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社会空间理论视角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本权利保障的多元支持

2020-03-08 01:55马伟华张笑语
广西民族研究 2020年6期

马伟华 张笑语

【摘 要】“空间正义”是马克思社会空间理论的基本批判导向,也是阐述社会转型时期城市权利问题的重要理论。面对当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空间过程中伴生的基本权利保障困境,通过对经典马克思与新马克思社会空间理论进行回顾与梳理,在此理论基础上探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本权利保障的多元支持方案,以期改善该群体的权利保障问题,促进他们的城市融入进程。

【关键词】马克思社会空间理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空间正义;城市权利

【作 者】马伟华,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300350。张笑语,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100872。

【中图分类号】C95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20)06-0016-008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我国城市空间外部边界日益模糊,内部构成日趋复杂,城市民族工作伴随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这一特殊群体的增多,逐渐凸显出重要性与艰巨性,其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权利保障问题是困扰城市民族工作深入推进的重要议题。“空间正义”是马克思社会空间理论的基本批判导向,也是阐述社会转型时期城市权利问题的重要视角。面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本权利保障的诸多困境,如何挖掘马克思社会空间理论的实践价值,是促进城市民族工作改进的重要思路。

当前学界针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权利保障问题给予了密切关注,既有宏观层面的学理分析——或从总体视角阐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利保障的诸多方面,或针对这一人群的文化权利、宗教信仰权利、义务教育权利、劳动权利等展开论述,也有选择特定城市社区进行微观层面的实证研究。总体来看,现有研究“实践性”较强,而“理论性”并不突出,缺乏相对充实的理论指导,导致实证研究或学理分析都略显单薄。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进一步指出,新时期民族工作应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而这一道路的重要支撑就是马克思主义理论。

面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生存中出现的各种现实问题,以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不断发展的需要,本文立足马克思社会空间理论关于“空间正义”与城市权利的具体阐释,探讨当前我国城市社会空间中部分群体权利保护的缺失与重构问题,以期更好地维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基本权利,实现城市民族工作理论的创新。

一、空间正义:宏观批判视野下的马克思社会空间理论

面对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城市危机,发端于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社会空间理论,构成了十九世纪以来社会学理论谱系中浓墨重彩的一笔。无论是早期马克思、恩格斯针对社会空间问题的探索,抑或是新马克思主义城市学派诸多学者在实现“社会化”与“空间化”转向之后,针对城市空间内部社会问题的讨论,均体现出将经典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逻辑置于空间视域的批判程式。“空间正义”(Space Justice)始终是马克思主义学者面对资本主义生产与剥削的空间形式,针对其固有的不公正和不平等现象进行的宏观伦理批判。

在经典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体系中,空间这一概念往往处于边缘化地位。新马克思主义学者爱德华·W·苏贾对此较为中肯地指出:“社会行为的空间偶然性被(马克思)简单地论述为虚妄的意识和拜物教化,在马克思那里从未得到过一种有效的唯物主义阐释。”[1]192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完全忽视空间问题,其空间理论贯穿于《德意志意识形态》《英国工人阶级状况》《论住宅问题》《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等著作之中。其理论思想主要通过对宏观层面全球资本“中心—边缘”对抗,中观层面城乡社会空间割裂,微观层面城市内部空间分异与隔离等问题的剖析,[2]批判了资本积累过程中不同层面导致的二元失衡问题。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理论探讨中,尽管没有对“空间”本身进行详细论述,但其理论关怀却体现着鲜明的“空间正义”取向。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中,通过细腻的观察,批判了英国曼彻斯特市内部不同街道、住所、人口群体的生活条件,使马克思社会空间的一般主张及其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更加具体化,也为新马克思主义关于城市场域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前提。[3]11-13然而,即使大量文本显示马克思、恩格斯确曾针对社会空间出现的问题予以批判,但受到当时理论与实践的局限,马克思、恩格斯理论的空间维度仍然存在一定限制,没有形成“空间正义”的完整理论体系。

