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琴调律检验法的比较及应用(一)

2020-03-05 10:51文/姜
乐器 2020年1期
关键词:调律检验法倍频

文/姜 力

从世俗的管风琴在14世纪受到教堂音乐的重用到古钢琴①的诞生和普及,钢琴调律渐渐形成了一种专业技能,随着钢琴的发展及人们要求的提高,钢琴调律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在这一工作中,调律师总结出许多钢琴调律的方法,诸方法不外乎两点:一是生律的步骤,二是检验方法。生律步骤是落实律制的途径,检验方法是确定律音的根本。

有专家研究指出,欧洲第一次有文字记载的调律法可能始于1765年②,称“中值(平均值)律”③,从资料看,所说的“平均值”当然是指频率比值的平均,调音集中强调了纯五度“调窄”④、大三度“和谐”两点,显示出律制的进展情况及钢琴调律法的一些端倪。笔者认为,从该资料的描述到1765年之前的韦克麦斯特、奈夏特、R.哈里斯、拉莫、C.P.E巴赫、马普格这些推崇平均律的人,包括他们所做出的种种努力,说明十八世纪下半叶已进入了十二平均律的尝试及调律方法的深入探索阶段,就调律而言,主要是生律步骤与检验法设计的探索,其中比较明显的成就,是检验方法的改进,实现精确生律。以下仅就检验法问题谈谈个人的几点认识。

一、钢琴调律的重要技术——检验法

钢琴调律的检验法主要是指调律师依据拍频理论的数据和规律作参照,针对相关联的音程拍频进行主观判断,从而确定音律的一系列方式方法。

1.检验法技术的重要,首先体现在它是听觉调律中检验生律精确性的唯一手段。

2.检验技术的重要源于人们对钢琴音乐的重要元素——和弦的听觉依赖。平均律和弦均由平均律音程构成,平均律音程的拍频是平均律理论的客观结果,实践中,由于琴弦固有的非谐性因素给音程的拍频与基频带来些许不可控的矛盾因素,从而对音程、和弦的效果也造成了或多或少的影响,下面看几个倍频测试的例子:

钢琴基准音组倍频实测记录(表一)

钢琴基准音组倍频实测记录(表二)

钢琴基准音组倍频实测记录(表三)

主要倍频的平均失谐率

以上的测试数据不够太精确,但基本体现出了不同年份弦的失谐情况,虽然我们一时搞不清失谐造成和声效果差异的临界点在哪里,但实践至少给我们提示了一点:即失谐少的琴,和弦听起来谐和感、舒适感相对失谐多的琴要好一些。这使笔者想起上海市频谱专家顾惕民老师的一个观点,他认为有些专业人士把钢琴的过量失谐夸大为一种特质或优点是不客观不可取的,笔者认为此观点有探讨的必要。

笔者了解到,钢琴作为突出等比音程同一性、和声色彩规律性以及自由转换调性的乐器,让许多调律师对拍频的关注度似乎高于对基音的关注。音乐活动中不乏这样的例子,当调律师用听调方法(即听拍)调某些品质正常的钢琴,弹奏者无论弹哪一台,听者一般感觉不到钢琴音律与和声效果有什么问题,其实,这类钢琴的基频并不是(也不可能)都与理论值精确吻合的,但弹奏者及听者并未因这些较小偏差而感觉有何异样!这主要因为基频的偏差处在人耳听觉的许可范围内,假如,用调音仪只是把这类琴的基频调准,有些基频的偏差会超出人耳听觉的许可的范围,可能某些琴的某些音程、和弦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这就是琴弦失谐情况的不同所造成的结果。所以,从人耳的听感上,同样是偏差,拍频的偏差似乎比基频的偏差给人的感受要明显,这一现象值得调律师去思考。

3.检验技术的重要性还体现在与调律软件的对比上,以笔者目前的肤浅认知,认为软件的功能性或操作性仍有不够完善的地方,而听觉检验似乎更为直接和方便些,以Tune!lt和Piano Tuner软件为例,它们无论是以理论数据还是曲线数据生律,难以调和基频和拍频的矛盾。

例一:使用Piano Tuner软件,A4标准为440Hz(直线数据,偏调量设为0),A3按4倍频880Hz调,D4按3倍频880.99Hz调,拍频差为0.99拍/秒,这时A3的基频显示低了4音分多,D4的基频显示低了近5音分(近似值,不够精确)。

例二:使用Piano Tuner软件,A4标准为440Hz(曲线数据),A3显示219.73Hz,D4显示293.45Hz,A3按4倍频880.65Hz调,D4按3倍频882.15Hz调,A3-D4的拍频差为1.5拍/秒(近似值)。

例三:使用Tune!lt软件测A3(219.73Hz),其4倍频显示为880.1Hz,D4(293.45Hz)的3倍频显示为881.9Hz,A3-D4的拍频差为1.80拍/秒(近似值)。

以上例二、例三均大于理论拍频0.99拍/秒,若拍频想达到0.99拍/秒则基频就会偏离理论值,例一虽得到了0.99拍/秒,但基频出现了问题(仍然是琴弦的非谐性因素),总之,琴弦失谐因素的存在使得软件(或调音仪)准确快捷的优势并未凸现出来。

