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之下的自由

2020-03-03 09:16张琪
青年生活 2020年3期
关键词:卢梭自由

张琪

摘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一本论述政治哲学的经典著作,笔者在阅读本书的基础之上,根据自己的观点,主要针对其中有关自由的观点的做出了一些是思考。卢梭认为人生而自由,但是自然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据此,我们应该如何看待中国学校教育中学校制度和学生自由的关系。

关键词:卢梭 社会契约论 自由 学校制度

一、我眼中的卢梭

在他的棺木上镌刻着这样的评语“自然与真理之子”,这就是让·雅克·卢梭,被称为对法兰西做出过非凡贡献,堪称后世永久楷模的伟人。给这样的一个人物的盖棺定论之语竟然如此简单,出人意料。但是只有真正理解卢梭的思想和一生追求,才会发现,那评语精准无比。说他是自然之子,应当是指他赞颂、推崇人的自然善性,斥责现实人类文明制度过于扭曲人的本性。说他是真理之子,应当是指他一生把追求真理、揭示真理作为自己的使命。而卢梭所追求的真理,主要是人类政治社会的真理。这就是卢梭,生时备尝生活的艰辛,死后备极哀荣的卢梭。

二、社会契约下的自由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的一部重要著作,是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哲学经典之一。其中的社会契约论也并非卢梭一人所独创,它是众多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在继承与发展古代相关政治国家思想上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制度理念。尽管里面一些理论过于理想化,并不能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实现,但是笔者通过阅读,也得出了一些自己的理解和思考,特别是卢梭关于社会契约之下的自由的思想,给与我的实际生活带来了一些不一样的启示和想法。

(一)自然自由

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可以随心所欲地行动,可以根据自己欲望、嗜好做一切事——只要自己力所能及,而不必听命于他人。在这样的状态下,从理论上说,每个人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自然自由。我们纵观人类的历史,人在什么时候处于这种“自然自由”之下呢?那就是原始社会。在原始社会中。人们天然地自由、平等,任何时候都没有对自己的同类天然权威,任何人都不能主张自己天然地有统治他人的权利。这时人们只需要自然幸福的享受,不去考虑它的社会、政治影响。当然,这种天然自由是人类层次最低的自由状态。

(二)社会契约下的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首先,真正的自由并不是人们所认为的那种无任何拘束的状态,那只是自然自由,这种自由只是理论上的。什么是真正的自由呢?卢梭认为,没有群体的一致承认、认可,仅受个人感情、欲望、本能支配的行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的自由,毋宁说,它只是个人的任性。

针对英国王权主义者菲尔麦所提出的“人是生而不自由的”这一论点,卢梭在本书的第一卷的第一章开篇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这一著名论断。虽然卢梭的本意不在于论证“人生而自由”这一论断,而是说明、解释: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人生而自由,但是在现实中却处处受约束。但是我通过“人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段话可以看到卢梭笔下的真正自由绝不是人们所以为的那种无任何约束的状态。

卢梭同以往的主张自然法和契约论的思想家们不同,他否认在政治社会之前有过单个的、相互孤立的人的社会状态。他认为,“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卢梭既否认在政治社会之前有过单个的、相互孤立的人的社会状态,又认为最古老和唯一自然的社会是家庭,这说明他认为真正的自由的诞生地就是家庭。家庭不是相互独立的个人,在家庭之中,成员之间总是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的。进而推之,人们是群居生存,总会与他人发生联系。人们结成社会而存在就使人们互相约束并限制,但是社会不能够剥夺了人的自由。这是人的权利,约束人的权利只能建立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之上。 因此真正自由的人不是孤单的人,而是在与他人相互交往中依然保持自由的的人。

卢梭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公约进入政治社会之后,社会便发生重大变化:人们懂得了对人的行为作出正义和不正义区分。“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类便产生了异常最堪瞩目的变化;在他们的行为中正以代替了本能,而他们的行动也就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唯有当义务的呼声代替了生理的冲动,权力代替了嗜欲的时候,此前只知道关怀一己的人类才发现自己不得不按照另外的原则行事,并且在听从自己的欲望之前,先要请教自己的理性。”即是在形成社会状态之后,人们的行为才具有道德性、正义性,才有真正的权利、自由。