爱德华·W·苏贾曾说过:“资本主义工业城市不仅是一台产生不平等和不公正的机器,也是一个产生危机的导火索。”[4]90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西方世界城市问题突出,面对现实空间性的不平衡福利计划以及城市贫困等问题,西方学界萌生了一股基于新马克思主義的城市空间批判思潮。学者们将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延伸至社会空间领域,实现了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空间转向”,使马克思主义社会空间理论日益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在此过程中,亨利·列斐伏尔(Henri Lefebvre)、曼纽尔·卡斯泰尔斯(Manuel Castells)、大卫·哈维(David Harvey)、爱德华·W·苏贾(Edward W.Soja)等学者做出了积极贡献。总体来看,自大卫·哈维最先采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地理空间与城市问题以来,其他一些新马克思主义学者也基本采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从批判的空间视角寻求城市内部的社会公正。他们从生产方式的角度出发,对空间排斥等问题进行了回应,体现出对于“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平等与安全的社会的空间正义诉求”[5]。这些学者普遍认为,造成城市空间内部社会资源与社会关系分布的“非正义”,是适应资本主义积累的需要,这种过程塑造着空间形式和空间内部的不公正与不平等。只有从根本上变革资本主义的社会结构,才能从根源上破除“非正义”的空间侵扰。

从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初探到新马克思主义立足时代特点的理论阐发,空间正义理论通过对资本主义各个层面“非正义的空间”的批判,体现了对“正义导向”空间的倡导和追求。尽管空间正义理论经历了不同时期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发展,但在实际运用中经常与一些相近的概念发生混淆,以至于到目前仍然没有明确的定义。基于相关文献的梳理,笔者认为空间正义是指:不包含空间冲突、空间矛盾、空间剥夺、空间边缘化等问题的一种个体间地位平等、权利均等的社会关系形态。该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根植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城市化进程中的危机与重构,对处于社会转型“阵痛期”的中国城市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具有一定借鉴意义;贯穿其中的非正义批判性思想,也是维护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社会公平正义的指导力量。

二、权利正义:微观构建视野下的马克思社会空间理论

西方社会内在的非正义表现及理论界的空间转向,使得当代城市社会空间权利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城市“权利正义”的维护成为当下新马克思主义学者论述城市“空间正义”过程的一个重要内容,进而也会成为我们将目光置于城市这一特定空间场域中,探究何以构建其“正义导向”的理论依据。

法国学者亨利·列斐伏尔是著名的新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和社会學家。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他率先将研究视域锁定在资本主义城市空间,并在批判其内部出现的各类空间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城市权利”思想,认为城市权利是一种有待实现的总体性,具体而言是居民的权利以及在交通、信息、交易等社会关系网络中结成的团体权利,[6]13即不同的城市主体参与和控制城市空间生产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在对城市权利的实践形态分析上,列斐伏尔围绕两个核心权利进行了探讨,即参与的权利(The Right to Participate)和授予的权利(The Right to Appropriate)。两种权利关系并非割裂,而是通过城市权利的两个层面的维护使得空间正义得以覆盖城市生活的多主体、全方位、全过程。通过授予的权利,城市居民得以在城市中展现自身并获得关注,从而使城市空间多元主体的差异化需求得以满足;通过参与的权利,城市居民参与城市空间生产的构想、设计、执行等环节,使得城市空间内部的权力关系得以重构。[7]然而,城市的发展使城市权利衍生出更深层的内涵,这一思想无论在当时还是后世均引起城市规划专家的批判。我们应该看到,即便列斐伏尔的“城市权利”思想滥觞于巴黎特殊的社会与历史背景,这一思想都超越了时空局限,与人类渴望建立公正的社会空间愿望相一致,为后世研究奠定了基础,推动了此后一批学者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工具,深入探讨“城市权利”的内涵与外延。

大卫·哈维与爱德华·苏贾是继亨利·列斐伏尔之后对城市权利问题进行拓宽与深化的两位新马克思主义学者。大卫·哈维继承了列斐伏尔的“城市权利的愿景”,与列斐伏尔将目光集中于对“城市权利”概念探讨不同,大卫·哈维在其研究中注重考察城市权利与城市主体的互动重构。正如他所言:“城市权利远非局限于个人或团体获取城市资源的权利,而是一种依据我们内心期望而改变和改造城市的权利。由于城市的重建不可避免地依赖于对城市化进程行使集体权力,此种城市权利理应归属集体而非个人。”[8]4此外,他还认为城市权利并非仅被城市主体被动的掌握,在其眼中“我们人权中最宝贵且最被忽视的一点便是通过改变城市而改变了我们自己。”[9]

