化,其阻力是相当大的”[21]。

嘉善没有经过大动乱的刺激,当时的江南社会还是较为稳定的。知县李陈玉刚到任便言:“今遍地干戈,所稍安枕者,惟两浙三吴。”[18](卷5《复座师吴磊斋先生》)钱士升在给陈龙正描述家乡民情时也说,江南各县民乱加剧,但还算安定,尤其是嘉善“晏然”无事。[17](p577)所以改革不可能以大刀阔斧的形式进行。丁宾反对照田摊派夫银,主张十年排年里长,倡导贴役而不看好均役。此前及之后的改革基本是在排年里甲制的基础上进行调整,陈龙正在改革时明确主张“寓均役之意于均甲旧法之中”[13](p209)更是明证。“均田均役”中“乡绅以忠义报国,而及士民,士民亦当仰体乡绅之意”,同时“静贫民之心”[13](p205),以达到“兄兄、弟弟、夫夫、妇妇,各尽其分”[11](p210)的宗旨,亦足兹阐明在官绅的控制下,“均田均役”虽有“赋役折银”“摊丁入亩”等经济性质,但其实现社会控制的社会目的更为明显。

官绅都是为了实现社会控制的目的,但立足点略有不同。乡绅的目的是稳固社会贵贱有差的等级结构,是在乡村土地所有相对均衡的情况下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如陈龙正明确表示对乡绅优免的支持,“总计县田地六十二万有奇,自甲科至青衿,优免满额,不过十万,当役田尚有五十三万,里长二千四十名,每名二百五十亩,合用田五十一万,本不患少。”[10](p344)按理,想要均田均役势必要确定官民图的田粮以限制优免,而要限制优免则须进行清丈,陈龙正从嘉善地缘特点以及现实考虑,“疆界当据册,不当复丈”,避免成“难竟之局”[10](p366),本质还是为维护乡绅在地方社会的特权。一些迹象表明,陈龙正自身也有滥用优免受寄的可能[13](p400、p412)。

在此可以华亭乡绅陆树声为例⑦,针对甘士价在巡按苏松四郡时提出的改革方案,路树声同样陈述了优免的必要性,“限田欲照优免事例品节限制,则势难分别,似非均平一体之意”[22](p513)。在免额之外照田审议,可使绅民皆能受益。花分的现象则主要存在于民户之中。因此他主张守令在大造之时严行缉查,同时制立官户书册,并使官户出贴役银以减轻民众负担。这与陈龙正、丁宾等人的贴役思想何其相似。事实上,明末许多士绅均表达了这种思想,如同是华亭人的宋懋澄就主张差解从大户中佥点,不得及之缙绅,士夫在优免外贴役,“除随例优免之外,计亩出银贴役,交便士民,以存祖宗分别君子野人之意”[23](p678),本意也是区别官民,而使富民与平民一体当差的社会等级有差别。往前追溯,这种思想的源头是对士绅优待的祖制:“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等,趋事执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若贤人君子,既贵其身,而复役其家,则君子野人无所分别,非劝士待贤之道。自今百司见任官员之家有田土者,输租税外,悉免其徭役,着为令”[24](卷111,洪武十年二月丁卯条)。以陈龙正为代表的乡绅所提倡的,就是旧法的新用。

对于蔡鹏霄任内的改革,曹勋也进行过描述,亦可印证乡绅的态度:

贫与富皆我民也。使贫民肩重役,宁与富,使富民困重役,宁轻与重相剂,而俾得恒有其富。使贫民就轻役,而复令重有所费。无救贫使富,民诡轻役,无宁存所诡之费,为重役地而无以龁贫。[25](p611)

政府的目的则包含对乡绅权力的控制。晚明在江南风行的均田均役,虽是地方政府自发的行为,却代表国家权力。乡绅认为均甲之“限民名田”,限的是富民百姓的花分、诡寄,政府限的则是官图的优免和隐匿。抑兼并与不抑兼并,一直是国家和地主之间权力争夺的中心。[26](p45—60)万历间南京福建道御史王万祚言:“国有大事,不无藉力于富民,谓宜善蓄其余力,以待不时之需。刽剥烧铄,无时暂息。将尽通都大郡,无殷实之民,欲如汉之徙关中、实塞下,并力灭夷,其谁任之?卖富差贫,非也;而有意消折富户,亦非也。父有数子,或富或贫,必令富者亦贫,则祖宗之门户去矣”[4](卷491,万历四十年正月丙午条),指出此时的经济改革有劫富济贫的性质。保富安贫、各安生理一直是乡绅们一以贯之的思想,以重申祖制为其特权寻找合理性依据,亦可缓和与政府的关系。陈龙正强调赋役“承认听百姓,参酌在乡绅,然后以次上之父母,拱手而受成焉”[13](p209),便有此意。

在乡村社会,官绅能引导地方社会的变化,也易使地方社会处于一种停滞状态,嘉善的“均田均役”便是例证。商品化给江南地区带来了徭役货币化机会,也引发了复杂的社会矛盾。在社会主体结构不变、中间层级的流动无法推动社会进程的情况下⑧,旧有体制的存在对新的变化往往是种枷锁。

某公路工程试验段全长1400m,路基宽为24m,设计时速为80km/h,该路段反射裂缝严重,故决定铺筑大粒径沥青混合料柔性基层。其中,在K10+420—K10+620路段进行大粒径沥青混合料基层的试拌、试铺,从中汲取经验[1]以确定具体施工方案,并于K10+620—K11+820路段正式铺筑试验路。