卢梭认为,人们进入社会状态之后,丧失了自然状态下的以个人力量为限度的、随心所欲的、天然的自由和对物的占有和享有,但获得了由社会共同意志确认的保障的自由以及对物的所有权。“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它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为了在权衡得失时不致发生错误,我们必须很好地区别仅仅一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与被公意所束缚着的社会的自由。”

盧梭认为,进入社会状态还使人的精神获得道德上的升华和进化,使人获得道德自由。“除了上述以外,我们还应该在社会状态的收益栏内再加上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仅只是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卢梭所认为的自由是人们在服从自己所指定的社会契约之下的自由。

其次,真正的自由是不可转让的。卢梭被人们反复引用的一段名言是:“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这样一种放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及时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卢梭是如何论证真正的自由是不可转让的这一点的呢?

一方面卢梭指出,一个人完全放弃自己的自由是不合法的。“说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这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就是因为这样做的人已经丧失了自己健全的理智。”

另一方面他提出,说全体人民转让自由等于说全体人民都疯狂了。“说全国人民也都这样做,那就是假设举国皆狂了;而疯狂是不能形成权利的。”

进而卢梭指出,即使一个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自由,它也无权转让自己孩子的自由。“孩子生来就是人,并且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除了他们自己而外,任何人都无权加以处置。”所以,即使说一代人转让了自己的自由,服从专治统治,专治君主的权例也不能延续到下一代人。

看到卢梭对于自由的认识和论证,我想到了我本科老师经常对我们说的一句话,什么是真正的自由,“真正的自由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是不想干什么就不干什么。”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我的生活实践上来看,自由的含义从来不是无限的,自由总是有限的。

三、在学校制度下如何实现学生的自由

根据卢梭的有关自由的论述,我对我国学校的教育有了不一样的认识。现在社会各界纷纷批判学校太过于束缚学生的自由,压抑学生的个性发展,并且倡导解放学生。但是我一直在思考,什么是自由,什么是学生的真正自由。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中“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的言论,人类自最原始的社会即是家庭,也就是说卢梭否认在政治社会之前有过单个的、相互孤立的人的社会状态。既然人不是单个的、相互孤立的,那么学生也是人,他们又怎么可能处于真正的自然自由状态呢?学生首先为人其次才是学生,他们不但是社会中的人,而且还是学校这个小社会中的人。既然学生身在学校之中,那么总会受到规则的束缚。

当然,卢梭所倡导的在社会中的政治自由,是指人们服从的是他们自己所自愿制定的契约,服从自己的契约才是真正的自由。自由是不可以转让的,因此人一旦由他人来承担自己的自由和由此前产生的主权那么这必不再是真正的自由。如果把卢梭的思想运用到学校教育中去,即是学校中束缚学生的各种规则和制度应该由学生自己来制定,而且是学生们自己自愿制定规则,学生们遵守这样的规则和制度才是真正的自由。但是在现实中特别是在中国的学校中,人口众多,如何制定出一套既符合每个学生的意愿又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呢?几乎不可能。

虽然卢梭重视个人自由,但这仍是以公意为基础的。正如在中国这个十几亿人口的大国中,个人自由在国家、集体面前微不足道,无法保证真正意义上的个体自由;再者,“公意”这本身就很难实现。我们无法真正的获得公共意志,而仅能根据选举的原则,基于选举者的共同意志。在这个过程中,不可能实现公平,这也不会是全体人的共同意志。学校亦是,即使一所学校可以制定出这样的规则,那么所有的学校也几乎不可能统一起来。

综上所述,既然学校不可能制定出完全解放学生的规则,那么我们只能无限向其靠近,应该由懂教育,学生愿意相信的人来制定规则,比如:真正的教育家、学生的父母家长等。虽然我们无法实现卢梭笔下的学校教育和社会,但是我们只要永远在前进,那就是在走向通往自由的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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