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2020-03-03 09:19徐晓飞
青年生活 2020年3期
关键词:出庭补偿保护

徐晓飞

摘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也是直接言辞原则对刑事审判的基本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但是,长期以来,在我國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证人出庭作证率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不够具体、对证人拒绝作证的权利规定不完善、对证人保护不足和对出庭证人的经济补偿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如何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刑事诉讼法》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针对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

关键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保护;补偿

一、刑诉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价值

(一)实现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是证人出庭作证的最高价值。在法律的权威以及庭审严肃公正的环境下,大大降低了证人作伪证的可能。证人在不同的环境下,对案件事实的表达会有差别。出庭作证能够尽可能反映当时的客观情况,使得庭审能够顺利进行。出庭参与质证,不仅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了高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从而实现司法活动的公正公平。

(二)实现程序正义

在刑事诉讼中,裁判者要尽量保证控辩双方都可以提出的对本方有利的证据,并且保障对双方的证据进行公正的质证,使得控辩双方平等参与庭审。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有两个体现:一方面,保障了被告方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有利于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三)提高诉讼效率

在诉讼中应该兼顾公正和效率。一方面,直接询问控辩双方的证人,有利于及时发现案件中的疑点,从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但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让所有证人都出庭作证事不现实的。所以,可以只让关键证人出庭,而对于其他证人提供书面证言即可。这样便可使司法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既节约了诉讼资源,也获得了最大的诉讼效益 。

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

(一)对证人拒绝作证权利规定不完善

在现实情况中,有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应该允许其不出庭作证,比如被告人的父母,子女,配偶,亲属以及其他关系特别密切的人,这也是基于血缘以及现实的考虑。首先,我国刑事诉诉法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不出庭作证,此规定维护了被告人与家人的关系,避免让被告人家属陷入,此举也体现出我国立法对家庭亲情与伦理的重视。其次,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类型的证人,有基于血缘、婚姻关系的,还有基于特殊身份的因素不能出庭作证的 ,例如国家公职人员、特殊职业人员。法律赋予这些主体免于作证的权利,是对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信任的维护,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二)证人保护方面有不足之处

第一,证人保护范围过小,法律规定了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四类案件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可是并没有针对严重暴力犯罪中证人保护的规定。第二,证人保护的机构之间职责分工不清晰。致使证人得不到应有的有效保护,降低了证人出庭率。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很难落实

经济补偿严重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而且如果因为出庭作证而使证人遭受经济上的损失,这是有违公平的。而在现实情况下因为各种原因,而使得很难让证人得到应有的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第一,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标准不确定。第二,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程序没有具体规定。

三、我国刑诉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健全证人作证豁免权

证人出庭作证豁免,是指具有某些特定职业与身份的证人,在一定范围内免除作证义务。应该扩大享有作证豁免权的主体。除了血缘关系外还应该包括几类:

一是基于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和地位拥有的豁免权,这类人有拒绝回答涉及公务秘密的问题的权利。

二是基于特殊职业的豁免,这种设置出于对特定社会领域关系的维护。医生、律师等具有特殊职业背景的人,赋予其免于出庭作证的权利,有利于此种群体的长远发展,利于社会和谐。

(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1.扩大证人保护的范围

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同时证人的安全也应受到保护,当证人提出保护需求时,有关国家机关就应采取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我国现行刑诉仅将证人及其近亲属列入保护范围,根据域外国家证人保护制度的考查以及我国国情,与证人关系密切的人也应该纳入保护的范围。由于与证人有密切关系的人在日常生活中与证人接触较多,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打击目标,其人身权益易受威胁,所以也需要国家机关的保护。

2.规范证人保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一,加强证人安全的预防工作。证人的身份和居住信息要严格保密,包括几个方面: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不能让被辨认人发现证人;律师阅卷时不能向犯罪嫌疑人透漏证人身份信息;在证人遇到紧迫现实的危险时,对其适用保护性拘留程序。第二,对证人提出的保护请求,证人保护机构应及时审查并采取措施。

(三)细化证人出庭作证补偿制度

1.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标准

证人因出庭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该予以济补偿。当前情况下,个体的消费水平不同,根据各地的具体经济状况因地制宜地制定计算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计算经济补偿数额是就要结合案发地的平均生活消费水平,具体考虑证人因出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可以具体参考公务员的差旅费的报销标准。

2.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的具体流程

第一,明确发放经济补偿的主体。经过法院同意并出庭的证人,由人民法院发放经济补助。第二,明确发放补偿的具体程序。补偿可以由证人自己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自主向证人发放。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还有不足,在今后的在制度设置上,应当尽量使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平衡,不断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应考虑该制度的可行性,在完善立法的同时,还要提高司法的效率,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以改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现状。

参考文献

[1]杨宝勇:"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探析",《法制博览》2016年第21期.

[2]王林:"从书面证言到当面质询: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反思与对策",《法制博览》2016年第36期.

[3]何鑫:"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以刑诉法修改为视角",《法制博览》2015年第20期.

[4]苍凤岚:"应进一步细化证人保护制度",《人民检察》2015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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