首先,利益的纠纷使得地方社会的资源难以整合。如陈龙正坚决不支持再行丈田,只据万历九年图册,是因为在嘉善与嘉兴、秀水嵌田⑨问题上,嘉善是得利的,以丁宾为首的乡绅更是利用自己的政治权力助嘉善争田。更甚者,政府为限制乡绅大户进行的改革往往因不符合民情而适得其反,过多的指导以及乡绅的“干预”往往导致役上加役。[27]

其次,激化的社会矛盾使社会的依附性加强,在官绅的控制下,社会阶层流动或多或少会有减缓的趋势。隐匿与花分、诡寄的增多,一方面是因富户经济地位的提高无法匹配政治特权;另一方面,小民在既无经济地位又无政治地位的情况下,只得依附于一定的特权阶层。在乡土社会,百姓所能信任的,还是以乡绅为主。客观来说,无论是早先的里甲、粮长制度,还是均田均役“悉听民之自占,次第受役”[25],无论是按照户等还是田粮作为赋役征收的标准,都无法改变政府利用乡绅富民承担社会责任,允许他们与平民独立分配责任而不受官方干涉策略。[28]政府对乡绅的信任远大于对其的限制及对百姓的信任。这就解释了明清以来基层社会能一直平稳发展,绅权体系、乡治空间能长期作为地方社会主导性力量的原因。[29]

明末的“均田均役”,俨然形成一种矛盾循环。或许,大动乱的刺激以及类似清初的“奏销案”才是重要的契机。[30](p57)

四、结语

“均田均役”是江南地区伴随商品化的发展而产生的徭役改革。由于与货币化、商品化密切相关,自然地会与“中小土地所有者”联系在一起。然而,一种经济改革的尝试,除了要有国家作后盾,还要有代表主体利益的阶层参与。但在实施过程中,“奸豪巨猾,欲减多粮而就少,避重差而就轻。于是花立户名,诡寄别里。而总书册房,或受人贿嘱,或将己田粮,飞洒各户,移换斗则。脱漏顷亩,冒裁田地。种种弊端,莫可穷诘。……况于审丁之际,户长之开报不实。有司之升擦无凭,其弊又不可殚述者乎”[31](p105)。官绅们考虑的因素越多,改革也就越复杂。

官绅的立足点虽略有不同,但想要维持地方权力的平衡和社会控制的宗旨一致。在偏理性的经济改革中,政府的坚持有其现实的考虑,可视为帝制体系的有效延伸,是有利于基层社会的治理模式。乡绅的考虑虽然有些理想化,同样对地方社会发展具有建设性。地方社会的矛盾循环,官绅变与不变的复杂纠结,正说明改革还需要政府强制性推行。

注释:

①关于日本学界的乡绅与地域社会研究,详参郝秉健《日本史学界的明清“绅士论”》,《清史研究》,2004年第4期。学界对“绅士”与“乡绅”的指属尚未达成共识,本文“乡绅”一词,与“绅士”并无太大不同,主要指乡居的现任和致仕官僚、未任官但有一点政治、经济特权的士人。

②[日]滨岛敦俊:《明末浙江の嘉湖両府における均田均役法》,《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52,1970、《论明末苏松常三府之均田均役》,陈支平主编:《第九届明史国际学术讨论会暨傅衣凌教授诞辰九十周年纪念论文集》,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围绕均田均役的实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六卷),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日]川胜守:《明末清初苏州、嘉兴两府における圩长の职务上均田均役の展开》,《榎博士还历记念东洋史论丛》,山川出版社,1975 年;《明末江南五府における均田均役法》,《史学杂志》85—6,1976。[日]栗林宣夫:《里甲制の研究》,文理书院,1971。

③樊树志:《“摊丁入地”的由来与发展》,《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4期。

④尤宪迅:《试述苏松两府丁摇银的改革—摊丁入亩的一个例证》,《中国农史》,1983 年第 3 期。彭云鹤:《“推丁入亩”前的清代赋役制度》,《北京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 年第 4 期。袁良义:《从明一条鞭法到清一条鞭法》,《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3年第3期。

⑤侯鹏:《明清浙江里甲赋役制度研究》,华东师范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明清时期浙江里甲体系的改造与重建》,《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4期。

⑥文献中“均役”大多是均定户役之意。“均役”“常平”这些词汇指的是户役的均平,而非田役。

⑦关于陆树声对“均田均役”的态度有不同意见。滨岛敦俊据《答甘紫亭按院》认为陆树声持反对意见(《论明末苏松常三府之均田均役》),而川胜守则与之相反(《明末清初、苏州嘉兴両府にぉける圩长の职务と均田均役法の展开》,载氏著《中国封建社会の支配构造》,东京大学出版会,1980年),重田德据此说明乡绅大地主有自己独特的阶级伦理。(《乡绅支配の成立と构造》,载氏著《清代社会経済史研究》,岩波书店,1975年)。

⑧赵轶峰从社会权利的基本尺度考察后发现:“明代社会分层体系中的人身依附性社会关系趋于强化而非松懈;社会流动主要在士绅与庶民两个层级内部及这两个层级之间发生;明代中国社会还相当完整地处于帝制体系提控之下。”(《身份与权利:明代社会层级性结构探析》,《求是学刊》,2014年第5期。)

⑨嵌田:嘉、善、秀三地因为疆界错攘而引发的土地和赋役纠纷。三县嵌田问题从明代中期一直持续到清初,其间三县士绅为了各自的利益进行了很长时间的纠纷。详参[日]川胜守:《浙江嘉興府の嵌田問題—明末、鄉紳支配の成立にする関一考察》,《史學雜誌》82—4,197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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