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问题探析

2020-03-03 09:19姚明惠沈婕
青年生活 2020年3期

姚明惠 沈婕

摘要:经济迅猛增长的今天,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升,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动物,以提升自己生活的趣味性。而对于动物来说,不均被完善的思考能力,因而出现了大量饲养动物损害事件,有效对这些事件进行处理,会对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提供重要帮助。基于此,本文通过对饲养动物损害的规归责原则的简单介绍,进而阐述了构成要素与责任主体,并分析了免责条件,以提升饲养动物损害的处理效果。

关键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问题

引言:

在我国法治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的今天,逐渐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问题产生了更高的重视程度,并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进行处理,以推动我国向着更加良好的方向发展。因此,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地解决该事件引发的纠纷奠定良好基础。

一、饲养动物损害的规归责原则

针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问题,国家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对这一事件进行处理。其中,《民法通则》规定,动物对他人带来损害时,由饲养者承担所有责任;若受害者存在过错,由自身承担责任;若由其他人引起的,则由其他人承担责任,即责任归存在过错的一方。但在《侵权责任法》内规定,下述两种情况除外,首先,即便受害者会其他人存在过错,但饲养者未能严格按照要求,对动物进行管理,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1]。如在公共场所,大型犬类未拴狗链,受到他人挑逗后将其咬伤,都应承担责任。其次,饲养主体为动物园,若对游客造成侵害,一般情况下,需承担责任,但管理符合要求,是由游客引发的时间,则无需承担责任,而是由游客自己承担。同时,若在一个事件当中,动物园与受害者均存在过错,则由两者共同承担。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

(一)损害行为

对于饲养动物侵害责任问题来说,由三个要素构成,行为是其中最为基础的要素,即动物的某个行为,对人身财产带来一定损害。通常来说,根据侵害行为的表现,将其分为三种类型:(1)主动侵害,即受到饲养者管理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动物失去约束,进而向他人进行攻击,使其带来一定损害。(2)被动侵害,指的是在规定内不应出现的区域内,出现了相应的动物,由于缺乏管理,导致他人出现损害。如在商场内,大型犬未被拴住,使得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在躲避大型犬类时,自身或他人身体出现损伤,或者是周边无边造成破坏。(3)故意侵害,即饲养者存在报复等心理,刻意不管理动物,导致其对他人带来侵害。对于这种情况来说,饲养者将动物当做危害他人的工具使用,因而不符合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规定。

(二)损害结果

想要构成饲养动物损害事件,应存在具體的结果,即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其不仅指的是身体上的损害,而且还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其中,对于前者来说,是人受到动物的供给后,身体出现损伤,如流血、死亡等;对于后者来说,为动物的存在,导致人的正常财产出现了损失,如躲避动物时,背包、手机等物品丢失。在一个动物侵害时间中,被害者可以利用结果,向饲养者索要赔偿,若未出现结果,则表明侵害事件并不成立[2]。同时,在《责任法》内,还有以下规定:即便未对身体与财产带来损失,但对生产活动造成妨碍,也可看作为侵害结果。如在晚间,动物大声叫,影响其他人的睡眠等。

(三)行为与结果间存在关系

除上述两个要素之外,行为与结果之间还存在一定关系。从这一角度来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动物与人体产生了接触,导致损害的出现,这种情况,可直接确定出两者间的关系;二是动物并未与人体接触,但受害者因动物差生恐惧,也会出现一定损害,出现这种情况时,一般来说,可以判定行为与结果存在关系,但若被害人较为特殊,自身存在问题,如对于某种动物过于害怕等,则应针对实际情况而评价,若其他大多数人在该情况下,不会出现损害结果,则不具备关系,反之则具备关系。三是动物并未与人体接触,但受害者自身存在心脏病,由于动物的存在而导致其过度激动,使得病情发作产生损害。对该情况的关系进行评判时,可以按照第二种情况的特殊事件方法处理。

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主体

在责任主体确定方面,通常来说,为动物的饲养者,但具体实践时,应针对具体情况而分析,在我国很多城市当中,都开展了动物管理工作,家庭饲养动物时,均需要到相关部门登记,其中登记的主体为动物所有人,因而动物对他人带来损害时,则由所有人作为主体。除饲养者外,其他能够控制动物的人员,由于其也会对动物的行为进行约束,因而也可以看做责任主体。动物被原饲养者遗弃,且并未回归到野生状态,若使他人出现损害,原饲养者为主体[3]。但遗弃时间较长,已经回归到野生状态,原饲养者则不是折腾主体,受害者应向国家相关部门索要赔偿。

四、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免责

在一些情况下,责任主体可以免除相应责任,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受害者存在过失,即受害者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动物的攻击,还是依然惊醒,使得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如在农村独立院落当中,将大型犬类拴在自家院子当中,他人向其扔石子,并站在狗链的范围内,而遭到犬的攻击,导致其受到损害,这时,犬的主人则应免除责任。二是事前约定,若动物看病时,动物对兽医进行攻击等,由于双方具有一定的劳务关系,在该关系的影响下,则使饲养者免除责任。

总结:

综上所述,在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饲养动物损害案件的发生率逐渐提升,不仅对人的身体安全造成危害,而且还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所以,面对这类事件时,应合理对责任进行划分,确定出最佳的责任主体,以有效将这类事件进行处理,防止民事纠纷的出现。

参考文献:

[1]李文芳,李忠萍,李思勰.云南普洱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养殖与饲料,2017,15(7):94-96.

[2]张艳.动物饲养管理工作的安全隐患及排除方法[J].养殖与饲料,2019,20(6):133-134.

[3]张雨彤,段娜,杨萌,等.流浪动物导致社会问题的救济方式[J].法制博览,2018,17(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