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有企业永续债现状、发行动因与风险防范

2020-03-08 14:24李姣
财经界·上旬刊 2020年2期
关键词:持有人投资方利息

李姣

关键词:国有企业  永续债  发行动因  风险防范

一、永续债的含义与特点分析

我国的永续债是一种长期未得到明确到期时间的企业债券,发行企业在一般情况下只需要支付利息,没有明确的偿还本金义务,不过在实际发行中可能会附带赎回机制和相关的利率调整条款。永续债主要有五个特点:第一,期限长,就目前我国发行的永续债现状来看,基本没有明确的到期时间,但是大部分的永续债都有赎回机制,发行方在相关条款時间内,有权利按照某一种定价方式对债券进行赎回;第二,永续债可以设立利率调整条款,在票息利率较高时,重置的可能性也较高,能够充分的刺激发行人赎回债券。而且利率调整机制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设置“跳升机制”的票息率,另一种是将固定利率调整为浮动利率;第三,设置支付利息条款,我国永续债的企业发行方的评级都相对较高,是一种收益较多的投资方式,所以发行人的自主选择权比较大,在决定利息的延迟期限和支付条件的同时,可以不考虑债权人的意志;第四,永续债具有双重属性,它融合了债务和股权两种形式,本质上既可以是提高权益水平又不会摊薄股东权益的股本,在避免投资人干涉企业内部管理的同时直接参与利润分红;第五,永续债的偿付顺序就在债与股之间,债券持有人不能够要求企业偿还本金,只能获得利息,如发行方出现破产等状况,偿付顺序是债券、中期票据等一般债务工具、可转换债券、永续债、优先股、一般普通股。

二、国有企业永续债发行规定及要求

(一)适用现行政策的永续债类型

根据我国财政部发布的2019年财会2号文件,内容指出永续债是经过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或者是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相关证券自律组织备案,然后依照现有法定程序进行发行附带赎回或续期选择权或是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主要类型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无固定期限资本债等。所以在一定意义上其能够为企业提供足够的经营资金而成为发行永续债的主要动因。

(二)永续债企业所得税处理

当前我国财政部已经发布有关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新政,明确规定永续债会计处理要严格按照一般处理和特殊处理。其中一般处理是指企业发行的永续债适用于股息以及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也就是投资方获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和红利性质。其中包括永续债发行方和投资方均属于居民企业范畴的以及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于税法规定内的居民企业之间的红利、股息等权益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并且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不得在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前进行扣除。

而特殊处理一般要求有特殊条件,比如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有明确的约定利率和付息频率、具有规定的投资期限、投资方不持有被投资方企业净资产的拥有所有权、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方的经营管理、被投资方在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被投资方将该项投资计入会计负债、被投资方不承担与企业股东同等经营风险、该项投资清偿顺序在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股份之前等。只要满足上述五个条件则可进行特殊会计处理。

三、永续债风险防范问题及对策

(一)会计准则落后,需进一步完善

国有企业永续债的会计处理准则比较落后,首先就要明确永续债的会计属性,然后进一步做好相关的完善工作。就会计准则和属性来说,永续债是一种合同债,也就是所说的混合型的融资工具,其性质介于债务和股权之间,在会计准则中一般都会被计入到权益中。因此国有企业在把永续债作为权益工具时要完善发行方有续期选择权和拥有赎回权的条款规定,并且持有人没有回售权利,这样是为了凸显永续债的优势和特点。此外还要完善发行方可以无条件、无限次的拖延支付利息的准则,如果存在强制付息行为则必须由发行方进行控制。加强对永续债风险防范的意识,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对其限制较少,从而会引发一些财务风险,导致国有企业的经营陷入困境。并且当前我国财政部发布财会2019年2号文件,内容指出允许存在税会差异,因为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方式存在差异,发行方和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这也要求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

(二)会计处理规则不当,需增加其公示和透明度

我国国有企业永续债的会计处理规则还存在很多不当行为,比如缺乏对债券持有人的信息公示,社会透明度不够,就很难吸引投资方对永续债进行购买。所以企业要正确处理会计规则以提高信用等级、还要采取加强信息公示等措施。同时今年我国财政部要求企业发行永续债要在适当的税收处理办法基础上,通过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给予公示和披露,避免损害发行方和投资人的双方权益。除此之外还要根据相关条款可以严格执行债券赎回机制和利率调整条款,杜绝诱导和鼓励债券持有人赎回行为,保障企业能够获得充足的资金和资本进行优化经营,从而促进收益增加。

(三)会计监管不到位,需做好相应的协调工作

当前我国的永续债会计处理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对发行主体的监管力度不足,致使发行方可能会出现欺瞒债券持有人或者拖发利息、甚至是携款潜逃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永续债持有人的权益。所以必须要做好相应的协调工作,加强会计监管。特别是对债券兑换风险进行管控,要明确国有企业债券的发行比例和带息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尽量将占比降低到能够保障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的平稳。而且相关部门还要监管国有企业的永续债发行分类是否存在问题,是否按照会计准则进行归类计入。其次是要对发行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对有资质发行永续债的国有企业进行社会公示和信息公开,协调各个环节和工作保障永续债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同时根据现行发布的永续债处理办法,企业发行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办法一经确定后不得进行变更,但可以对不同的永续债产品实行不一致的税收处理方法,以灵活地应对永续债存在的风险问题。

四、结束语

在我国近年来的经济发展进程中,债券市场也随之快速发展,使得债券发行的规模越来越大,种类越来越多,其中国有企业永续债的发行促进了其融资渠道的拓宽,也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的债券市场的产品结构,所以国有企业要深入认识和理解永续债的内涵和特点,通过实行标准化和规范化的会计处理准则、提高社会公信度以及做好会计监管,协调各项工作以规避永续债发行风险,充分的保障我国债务市场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于静.浅谈永续债的优缺点及其对资本结构的影响和税会处理[J].中国集体经济,2019(25):84-85.

[2]蔡振.国有企业永续债现状、发行动因与风险防范探讨[J].国际商务财会,2018(06):71-73.

[3]任明,张昕.永续债对企业财务和税务的影响[J].财务与会计,2016(22):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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