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20-03-03 11:16王文潇范治帅
青年生活 2020年3期
关键词:问责金融风险预警

王文潇 范治帅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强监管的对策,旨在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力度,助力金融环境优化。

关键词:地方金融   监管  机制  职能

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业逐渐朝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各种新型金融机构迅速崛起,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其中的一些组织或机构,存在内控机制脆弱、经营目的不明、业务操作不规范等现象,进而使地方金融环境受到影响,故而,加强地方金融的监管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1、定位不清,职责不明

长期以来,地方金融监管的权利权力十分有限,而在本地区金融风险处置方面又需负起主要责任,这种不对等使得地方金融监管处于尴尬地位。另外,中央与地方的关注点也存在差异,中央的关注点主要在于防范系统性风险以维持国内的金融稳定,而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机构,其关注点除了通常的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外,往往更在于以地方金融发展促进经济、更加关注吸引资本流入,解决本地融资问题。还有,地方政府自身的监管工作效率较低,监管职责分散于不同政府职能部门,职权划分不清晰,很多问题金融消费者向一个部门投诉,却被告知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只得另寻途径,既降低了工作效率,也不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甚至可能延误风险的处置。

2、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地方监管机构很多只有一套笼统的监管要求,而没有依据自身监管情况及发展水平,制定出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在实际监管的过程中,既难以提高效率,也难以让被监管者信服,更容易出现寻租等违法行为,降低监管机构威信。具体来说,一是缺乏日常检查和预警机制。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在审批上往往也遵循着比较高的标准,但在审批过后,该金融企业或组织是如何运营、风控有没有做到位、经营手段是否合规等等,监管机构很多时候不能做到长期跟踪监控。另外,地方金融监管缺乏良好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和防范机制,造成监管机构经常对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反应滞后;二是缺乏良好的风险处理机制和规范的处置操作规程。风险发生后,在把握舆论导向,及时赔偿被侵权方,整治整改相关企业,最大化降低对社会影响等方面,地方监管机构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反应速度慢,既不能很好处理风险,也不能给予金融消费者应有的保护。三是缺乏事后问责机制。金融企业跨区域、地方多头监管等等因素都使得风险事件产生后,在问责环节容易产生纠纷和推诿,该有的惩治不能得到落实、监管漏洞不能得到弥补。

二、解决地方金融监管问题的对策

1、协调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关系

明确权限分工,立足于监管利益共同点的基础之上,共促监管完善,是推动地方金融发展的关键。因此,中央与地方应立足于此共通之点,建成分工合作的高效机制,共同构筑全国的金融监管网络。但在分工时两者应各有侧重,划分各自权限,既要避免监管空白,也要防止出现监管重复而相互推诿或相互暗地争权的不良现象。中央要做好顶层设计,布局整体,从宏观层面建立监管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站在跨区域、跨时间的更高层面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地方要发挥自己对本地金融机构及经济发展情况更为了解的优势,在中央制度的监管框架内根据本地情况实施监管,让监管力量不留死角,充分补位中央,共建有序、稳定、高效的金融环境。

2、建立日常的检查机制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往往重视对小额贷款公司、网络融资平台等的审批,而轻视日常监管,到危害金融安全的事件真正发生之后再去行动。其中一部分原因可能是传统的监管方式很多采用现场监管,由金融管理人员到有关金融机构实地进行检查。但对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来说可能因缺乏人力、物力,往往难以做到经常性的现场检查,因此在建立日常检查机制时应注重发展非现场监督检查机制的建立。既可以使检查不受人力物力及时空问题的限制,也可以形成制度性的监督项目,更为事前预警和事后问责机制的建立提供基础和依据。地方应积极推行非现场监督检查,制定一整套定期报送制度、建立金融监管的参数系统,强化数据审核。

3、建立灵敏的预警机制

在有效的日常检查机制建立基础上,制定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建立监测预警指标数据库和工作台帐,加强对企业经营的跟踪监测,通過机制收集各类信息,进行静态资料与动态资料的结合分析,及时掌握各种金融风险苗头,一旦发现风险,快速报告,准确判定金融风险的性质与程度,对确认需要预警的风险隐患,要及时进行情况通报或提出预警措施。

4、建立有效的处理机制

对一般金融风险隐患,应向有关金融机构、企业进行风险提示,提出整改预防的相关建议;对较大金融风险隐患,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商议,协调行动,必要时向有关金融企业发出风险警示函,责令整改;对重大金融风险隐患,则可以协同各方共同议定处理措施,并形成详细的风险处理工作意见,并及时把握舆论动向,避免造成社会动荡。

5、建立事后问责机制

在检查、预警、处理机制建立的基础上,问责也更易执行。一方面是对事发金融企业或个人的问责,加强处罚力度,及时清理,避免后患,另一方面是对监管机构乃至特定责任人的问责,查明哪一环节出现差错和漏洞,就此整改,不断提升监管水平,减少监管短板,也有利于监管力度全面提升。

6、完善法律保障

其一,从国家层面,应依据现实情况,制定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法律和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对象、职责与功能等相关内容,明晰其监管权责,规范其监管行为。其二,从地方层面,要在国家相关立法的基础之上,制定本地的金融监管方案,尤其注重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金融发展实际情况,出台符合本地区发展情况的监管条例,同时应密切关注本地区金融新业态的产生与发展情况,不断跟进完善监管法规和政策,减少非法金融组织可以游走的法律灰色地带,提高本地金融监管效力、创设良好金融生态。

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对地方金融的监管,对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鉴于现有问题,笔者认为,只有从协调多方关系、建立科学机制、完善法律保障、加强队伍建设四个方面入手,方可妥善解决。

参考文献

[1]邱新国.地方金融监管与金融集聚[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8(10)

[2]尹振涛.中国金融监管框架改革的逻辑[J].银行家,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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