4.检验的重要性并非每个调律师完全认同,大体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唯个性论。即遵从“钢琴律制个性”,弱化理论拍频和检验,提倡“相对分律”。认为,琴弦因非谐性导致倍音距离的扩张,需要调律师根据音程的整体效果或顺畅感来检验,不追求用细致的拍频检验来确定音律,过份追求理论拍频生律有“局限性”“没有个性”。

观点二,唯检验论。认同钢琴十二平均律律制的唯一特性,强调理论拍频的作用,不主张游离于理论频率值和拍频值之外的“相对分律”。持这种观点的调律师比较注重拍频的检验方法,我们可以从美国调律专家安·格瑞以及克里斯汀·劳弗格伦的调律法中看出她们检验法的严谨性。

笔者认为,在平均律理论研究中,频率比关系、和弦效果、泛音列以及拍频规律构成了它特征上的唯一性(或称个性),事实上,我们的钢琴研发人、制琴人、调修师在钢琴生产和维修中所做的一切努力,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在维护平均律的个性,而不是背离。另一方面,十二平均律基音的等比关系比较适用单旋律演奏(理论上近似于五度相生律)以及调性转换,而产生的拍频更利于调性变化中音程及和声功能的同一性表达(虽然发明人朱载堉当年没发觉和实践这一点,但这一成果未必他不欣赏,只是当时历史条件限制了平均律多声部的实践。),这是“平均律个性”的具体体现。假如音程的拍频出现问题,或将平均律大三和弦调成无拍的纯律大三和弦,就会察觉色彩变了,和弦听觉有异样感,失去了音乐纵向结构谐和度的一致性,和声功能序进缺乏了说服力,就削弱了“平均律个性”,更谈不上意义。

二、检验法的分类

笔者是将检验法分成二类:一类是单一检验法,一类是多重检验法(即两种检验法以上)。有了多重检验可以保障分律的基本精确性,但并不是所有多重检验都可以实现更加理想更加精确的结果,还要看其可控程度而定。

检验法在检验程度上有多种情况,笔者大致将其分成三个等级:

(一)一级检验,是指粗略性的拍频检验,生律误差大、不易把控拍频的检验方式。

1.纯四、五、八度单独检验。

2.相邻纯四度与纯四度、纯五度与纯五度对照检验。

3.大三和弦(包括原位与转位)效果听辨。

(二)二级检验,是指较为细腻的验证方法、拍频差相对小、有一定规律和精度可循的检验方式。

1.纯四度与纯五度拍频对照检验。

2.大三、大六度单独检验。这种单检自然比四五度单独检验精确些,但因有些拍频较快难以精确化,多以经验判断,所以划为二级检验。

3.大三、大六、大三度按拍频规律对照检验。

4.大三度与大三度、大六度与大六度对照检验。

5.不移动三音的小三和弦六和弦检验。

6.大三和弦六和弦的六度与三度对照检验(与3类似)。

7.纯四、五度与大三、大六度对照检验。

8.纯五度第一、第三共同倍音拍频对照检验。

9.倍频共振的拍频检验(优点是没有基频干扰,使得拍频更清晰,缺点是没有拍频对比,只能主观判定)。

(三)三级检验,是指拍频可听可控的、生律误差很小、精度较高的检验方式。

1.构成八度关系的下纯四度上纯五度对照检验、下小三度上大六度对照检验。

2.小六和弦移动三音的对照检验。

3.原位小三和弦移动三音对照检验(与小六和弦移动对检相同,只是转位区别)。

4.小三度大三与大六拍频微差检验(理论值在0.30以内)。

5.纯净音程检验。

注释:

①古钢琴,泛指现代钢琴之前出现的楔槌键琴及羽管键琴,约有600年左右的历史,琴的律制曾以纯律为主。

②资料出自刘宝利《钢琴调律三百年》一文。

③所谓“中值律”或是一种民间称谓,应该属于不规则律的一种,是纯律至平均律的历史进程中,在中庸律之后的一种改良律制。

④纯五度“调窄”有二种可能:一是窄2音分构成了700音分平均律的纯五度(原文已否定了这一点);二是窄2音以下,这就有可能构成不规则律,例如韦克麦斯特不规则律五度697音分,窄了5音分,瓦罗蒂不规则律五度695音分,窄了7音分,当时这种不规则律有不少,由此推算其大三度是一种小于纯律大三度仍有一定谐和性的音程。

(待 续)

猜你喜欢
调律检验法倍频
基于周期性极化钽酸锂晶体的连续激光倍频技术研究
简述钢琴调律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作用
三种律制在钢琴调律中的应用
基于微波倍频源太赫兹频段雷达散射截面测量
国际法中的“反事实推理”:作用与局限
刍议钢琴调律在钢琴演奏及教学中的重要性
混合χ2检测法在组合导航系统故障检测中的应用
论TRIPS协议中“三步检验法”存废之争和解决途径
谈钢琴调律的有效练习
脉冲单频Nd∶YVO4激光器及其倍频输出特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