爱德华·苏贾则在列斐伏尔描绘“城市权利”基本轮廓的基础上,从理论高度实现了“空间正义”与“城市权利”两者的结合。在两者关系方面,苏贾提出:“更为广泛的城市化进程视野与寻找空间正义的斗争紧密相连,空间正义斗争就是关于城市权利的斗争。”[4]6显而易见,他的观点力图在“空间正义”与“城市权利”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实现两者的双向促进与共同维护。在“空间正义”与“城市权利”的作用方式上,苏贾超越了传统的“物质—精神”为主体的空间二元论,进而构建了空间三元辩证法,并提出理应在无限开放的第三空间内部的方方面面实现对非正义形态的颠覆。这种理论探索试图在空间化的社会性和历史性之中通过有意识的空间性实践和政治把这个世界变得更美好,[10]从而确保城市内部各个主体特别是异质性群体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

基于维护城市权利正义的空间正义理论,逐渐成为新马克思主义者构建具有正义性城市空间的基本构想。这种关于城市内部不同主体权利获取与实现的理论,历经西方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危机与消解的实践探索,在当今中国城市化高速发展的社会进程中,同样具有借鉴意义。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显然在市场化高速推进与人民获得感逐步提升的具体过程中,中国的高速城市化离不开对城市内部不同主体之间“权利正义”的维护。如何保证城市内部不同民族、年龄、性别、职业的公民平等享有源于必要的生产、生活资源基础上的城市权利,是当今城市民族工作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三、正义之问: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本权利保障的现实状态

城市化进程伴随着市民权利的变迁,对于兼备“民族”与“地域”双重异质因素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而言,这种在城市空间方面的生活变迁表现为享有的城市权利的扩展。从原有少数民族聚居区流入城市,带来的居住环境、就业环境、文化环境等方面的巨大变化,进而要求享有涵盖劳动权益、政治参与、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城市权利。这一特殊人群的权利获取与行使过程,以及随之而生的诸多权利“非正义”问题,反映出他们在城市权利的实现过程中面临着一定程度的现实阻碍。在列斐伏尔的观点里,社会空间作为重要的空间形态,包含物质、精神、社会三个维度。[11]结合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利保障的现实状态,从物质空间、社会空间、价值空间三个维度,阐述其权利保障中“正义缺位”的三重拷问。

(一)物质空间:所有权与生产权平等合法享有之问

物质空间是各城市主体在城市内部占有资源与生产相关产品的活动场域,它最直观地体现了城市主体参与城市空间生产与分配的问题,反映了各主体的经济地位,进而影响上层建筑,关系到该主体在各空间维度的城市地位。强调“空间正义”的合理性,必然需要强化各城市主体平等合法地享有城市空间的所有权与生产权。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于城市物质空间的资源占有以及空间产品的生产分配,最直观地体现在他们的就业和收入两个方面。在就业方面,他们大多从事低端服务行业,往往局限于重体力轻技术的制造业、建筑业,有的还从事具有浓厚民族特色的餐饮业与零售业,这些职业基本属于技术含量不高的简单重复性工作。[12]由于就业与收入的内在关联,层次较低的职业使得他们的收入水平受到限制。根据国家卫计委2014年对全国流动人口的动态监测数据来看,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月均收入为 3367.37 元,低于汉族流动人口的月均收入3782.4元,同时也低于绝大多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一线或准一线城市的月均收入水平。[13]

单一的职业选择以及微薄的收入,作为影响特定群体物质生活的基础性因素直接构成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物质空间生活困境的主因,不仅限制了该人群的消费水平,也使得大量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通常选择聚居于城市边缘地带条件较差的廉租房,构成了城市物质空间形态中的空间隔离问题。马戎等人曾在西北地区6个城市调研后发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整体住房状况较差,在住房间数和住房面积方面远低于本地人;居住环境也较为恶劣,只有50.1%的住處有厕所,48.1%的住处有厨房。[14]显而易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空间产品的生产以及社会资源的占有方面,远远不能与所在城市的户籍居民相比拟。这不仅揭示其消费和居住水平的低下,在本质上也反映出其位于城市物质空间生产与分配的最底层,“空间正义”在他们身上往往难以体现。

