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比较法的角度浅谈我国犯罪构成模式

2020-03-03 11:17李昊松
青年生活 2020年3期
关键词:犯罪构成

李昊松

摘要:犯罪构成理论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之一,近十年来有关犯罪构成的著述非常大量地涌现,其中不少著述都涉及对现有四要件理论的改革问题。为此本文通过比较考察我国现有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模式、英美双层次模式以及德日递进式三阶层模式并对此三大模式的优缺点进行分析,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建议。

关键词:犯罪构成  四要件模式  英美双层模式 德日递进式三阶层模式

一、犯罪构成比较研究

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与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在结构、形式上有显著不同,但在基本的功能上还是大体相同,都有着合理的说法。为了更好认识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以下将与其它两大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详细对比。

(一)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与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

1、行为要件。在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行为作为核心内容存之一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在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中,行为要件则存在于其该当性中。

2、罪过要件。在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罪过是犯罪的主观方面的一个基本内容;在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中,罪过要件则存在与有责性中,是责任条件。

3、构成要件。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分别为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主体以及犯罪主观方面;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则分为三个方面,即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4、实质内容。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已含有犯罪成立所要的各种因素,不必再次区分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成立要件;而在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中,构成要件只是对事实的评价,此外还要进行有责性判断以及法律判断,所以犯罪构成只是犯罪成立要件的下位概念,而非同等概念。

5、犯罪成立的判断标准。 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的标准,是要同时满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以及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方可以得出成立犯罪的结论;而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要经过“构成要件是否该当”(该当性) 、“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违法”(违法性)和 “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有责性)先后顺序的过滤。逐层检验的方式,决定了德日犯罪构成体系必然是阶层式。

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模式特殊性。其具有独特的阶层性,也很好的解决了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且在对比我国四要件模式上,增加了出罪的功能,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条较理性的道路。但其也有着一定的缺点,虽逻辑紧密且具有科学性,但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未能统一于构成要件中,由于过分注重抽象研究而有脱离司法实践、追求形式化而忽视解决实际问题的倾向。

(二)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与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

1、体系性。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将行为的不同构成部分划分为各个构成要件,四个要件紧密相联、相互依存,组成有机整体;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由积极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本体要件)与消极的犯罪构成要件(责任充足条件)构成,直接反映了刑法总则体系。在该犯罪构成体系中,并无保护客体的要素。

2、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在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犯罪客体是作为犯罪构成四要件之一;而在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中,保护客体(也是法益)是犯罪构成要件。

行为要件:在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行为要件存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作为首要内容的存在;而在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中,行为要件则属于其犯罪的本体要件。

犯罪主体:在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犯罪主体是作为犯罪构成四要件之一;而在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中,犯罪主体则作为责任充足条件合法抗辩的内容(未成年、精神病)。

罪过要件:在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罪过要件存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基本内容;而在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中,罪过要件也属于其犯罪本体要件。

违法性:在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违法性并不是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只是作为犯罪特征加以规定;而在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中,其则作为排除违法性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存在于犯罪构成之内。

二、犯罪构成完善意见

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未来的发展,应当是以现有的四要件理论为基础,通过借鉴各学说的优良之处,在内部作适当的调整,让其更完善、合理。以下,笔者对有关于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提出几点意见。

(一)犯罪客体不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与犯罪侵害的对象其实是同等概念,将其作为犯罪构成共同要件有多此一举之嫌。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在功能上是具有一定重合性的,没必要再阐述犯罪客体。

3、从性质的角度入手,犯罪客体实际上就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它其实就是属于犯罪概念的内容。另外,犯罪客体可以从其他三个要件综合反映出来,剔除了犯罪客体对于犯罪的定性不会带来困难。

(二)犯罪主体不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可以包含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必要再作为犯罪构成的独立要件存在。

2、犯罪主体包括行为主体与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主体即自然人,是先于犯罪的存在,身份要素应纳入客观方面之中,身份只有在行为相关联时对判断行为性质才具有实质意义。

3、从刑事司法的诉讼活动中分析,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控方在进行行为符合犯罪主观要件时就已将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举证,若犯罪主体单独作为一个犯罪构成要件,控方无疑再要就责任能力方面进行一次举证,降低了司法效率。

(三)违法性应纳入犯罪构成之中。

1、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的认定,必须对行为是否具有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事由进行裁判。否则,不能得出是否成立犯罪的结论。

2、违法性是实质与具体的内容,是评价犯罪的要素,对司法的公正性有很大的影響。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事由,都具有客观具体的内涵,有独立的判断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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