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同建构中的差异公民权问题
——威尔·金里卡自由的多元文化主义国家建构理论探析

2020-03-04 17:00郭妍丽吴玉军
贵州民族研究 2020年5期
关键词:里卡公民权自由主义

郭妍丽 吴玉军

(北京师范大学 哲学学院,北京 100875)

国家认同对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于一个多民族国家而言更是如此。一个多民族国家如果得不到其境内公民和各个民族的认同,就有可能引发国家的分裂乃至解体。因此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也是各民族逐步整合乃至融合的过程,增强每个公民、每个民族的国家认同感是其中的应有之义。在历史上,西方自由主义国家大都采用同化政策,将存在文化差异的各族群成员整合到普遍主义的公民身份中去,以此建构统一的国家认同。但随着大量国外移民的进入,加之境内多元文化主体力量的扩张,多元文化主义理论和实践日益受到关注。那种试图消除民族身份,采取单一民族建构的政策越来越受到少数族群争取平等的群体身份以及差异公民权的挑战。自由的多元文化主义主要代表威尔·金里卡在自由主义框架内为差异公民权诉求进行辩护,力图为自由主义找到一条多元宽容的国家认同建构之路,这一主张值得我们思考。

一、自由主义国家认同建构策略及其困境

历史上,自由主义国家对少数族群的整合主要通过三种模式进行:第一,单一模式:强制性地将少数族群同化进占主流地位的文化体系中去,使其放弃自身原有的文化。第二,大熔炉模式:政府保持中立立场,各族群之间的文化自由竞争,最终融合为一种新的文化。这种模式看似对所有族群一视同仁,但是由于占据主导地位的族群文化所具有的强大竞争力,以及实际上国家公共系统对其文化的支持而使得少数族群文化不能获得实质平等的竞争机会。如此一来,所形成的新文化将更多地由占主导地位的族群文化主宰,少数族群成员被迫融入其中,以获得更多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第三,马赛克模式:各族群之间的文化和平相处,平等共存,保留自己的特色。一般认为马赛克模式是对少数族群文化平等价值的承认与尊重,但最终结果与前两种模式并无根本差别。在马赛克模式中,各族群文化表面上平等相处、互不干涉,但现实情况要复杂得多,“一旦民族主义的政治阶层掌握了国家权力,他们都会按照一种绝对的信念进行统治。这必然会影响到种族和文化上的少数民族,歧视和迫害政策就会变成‘正确的’,而不是‘错误的’,并且在这种理论的意义上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1]

上述三种国家建构模式的结果是,少数族群并不能与多数族群平等相处,前者将被迫整合到后者中而逐步失去自己的文化特征。金里卡认为,自由主义上述国家认同建构策略忽视了个体的文化成员身份之于个体和群体的重要意义。文化对个体的作用尽管是潜移默化的,但却至关重要。文化成员身份不仅给个体选择提供背景,而且也影响到个体的自我认同感和归属感。在他看来,“一个人的出身不是随便可以抹杀的;它是也将依旧是形成他是谁的一个构成部分。文化成员身份影响了我们对个人认同和地位的理解。围绕个人认同和文化成员身份的关系有许多讨论……为什么一个正在衰败的文化,其成员不能简单地融入另一种文化呢……这是由于文化成员身份在人们的自我认同上的作用……民族认同……为个人自律和自我认同提供了坚实的基础”[2]。个体与其生存于其中的文化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失去自己生于斯长于斯的文化,个体的自我身份感的建构将受很大影响。文化成员身份不应该因为对自由权利的强调而被抹杀,一个群体的文化也不能因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而被强行整合到另一个群体的文化当中。

