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员工“过度劳动”问题研究

2020-03-10 18:44赵若绮金海霏徐玉莹
科学与财富 2020年33期
关键词:互联网企业

赵若绮 金海霏 徐玉莹

摘 要: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经济和互联网企业持续高速发展。而与此同时,互联网企业员工“过度劳动”现象却一直存在并不断恶化,成为了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虽然劳动保障法律对于休息休假权的主体、内容以及权利救济进行了规定,但通过对浙江省的实证分析,互联网企业员工“过度劳动”的现状仍不容乐观:互联网企业员工的工作负荷巨大,加班频繁;互联网企业价值导向单一,管理中忽视员工的实际需要;针对性的法律规制遭遇阻碍,实际维权困难重重。因此,本文从宏观环境与国家、互联网企业、互联网企业的员工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以及有效的促进互联网经济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过度劳动;互联网企业;休息休假。

2017年被称为我国的“互联网元年”,互联网企业也如同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但由于复杂的经济社会原因和互联网企业本身的用工特点,互联网企业的员工们承受了巨大的工作压力,“996”甚至“007”模式都已成为其工作常态,而屡有发生的“过劳死”事件、数量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案件都证明了互联网企业员工“过度劳动”的普遍性、严重性。如何在发展社会经济的同时,避免或减少因过度劳动引起的伤亡事故,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保护,促进劳资两利与相互关系的良好互动,是企业、政府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未来互联网企业长远发展、国家走自主创新之路所必须面对的问题,非常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一、概念解析

1. 过度劳动的含义。“过度劳动”是指由于长期提供超出社会平均劳动时间与强度的工作,而导致劳动者其生理、心理多方面的疲劳感增强甚至是生命的丧失。

“过度劳动”内涵丰富:从原因上看,包括劳动时间与劳动强度;从内容上看,包括时间-强度、过程和结果;从程度上看,包括重度过劳、中度过劳和轻度过劳;从后果上看,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精神的负面影响。

2. 互联网企业的含义。“互联网企业”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互联网企业是指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基础,利用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并因此获得收入的企业。狭义的互联网企业是指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建立网站,且利用互联网进行各种商务活动的企业 。

二、我国劳动保障的法律规定

互联网企业的过度劳动的保障机制就是整个互联网企业发展平稳运营的核心内核,而我国,目前对休息休假权保障机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各方面:

1.休息休假权主体的规定。休息休假权针对的主体通常为劳动者,“劳动者”在法律定义上具体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区别于“非法劳动者”,如偷渡者打工。劳动者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休息休假权内容的规定。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等法律及政策,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最高工作时间的要求,并将其作为基本劳动条件即”劳动基准”的底线价值,为法律所强制性规定: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休息休假权救济方式的规定。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中,详细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未能保障可以获得的救济途径。《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浙江省互联网企业员工“过度劳动”的现状分析

1.互联网企业员工的工作负荷巨大,加班频繁

由于互联网企业的用工特点,在工作形式上具有时间不间断和生产不可替等特点,同时因为互联网企业工作自带的脑力劳动负荷巨大、工作节奏快压力大、加班频繁等特征,不仅造成过度挤压劳动者日常时间、降低工作热情程度,而且更甚者会降低劳动者身体素质健康,致使“过度劳动”而猝死于岗位之中的状况频发。

2019年10月软通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年仅32岁的程序员何宝州因为长期加班过劳致死,2014年杭州阿里巴巴工作六年的孕妇因“过度劳动”而引发子宫大出血第二天抢救无效死亡。与传统的体力劳动相比,其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更加难以界定。因此,互联网企业中现存的行业专业性圈层壁垒高,企业员工生产力难以被替代等特点都是致使“过度劳动”现状严重的成因。

2.互联网企业价值导向单一,管理中忽视员工的实际需要

2019年,浙江互联网著名企业家马云发出“幸福是要奋斗出来的,996是福报”的诸类口号足以体现一些互联网企业在管理中的价值导向。而实际上,近年来互联网企业发展很快,但一些企业却没有建立起与之相应的担责能力。尤其是随着互联网行业从前些年的高速发展期转向发展调整期,部分互联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旦面临自身发展和员工诉求这道选择题,常常会忽视员工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致使员工合法休息休假权被忽视挤压。