(二)社会空间:平等权与参与权民主开放实现之问

在马克思主义学者眼中,广义的社会空间等同于进行社会活动、维系社会关系的城市社会场域。狭义的社会空间是指,各城市主体获取社会保障与服务,参与具体社会交往及活动的城市场域,是与城市物质空间、价值空间平行的一个空间层次。本文探讨的内容限于狭义的社会空间,它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方面,城市主体在接受管理的过程中,理应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主要体现在他们是否依法获取平等的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是否得到同等的生活待遇,这正好是社会空间权利保障的基础;另一方面,作为城市空间的一份子,不同城市主体理应真正融入城市生活的诸多方面,具体表现在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外来务工人员应该与城市居民获得平等交往的机会,能够平等参与各类社会政治活动,这些状况反映了城市社会空间的开放程度和民主程度。

限于相关政策、制度安排以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自身的价值观念、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他们在社会空间层面的“平等权”与“参与权”均难以较好实现。首先,在“平等权”方面,受制于现行户籍政策的制约,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面临不同程度的“身份不清”问题,限制了他们在城市里获得平等社会地位的可能性。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导致公民的诸多社会政治权利与户籍因素密切关联。根据2017年全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数据显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居留意愿高达82.3%,而落户意愿仅为42.3%,可以看出该群体通常仅将流入城市作为谋生的“过站”与“他乡”,[15]较高的落户门槛也使得部分期望落户的少数民族难以真正转化为流入城市的居民。来自主观与客观的双重限制,使得大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难以获得流入城市的户籍,更难把握在城市里实现政治权利的相关契机。受空间距离的阻隔,他们远离原有户籍地,城市户籍对其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加之当前城市民族工作通常采取的“重管理、轻服务”的治理模式,使得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权利保障“先天不足”的境况下,还丧失了社会空间内部权利保障的“后天弥补”机会。

在“参与权”方面,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关系结构、社会保障权益、政治参与权利等都面临着多重困境。从社会交往来看,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别,容易使城市原有主体沉浸于固有社会结构之中,对新进的外来主体产生“冷漠礼貌”,城市不同主体之间的交往碎片化及其引发的深层问题进而加剧。[16]这种“冷漠礼貌”的交往状况,导致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通过抱团取暖来强化内部交往。胡兆义在武汉市的田野调查个案就佐证了此问题,当地撒拉族拉面馆老板表示自己除了做生意时与本地人有短暂的交流,经常联系的只有一起来的亲戚、老乡、同行 。[17]这种基于地缘、血缘、业缘的交往模式,带来了“内卷化”的社会关系状况,使得本应具有正常交往交流交融的民族关系往往难以实现。从社会参与角度来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无论在参与基础、参与意识、参与能力等方面都与城市居民存有一定的差距,加之存在于城乡间及民族间的主体性差异,使得他们在内外排斥的交互作用下,时常游离于城市生活的主体之外,甚至成为社会边缘群体。

(三)精神空间:参照权与形塑权多元并包共存之问

精神空间构成了城市主体文化与价值层面交流与塑造的基本活动场域,面对城市化进程带来的多元与异质,精神空间内的权利保障着重强调不同主体的参照权与形塑权。“参照权”是指由个人特质产生的一种获得别人认同和尊重的权利,任何人的文化权益不应该被城市的“文化熔炉”所吞噬,它强调的是不同主体在文化层面的平等地位。“形塑权”是指个人特质上升至城市层面“空间形塑”的权力,任何人都不应该被排斥在城市文化的更新与代谢之外,它强调的是不同主体的文化话语权和影响力达到一种均衡。强调“空间正义”不仅应注重可视空间的权利保障,更要注重多元文化的共存与发展,必须强化城市各主体之间具有相对平等的文化地位与话语权。源于生存环境、历史地缘、风俗习惯的差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传统文化与流入城市的主体文化具有明显不同。而这种城市居民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民族文化、地域文化的差异,则滋生了文化冲突与不适应的可能性土壤,成为当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相关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18]导致城市内部不同主体之间文化层面的参照权与形塑权产生了一定障碍。