自由主义为何不支持少数族群为保护这种文化成员身份而提出的差异权利诉求?一方面,这与自由主义理论对国家的预设有关。历史上,大多数自由主义理论家以一种理想化的城邦模式为基础进行理论建构。这种城邦具有单一民族,单一文化和一个统一的政权,文化成员身份与公民身份重合,因此在这样的国家中,不会出现文化成员身份冲击公民身份的现象。实际上,自由主义给予个体关于良善观念的选择自由更多地限定于同一种社会性文化范围内或者说同一族群之内,并没有超出他们的语言和历史范围。另一方面,从现实情况看,传统的自由主义理论认为,人们的差异文化身份已经得到了共同的公民身份的保护,并不需要进一步关注。通过行使结社自由权,人们可以在文化市场中自由结合形成文化联合体,追求自己认可的生活方式。如果某种文化生活方式在文化市场中难以为继,只能说明它没有竞争力和生命力,应该被自然淘汰。国家在文化方面应严格遵循“善意忽略”(benign neglect) 原则,即刻意忽视每个个体作为群体文化成员的身份,每个人因其公民身份而享有同等的权利,不因族群不同而被区别对待,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族群歧视的发生。

二、差异公民权的理论辩护

金里卡认为,无论是自由主义的理论预设,还是“善意忽略”原则的实施,都不能为自由主义处理少数族群文化政策提供正当性辩护。在他看来,强调同质化而忽略差异性的整合,对于少数族群来说是不公正的。为此,金里卡提出了差异公民权理论,以差异性的文化成员身份为逻辑基础,在自由主义框架内为少数族群的权利加以辩护。

金里卡理论研究中的少数群体主要指少数族群。这一点与其他多元文化主义者所指的少数群体有所不同,后者所指的少数群体范围更为广泛,不同群体的差异诉求也比较复杂,类似女性、残障人、同性恋、少数族群等都属于其所讲的少数群体。金里卡将种族文化群体与上述其他群体区分开来,用“多元文化主义”一词特指种族文化群体的差异要求。在他看来,如果一国之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族群以及来自以个人或者家庭为单位的他国移民,并且这些移民被允许发展某种限度的族群文化,那么这样的国家就可被称为多族群国家。金里卡结合美国的情形,将这些少数族群做了进一步划分,包括移民群体、少数民族、持孤立主义立场的宗教群体、非公民定居者以及非洲裔美国人这五类群体。这些群体由于自身背景和处境不同,面对同质化的国家认同建构提出了差异性权利诉求。例如,少数民族在被合并到统一的国家之前,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社会体系,因此一般要求自治权来保存本民族的社会性文化,进行竞争性的民族建构。而移民群体大多是自愿进入到移民国家的,他们希望被整合进更大的社会中只要求自己的若干文化遗产得到某种形式的宽容即可。虽然不同群体对差异性权利的具体诉求不同,但却具有一定的共性:这些权利并非自由民主国家所保护的普遍主义公民权,要求这些差异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使其族群文化成员身份得到承认和宽容。

金里卡以文化成员身份为逻辑基础,从自由和正义角度论证了差异公民权诉求的合理性。在此,金里卡所指的文化是“社会性文化”。社会性文化是“一种为它的成员提供跨越人类全部活动范围的有意义的生活方式的文化……这些文化趋向于在地域上变得集中,而且以一种共享的语言为基础”[3]。之所以强调这种文化的“社会性”,是因为这种文化不仅包括共同的历史、价值观念等因素,还包括共同的制度和习俗。也就是说,社会性文化会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体现出来并且通过制度确定下来。由于族群具有保存其独特文化的强烈动机,因此社会性文化具有族群特性,越来越成为以族群为单位的文化。因而拥有社会性文化成员身份往往意味着拥有以这种社会性文化为主体文化的族群的成员身份。

金里卡认为,人并非如一些自由主义者所言的原子化个体,而是生活在特定的社会性文化之中的。社会性文化为个体的自由选择提供了背景,增进个体的自我认同感和归属感。个体自由选择的实现要依托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性文化,个体与其文化之间拥有不可分割的牢固纽带,因此个体选择生活在自己的文化之中具有正当性。保护为少数族群成员进行自由选择提供背景的差异性文化,与个体自由的保护与实现实质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因此,在金里卡看来,面对多元社会的深入发展,自由主义应该适时反思并丰富自己的理论,而不是固守不变地进行同质性的文化建构。

