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版权的保护

2020-03-03 12:21徐思雅
青年生活 2020年4期
关键词:侵权保护

徐思雅

摘要:网络版权保护具有必要性,在当前构建知识产权大国的大背景下分析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现状,通过借鉴西方版权保护国家在网络版权保护新背景下构建法律支持体系的成果、处理纠纷解决上的新模式,提炼在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有益尝试,结合我国网络版权产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体系、司法领域、行业领域等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版权;侵权;保护

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商业模式创新不断,互联网应用也不断涌现,这造成网络版权面临诸多新问题的局面。为促进网络版权产业发展的不足之处,为我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保驾护航,需要有效解决网络版权纠纷,保护网络版权。

一、网络版权的保护现状

(一)网络版权保护的必要性

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从全国范围来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呈现逐年快速上升的趋势,我国网络版权产业规模突破6000亿元,且仍持续增长。据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发布《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18)》显示,2017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的市场规模为6365亿元,与去年相比较增长27.2%,其中占一半以上的为中国网络版权产业用户,其付费规模达到了3184亿元。并且,网络媒体、自媒体每天产生海量的数据内容,新兴的短视频、网络转载领域等热点领域的版权问题不断,原创者怎样保护自己的版权也是难以解决的问题;公众号抄袭、非法转载现象严重,案件区域集中异常明显,尤其是游戏作品。2019年初,“视觉中国”侵权事件引起了公众对网络版权的关注,也进一步揭示了图片作品侵权案件的恶性。随着数字作品呈爆发式增长,海量内容版权记录、确权、维权举证问题日益突出,网络版权保护成为关注的重点。

网络版权保护有利于激发版权创作,助推互联网产业创新发展,促进我国网络版权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进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快网络版权发展步伐。我国国家版权局自2017年起连续三年举办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深入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效,可见网络版权保护的重要性。由此可见,网络版权保护势在必行。

(二)国内保护现状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显示,在网络娱乐类应用发展上,我国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网络视频用户都在不断增长。与此同时,对网络原创内容的抄袭、侵权问题也不断发生。

我国对因数字时代带来的版权保护新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从2005年起,国家版权局联合工信部、公安部持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行动”。《2018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指出我国重点领域网络版权专项整治成效显著,网络版权秩序进一步规范。为网络版权社会共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网络版权生态持续好转,我国网络版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针对网络侵权盗版的热点、难点问题,先后开展了网络新闻转载、网络文学、网络视频、网络广告联盟等领域的专项整治。目前,我国有关网络出版的版权法律体系主要以《著作权法》为主干、以著作权行政法规为补充、辅之以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尽管为加强网络版权保护工作,我国为权利人创设了一项新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对网络环境下的“非交互式”传播规制不大,存有不足。著作权法无法适应新产业的发展,如网络转播就找不到相对应的规定。将图片盗版纳入剑网行动,对大型网站和重点作品的版权重点监管,不断强化进一步扩大专项行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国家版权局需要提高执法监管精准性。鉴于已有一些图片网站参与整改、版权监管部门约谈重点企业,短视频和网络转载领域版权秩序得到些许改善。

总而言之,我国网络版权侵权行为难以制止主要为以下几点原因:一是抄袭、侵权成本太低。除少数数据库要求复制、粘贴需收费外,数字作品抄袭几乎零成本,仅需免费复制、粘贴就行。二是网络时代主体多元。这个时代是用户贡献内容、互利共享的时代,每个人都可能是受益者,也可能是被侵权人。三是维权难。网络抄袭、侵权往往是由非常零碎的抄袭拼凑而成的,内容繁琐,个人维权不仅难度系数大且找不到侵权人概率极大,造成维权困难。四是司法过程中取证困难。因为网络的无形性和隐匿性,使得取证成本高且取证周期长,这也是网络版权保护中最大的难点,阻碍网络版权保护发展。

(三)国外保护现状

各个知识产权大国在处理网络版权保护采取了法治手段和举措,以美国、英国、日本、韓国为代表的出版强国都十分重视注重结合本国出版产业,构建了符合本国国情的网络版权保护及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我国力求版权产业现实需求与版权保护措施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可由此得到构建协同进步的发展模式。

美国以“复制权+发行权”来解决网络版权问题,改造传统的版权理论;在《美国版权法》体系里,以“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展览权”等进行保护,没有“传播权”;欧洲对版权权利给予极高的保护,采用的是以“复制权+对外传播权”的路径,在加强专门立法的同时着力探索以ADR为核心的纠纷多元解决途径。

英国注重版权财产权利的保护,发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在司法与行政衔接的作用,关注纠纷的早期解决;日本通过加强审判专业性与构建完善补偿制度最大化保障版权人权益;韩国率先建立了“三振出局”司法警察执法制度,开创政府支持与社会自治相结合的版权公共服务体制模式,对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带来强劲驱动,强化了网络版权保护。

针对我国网络版权发展现状,结合社会实际需要,可以借鉴改善知识产权立法、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优化司法效能、加强行业自律。

二、网络版权保护的困境

尽管我国网络版权保护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不能适应产业发展新需求,我国网络版权法治体系还面临诸多挑战。

