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新路径研究

2020-03-03 11:17毕一玲
青年生活 2020年3期
关键词:党内法规转化

毕一玲

摘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并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显著特征,但这只是暂时的现象,从国家法治统一来考虑,将经过实践检验并行之有效的党内法规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党内法规;转化;衔接与协调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注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党的十九大报告又进一步提出实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长期共存将成为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新常态”,当下,学术界围绕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研究颇多,但主要局限于宏观定性层面的分析,缺乏对内在微观制度的深刻把握。而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转化是从微观制度层面探求实现二者衔接协调的新路径,实践中,部分应由国家法律调整的社会领域,由于立法的缺失,只能依赖于党内法规的介入来治理。但是,党内法规规范的是党内事务,不能超越权限范围,须及时将党内法规依法、依规上升为国家法律。

二、转化的法理前提

虽然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是两种不同的规则体系,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框架内,二者在本质上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都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体现。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和完备法律规范体系必须要通盘考虑二者的衔接与协调问题,如果一方没有考虑与另一方的衔接协调问题,那么这种党内法规体系或法律体系是不完整的,无法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和衔接,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也能够更好地发挥二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相互保障的积极作用。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转化作为实现二者衔接协调的新路径,即将经过实践检验并行之有效的党内法规转化为国家法律进而实现二者的衔接与协调。但根据当前的情况来看,相关法律和党内法规对如何实现二者的转化缺乏具体规定,这就使得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转化的无法可依,对于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是一项阻碍。

三、转化的概念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转化”的一词源于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的衔接与协调的需求,对这一概念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问题。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进程表明,“将实践中证明可行的党内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是中国法治发展的一种特殊方式,是实现推动法律变革和维护法律权威性的实用路径。”将党内法规中经过实践检验并行之有效的制度经由法定程序及时转变为国家意志,成为国家法律法规。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很多制度尚在探索阶段、远未定型,基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以及立法者的专业性所限,国家法律不可能调整全部社会领域事项,因此其他规范体系可以而且应当发挥相应的补充作用,例如将有些虽不成熟但有必要的制度可以先通过党内法规来规定,进行试点,待经验成熟时,再转化为国家法律这样既提升了党内法规的长效性,又增进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与衔接。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的转化是一种特殊的转化,具体来说,就是将一些在实践操作中被证明没有问题的党内法规,如果确实有转化为国家法律的必要,需要对全体公民发挥影响且需要国家法律的威慑力作为后盾,那就要经历一个从政党意志到国家意志的转换过程,建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发展的外部协调衔接机制,需要突破党内法规的层面进入国家法律所规制的范围。可以说,党内法规在弥补国家法律的滞后、推进法治体系的建设、实现法治国家建设方面发挥着显著的作用。但是,需要澄清的有:第一,党内法规可以向国家法律转化的前提是承认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权威性、效力范围、作用发挥、功能目标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又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存在差异是客观的;第二,党内法规可以向国家法律转化并不代表所有的党内法规都可以转化为国家法律,要探求二者交叉衔接的部分,对该部分实现转化;第三,党内法规转化为国家法律不是某个阶段或某个时期才有的事情,而应该贯穿于中国现代化的全过程。在这种动态的发展过程中,党内法规在发生着变化,国家法律也不会停滞不前,这种转化过程也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始终伴随着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过程;第四,将党内法规转化为国家法律,并不是片面追求“统一”或者“一致”,更不是“促进二者从形式到内容的完全统一一致,转化作为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衔接与协调路径,其目的在于追求两个规范体系的自洽周延、不相抵触,在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基础上,保持两个规范体系相互呼应,协同和承接的良性互动,从而达到两个规范体系”内在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状态;第五,党内法规转化为国家法律这一过程实际上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一种综合的、全方位的协调关系,具體表现为两者在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个环节实现有机对接。例如,立法环节的对接,是指在严格区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制定权限的基础上,为二者建立起充分有效的交流、沟通机制,将实践中发展成熟的党内法规经过法律规定的制定或认可程序,最终上升为国家法律。

四、结论

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转化作为实现二者衔接与协调的新路径,有利于消除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和不一致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形成桥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迫切需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沿着建设法治国家道路发展,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统一、相互促进。

参考文献

[1]张立伟.法治视野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的协调[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1(3).

[2]韩强.在党的建设中把党内制度和国家法规统一起来[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8(1).

[3]王启梁.国家治理中的多元规范:资源与挑战[J].环球法律评论2006(2).

猜你喜欢
党内法规转化
完善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六条思路
党内法规对统一战线工作的引领与规制
党内法规对统一战线工作的引领与规制
《党务公开条例》制定问题刍议
党内法规让从严治党“硬”起来
浅谈年画中人物的变化与人的自我意识觉醒
浅谈问题学生的转化
浅谈学困生的转化
后进生转化和提升的实践与思考
论提高党内法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