由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自身携带的文化属于城市主流文化外的异质小众文化,多数时候他们的传统文化与城市主流文化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使得该群体在坚守和发展自身文化的过程中酝酿了与城市主流文化发生冲突的可能性,甚至带来了差异性文化交融过程中的副产品:使得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中处于被偏见与歧视的地位。汤夺先曾在合肥市观察到这样的情况,当地的回族、东乡族外来务工人员,由于在外出时穿戴白帽或盖头,时常让当地市民觉得比较怪异;个别市民在乘坐公交车时,选择远离这些外来务工人员,导致有些少数民族务工人员不愿再戴着白帽外出。[19]合肥市的这种现象在我国中东部地区的一些城市里算是相对普遍的个案,揭示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文化传承权益的保护还存在一定问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参与城市价值空间形塑的话语权时常受到一定限制。他们的经济地位、民族身份、流动目的,在城市空间里发生多重交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这些实际状况,有时难以被城市主体所了解并尊重,他们的文化表达有时还会受到一定抑制。“内”与“外”的多种制约因素,使得许多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缺乏融入城市主体文化的动力,也使得他们自身携带的文化与城市主流文化在实现有机交融过程中面临着多重考验。

四、正义重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本权利保障的多元支持

正如威廉姆(Miriam J.Williams)指出的那样,“只有通过关注和推进城市中实际存在的关怀和正义的实践,才能达到重建正义和关怀的目的”[20]。以马克思社会空间理论为出发点,强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本权利保障的多元支持,是城市民族工作实现正义重构的重要要求。

首先,以契合城市空间全体成员正义标尺的政策法规支持,消除成员间的身份差异。库珀(Davina Cooper)认为:“正义”始于为生活的平等引发的争论,它是一种以平等的主体为中心而衍生的涉及资源、满足、认可、权利等方面的“平等”的呈现方式。[21]如果要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里各项基本权利的实现,保证该群体与城市居民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首要之举。一方面,当地政府应着力塑造“空间正义”的外部环境,在制度层面完善利于树立城市全体成员平等地位的政策法律。第一,有必要针对现有户籍制度开展结构性优化,力图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弊端,以之为实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之间享有同等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的基础。同时,在强调共性的时候仍须保护个性,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登记制度的深化与推进,形成具有一定针对性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提高城市民族工作的效率。第二,有必要针对现有城市民族立法工作开展系统性推进,着力贯彻《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各地应立足实际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贯彻,并积极推进修订后的《条例》对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维护。与此相类似的是,相关政府部门正在通过积极优化制度设计,以解决城市不同主体之间的身份差异及其带来的权益保障不畅等问题。另一方面,当地政府还应完善构建“空间正义”的内在机制,尽力破解身份差异带来的衍生治理问题。社区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活动的主要场域,该群体参与社区治理的程度直接反映了其身份地位。因此,应坚持以“三社联动”推进社区参与平等化,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居委会的基础平台作用、社会组织的联结载体作用、社工的参与主体作用,更好地推动社区共融与共治。面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区治理参与不足的现状,政府有必要引导这一人群成为“三社”主体,促使其积极投身“联动”进程,在保障参与权的同时,助推政府管理方式的改进。

其次,以聚焦城市空间弱势群体正义诉求的社会支持,减少其生存适应中的物质缺失。与城市户籍居民相比,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处于相对低位的职业层次和收入水平,使得他们在居住、医疗、教育等方面获得的机会难以与城市居民相比。从社会支持的角度出发,积极改善他们的生存困境,解决他们在日常民生方面的诸多问题,不仅是城市民族工作的重點,更是实现城市空间正义的内在要求。对此,有必要整合源自政府、社区、个体的社会支持力度,提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群体的社会资本。政府层面应该秉持“就业是民生之本”“收入是民生之源”“社保是民生之基”的理念,[22]25加大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就业、入学、社保、经商等方面的政策帮扶力度,完善他们在流入地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使他们能够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改善自身的相关权益。在此方面,一些城市已经开展了相关工作,例如银川市西夏区民宗局在实际工作中,对少数民族困难家庭的需求进行梳理分析,对此开展了具有针对性的帮助,设立了多个少数民族服务窗口、少数民族法律维权服务站、少数民族志愿者服务站,强化了对该群体基本权利的日常维护。[23]社区层面应以网格化管理构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体系,提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区获得感。近年来,社区网格化管理在全国许多地方均有推行。上海市城市民族工作部门以社区为基本网格,用信息化作为基本支撑,以少数民族群众需求为基本导向,建立“六个一”服务平台和“一门式”服务机制,以此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便利、及时、高效、人性化的服务。[24]个体层面应注重激发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自身竞争力,对其开展职业技能、普通话的培训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讲等活动,增加这一特殊人群的社会资本,最大限度地消除他们与城市居民间的收入差距,改善他们的生存状况。

