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直播在网络中版权争议浅析

2020-03-10 11:12肖酌诰
科学与财富 2020年33期
关键词:版权法律保护著作权

肖酌诰

摘 要:自从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聚光灯下,体育产业经常被称为中国经济的下一个“黄金时代”。过去几年,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体育产业稳步发展。这种动态环境也增加了体育现场直播的机会,这种直播尚未充分发挥其潜力,成为体育组织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也是体育部门投资和发展的主要贡献者。在数字革命中冲浪,现场体育直播和媒体权利都飞速增长。然而,网络时代为一种新的威胁打开了大门,这种威胁正威胁着体育与媒体之间的共生关系:网络盗版和未经授权的传播。十年来,对“现场体育直播”的保护一直是许多争论的中心,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如何选择路径上,一个反复出现的问题是:“现场体育直播”是否具有版权。在中国版权法没有明确保护的情况下,不确定性依然存在,并限制了“体育直播”的潜力。本文分析了现行著作权法中“体育直播”的现状及改编的可能性,以及通过特殊保护提供可行的保护选择的机会。

关键词:现场体育;版权;著作权;法律保护

自2008年北京奥运会以来,中国体育产业一直保持着蓬勃发展的势头,尤其是在增长潜力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2014年10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体育产业发展路线图》,文件名为《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方针》。这一指导方针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因为它构成了中国政府首次挖掘体育产业的经济价值。这份文件赋予了体育经济方面的主导作用:在20年内,中国将超过5万亿元(到2025年底),成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增长的关键力量”和世界上最大的体育市场。然而,网络中的网络盗版和未经授权的传播引发了人们对如何有效保护媒体权利及其飞涨的价值的担忧。

一、我国体育比赛转播收入现状

几十年来,中国中央电视台CCTV一直主宰着中国的体育直播市场。如今,中央电视台面临着新媒体的挑战,例如:腾讯,中国互联网巨头,在2014至通过与NBA签订5亿美元的独家数字转播权协议,打破了中央电视台的垄断。年作为NBA的独家官方合作伙伴,腾讯被允许通过腾讯体育的NBA版块在腾讯QQ,微信,腾讯视频应用和腾讯新闻应用上发布NBA的直播游戏和内容。与此同时,私营网络媒体的出现是由动态网络环境推动而来,促成了2015年体育直播媒体权利的繁荣。网络媒体有足够的资源提供高质量的传播,而且不像国家媒体提供免费内容,私营媒体可以提供有偿服务以产生更多的收入。

多年来,体育界和媒体已经形成了一种自我利益关系。两个行业都从其利益的互补性中获益,虽然体育为媒体提供有价值的内容和受众,但媒体是体育的收入来源和促进工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中国市场的巨大规模和数字化初期有利的监管环境,使中国成为电子商务和金融科技等前沿产业的全球领导者。”。

二、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体育直播”的规定

首先我们来探讨现行规定和司法实践下对“体育直播”的保护,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的“体育”状况,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鼓励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的发展和繁荣而根据宪法制定的。根据中国法律,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其是否发表,都享有版权。虽然曾经有商界人士和专家呼吁,鉴于非法直播在内的网络盗版活动日益猖獗,我们需要加强立法,保护“直播体育”。体育转播节目无疑应该受到保护,但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法律保护措施,首先我们先参考我国的现行法律情况。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关于“体育直播”的具体规定。事实上,既没有一个条款明确解决“体育直播”的问题,也没有一个法规承认对“体育直播”的保护。考虑到体育赛事直播是由实时拍摄及剪辑影像所组成直播影片,在现有的作品类别中,体育直播的特色最具相容性的类别是电影摄影作品及类似于电影摄影的程序所创作的作品。这个类别是关于通过类似于电影摄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在某些材料上录制的作品,由一系列图像组成,有或没有伴音,并且可以借助适当的设备进行投影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沟通《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都没有提到“体育直播”。

三、基于现行法律,如何改进

根据现行版权法,体育赛事的转播权经常受到侵害,需要扩大或引入新的版权主题。应当承认体育直播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必须改变对体育赛事转播作品含义的理解。此外,必须更改原创标准的适用,以便将体育赛事转播以及其再创作制成的作品适用范围扩大,或将其纳入法律规定的其他作品。改进措施如下:

1.加大体育直播赛事转播的保护力度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体育直播赛事在网络中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在网络中明显存在侵害他人比赛转播权的事例频频发生,以至于使广大网友觉得观看盗用转播画面变得“理所当然”,其主要原因是因为相关部门不履职尽责,执法力度和强度明显不够,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使得网络中违法盗用转播比赛的现象频频发生。

2.细化体育赛事转播版权分类

在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学界对于体育比赛转播的法律属性看法不一,有“赛事准入说”、“娱乐服务提供说”、“企业权利说”、“商品化权说”、“表演者说”“版权说”等等,我们可以发现其理论是基于不同的体育赛事项目的特点进行的学说阐述,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根据不同的体育比赛项目的特征来规范体育赛事转播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将体育赛事法律效力的作用精准化,使得体育比赛转播权利更加公正划分。

3.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

体育赛事转播权随着体育比赛的结束而终止,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因而存在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缺失的情况,但是在体育赛事中,体育比赛转播者固有赛事转播这一权利,在权利的捍卫与实施过程中,必当要有适当的法律保证其合法性,所以体育赛事转播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一种无形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四、总结

技术的不斷进步的同时也在无形中进一步危害了既定的概念和定义,干扰了法律的确定性。为了让版权法等与体育赛事转播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与时俱进,经受住时间的考验。法律需要不断完善,而不是“故步自封”,需要足够精确,而不是一刀切。国内外许多与体育赛事转播相关的法律问题是由于其相关的概念不足,特别是在涉及巨大的技术演进时,难以根据时代变化做出相应的裁定,网络盗版是随着新媒体的扩张而产生的一种新现象,早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时,体育赛事转播的网络盗版就已经出现。但是中国版权法的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0年,现行法例未必能有效处理保障体育赛事转播的盗版问题,这是正常的,因为在发出修订本时,法例并没有足够的事后经验去评估问题的严重性,尤其是智能手机的广泛使用以及新媒体数量井喷式增长,还有网络空间交流的民主化使得在线盗版的情况更加恶化。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高度互联、信息化活跃的国家,广播权和媒体权利的所有者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如果广播公司需要主动采取预防措施,使用预防性技术和设备,版权法就需要通过保护性条款来支持他们。对体育赛事转播的有力保护也是现行政府发展体育产业政策的延续。

参考文献:

[1]孙 彦.《新时期体育赛事公用信号制作现存问题及规范探讨》[J].传播力研究,2020(01).

[2]刘颜恺.《“互联网 + 体育赛事”版权保护问题研究》[D].广西大学,2017.

[3]潘军 王艳.《我国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权的市场开发研究》[J]体育科技,2018年(05).

[4]陈晨 杨铄等.《新媒体时代体育赛事转播市场发展问题研究》[J]浙江体育学科,2020(02).

(中国传媒大学  北京  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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