当然,金里卡并不否认国家进行民族建构的正当性,他认为自由民主国家的民族建构应该服务于自由主义的基本目标,包括促进平等的公民权利、民主制度的实现、维护社会团结等。但问题是在这种民族建构的过程中,国家不应该在全社会推行某种单一的社会性文化,采用同质化政策将各族群成员强行整合到以该社会性文化为基础的政治统一体中,因为这种社会性文化往往是主流民族的社会性文化。以美国为例,金里卡认为美国政府刻意创造了一种社会性文化。从历史上看,美国在决定各州的边界以及各州被纳入联邦的时间时,刻意地使英语使用者占各州人口的大多数。国家政策也有意支持英语的使用,例如,美国法律要求本国儿童在学校里必须学习英语,50 岁以下移民必须学习英语才有资格取得美国合法公民身份。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塑造了美国的国家结构也改变了国家建构社会的方式。美国政府不但创造了这种特定的社会性文化,并且将公民整合到其中,使公民意识到如果想拥有生活机会并取得一定的成就,就必须参与到靠英语运转的主流社会中去,这种参与进而塑造了一种共同的成员身份感,由此“政府也扶持了一种民族身份——它部分是通过社会文化中的共同成员资格而加以界定的”[4]。

在此,“善意忽略”原则并没有被严格遵守,美国等自由民主国家在国家建构中力图将少数族群整合进主流民族文化中。从这一角度说,少数族群的差异权利诉求实际上是对国家建构中“善意忽略”的回应。因之,金里卡认为,是自由主义民主国家而非少数族群应该为自己差异性要求的合理性负有举证责任。由于国家制度和政策对主流民族文化的倾斜,少数族群的文化和文化成员身份便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更大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决定的影响,因此对少数族群进行补偿以使其文化得以延续发展十分必要。虽然这种补偿是依据族群性文化成员身份有差别地分配权利,但并非是歧视性的,而是符合自由主义正义原则的。“它们实际上是罗尔斯和德沃金所捍卫的这种观点——正义要求取消或补偿不应得的或‘道德上任意的’不利,尤其是如果这些不利是‘极其深刻和广泛并且自始至终’的,就更是这样了——所要求的”[3]。包容差异公民权的诉求并不会造成不公正,相反,这是对国家建构中少数族群受到的不公正对待的补偿,是对自由主义平等的完善,是保证实质公正的实现的内在要求。

金里卡着重讨论了三种包容差异的公民权:自治权、多种族权和特别代表权。其中,自治权是少数民族提出的权利要求。在多民族国家内部,各少数民族倾向要求一定形式的自治权,以使其民族文化得到保护和自由发展。例如,在加拿大魁北克省,讲法语的人口占总人口的绝大多数,中央政府给予魁北克较大程度的自治权,包括特殊的受教育权、语言文化权等以保存法语文化。多种族权利主要指涉包容移民群体的权利要求。移民群体在试图融入主流文化的同时,也提出了希望其某些文化、习俗和遗产得到保存的要求。多种族权利的目的是使移民群体能够自由表现其文化特性,并因这些特性而自豪。同时这种文化特性又不会对其融入主流社会并在其中取得成功造成障碍。特殊代表权对少数族群和移民群体都具有吸引力,它是对处于不利地位的少数族群在决策机关中因代表名额不足而导致其利益不能得到有效表达的一种政治系统性障碍的回应。因此特殊代表权要求在立法机关中给处于不利地位的少数族群留有专门席位。金里卡认为,自治权和多种族权保护的文化差异是固有的,是不会随着政治制度和政策改变而消失的,而特殊代表权最终是为了使差异文化得到平等尊重与保护,一旦这一目的达到,特殊代表权就会失去存在的价值。因而,特殊代表权的实施只是一种暂时的“纠正歧视行动”。

历史和现实中,很多西方自由民主国家在国家认同建构中或多或少地落实了上述差异公民权。不同的少数群体的处境不同,对这些权利的要求也有所不同。有些少数群体要求不止一种权利,例如,北美洲的原住居民既会以其少数族群的性质要求自治权,也会以其不利地位寻求在中央立法机关的特殊代表权。而对经济上取得成就的移民群体而言,寻求能够平等尊重其文化的多种族权利而非自治权更具现实意义。

三、差异性公民权的限度

自由主义遵循普遍主义原则对公民作无差别化处理,力图消除附着于个体之上的民族的、种族的、宗教的身份,将每个人作为平等的自由公民看待。捍卫个体自由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是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政治取得的最突出成果。