(一)网络版权保护立法不足

我国对网络版权的保护主要在实体法方面,但也缺乏对网络版权技术趋势的充分预见,无论是法律还是补充办法都存在滞后性严重、内容标准较为抽象等问题。我国主要是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层阶较低的条例、办法来对网络版权的保护进行约束;但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还存在空白的立法问题。从整体来看,立法上对自媒体新型版权侵权问题缺乏拥有自身个性的保护。

此外,网络版权侵权参与主体众多,侵权行为愈加分散,分散化、业余化成为新时代侵权行为,但在程序法方面并不能对其进行规制;在权利人进行具体的维权时,常会陷入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持的困顿局面,这凸显了网络版权立法严重滞后于网络版权市场的现实需求。

(二)行政保护亟待改善

我国网络版权纠纷的爆炸式增长,且其涉及领域广泛、侵权方式隐蔽,这要求提升现行网络版权保护机制对产业发展需求的承载能力,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行使应当与之相符。

但行政权力亦不可过多介入,不然会面临行政权力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过多介入可能会损害私权利的问题。强势、高压的网络版权行政保护的执法模式值得反思,为适应网络新环境,对此应当具体行政权力,但也要限定行政权力仅在侵权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社会秩序的极大破坏之时才可介入。

(三)司法救济成本高

自媒体平台中用户大多以分散性、均质性、匿名性形式存在,作为侵权主体,认定的难度则相对较高。实务中网络环境下的版权纠纷审理周期长、裁判结果不确定性高,司法救济成本高,单纯依赖诉讼手段解决凸显不足;网络上的信息可以随时修改且不留痕迹,这导致网络上侵权时间、内容不易确认,取证困难且方式有限,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证明更是难上加难。权利人若采用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则不得不承受受案量过大、审判效率低且维权成本和代价过高的压力;且即使胜诉,所获得的赔偿很有可能较成本也不值一提,成本与赔偿之间严重失衡。

(四)维权意识薄弱

权利人对网络侵权行为一般是与侵权人达成私下和解协议,本着对利益最优化的理性追求,友善沟通与协商。但事实上,针对上述非讼模式进行分流引导的平台、机制等配套体系却明显不足。且在更多的网络侵权案件中,权利人认为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不严重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当法定赔偿大大少于侵权造成的损失时或难以寻找侵权人时,权利人只顾一时得失放弃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不但鼓励了网络版权侵权人的恶意侵权,更不利于我国网络版权的保护和秩序的维护。

三、网络版权保护的构建

受网络版权自身特质及其纠纷特点的影响,对当前我国版权保护的法治生态尚不健全的现实困境,我们需提出改善建议。

提出完善的法律和行业规范建议,在吸纳借鉴版权保护强国的成熟模式和结合我国实情的前提下,得到现实启示。

(一)加强和完善网络立法

提升立法技术,完善版权制度体系。立法中可以实行全面网络实名制,不仅限于身份证号的实名,更要全面建立诚信体制,对于严重恶意者采取惩治措施以震慑企图通过网络从事不法活动者。在对待新的网络版权保护客体时,应从投资保护及利益平衡角度出发,根据其独创性高低分别纳入著作权、邻接权等保护范畴,不可一概否定其可版权性。鼓励创新激发原创动力,推动优秀作品创作生产;可逐步转向“传播权”为控制核心,数字环境下传播行为在实现作品经济利益上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行政执法

合理运用行政权力使网络版权侵权处罚和打击有法可依。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行政司法治理联动,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提高办案的数量和质量,专项整治与重点监管相结合,严厉打击新型侵权盗版行为,推动建立良好的版权秩序和运营生态。

政府部门应当担任起全面净化网络环境的重担,主导带领各相关网络运行企业普遍参与的监管体制。如国家版权局可建立统一的全国投诉平台,畅通投诉渠道,强化信息共享,集中受理被侵权人的投诉;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签署版权保护战略合作协议,在数字版权登记、保护、推广等相关领域展开全面合作。对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移送的“三无”网站,各地电信主管部门要坚决予以关闭予以惩戒。

此外,各级政府可建立稳定的网络版权保护工作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可以将网络版权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实经费保障。各职能部门可建立系统数据资源共享机制,增强系统信息数据核查能力,将网络监控、移动办案、信息情报捜集、数据统计分析等集于一体,建立网络版权保护信息数据库,加强系统维护,为开展网站管理提供准确的数据服务保障。

(三)提高司法效率

在司法层面,可统一侵权认定标准,法院应该通过普及典型案例,对情节严重的恶意网络版权侵权行为酌情實施惩罚性赔偿,由此更好地进行知识产权教育。提高司法技术标准上,引入新型技术,以技术手段和方法力求司法保护阶段取证成本低且更具证明力。如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来提供证明版权侵权事实的完整证据链路,用技术来创新互联网审判方式。

(四)加强集体维权意识,契约自治

对版权产业,应当推动网络版权产业形态创新发展,唤起并集聚行业主体的力量,来适应网络版权“主动保护”的时代要求。相关版权产业应加强法规学习,要尽快适应新形势和新技术发展的需求,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权利人维权意识,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公民也是重要的参与者之一:为进一步深化网络版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应当支持公民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积极举报,鼓励公民提供网络线索。此外,主流媒体要在维护内容原创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冒保护版权之名、行滥用权利之实的不正当维权行为,依法坚决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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