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20-03-08 02:30
江淮法治 2020年23期
关键词:坠物抛物侵权人

民法典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文/观法

■导读之声

天上不会掉馅饼,但却有可能掉下危险。天“降”砖块、菜刀、玉米棒、塑料瓶……一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引发社会公众高度关注,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类案件发生后,查找罪魁祸首以及如何索赔一直是个难题。在无法查找到侵权人时,无辜者可能也担责,从而导致了“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现象。而物业管理者却能置身事外,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新颁布的民法典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完善,对此类损害的责任承担作了重新分配,使得业主们承担的风险大大降低了。

插图/小宜

■故事聚焦

2019年10月,一位老人在某小区28幢1单元楼下被高空落下的砖块砸中,当场身亡。由于无法确定肇事者,死者的家属起诉该单元二楼以上业主81户134人。法院判决按户各给付原告补偿款4395.92元,而小区物业未承担任何责任。谁都知道,134位被告中至少133位是被冤枉的。被判承担责任的业主之一胡某对此耿耿于怀,“怎么能让无辜者赔钱?”胡某想知道民法典对高空抛物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有话说

此前《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由于该条规定比较笼统,且没有明确物业公司和国家有关机关的责任,长期以来一直引发争议和关注。一些人认为,要求所有可能加害的业主都担责,有失公平。为了切实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如下细化和完善:一是明确高空抛物属违法,增加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一般性禁止规定。二是调用国家公权力规制此类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从而尽量让具体侵权人来担责。三是增加建筑物管理人为责任主体,为物业服务企业设置了安全保障义务,规定物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发生。四是增加追偿权,即最终无法找出责任人时,虽然可能加害的业主都要对受害人进行补偿,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也要作出相应的赔偿,但事后一旦查清了实际侵权人,则“受委屈的无辜者”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这样可以尽量避免出现全楼“连坐”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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