金里卡对自由主义上述显见成果是尊重和重视的。在他看来,有些差异权利虽然可以保护本族群文化不受较大社会政治决定的伤害,但却会对群体文化成员的个体自由权造成限制乃至伤害。因而这些差异权利不仅不应该得到推行,相反还应该受到限制。例如,美国的普韦布洛族拥有少数族群的自治权,它的神权政府歧视那些不信仰本族宗教的成员。但根据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宗教信仰自由、良心自由是个体的基本权利,个体的理性反思能力和批判能力在现代社会中应该得到尊重与认可,每个个体有权利追求自己认可的人生。因此,金里卡在为少数族群的差异性权利诉求加以辩护的同时,并不支持所有的差异性公民权都应得到满足。在他看来,差异公民权是有限度的,即不能限制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个体的生命权、财产权、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权等基本权利不应该以任何借口受到非法侵犯。基于此,金里卡区分了“内部限制”和“外部保护”。

“内部限制”指涉一个族群对其内部成员的要求。对于一个少数族群而言,“内部限制”意味着它对内部成员的公民权实施限制,其目的是防止本族群的稳定性受来自个体的不满的影响。例如,某些宗教少数族群禁止本族群儿童接受自由民主教育并禁止其成员脱教,目的是维持宗教文化的纯洁性以及保证群体的延续。这种行为就涉及“内部限制”。“外部保护”涉及族群间的关系,其目的是防止少数族群遭受其他群体和社会的伤害。尽管这两种要求都属于“集体权利”诉求,但金里卡并不赞同将差异公民权简单地归作集体权利。一般而言,“‘集体权利’指的是赋予集体并由集体行使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同于赋予个体——他们组成了集体——的权利,而且或许与之相冲突”[3]。金里卡认为,严格区分“内部限制”和“外部保护”这两种要求的性质是集体权利还是个体权利意义并不大,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两种要求是否仅仅因为出于保护差异性的族群文化就应该得到满足。对于自由主义而言,个体的自由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是首要原则。当差异公民权对群体内部成员的权利造成侵犯,亦即构成“内部限制”时,这种差异公民权诉求就违反了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差异公民权诉求不仅不应得到满足,相反,还应该受到限制。只有当差异公民权利诉求是为了实现族群间的平等,保护某群体的文化免受较大社会决定的伤害也就是实现“外部保护”时,才能满足。

由此可见,在金里卡的理论中,少数族群的差异公民权和普遍主义公民权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普遍主义公民权以自由平等原则为基础,强调每个公民都以人的尊严平等地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不因族群差异而被区别对待。差异公民权要在防止“内部限制”的前提下满足“外部保护”的要求,在保障少数族群内部成员的公民权的前提下使群体的独特文化受到尊重和保护。因此,差异公民权不是对普遍主义公民权的否定,而是对后者的补充,二者可以有机协调起来。由此,金里卡提供了一条多元宽容的国家认同建构之路,摆脱了传统自由主义国家认同建构的困境。

四、结语

由于各国家政治、文化、民族因素的复杂性,在国家认同建构中包容少数族群的差异公民权诉求并不是一件简单容易的事情,就连金里卡本人也怀疑是否存在一种普遍性的解决方案。但不可否认的是,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差异公民权与普遍公民权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相反,它们可以和谐共生。的确,从国家建构的角度看,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普遍公民权和差异公民权分属不同层级,但这并不意味着高层级的认同就否定和取代其他认同。事实上,“不同层次可以并存不悖,甚至在不同层次的认同基础上可以各自发展原有的特点,形成多语言、多文化的整体”[5]。民族认同或民族身份作为一种客观事实,是不能忽视也不能人为消除的,不能为了实现国家认同而消灭民族认同。同时,每个民族都生活在特定国家之中,其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国家的保护,不能因为强调自己的民族认同而否定国家认同,不能因为对差异公民权的要求,就否认普遍公民权存在的正当性。多元文化主义是伴随多民族国家形态的发展而产生的,“如果说自由主义的单一性的同质化价值理念曾经是民族-国家事实上的合法性基础和社会团结的重要资源的话,那么,多元文化主义的平等、正义、尊重差异和包容(宽容)机制则是现代多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和社会团结的重要资源”[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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