2018年底浙江省总工会发表了《互联网企业劳动用工情况调查》根据报告可知,浙江省劳动用工方面仍存在一些风险隐患。一是加班较普遍,超时工作多。受调员工中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及以下的占36.63%,8小时以上的占61.47%,每天工作11小时及以上的占1.53%,“被迫自愿”超时工作现象严重。由此可知互联网企业普遍存在加班时间过长,过劳成因复杂多样。

3.针对性的法律规制遭遇阻碍,实际维权困难重重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要求,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但是,据2019年度统计报告可知,加班最严重的行业仍然发生在互联网行业当中,在滴滴发布的《2016年度加班最“狠”公司排行榜》中可知,类似于百度、360、京东、腾讯等互联网猎头公司其平均下班时间为晚上十点半,远超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每日最长工作时间。

现实中,针对具有特殊性质的互联网企业行业“过度劳动”的法律规制却遭遇阻碍: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不到位以及弱势;另一方面,普通劳动者缺乏对劳动保障相关知识的了解,或者即使打算维权却因难以举证而无法获得法律支持,从而导致虽然对互联网企业存在的“过度劳动”现象反对之声虽一直存在,实际上的维权却困难重重。

四、改善互联网企业“过度劳动”的综合措施

(一)宏观环境与国家层面

1、进一步增强劳动保障监察

对于目前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监察和保障的改善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第一,通过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劳动监察规定》的宣传,扩大其知名度;第二,应当加强劳动保障部门的执法水平,进一步细化监察范围,让监察的结果更加准确及时;第三,要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保障反馈结果的有效性;第四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

2、合理引导健康管理产业发展

现如今,健康管理产业的范围很广,像心理咨询、营养师、健身咨询等职业都属于健康管理,并且这些职业能够为广大存在过度劳动问题的劳动者缓解心理压力,提供生理保健上的辅助。所以国家应该对健康管理产业进行正名宣传,合理的引导健康管理产业发展,促进过度劳动的消除。

(二)互联网企业层面

1、加强对员工的健康管理

企业可以加强对员工的健康管理,缓解员工的过度劳动的程度,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第一,强化企业办公地的硬件设施,为企业增加健身场所和健康管理小站,能够让员工把琐碎的时间利用起来进行体育锻炼注重健康;第二,企业可以组织相关的健康管理活动如体育比赛、健康管理讲座和员工体检等活动,通过讲座和一些列活动强调过度劳动的危害;第三,可以通过开设健康管理部门对存在过量劳动的员工进行跟踪式的健康管理。

2、可以开展员工压力管理和心理辅导

过度劳动患者在心理上往往会处于一种亚健康的状态,这种危害有时比生理上的伤害更为严重。所以企业可以成立相关的心理咨询部门,为这些工作压力大,心里负担的员工进行疏导;此外,企业也可以邀请一些心理咨询师为工作压力过大的员工开设相关讲座,进行全面的心理辅导。

(三)互联网企业员工层面

1、培养时间管理意识

第一,明确工作目标,在遇到任何工作时能够准确的进行;第二,要善于做决定,在进行工作时不浪费不必浪费的时间;第三、做事不拖,应当学会给自己设置合理的工作时限,催促自己按时完成工作。

2、提升业务能力

在工作中,互联网从业者可以多向那些有经验有能力的前辈请教,学习相关工作技巧,以便能够提升自己的工作效率;在生活中,互联网从业者应当时刻瞄准行业的前沿科技,及时的了解新动态和新技术,为自身奠定强大的业务水平。只有保持不断的学习,才能保证不被行业淘汰。

“过度劳动”不是奋斗的代名词,它更多涉及法律与利益层面的问题。政府应当切实拿出能让劳动者心甘情愿和企业同甘共苦的利益保障制度。劳动者们需要的是合法合情合理的奋斗精神,是对自己对家人对国家敬业尽责的奋斗精神,把这些割裂开来,奋斗精神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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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军,浅析互联网企业职工权益现状及维权对策[J].中国工会财会,2015(11).

作者简介:

赵若绮、金海霏、徐玉莹,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法政学院2018级本科生。

指导教师:刘芸,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法政学院副教授,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项目支持: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暨新苗人才计划项目《“智能化”时代,传统劳动关系的挑战及劳动法制的调整与应对》(2018R429044);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实验室开放计划项目《劳动法社会焦点与前沿问题探究》(10004172004)。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   浙江  温州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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