最后,以凝聚城市空间族际文化共生导向的文化支持,促进城市文化内核兼容并蓄。除了物质属性和社会结构外,对于城市空间正义的维护,需要强调城市内部不同主体之间文化的多元共生。在城市主流文化生产、更新过程中,内部的各个主体文化必须有机参与。只有这样,城市才能成为包容所有主体并使其获得文化归属感的重要载体。正如琼斯(Hannah Jones)等人所说的那样,在城市内外日益增加的移民和文化多样性的背景下,一种关注文化和种族差异的“欢欣鼓舞的转变”,应当被期待发生并不断深入。[25]由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成长过程中接触的历史文化、价值观念、风俗习惯等和城市居民之间存有差异,以凝聚城市空间族际文化共生为导向的文化支持,促进城市文化内核兼容并包,是改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利保障的积极方面。对此,城市民族工作应着力在以下三个方面实现突破:一是为城市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积极创造便利条件,在日常生活中确保有特殊饮食需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能够方便购买食品,加强对清真食品市场的监控和定期检查;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期间,积极保证流动少数民族能够获得节假日休息,并为其营造传承民族节日文化的活动空间。二是为城市少数民族文化交流创造和谐氛围,既要加大民族文化平等意识的培育力度,积极引导城市居民平等对待少数民族文化,尊重他们的饮食、服饰、信仰等文化习俗;又要加强优秀少数民族文化的弘扬力度,使得城市居民在理解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更加关注城市文化的多元与包容。三是为城市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从硬件上开展面向信息层面弱势群体的定向扶持,重视网络基础设施群体分配的公平性;软件上紧跟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潮流,加大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需要的民族语言翻译和办公软件等产品的研发推广。总之,要在少数民族文化继承、传播、发展的诸多方面,提供物质、精神、技术等层面的支持,以此促进城市各民族间文化的交流与交融,形成“我们可以在一个多元的社会中达到团结,只要所有群体都接受和尊重彼此的权利和亚文化”[26]197的理想局面。

五、结 语

二战以后,西方世界掀起了一股基于新马克思主义的城市空间批判思潮,将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延伸至社会空间领域,并发展成为一种新的空间研究范式。“空间正义”作为马克思社会空间理论的基本批判导向,受到学界的广泛重视。改革开放带来的我国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人口跨区域流动,使得大量少数民族从西部地区流入中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城市民族问题伴随外来务工少数民族群众的不断流入而日趋严峻。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基本权利保障,作为维护城市和谐民族关系以及稳定社会秩序的基础要素,理应得到足够重视。面对当前存在于城市物质空间、社会空间、价值空间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利保护不足的问题,建构“空间正义”显然任重道远。

以马克思社会空间理论作为指导,坚定其理论路径与深化实践探索,在理论上高度树立马克思主义理论意识并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并在实践层面注重以面向全体城市居民的正义选择,运用政策法规消除身份差异,以针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缩减经济差距,以多元文化的导向激发城市文化的活力。总体而言,在解决当前城市民族问题的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以及社会主体应该以马克思社会空间理论,特别是有关空间正义的理论探讨作为指导,将其深入和细化到城市民族工作的各个方面,最大限度地保证城市的正义属性,不断提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里的“获得感”与“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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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Spatial justice is the basic critical orientation of Marx's social space theory and is also an important theory for expounding urban rights in the period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 Facing the predicament to protecting the basic rights of ethnic floating population accompanying the process of their integration into urban space, through reviewing and sorting out the social space theory in classic and new Marxism, upon this theoretical foundation, we explore multiple supportive strategies for protecting the basic rights of ethnic floating population with the expectation of improving their rights and promoting their urban integration process.

Keywords:Marx's social space theory; ethnic floating population; Spatial justice; urban rights

〔责任编辑:黄润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