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司法误区及其解决路径

2020-03-03 09:19蒙千千梁娇艳
青年生活 2020年3期
关键词:正当防卫解决路径

蒙千千 梁娇艳

摘要:为了解决正当防卫司法误区,本文从其他救济手段为由、截取不法侵害片面情况、以结果作为唯一判定依据、财产侵害4个层面,探究否定正当防卫行为的司法误区。通过降低被侵害人防卫的附件要求,全面分析案件过程,回归社会防御,理解立法原意,从而达到解决司法误区的目的。

关键词:司法误区;正当防卫;解决路径

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司法制定了正当防卫保护条例。从理论层面分析,该项保护条例能够为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但是在实践应用中,该权益维护暴露出较多司法误区[1]。为了解决这些误区,本文从多个层面对此展开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路径。

一、正当防卫的司法误区

1、以其他救济手段为由,否定正当防卫行为

目前,我国制定的正当防卫司法管理添加了一个“不得已”要求,指的是在危险情况下,为了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采用的防卫手段[2]。然而,这一手段的应用还要综合考虑其他问题解决路径,如果可以在不伤害对方情况下,采取逃走、求助、报警等方式解决问题,就不可以财务正当防卫。该治理方案的实施与人权保障理念产生了矛盾,不应该设置不利于被侵害人防卫的附件要求。

2、截取不法侵害片面情况,否定正当防卫行为

当前我国制定的《刑法》以“正在进行”作为侵害判定主要依据,截取案件发生某一时间段分析案情。从截取的案情信息来看,侵害人行为尚不明确,所表现出的侵害程度并不高,在此情况下,被害人采取正当防卫手段,对侵害人造成了伤害,此行为不正当[3]。然而,从整个案件过程来看,侵害人在遭受长期恐吓后,仍然得到不到救援,其精神受到压迫后,做出正当防卫是正常反应。从理性角度来判断,该项法律规定,对公民法律意识要求过高。

3、以结果作为唯一判定依据,否定正当防卫行为

目前,我国司法保护案件判定以结果作为唯一判断依据,混淆了量刑[4]。例如,某人借钱未到还款日,遭受追债人殴打,在无法逃跑的情況下,被多人殴打,此时拿出刀具防卫,刺伤殴打人员。法院认为该人的正当防卫造成了严重后果,所以认为是持刀人的过错,否定其正当防卫。该司法判定忽略了整个事件的过程,错误解读了正当防卫,司法保护规范性有待提高。

4、财产侵害不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我国当前制定的司法正当防范,以人身安全作为主要判定依据,如果被害人没有遭到人身威胁,所采取的正当防卫,不认为合理,属于假想防范。例如,某超市遭受小偷盗窃,小偷并未对超市管理员造成人身威胁,而是偷盗超市钱财、商品,超市管理员为了维护财产安全,对小偷采取了正当防卫,刺伤了小偷,法院对于此事件的判定,并不认为超市管理员行为属于正当范围,小偷的偷盗行为,没有对其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因此,采取此防卫行为不合理。该司法条例的设置,忽略了小偷盗窃行为,给予的判定不合理。

二、正当防卫司法误区解决路径

1、降低被侵害人防卫的附件要求

由于被害人遭受侵害情况下,内心产生恐惧,很难做出理性判断,所以对于侵害者提出过高的防卫要求,与公民防卫权力的执行存在矛盾。针对此误区,应该根据案件现场侵害行为、案件前后所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当前被侵害人做出的防卫是否在正当防卫范围内,而不是要求被侵害人采取其他方式自救。如果综合情况分析,认为被侵害人持久遭受威胁,内心恐慌产生了防卫,或者其他合理情况产生的防卫行为,都认为是正当防卫。采用此判断思路作出的判定,有效降低了被侵害人防卫的附件要求,同时维护了司法威信。

2、以整个案件过程作为判定依据

判定侵害行为是否进行,以全案情况作为判断依据,不可以将某一段案件过程从整个案件中分离开来。针对某个正当防卫行为的产生,除了联系行为产生的前后情况,还需要整体分析案件发生情况。从被害人遭受侵害开始,分析时间、语言、环境、被救援时间及可能性等多项因素,从被害人心理角度出发,分析此时可能产生的恐惧心理,再度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要求,为公民争取防卫权力。

3、回归司法裁判社会防御功能

正当防卫保护权力的设定,是为公民遭受侵害时给予的权力,不应该只关注案件结果,还应该回归到社会防御层面。当公民在社会中遇到侵害时,已经采取逃跑、求助等方式脱离危险,但是没有成功,仍然遭受侵害情况下,理应具有正当防卫权力,将其作为社会防御能力,是对自身权益的防御表现。如果在此情况下,对暴力人员造成重创,应该被判定为正当防卫。法秩序应该被社会公众所认知,司法作为裁判,应跳出案件结果,维护社会秩序,明确司法保护原意,从而肩负起保护权力的使命。

4、准确理解正当防卫立法原意

正当防卫是在被侵害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况下采取的防卫权,以“权力”为核心,并未强调行为侵犯法律秩序,因而,可以在遭受侵害情况下采取防卫。另外,在保障人权的同时,将引起稳定法律秩序,即按照法律规范执行权力。因此,维护法律秩序和侧重人权保障并不矛盾,需要准确理解司法原意,避免走进误区。判断不法侵害是否成立,除了侵害人行为暴力以外,还包括侵害程度的判断,不以犯罪行为标准定论,并将财产、人身自由等,与生命健康共同列入正当防卫判断列表中。

总结

本文针对正当防卫司法误区进行研究,通过列举多个案例,分析了以其他救济手段为由、截取不法侵害片面情况、以结果作为唯一判定依据、财产侵害4种条件下,对正当防卫作出的判定结果。针对这些误区,本文追溯到立法原意,从多个层面提出了误区解决路径,希望对正当防卫司法探究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王文明,郑泽善.正当防卫紧迫性认定标准的反思与重构[J].广西社会科学, 2019(7):1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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